第五章
汉武帝财政改革与司马迁的异议
汉初建立起来的财政制度,为当时重建的帝国提供了资源支持。同时因多年战争造成国力疲弱,汉帝国在面对北部游牧帝国时不得不采取忍让的策略,军事支出比较小,财政上能够保持平衡的状态。以今天的眼光看,汉初的财政不仅是收支平衡的,甚至是相当盈余的。《史记·平准书》(1)里说:“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不过,在当时经济条件和政府融资手段匮乏的情况下,一定的财政盈余是财政能够平衡的条件保证。
到汉武帝时期,这样的财政制度已不能满足要求。所以,在桑弘羊的辅助下,汉武帝大力改革原有的财政制度,特别是用官营垄断商业这样的税商手段来完善第一帝国的财政制度。不过,汉武帝的财政改革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有些缺陷,武帝同时代的历史学家司马迁就已经注意到,并且被他在《史记》中揭示出来;而有些缺陷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被武帝死后6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的参会者文学贤良揭露出来。本章将在叙述汉武帝财政改革的基础上,运用《史记·平准书》的材料来反映司马迁对汉武帝财政改革所表达的担忧与异议,而将文学贤良的批评留待下一章再叙述。
一、汉武帝财政改革的背景
帝国以土地为自己的支撑要素,版图的延展性就是其内在要求。帝国扩张既能满足权力扩张的内在冲动,又能满足社会对集体安全和文明拓展的要求。中华帝国的成长,一定程度上也是作为主体的农耕文明不断扩展的过程。对汉帝国而言,扩张主要体现为在北方与匈奴等游牧民族争夺空间,在西方与西羌斗争,在南方与当地土著冲突。当然,在这些扩张中,以北方最为重要。
在秦汉时期,北方游牧部落正不断地发展为游牧帝国,其中尤以匈奴为代表。由此,在秦汉时期,中华帝国与北方游牧帝国作为两种文明的代表,不断地争夺土地,彼进此退,往复不休,焦点集中在漠南沃野、阴山以南黄河两侧的沃土,以及长城内侧的土地。汉王朝初期,以公元前200年刘邦被匈奴围困于白登山的“白登之围”为代表,中华帝国在与北方游牧帝国的争斗中暂时处于下风。以此为开端,汉帝国与北方游牧帝国斗争的策略有如下几种:和亲结盟;武力克伐;卑礼承事;威服臣畜;消极防御;和平相处等(2)。直到汉武帝时期,武力克伐才成为主导性方式。
汉兴七十余年,国力恢复,加上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掌握政权,汉帝国开始显露出对外扩张的本能。在《史记·平准书》中,司马迁提到了武帝时期分别对东瓯、两越、巴蜀、朝鲜的用兵,并比较详细地交代了对匈奴的用兵过程。这样,国家在军事支出上的数额大幅提升,不长时间内就把前几代的积蓄全部消耗殆尽。那一时期自然灾害又频繁发生,国家赈灾支出不断增加,于是国家财政遭遇到空前的收支危机(“于是县官大空”)。此时财政方面亟需改革,以扩大财政收入的来源,“兴利之臣自此始也”。
除了需要大幅提高财政收入以应对财政危机外,汉武帝还需要运用财政手段抑制国内豪强势力的成长,以恢复政治秩序和社会势力的平衡。在这里,豪强是一个统称,包括司马迁在《平准书》中说到的“兼并豪党之徒”“宗室”“公卿大夫”等。马大英先生的说法是,“豪强、豪右或豪富是一个复杂阶层,包括诸侯王、外戚、贵族、大臣、官僚、工商奴隶主等,他们凭借权力或财富,享有免税、免役特权”(3)。豪强势力在每一个王朝都存在,但西汉初期豪强势力的成长,有以下与其他王朝不太一样的原因。
第一,由于汉初民生凋敝,管理能力薄弱,于是政府允许民间(主要是贵族、官僚、大地主与大商人)开发铜、铁、盐等自然资源,甚至允许民间势力铸造货币(“故吴,诸侯也,以即山铸钱,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以铸钱财过王者”),由此豪强财富积聚。
第二,由于汉代财政“轻租重赋”,民众为缴纳人头税而需出售粮食或其他实物方能获得货币,政府获得人头税后需要在市场上采购物资,由此导致商业活动畸形繁荣。
虽然汉代法律上有“贱商”举措(“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但并没有从经济上限制工商业活动,商人势力急剧扩张。商人势力扩张引发的问题,为官僚贵族、豪强地主和大商人三位一体的发展所加强。如汉初规定,家赀十万才能为吏(景帝时降为四万)。从今天的眼光看就是将经济精英纳入权力体制内,这样富裕地主大量地进入官僚阶层。虽然在法律上工商业者不能为官吏,但富裕工商业者可以通过购买土地成为地主而进入官僚阶层,或者与贵族、官僚勾结而获得权势。直到公元前104年,汉政权才向所有富民开放(可以入谷补官,郎官需六百石),容纳工商户参与政权。官僚贵族也往往凭借其政治特权,参与到商业活动和土地兼并活动中去。这样就形成了富商大贾、豪强地主与官僚贵族三位一体的社会阶层,这一阶层势力庞大,在相当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平衡,并因他们兼并土地的行为而导致农民大批流亡,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政治的平衡。司马迁的描述是,“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在官僚贵族、豪强地主、大商人三位一体发展的背景下,豪强势力膨胀还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
汉武帝之所以能够在这时候发动财政改革,还因为得到了比较能干的大臣桑弘羊的帮助。就像秦孝公与商鞅、宋神宗与王安石一样,明君贤相的组合是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
桑弘羊(?—前80年)是汉武帝时期主要财经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也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理财能臣之一。他出身于洛阳的商人家庭,因精于心算(即算术),13岁就被任命为侍中陪伴当时的太子(即后来的汉武帝)读书,并进而成为武帝终身的得力助手。公元前115年起,桑弘羊先后担任大农丞、治粟都尉(武帝时所设临时性军职,专管征集军粮,又称搜粟都尉)、大司农(由秦代治粟内史发展而来)、御史大夫等职务,执行或主持武帝时期的财政改革与财经政策,先后推行算缗、告缗、盐铁专卖、均输、平准、币制改革等,并组织大规模屯田戍边活动。仅从财政收入看,桑弘羊的财政改革与财经活动是相当成功的,为武帝时对匈奴的大规模战争提供了财政支持,并奠定了后世一系列财政政策与制度的基础。当然,桑弘羊主持的财政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并在现实中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下一章说到的“盐铁会议”将对此进行比较充分的讨论。新皇帝即位后,因政治斗争的失败,桑弘羊被牵连而至身死族诛。
二、汉武帝财政改革的内容
汉初所建立的财政制度,到汉武帝时期已不能充分满足帝国扩张和防范侵略的要求,也不能作为国家治理手段来平衡各阶层力量以稳定政治与社会秩序。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描述了至他写作时武帝的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于是天子与公卿议,更钱造币以赡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接下来结合《平准书》与其他材料,来描述一下汉武帝财政改革的内容。
第一,运用货币改革手段,集权中央,夺取豪强财富。
汉初中央政府以出让货币铸造权来作为笼络地方势力的条件,允许部分封国、贵族甚至宠臣自行铸造钱币(“更令民铸钱”)。随着经济的恢复、商业的繁荣,铸造货币成为有利可图的事业。各郡官府、王侯宠臣、富商豪民竞相盗铸,甚至掺假、减重(“至孝文时,荚钱益多,轻”,“郡国多奸铸钱,钱多轻”)。这不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扰乱市场,破坏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通过操纵官、私货币比率来牟取巨额利益(“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这些势力,也因此成为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武帝推出的货币改革方案,首先是单纯敛财性质的,即白鹿皮币和白金币。白鹿皮币专门针对王侯宗室,规定他们在朝觐聘享时,必须使用产自皇家上林苑的白鹿皮作璧的垫子(“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白金币是用银、锡合铸而成,作价奇高(“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曰‘白选’,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由中央政府专门向富商豪民发行。武帝货币改革,后来又推行更铸三铢钱、郡国五铢钱和赤侧钱等多项方案。货币改革到最后,在公元前113年,由桑弘羊主持新的币制改革,即“于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所前铸钱皆废销之,输其铜三官”。这一让中央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改革已非单纯敛财性质,它不仅增强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削弱了豪强势力,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
第二,以算缗告缗来增加财政收入,削弱豪强财力。
算缗,就是对商贾、手工业者征收财产税,告缗是以鼓励告密的方式来打击逃漏算缗的行为。武帝之前,西汉政府已针对商贾就其营业额(固定商铺)或交易行为(流动摊贩)征收“市租”,并对其特定财产(如舟、车等)征税。武帝时将特定财产税转变为一般财产税(公元前128年),就富人所拥有的动产(商货、车船、牲畜等)、不动产(田宅等)以及奴婢,一律估价,折算为钱,并按规定税率征税。到公元前119年,算缗钱发生质变,与告缗配合,成为打击豪强的利器。其具体操作是:让商人自报资产、车船、土地、奴婢等,对这些财产的价值征税;禁止商人占有土地;对瞒产漏税者,一旦被告发,则没收其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对主动告发者,以罚没人财产的一半为奖励。司马迁的原文是这样描述的:“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
短期内,算缗和告缗的效果奇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馀顷,宅亦如之。”不过,显然这样的方式不可能持久,它的后果是相当消极的,“於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因此,告缗令推行五年后即由桑弘羊建议停止。
第三,调整财政管理方式,实行盐铁专卖。
如前所述,在汉初帝国财政重建过程中,君主通过授田制将耕地交由民众(自耕农或佃农)使用并依此获取供国家财政使用的田赋收入。与此同时,君主将山川园池市井的产权仍保留在自己手中,但允许民众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由此获取的租税收入供皇家财政使用,在管理上也由皇室财政机构少府进行。对盐、铁等资源性商品,一开始也是这样处理的。不过,由于汉初政府开放盐铁资源供民间开发,于是豪强们通过占有和操纵盐、铁这样低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的买卖,获得巨额收益。到汉武帝时,因军事支出庞大,国家财政压力大,君主不得不将少府所辖盐铁税转归大司农,这样盐铁收入就从皇室财政转入国家财政(“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
公元前119年前后,在大农丞领盐铁事的孔仅、东郭咸阳的建议下,武帝对盐铁实行专卖制度,并将原来的盐铁商人聘为负责管理的官吏,“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实际上到公元前110年,这一专卖政策才由桑弘羊全面贯彻执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仅筦天下盐铁”。桑弘羊实施的盐铁专卖政策的内容主要有:官府招募平民煮盐,生产及生活费用由平民自己承担,煮盐工具由官府提供,成盐之后官府全部收购;铁的开采、冶炼以及生产工具的锻造,一律由官府雇用的民工或服刑的囚犯来承担,生产出来的铁器全部归国家所有;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冶铁煮盐,更不准擅自转运销卖;朝廷在盐铁产区设置专门的专卖机构,并派官吏专门主持盐铁的销售工作。这样的盐铁专卖政策,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对盐铁的全面垄断,以谋取所有环节垄断利润的方式获取财政收入。在《管子·海王》中盐铁专卖的设想,至此全部实现。这一政策的有利之处在于,它不但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得国用饶给,而且民众的负担至少表面上增加并不明显,而豪强的经济势力则受到一定的打击。可是,这一政策也有很多消极的后果。对这样的低需求弹性商品实行专卖,其利弊得失问题是帝国治国理财过程中的经典话题。下一章将借助于《盐铁论》这一文本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第四,其他财政改革措施。
在《平准书》中,司马迁还描述了汉武帝实行的一些其他财政措施,以补充国用之不足,特别是在紧急时刻发挥作用。此处只看司马迁说到的两个措施。
一个措施是均输法与平准法。司马迁的原文是:“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均输法,实际上就是以诸侯国向中央朝廷上缴的贡赋为底本、由中央政府所设的官方商业机构从事地区间远程贩运贸易。其具体内容为:由中央政府在各地设立均输官,在诸侯向皇帝进贡时,一部分质优、价贵或体小轻便的贡品,由均输官直接运抵京师;其余物资不再输往京城,而一律交给各地均输官运至其他缺货地区出售。这样做表面上的理由是避免诸侯所供因物品价值低于运达京师的运输费而造成的浪费,事实上是中央政府以此为借口开展官营商业活动,以谋取商业利润。平准政策措施的目的,是调节物资供求、平抑市场物价的波动,在实践中也演变成低效的国营商业活动。
另一个措施就是入钱谷赎罪和卖官鬻爵。赎罪权是君主出售免刑特权,以上缴若干金钱或谷物为代价免受刑罚。卖官鬻爵则是君主出售官位、爵位来获取收入的手段,而购买者可以借此取得政治权力、社会地位或者免役特权。在《平准书》中,司马迁多处记载了这两项临时财政收入措施:“募民能输及转粟於边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长”;“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县官以除罪”;“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弘羊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卖官鬻爵和钱谷赎罪虽然有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尤其是满足短期内的紧急需要),并可将部分经济精英纳入体制内,但其消极影响也非常明显,即混淆了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因此,这些有争议的措施被司马迁批评为:“入物者补官,出货者除罪,选举陵迟,廉耻相冒,武力进用,法严令具”,“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耗废”,“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入财者得补郎,郎选衰矣”。在那个时代,也有人已将这些措施评价为“纵虎食人”。
三、司马迁对汉武帝财政改革的评论
由以上可见,汉武帝财政改革是在第一帝国家财型财政的基础上,试图从工商业来获得有弹性的财政收入,以补充第一帝国财政“舍地而税人”的不足,满足帝国扩张的需要,并达到抑制豪强势力成长的国家治理目的。这一改革具有一定的成功性,那就是供应了当时对外扩张、对内治理的军国之需,打击了豪强势力、平衡了国内社会关系,也为后世创造了以大规模税商(来源于工商业的收入)来弥补税地(田赋收入)不足的先例。至此,第一帝国的财政制度基本成形,从武帝后至东汉末,财政制度及救急措施基本上都沿用上述这些已有的内容,不再有新的创造来应对现实中的危机。大致上,武帝之后,汉政府的国家财政,每年取自人民的财政收入有40多亿钱,一半用于官员俸禄等项目,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掌管皇室财政的少府,从山泽园池收取的岁入总数大概在13亿钱。
不过,汉武帝实施的财政改革,也有消极的后果,其中有许多已为与武帝同时期的司马迁所见,而更多的消极后果则在公元前81年的“盐铁会议”上所揭示,并反映在下一章将讨论的《盐铁论》文本中。
接下来我们运用《史记》中《平准书》中的文字,来看看司马迁对于汉武帝改革的担忧与异议。《史记》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叙述中华民族从神话时期直至司马迁生活时的历史,反映了古代中华国家的成长史以及中华文明的曲折进展之路。《史记》在史学与文学上的成就,被后人反复称颂,为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是鲁迅先生的评价——“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司马迁(出生与去世年份说法不一,约公元前145年—约公元前90年),字子长,左冯诩夏阳(今陕西韩城)人。在他38岁那年,司马迁袭父亲司马谈之位成为太史令。在此之前,他经过了长时期的学习与游历。后来,因为替征伐匈奴失败的将军李陵辩护,司马迁获罪。在死刑与腐刑的选择中,他决定承受后者以便完成已着手写作的《史记》,实现自己的终身志向,即“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在他存世的一封书信(即“报任安书”)中,司马迁表述了自己宁可忍受腐刑也要完成著作的痛苦选择。
就本章所选《平准书》的名称来说,“平准”在前面已有交代,它指的是政府的一种物价调控措施(“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即今天调控物价的宏观管理措施。不过,《平准书》文章的内容并不限于物价调控,实际上它大体依时间顺序叙述了汉兴七十余年的财政经济状况、重要的财经政策变革,以及在此期间的重大事件与重要人物。在当时的条件下,政府能够运用的调控政策大多属于今天的财政(包括货币)政策,故而该文章的大多数内容事实上可归入财政学。《平准书》中的“书”,是《史记》所运用的五种体例之一,它以典章经制为线索、以事件为中心。在《史记》之后的历代王朝断代史(以《汉书》为始)中,财政方面的内容更多地被置于名为“食货志”的文本内。
跟商鞅、管仲、荀子等春秋战国时期的学者不同,这些人的思想在相当程度上仍属于对萌动在母腹中的帝国的猜想,而司马迁这一辈学者对帝国已具有了一定的现实经验。司马迁他们看到了秦代国家机器发展至极致后的轰然倒塌,也看到了在国家重建及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活生生展现出来的一个伟大的统一帝国。于是,司马迁用《平准书》这篇仅六千多字的文献,来描述新生帝国在治国理财方面70多年的发展历程,并表达自己的思考。
在历史的长河中,70多年的时间非常短暂。可是,仅以延续时间来衡量,汉王朝的成绩已远远地超过了二世而亡的秦。汉为什么能够超过秦?改变高祖制定的“与民休息”国策而锐意进取的“今上”,其所作所为是不是预示着成功的巅峰与衰落的开始(“物盛而衰”)?自黄帝以来国家兴衰与长治久安的根本在哪里?对于这些问题,作为史学家与思想家的司马迁尝试着加以回答。从后世的眼光看,汉初70多年治国理财积累的经验教训以及汉武帝积极实施的财政新举措,实际影响了后世二千多年国家治理的实践。在这篇文献中,司马迁除了叙述汉初治国理财的思想与实践外,还将历史事件与时人言行、制度进展与思想评论等有机地糅合在一起。当然,由于糅合的内容比较多,它呈现出后人议论的“叙事错综”的特征,甚至有人据此怀疑《平准书》并非司马迁本人的作品。
司马迁对汉武帝时期财政制度与改革措施的评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夹杂在行文中带有感情色彩的用词或评论,如“於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而船有算,商者少,物贵”;二是在文末直抒胸臆的评论,“海内之士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古者尝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上,犹自以为不足也”。显然,司马迁对武帝时期的财政改革措施是相当不满意的。
接下来本章专门就《史记·平准书》中的两个观点,即“物盛而衰”和“网疏而民富”加以阐发,以便进一步理解司马迁的观点和汉武帝财政改革的历史意义。
四、理解《平准书》中的“物盛而衰”
在司马迁写作《史记·平准书》时,汉兴已经70多年。怎么评价大汉迄今为止已经取得的成绩?怎么看待锐意进取而不再维持休养生息国策的“今上”?对于这些问题,作为史学家的司马迁需要给出答案。在《平准书》中,司马迁在开头和结尾的段落中,分别给出了“物盛而衰”和“物盛则衰”的论断。为什么在时人及后世所称颂的盛世中,司马迁却感受到了浓浓的危机?是什么东西让他觉得已经达到了“盛”以至于马上要转衰了?为什么他会产生这样的想法?
(一)治国理财过程中平衡关系的破坏,让司马迁感受到深重的危机
就国家治理活动而言,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需要在多种目标、多个群体、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司马迁在《平准书》中用了文与质、本与末等比较抽象的词汇,来表达这样的平衡关系。我们若通观《平准书》全文,再用今天的术语体系来表达的话,可以发现他的意思大概是,在治国理财过程中有下述几对关系需要予以平衡,而不能让其中一方过度(“盛”):实体经济与货币管理、生产与消费、实物财政与货币财政、贫困阶层与富裕阶层、农业与工商业、社会财富与国家财力等。
司马迁认为,在上述所有这些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货币。他概述了货币形式从虞夏时代的自然货币到秦汉时期法定货币的变化情况,最终珠玉、龟贝、银锡等自然物品退出了货币流通,而法定的货币只剩下黄金(“以镒名”)与铜钱。他还详细地描述了汉兴70多年政府货币管理政策的变迁,如制式铜钱轻重规格不断调整(从秦的半两历经四铢、三铢的变化并最终统一为五铢)、铸币政策从允许民间和郡国铸造到由中央政府垄断等。制式铜钱规格的变化,极具有国家治理的意义:一是铜钱的铸造要和国家的统治能力相匹配,汉初之所以放开让民间铸造铜钱,在相当程度上与当时国家管控社会的能力薄弱有关,直到武帝时期随着官僚制度的深化国家才具备管控民间的能力;二是铜钱轻重须跟商品流通情况及民众轻便感觉程度相适应,不能太重也不能太轻,太重民众携带不便,太轻则货币能够媒介的商品过少、不利于交易活动;三是要有能力管理制式货币中的“劣币”问题,因为铸造的货币重量成色不足会破坏国家的信用及经济运行。对于这些货币管理的学问,在《管子》中就已有了专门的讨论,《平准书》中也反复地提及,那就是“轻重之权”或者“轻重之术”。
在司马迁看来,汉兴以来特别是在“今上”的统治下,货币政策已被滥用,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后果,破坏了治国理财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以至于达到了“物盛而衰”的地步。
第一,货币的发展以及上上下下对货币的追逐,带来了商品经济的畸形繁荣。司马迁以及那个时代的学者普遍地认为,商业乃为末,商品经济的过分繁荣造成了作为“本”的农业的凋敝(弃农经商会减少农业劳动力),并因此破坏了重本轻末的国策,造成贫富的分化(“庶人之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社会财富的浪费(“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和社会风气的败坏(“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第二,虽然货币是治国理财的良好工具,但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而滥用货币手段却可能造成极恶劣的后果。比如,“今上”使用超值定价的皮币、白金币来敛取宗室王侯富户的钱财,变动制钱的轻重以敛取普通民众财富,以增加朝廷手中货币为目的而鬻爵减罪、征收商人财产税(即算缗)、发展国营垄断商业等。在文中,司马迁尤为详细地描述了“今上”在杨可、桑弘羊等人协助下,如何通过垄断货币铸造(牟取货币发行收入)、鼓励告缗、专卖盐铁等手段,增加政府手中掌握的货币,想以此来实现“外攘夷狄,内兴功业”,却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如物价高涨、器用不便、民众贫苦等。
第三,政府运用方便的货币形式从社会中汲取财政收入,使政府手中财力过大、社会财源枯竭、民众负担过重。就财政而言,在汉代那种自然经济条件下,直接从民众手中征收粮食与纺织品,于民众而言更为方便。可是,汉政府在财政收支过程中却大量地使用货币形式。为了汲取财政收入,除了前述的手段外,还大量地使用《平准书》中未提及的人头税(算赋、口赋、更赋等)等货币形式。这样的货币财政形式虽然有管理方便、增强国家财力的优点,但也有相当大的缺点,比如说加重民众负担(民众手中并没有货币,需要在粮食收获季节低价出售粮食或其他实物,甚至借取高利贷),让各级官吏有机会利用商业手段捞取额外收益,同时还使民众遭受商人的额外盘剥等。因此,司马迁认为这样的财政形式破坏了社会的财富,以至于“海内之士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
总之,司马迁的感觉是,在汉帝国国家治理中运用的以货币为标志的各种手段已经过分,国家盘剥已达到顶峰,民众贫穷也已至极点。这意味着,在治国过程中的平衡关系遭到了破坏,“物盛”便要转“衰”。
(二)循环的历史观,让司马迁作出“物盛而衰”的判断
在司马迁的时代,退步的、进步的和循环的三种历史观都存在,并彼此竞争。儒家大体上持有一种退步的历史观,认为今不如昔,远古曾经有过的三代之治最好(有时候也承认物质条件在远古并不怎么好,但政治制度仍是最优的),主张国家治理的关键是恢复三代之治。如第二章所述,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大致持有一种进步的历史观,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的,国家治理应该彻底地抛弃“今不如昔”的历史观,要像商鞅主张的那样“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而以司马迁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持有的则是一种循环的历史观,认为盛极而衰、否极泰来(“是以物盛则衰,时极而转,一质一文,终始之变也”)。在这样的循环历史观影响下,司马迁基于他对时代状况的判断而感受到深重的危机,并得出“盛极而衰”的结论。
在今天,我们该怎么理解司马迁的这一循环史观呢?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循环史观是一种常见的看法。就像我们熟知的通俗小说《三国演义》开篇说到的,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它表达的也是一种循环史观。这样一种史观,应该跟中华古典文明形成期所处的温带农业生产环境有密切的关系:春播、夏耘、秋收、冬藏,一年四季,循环往复。由此出发,中华先民形成了对政治与社会发展的循环论看法,也因此形成了我们后来以王朝为对象考察中国历史的那种循环论:王朝初兴—极盛—衰落—灭亡,直到新王朝初兴。
在今天,循环史观虽然仍有市场,但总体上我们已持有一种进步史观,即相信经济、社会和政治有一个不断向上、前进的发展过程。英国历史学家约翰·伯瑞在《进步的观念》一书中告诉我们,这样的观念来自我们生存环境的变化,即工商业财富不断增长、自然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持续积累,以至于在政治和社会发展方面,我们觉得可以为自己设想一种广阔无垠的未来,可以想办法去创造更美好的生活(4)。
细究起来,在我们所认为的历史发展的进步观中还可以分出一种不太一样的历史进化观。所谓进化观,是说人类生存和发展是适应自然与社会各种条件变化的一种过程,遵循的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原则,以使人类获得最大可能的生存与繁荣;这一进化过程没有道德的含义,甚至无法知道前进的方向。英国思想家哈耶克就对人类发展应该遵循进化过程持有高度赞赏的态度,他甚至创造出一个词汇叫“国家的无目标性”来概括,意思是说在现代国家已没有可能也不需要为整个共同体制定统一的目标,并集中财富去实现这一目标。在他看来,国家治理的功能仅体现在,将自己限制在提供公共安全和保障产权与公正规则的实施上(5)。与主张无目标的进化观不同,进步观则肯定人类发展有方向且具有道德的意义,就整体而言历史长河是朝着理想的方向(经济更富裕、社会更文明、政治更民主等)流动的。
因此,在今天我们重读司马迁的《平准书》,可以从他“物盛而衰”的悲凉判断中感受他对危机的敏感,并学会做好准备来应对可能的危机,即在顺境中要“思危、思退、思变”,但已无必要对社会历史发展再持有循环论的观点。这是因为,进步观虽然不是对历史的真实描述(至少在近代之前历史并非都是进步的),但在人类进入近代之后它却极为重要,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导,并在事实上创造历史。正如伯瑞观察美国历史所看到的,美国宪法对人类事务中存在进步的假定,给美国人提供了灵感并使其成为生活的常规,由此塑造了美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伯瑞要我们相信,如果一个社会的动机是世俗的、经济是有活力的、智力方面的兴趣是科学的,那么政治方面的发展必然会反映这些驱动力(6)。这样的进步观念,是司马迁时代所没有而在今天我们应该持有的。
五、“网疏而民富”的现代解读
在《平准书》的开篇,司马迁提出了一个说法,即“网疏而民富”。台湾学者侯家驹先生对这一说法所包含的思想内涵大加肯定。在他所著的《中国经济史》一书的最后一章,侯先生总结说,中国古代史上仅有的几次“民富”,都可归因于“网疏”(7)。侯先生又指出,历史上的“网疏”,大多并非来自国家出于产权保护意识而有意实行的积极不干预政策,而是由于国家能力缺乏而导致的管制罗网之疏松。在侯先生的解读下,司马迁一定程度上成为今天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同路人,他们共同谴责国家管制的罗网,倡导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
“网疏而民富”这一说法,似乎值得在学术上更进一步地探讨。首先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能说中国历史上完全缺乏因积极不干预政策而致民众富裕的例证。比如说,明清两代江南地区为什么富裕,而过去曾经钱粮充足的北方地区却持续贫困?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曾对此详加讨论,最后将结论归到江南士人在水利整修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8)。其实除了钱穆先生的说法以外,还可以找到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明清两代国家有意实行的一项政策。由于富裕的江南地区在财政上特别重要,自明初开始国家就严禁在东南封藩,规定宦官不许在江南买地。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特权阶层对江南地区土地产权与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由此保障了江南地区经济的发展与民间的富裕。这样的做法,未尝不可视为为了财政目的而保护产权,进而放松破坏性管制罗网的例证。
除了上面的补充外,对于“网疏而民富”,我们今天还可以思考得更多。比如说,“网”从何来?因何而“疏”?“民”何以“富”?
(一)“网”从何来
在《史记·酷吏列传》的一开始,司马迁曾描述过这张国家管制之网或者说权力之网,认为网密带来的结果是“奸伪萌起”,而网疏“漏于吞舟之鱼”反而可以使“黎民艾安”。事实上,自司马迁以来,历代学者尤其是现代自由主义学者对于这张网总是诟病不已。不过我们也许可以追问的是,能不能干脆不要这张网笼罩于人群之上了?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追究这张网来自何处。汉承秦制,汉代的这张网毫无疑问来自秦;而秦代铸就的权力之网,又来自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的理论主张以及秦国历代君臣的治国实践。再往前追究的话,今天的我们在理论上就可能要动用“社会契约论”这一武器了。要说明的是,在中国古代已有许多学者运用过类似于社会契约论的方法来回答此类问题,比如第二章所述商鞅与第三章所述管子都讨论过这一问题。我们此处再以荀子为例。他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荀子·富国》)荀子的意思是说,人类必须以群体形式生活在一起,而没有制度的约束,人就倾向于争、乱乃至于陷入困境,因此才需要君主用一张权力之网施加于人群之上,以保障基本的安全与秩序,赢得人类的生存机会。换言之,这张网的必要性,事实上来自人类自我生存的需要;说到底,“网”是人类施加在自己身上的。只不过,在那样的时代,这张网的管理权不得不交给以个人面貌出现的君主,并将其归诸天意或神明。所以荀子又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前面引过的慎子,表达了与荀子几乎相同的意思,“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慎子·威德》)。
在帝国国家的制度安排中,由君主个人掌握这张网,将共同体的最高权力与元首的个人身份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如此君主就可能会有积极性,为了个人(或家族)利益而使用、善用这张网。大体上,自战国至汉初这一段时间,是君主用权力之网去管理、塑造和提升中华共同体的过程,目的在于创造统一、安全与秩序;而共同体也在利益保障和价值诉求等方面,对君主掌握权力之网提出种种要求,并在秦末之际加以再造。君主与共同体双方互动的结果,使得这张权力之网慢慢成熟为家国一体的帝国制度,并在司马迁所描述的武帝时期大致达到相对成熟的地步。这张网,接下来影响了二千多年中国历史的发展,以至于到了清末,维新志士谭嗣同喊出“冲决罗网”。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我们知道,问题的关键不是废除或冲决这张网,而是使之“升级”,以适应当今现代社会的要求。
(二)因何而“疏”
在帝国国家制度的建构中,所有权与统治权合一,君主既是国家的所有者又是统治者,因而君主似乎极为乐意收紧这张权力之网,以便控制所有的人并掌握一切财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君主有可能会放松这张网而使之显出“疏”来:一是在某一特定时期,收紧权力之网而增加的边际收益(财富与服从等收益)明显不足以抵消为此付出的边际成本(增加管制措施、管理机构与管理活动等耗费的成本);二是在战乱之际或王朝初兴时,君主尚未来得及完善这张网并将其收紧。在历史上,不断有士人劝告君主,要为政宽和、要轻徭薄赋,这在相当程度上说的就是前一种情况;而侯家驹先生说汉初因网疏而民富,指的是后一种情况。
就是说,若以意愿/能力这一分析框架来分析,似乎帝国的君主总是有强烈的愿望去收紧这张网,但在能力上受到了种种限制。从这个意义来说,越是在帝国初期,由于机构发展和财政资源不足,限制就越大,这张网也就显得越“疏”;而越到帝国后期,随着官僚机构能力的增长和可获财政资源的增加,其能力限制就越小,这张网也就可以收得越“紧”。也许以此可以理解法国大革命前后的名人斯塔尔夫人的名言:“在法国,自由是古典的,专制才是现代的。”(9)就是说,在法国封建国家初期,因君主能力有限、权力之网疏松而显得民众有自由;可到了路易十四至路易十六期间,君主有能力收紧这张权力之网,法国才显示出专制性。
当然,上面说的是帝国时期的状况。站在今天现代国家的立场上理解这个问题,又有所不同。在现代理念中,这张网应该是“疏”的,其原因不在于统治者的意愿或能力,而是因为每个人都拥有不受政府侵犯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网疏是因为网中的民众拥有坚硬的权利的阻挡,以至于这张网无法收紧,不得不显示出疏松的特征来。因此,在现代对网疏的要求,不再寄希望于君主有意识的或无奈的放松,而是致力于保障民众的权利而让这张网不得不疏松。
(三)“民”何以“富”
在现代经济学眼中,经济增长、国民富裕的源泉至少有三个:增加投入(动员闲置的资源资本加入到生产活动中)而取得增长,即粗放式增长;依靠技术或组织的创新取得增长,即熊彼特式增长;依靠市场范围扩大而带来的分工深化取得增长,即斯密型增长。
这样的增长和民富,就是道格拉斯·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定义的“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诺斯说,这种增长必然来自因财产权得到可靠的保障而致经济主体有足够的激励(10)。而财产权的保障,又与普遍的法治联系在一起。普遍法治的存在,会使得约束市场活动的结构大体公正。有这样的约束结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涓滴效应而使得增长的财富渗漏、分散到绝大多数人身上;没有这样的结构,增长的财富只会集中于少数有权控制资源与渠道的人手中。如果再能运用有效的财税手段配合法治与市场,经济增长就能使绝大多数人受益,现代意义上的民富就是如此。
那么,如何理解司马迁所描述的民富呢?这样的民富当然可能是侯家驹先生在书中强调的,由于政府掌握的手段有限,因此汉初政府未能将民众创造的剩余大量地甚至全部地拿走,普通民众手中的粮食甚至财富显得比秦末战乱时多了不少。不过,根据司马迁在《平准书》中的描述可知,司马迁所说的“民”其实更多指的是兼并之徒、豪党、宗室、公卿大夫等人,他们“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事实上,司马迁描述的也是中国历史上的常见现象,即因“网疏”政策而富起来的“民”,不是一般的民众而是那些拥有制度特权及法外特权的官僚和贵族。
此一状况,明代大臣丘橓也曾说过:“方今国与民俱贫,而官独富。”(《明史》卷226“丘橓传”)官或者依附于官位的势力,是如何富裕起来的?大致上,至少有以下几条途径: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自己的地位,将国家财富化公为私;运用行使权力的机会,直接从民众身上榨取钱财;运用特权经营工商业或者给予工商者庇护,获取或者分享工商业利润,并因工商业轻税政策而获益;大量兼并土地后收取地租,又因掌握法内法外特权而逃避田赋形成财富积累等。因此,在缺乏公正法治与有效财税手段的条件下,民众创造的大量财富以及应该从民众向国家转移的财富,会被官僚和特权阶层大量地获取或截留。此时,权力之网若疏松,获利者未必是普通民众;权力之网收紧,得益者也未必是国家。这是帝国财政经济运行的致命困境。
中国古代士人总是喋喋不休地建议君主实行薄赋敛,直至今天仍有许多学者呼吁借鉴中国古代这一轻税思想。这一思想本身当然没有什么问题,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实行“薄赋敛”,受益者未必是真正的升斗小民而可能是权贵阶层。更为糟糕的是,薄赋敛导致财政收入减少,有可能削弱政府履行公共责任的能力。
六、汉初减税:没有想象中的美好
汉武帝财政改革,事实上改变了汉初统治者与民休息、大幅减税的政策,也因此被司马迁批评,被后世责骂。作为纳税人,恐怕没有人不喜欢减税。可是个体的理性,未必导致集体的理性,减税这种对单个纳税人有利的事情,对国家整体来说不一定就是好事。西汉初年的这场减税行动,可能并没有我们曾经想象的那么美好。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正像在导论里面说过的,我们不能把税收单纯看作是统治者的剥削或者对老百姓的掠夺。缴税的目的,是为了让国家能够做它应该做的事情。说到底,国家是为了人的生存与繁荣才存在的。当然,统治者的征税比率过高、征收方式不当,或者把税收用在自己身上,确实是剥削。但剥削性并不是税收的本性,公共性才是。前面说过,帝国这种国家类型,只不过是人类在特定时期的一种创造,它的制度安排是将土地的所有权交给君主,让他借此建立统治权,以君主个人对自己和家族负责的积极性,来达到推动整个国家治理的目的。在帝国时代,君主代表国家出面征税,不应该也不能说把天下所有的利益都奉献给了他一人。唐代大臣张蕴古跟唐太宗说“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其次,汉初的减税虽然有吸取秦王朝横征暴敛以致灭亡的教训,但更多的还是因现实征税能力缺乏的无奈之举。秦代十税一,汉初十五税一,后来改为三十税一,严格地说都是比例税,要根据土地出产的粮食数量,由国家跟老百姓每家每户分成。可是,在秦末战争之后,广大国土上人烟稀少,对这些人占有的土地实行履亩而税,需要极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那个时候,土地丈量靠跨步子,账册管理靠竹简木简,具体办事的人员基本不识字。可以想像,在当时,田赋应收未收或者乱收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偷税逃税情况肯定严重。于是,在实践中,与其维持十税一或者十五税一的空名义,不如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所以,汉初大幅降低田赋比例,固然有与民休息的考虑,但更多地是对征税技术与管理能力的让步。为了进一步方便征税,到了汉武帝末年,将三十税一的分成制,在现实中改成每亩缴纳固定的田赋数额。
最后,西汉初年的减税,最终引发了更大的危机。减税使得正税不足,国用又要用钱,那就不得不想其他办法。既然汉初正宗收入田赋在减税,那就必然要转向税人或者税商。汉武帝税商,司马迁已经说过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有的问题我们留待下一章再说。税人的消极后果是,把税收负担加在了没有能力的人身上。无论是算赋、口赋还是更赋,都是人头税。通过人头税或者是税人收上来的钱,事实上远远超过了田赋。算起来,汉初的农民,虽然减税了,可负担并不轻。这一点,连那个篡了西汉政权的王莽,都看得明明白白。他说:“其名三十,实十税五也。”人头税最大的缺点,就是不公平。田赋减税落在不同的阶层身上,影响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在汉代刚开始时,这种情况还不算太严重。因为那时人口少,国家手中荒地多,国家给农民大量授田,几乎所有的劳动力都有国家授予的土地,对人征税多少等价于对土地征税,问题还不大。可是,一旦和平持续,经济发展,土地就会发生流转,有不少农民会失去土地。一旦失去土地,就没法从事生产,也就没有钱去缴纳前面说的人头税。交不起人头税,农民只好逃亡。要么到豪强庄园里成为农奴,要么就在大地上流浪成为流民。在大地上流浪虽然逃掉了人头税,但社会因此动荡不安。无论是西汉末年的绿林、赤眉起义,还是东汉末年的黄巾军起义,背后的力量都是无数的流民。最终,流民毁掉了大汉帝国。
(1)本章凡未注明出处的文字,皆引自《平准书》,选自甘宏伟、江俊伟译注:《史记》,长江出版传媒、崇文书局2009年版,以下不再一一注明版本信息。
(2)马大英著:《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195页。
(3)马大英著:《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18页。
(4)约翰·伯瑞著:《进步的观念》,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引言第19页。
(5)哈耶克著:《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译者的话”第9页。
(6)约翰·伯瑞著:《进步的观念》,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引言第21页。
(7)侯家驹著:《中国经济史》(下),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788页。
(8)钱穆著:《国史大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47页。
(9)拉吉罗著:《欧洲自由主义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0)诺斯、托马斯著:《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