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帝国:舍地而税人
第四章
秦代建制与汉初家财帝国的重构
秦依靠强悍的武力,建立起统一的国家与帝国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华帝国的基础。不过,从后世的眼光看,秦并未能真正完成构建帝国的历史任务,国家与社会之间还存在着紧张的关系。秦灭亡之后,在刘项战争中平民刘邦的胜利,在中华国家发展史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正如钱穆先生评价的:“秦室本是上古遗留下来的最后一个贵族政府,依然在其不脱贵族阶级的气味下失败,依然失败在平民阶级的手里。秦之统一与其失败,只是贵族封建转移到平民统一中间之一个过渡。”(1)秦末战争烽火,在相当程度上是社会对国家的反抗和反向塑造。最终,通过汉初统治者对帝国制度的重建,以及汉代知识分子以儒术来柔化国家,大体实现了社会与国家的协调,由此兴起了中华帝国史上的第一帝国。
在此过程中,家财型财政也在秦代奠定的制度原点上,于汉初国家制度建构过程中得以重构。在财政制度方面,第一帝国区别于其他时期的关键特征是“舍地而税人”,即财政收入虽然在名义上以土地为基础来获取,但实践中却仍以人头税为主要的形式。换言之,虽然帝国的支撑要素是土地,但由于帝国初创,制度和能力都不足,因而先对人授地再以“人”为中心来组织财政收入。这种税人与税地的结合,在财政方面仍残留着城邦时代的特征。
一、秦对帝国制度的建构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天下并建立起大一统的帝国。由秦王朝建立起来的基本政治制度,也就成为后世帝国制度的原型。
(一)秦为帝国制度奠基
秦为中华帝国奠基,首先是奠定了大一统的传统。为什么秦能统一天下?为什么大一统成为后世中华国家的特征,而欧洲自罗马帝国崩溃后再也不能统一?这样的问题,一再拷问着中国历代学者。
此处无法详细探讨该问题,只能简单地说,秦之所以能统一天下,与以下有利因素有关:作为后起之秀和边疆国家,秦的宗室与贵族力量相对于其他诸侯来说较弱,王权比较强大,因此最能接受理性化的制度,并锻造出最好的国家机器(如军制、官制和法制等);与此同时,秦国也处于极为有利的区位环境中(农业发达、本土安全、独面向东、远交近攻等)。
还可以强调的是,秦建立的统一帝国与罗马帝国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中华国家自身发展的结果,虽通过秦的军事征服而完成统一,但并非来自外来的征服,因为秦与其他各国处于同一文明体系中,文化上彼此认同。而后者,是罗马城邦凭借武力征服四周不同文明而形成的。钱穆先生在解释为何统一是中国历史的常态而罗马衰落后欧洲再无统一帝国这一问题时,给出了相似的答案:“秦、汉统一政府,并不以一中心地点之势力,征服四围,实乃由四围之优秀力量,共同参加,以造成一中央。……罗马如于一室中悬巨灯,光耀四壁;秦、汉则室之四周,遍悬诸灯,交射互映;故罗马碎其巨灯,全室即暗,秦、汉则灯不俱坏光不全绝。”(2)
为什么公元前221年中国就能建立起统一帝国并长期维续,以至于不少学者将其称为“早熟”或“早慧”呢?历史学家们提出了多种解释,如集体安全的需要(防备游牧民族入侵)、化解风险的要求(赈灾、治水等以便消除自然灾害影响)、实现规模收益的驱动(促进商品流通与地域分工)等。对这样的问题,本书不再进行讨论,只是强调指出,大一统的产生有源自中华国家的内在要求。
除了上述“统一”这一特征外,秦对后世帝国政制的重要影响,还表现在对帝国政制理性特征的发展上。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3)。
第一,皇帝制度。“皇帝”是秦始皇亲自选定的称呼,它是对“王”的发展,以表明君主在国内独享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也就是说,此时国家的公共权力以君权形式表现出来,与君主的人身结合在一起,一般也称为“皇权”。皇权的内容包括:皇帝以个人的身份,宣布对全国土地拥有产权;皇帝个人独享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最高行政权、最高军事指挥权和最高祭祀权。这样,围绕皇帝个人而建立的皇帝制度,成为帝国政制的核心。皇帝制度的目的,是以确保君主最高地位的形式,来保障他所代表的公共权力。由于皇权代表了公共权力,因而具备了以下特征:(1)神圣性,即皇权代表了共同体结合所具有的超越于个体的某种神性,国家的运行必须以之为前提,不得被质疑;(2)始源性,即皇权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源泉,所有其他人或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源于皇权,并服从、服务于皇权;(3)至高性,皇权高于所有其他人或机构的权力,在地位上是最后、最高的裁决者;(4)不可分割性,即皇权具有唯一性,不能分割也不可转让,只可进行委托并能随时收回等。总之,皇权是帝国的核心,皇权的瓦解,就意味着公共权力的瓦解以及国家的解体;而皇权的重建,也意味着国家的重建。
第二,官僚制度。皇帝占据帝国的最高位,皇权是帝国的核心,但皇帝行使皇权,必然要依赖于官僚机构。如前所述,官僚制度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发展出来,在秦统一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官职设置上就是中央政府的三公九卿制。具体地说,三公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分别行使民政权、军事权和监察权,实行专业化分工和相互的监督,九卿指的是如下九种职位:奉常(掌管宗庙祭祀礼仪)、郎中令(掌管宫内传达和警卫)、卫尉(掌管宫门的警卫)、太仆(掌管车马)、廷尉(掌管司法)、典客(掌管外交)、宗正(掌管国君宗族)、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少府(掌管皇家财政)等。官僚制度在运行上具体体现在至少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治国,法令成为政治运行中的唯一标准;(2)文吏治国,文书图籍、档案簿记等文本是文吏从事行政活动的基础;(3)按考试任官,凭功绩升迁。
第三,郡县制度。郡县制是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并因此成为社会控制体系,它是在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到秦统一后推广到全国。此时,郡县组织已基本完善。县的组织,基本上和中央政府组织相似,每县设令(一县之长)、丞(主管民政)和尉(主管军事)。县以下,有乡、里等基层组织,乡的官吏有三老、廷掾等,里有里正。这样,从中央政府到郡,从郡到县,从县到乡,每一个角落都有组织和制度在支持国家权力的渗透。“书同文,车同轨”以及统一度量衡制,正是在此基础上实施起来的,并进一步地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
秦统一及其建立的皇帝制度、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是中华帝国政制史上的伟大成就,对后世帝国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它奠定了中华帝国基本的工具性特征,在工具性方面后世所做的只是不断地调整、巩固与加强,而未有根本性的改变,正所谓“百代都行秦政法”。从此,一个大一统的、以皇权为核心、以官僚制度为中轴、以郡县制为结构的中华帝国深入人心,并成为中华帝国政制的正统。
(二)秦建构的帝国政制的缺陷
虽有如上的成就,但秦所建构起来的帝国政制仍存在内在的缺陷,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制度。就制度缺陷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皇帝制度的价值未经论证,其权力合理行使的方式也未多讨论。秦始皇即秦国王位,来自血缘继承原则,他的皇帝地位因军事力量而获得,不需要也不可能去论证其合法性。但从国家制度建构而言,必须予以论证。同时,由于公共权力与君权合一,国家最高权力未从元首的个人身份中分离出来,这样的权力行使是否得当将极大影响共同体的安全,“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尚书·吕刑》)。如果皇帝行使权力不当,将会带来极大的灾难。因此,这就需要探讨皇帝行使权力的方式。
其次,官僚制度运行缺乏价值引导。由于在施政过程中,各级官吏掌握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怎样约束各级官员在运行权力时不伤害民众?怎样的官僚行为能让民众对国家产生义务感,以便降低权力运行的成本?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中加以解决,需要有意识形态的创造。另外,官僚制度既是国家管理的工具,也是分配国家权力与资源的工具,怎样在各大利益集团(宗室集团、军功集团、知识精英、经济精英)中分配职位,以便既能运用各集团的资源为国家服务,又可对其进行控制以免妨碍公共权力的运行?这些问题也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加以回答。
最后,郡县制和社会控制体系的运行也有问题。由于帝国庞大,管理技术与能力欠缺,怎样在保证郡县对中央忠诚的同时,把足够的权力委托给它们使之具有生命力,以便能够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问题?怎样取得民众的合作,以低成本的方式来实现安全与秩序?
可见,秦对中华帝国的意义,主要在于锻造出国家机器,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征服。在征服之后,通过秦始皇的努力,国家又努力去塑造当时的社会,创造统一、服从与秩序。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才能理解秦始皇巡视全国、实行“书同文、车同轨”,甚至“焚书坑儒”的历史意义。但是,这样的国家仍不成熟,还有待于社会对国家的反向塑造,以便纠正其中的制度缺陷,赋予价值与利益。帝国制度的成熟,需要社会与国家进一步地展开互动。
(三)帝国财政制度的原点
秦统一天下,意味着秦国实施的财政制度成为帝国财政制度的原点。具体地说来,秦为帝国财政所奠定的制度原点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土地归君主所有的产权制度基础上获取帝国的财政收入。产权制度的安排,是以君主对土地拥有产权的形式,建立起国家对所有土地(及人口)的终极所有权与支配权。也就是说,土地分封形成的各级领主制被彻底废除,国家能够统一地支配土地的使用,并建立起控制人口的户籍制度。在这样的产权制度下,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国家(君主)手中,民众对土地的权利来自国家授予,并因此向国家承担财政义务。民众的主要财政义务是,就占用耕地而缴纳田赋与人头税、承担徭役(军役和力役),其中田赋是最为正宗的财政收入形式。另外,民众还需要就非耕地所出产商品而承担过税或住税等负担。
第二,应对帝国主要职能而形成财政支出的项目。帝国的职能首先是维持国家机器,包括作为帝国象征和履行产权责任的皇室,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军事机器,支持从事帝国内部治理的官僚组织。为了完成上述职能,主要的财政支出项目有皇室支出(用于君主家庭消费、祭祀、宫殿营造等)、军费支出、百官俸禄支出。帝国的职能其次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即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社会支出来履行必要的服务职能,如兴修水利、调控市场以及赈济灾荒等。当然,秦代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支出还很少。按照侯家驹先生的说法,秦在社会支出方面极少。秦始皇“少恩而虎狼心”,鲜有爱民、慈民之行动,故于三年、十七年与十九年,秦国发生大饥,均未采取救济行动(4)。这也正反映出秦代的国家,尚未得到社会反向塑造的现实。
第三,以大家庭方式管理财政,即区分自用部分(皇室财政)和公用部分(国家财政),采用不同方式加以管理。前者作为“私奉养”,主要以皇室领地的收入与来自非耕地(禁地)的收入供皇室消费。后者“赋于民”,主要以田赋力役等正税来维持政府。在管理上,后者比起前者来渐趋严格。这一管理方式适应了家国一体的帝国政制,以及帝国君主的多重身份。
二、汉初对帝国制度的重构
在战争废墟的基础上,汉初重建了国家。开国后的几位皇帝在“马上可得天下,马上不能治天下”的提醒下,吸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重构了帝国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华帝国史上的第一帝国时代。大体上,此时帝国制度的完善,是下述两个方面相互调适的结果:一方面是国家在自身发展基础上,利用理性与法制去要求和塑造社会;另一方面则是社会为国家提供价值诉求和资源支持,使其逐渐合法化和稳固化。前一个方面,正如钱穆先生对汉初变化的描述所显示的,“渐渐有所谓‘吏’出现,用朝廷法令来裁抑社会上的游侠与商人。功臣、列侯、宰相、大臣,亦不断受朝廷法令制裁。中央统一政府之权力与尊严,逐渐巩固”(5)。后一个方面,正像《剑桥中国秦汉史》的一位作者注意到的,第一帝国似乎具有两种似乎矛盾的特性:“早期中国的法,是一种完完全全的古代社会的法。它的古代性甚至到了表现出某些属于所谓‘原始’思想特质的程度;而在其他方面,则从现代意义上说是纯理性主义的。”(6)他的意思是,汉代这样的国家,构建国家时体现出了高度的理性,与此同时国家还体现出从社会而来的、实际上渊源于周代的伦理基础(因此而显得“原始”)。
汉承秦制,在国家层面上,汉帝国在白马之盟的基础上,继承了秦在皇帝制度、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等方面的成果,但又有明显的改进。
(一)“白马之盟”在中华帝国制度史上的意义
比较汉帝国与秦帝国的建国方式,可以发现最突出的差别是开国皇帝即位方式的不同。从形式上看,刘邦即皇帝位,开创汉帝国,其方式不像秦始皇那样来自传统(血缘继承),而相当程度上来自个人的魅力。据《汉书》(卷1)的说法,刘邦是被当时各路诸侯王推举为帝的,推举者所用的理由是:“先时秦为亡道,天下诛之。大王先得秦王,定关中,于天下功最多。存亡定危,救败继绝,以安万民,功盛德厚。又加惠于诸侯王有功者,使得立社稷。地分已定,而位号比拟,亡上下之分,大王功德之著,于后世不宣。昧死再拜上皇帝尊号。”换言之,汉帝国的基础来自刘邦的个人魅力(军功、恢复秩序的能力以及为追随者施加恩惠),而这一魅力可用传统理念中的“德”这一词来概括。“德”的传统以及推翻旧朝建立新朝的行动,与并不遥远的周朝相呼应,从而为汉帝国的统治在一开始就找到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价值基础。虽然汉与周在国家类型并不相同,但汉帝国接续了周王朝的价值传统,对中国人来说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如李峰对西周遗产的评价所说的:“纵观历史,西周国家留给中国及其人民的重要影响或许更多是文化和心理上的,而不是历史上的。一个民族的自我意识是一个可以根据历史原因得到最好解释的重要文化现象。在西周王朝灭亡后的数世纪中,我们实际上目睹了这种以华夏观念为代表的文化自我意识的兴起。”(7)
高帝十二年,刘邦刑白马,与诸大臣和将领盟誓曰:“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这一盟约在中华帝国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至少下述两个方面的原则与特征,为后世中华帝国所共有。
第一,将君位奠定在可撤销的契约基础上。
白马之盟(盟誓),“既不言制也不言诏,……明言其为约,其性质不是皇帝之命令,而是君臣间的约信”(8)。这种盟誓在形式上是君主与功臣之间的约定,在实质上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其基础和前提是联系国家与社会的君主自身所具备的魅力,或者说所具有的“德”性,而契约是可以撤销的。此后,中华帝国每一代王朝建立,都不仅仅由于其武力基础(国家特征),而且还在于以君主为首的统治集团具备了德性基础(社会的要求)。一个王朝是否能够生存,不仅仅看它的统治者是否符合血统原则,也不仅仅看国家是否强大,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它的德性基础。如果君主仍有德性,这一契约就仍然存在,该王朝就仍能生存;而一旦君主丧失德性,则契约就被解除,该王朝就要灭亡。汉初为中华帝国奠定的这种契约,带来一个有益的后果,那就是为帝国延续找到一种自然机制,即通过王朝的崩溃和统治集团的更换,来实现帝国的存续。这也是中华帝国能够维持两千年生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帝国权力分配采用血缘制和功绩制两套标准。
白马之盟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分配方案。它表明最高统治权(皇权)由皇族垄断,以封同姓王(地位上高于所有官僚)为形式,通过血缘关系来承继;一般统治权由官僚掌握,以封侯为形式,通过功绩原则来分配。同姓封王,实际上是将周代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统治原则成功地进行了转化,以确保行使公共权力的君权之稳固。在后世帝国中,同姓封王为惯例,异姓王并非常态。而功绩原则,在王朝初期显然主要为军功,在王朝中后期主要为治理业绩。这样,在原则上就进一步确立了秦代奠基的皇帝制度和官僚制度的地位。就是说,围绕着皇位继承和皇权运行,构建起了最高权力的转移与运行制度;围绕着官僚的录用与升迁,建立起了官僚治理权的授予与激励约束制度。
(二)皇帝制度的改进
汉初继承了秦代的皇帝制度。这既是征服天下的军事集团首领的个人要求,又与当时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家庭结构与宗法文化相适应,同时还为公共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化的稳定渠道。要注意的是,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基础上,汉代皇帝制度又有了改进。
第一,皇室家族的力量得以加强。皇室家族包括宗室(同姓兄弟、叔伯子侄等)与外戚(皇帝祖母族、母族、妻族和皇室公主的夫族等)两部分。秦失天下,其中一个教训是对待皇室家族过于苛刻,甚至将其屠戮殆尽,宗室不能成为卫护皇权的力量,而身为家族代表的皇帝也得不到家族的帮助。所以,汉初高祖纠正秦代的弊病,大封同姓王,以期巩固皇室。但利用宗室力量卫护皇权,也带来一个问题。由于同姓宗室有继承皇位的资格,因此宗室力量可能会威胁作为皇帝个人的地位,这会给公共权力的行使与转移带来不确定的因素。景帝时的“七王之乱”,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西汉中期开始,帝国对宗室的力量逐渐从利用走向限制、打压,最终走向“养而不用”。“削藩”“推恩令”及“食禄不治民”等做法和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目的在于逐渐降低宗室力量对皇权的威胁。到西汉后期特别是到了东汉,没有皇位继承资格的外戚力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外戚力量依附于皇权,同时可以卫护皇权,特别是在幼年皇帝当政期间。但是,皇权不仅仅是个人权力,它还代行公共权力,外戚专权使得皇权运行出现私人化倾向。没有能力的外戚仅仅凭借裙带关系便掌握了国家权力,甚至对皇位产生觊觎之心,这既违背了公共利益又威胁了皇帝制度。因此,汉代对皇室制度的改进,既有成功之处,也为其失败埋下了伏笔。
第二,加强内(中)朝建设。秦所建立的皇帝制度,其基础是皇室家庭拥有天下,以君权代行公共权力,皇帝个人凭借大家长的角色,有权处理国内一切事务。但是君主家庭事务毕竟与公共事务有区别,君主单凭个人也不可能真正治理天下。于是汉初对皇帝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皇权与相权相当程度的分离,丞相成为政府的领袖,以政府集体的力量来处理公共事务。丞相府既是重要的决策机构,又是执行机构,领导各级政府的政务活动。但是,相权过大又会威胁皇权的地位和帝国的稳定,同时皇权毕竟掌握着最高决策权,在处理紧急事务时皇权与相权分离会带来效率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对皇权和相权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于是从汉武帝开始,由宦官传达、亲信参与的内朝(亦称中朝)机构发展起来(9),以便与相权取得平衡,并获得处理紧急事务时的灵活性。这样做,既加强了皇权,又使得国家政权机构专业化、公共化。内朝机构的发展及以宦官为代表的内廷私臣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正像钱穆先生注意到的,它使得王廷逐渐与朝廷分离,三公九卿等官员从皇帝私臣逐渐变成为国家政务官。在他看来,这是因为秦汉朝廷初期都是从家庭状态中蜕化而出,大臣都是皇帝的私臣而非国家之政务官,而以宦官为代表的内廷机构的发展,使得“王室与政府之性质既渐分判明晰”(10)。不过,由此也引发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宦官专权对皇权可能产生威胁并侵蚀公共权力。
(三)官僚制度的改进
官僚制度不仅是贯彻皇帝意志、治理国家的工具,也是分配政治权力与经济资源的手段,同时还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平台。在秦代,官吏大多为“公室”培养的熟悉文法的刀笔吏,代表着国家对社会赤裸裸的征服关系。秦亡汉兴后,在帝国重建过程中官僚制度也得以重建。这种重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了从军功官僚向文职官僚的成功转型,另一个是达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和解。
汉帝国兴起,军功集团显然出力甚巨,因此最初国家权力的分配也根据军功大小来进行。汉初,高级官吏职位几乎全部为军功集团所垄断。随着功臣勋戚的老病故去,其子弟又通过郎官制度(在皇帝身边任职后外放)继续获取权力资源。但随着帝国的持续稳定,国家治理事务日趋复杂,出现了对文职官吏及其服务越来越大的需要。于是,一方面官职不得不向读书人开放,以获取治理国家的智力资源,另一方面必须按照文职官员的成绩给予升贬与奖罚,以便激励和约束他们完成国家治理的任务。这样,到汉代中期,官僚制度基本上完成了向文职官僚的转型。大致上,军功集团的后代仍占有爵位上的优势,但官位已大多掌握在读书人手中。官和爵的分离,为后世帝国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的转变,以及后来的“官以任能、爵以赏功”制度原则奠定了基础。所谓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的转化,按阎布克先生的说法就是,权势、地位、声望和利益的获得,周代以“爵”为本位,秦汉以“爵-秩”为本位,到曹魏末年以后以“官(行政级别)”为本位(11)。
官僚制度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一个平台。在秦代,两者关系紧张,国家对社会采取征服的态度,社会则对国家抱有敌视的心理。到汉代,两者才开始慢慢实现和解。其和解,一方面体现为国家对社会不再采取征服的态度,而是“休养生息”与“无为而治”,另一方面体现为从社会中选拔大量人员参与到国家治理中。这种选拔,有的是“因赀选官”,即把经济精英转化为支持国家的人力和智力资源;有的是“因才选官”,将知识精英吸纳到国家体制内,成为支持国家的力量。后一个选拔方式尤为重要,它与意识形态(儒家思想)的建立紧密联系在一起,即只从儒家学者中选拔官员(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教育制度、选官制度和政治社会化过程紧密结合为一体,从而奠定了后世中华帝国独特的官僚制度。当然,汉代选官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一开始,政府选官主要依靠前述的郎官制度,另外还设立专门培养人才的太学。从其他渠道选官也有,但并非经常地进行,如由在职官员临时举荐,不定期地要求乡里推举(即地方察举),对有名气者由皇帝或有资格官员征辟等。到了后来,汉政府逐渐采用定时定额的方式从各郡县选拔人才(即察举制),从而形成相对完善的选官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征辟制并没有消失,尤其是各级官员的属吏,一般都由官员自行征辟。钱穆先生对汉代察举制有很高的评价,他说:“此项制度之演进,一面使布衣下吏皆有政治上的出路,可以奖拔人才,鼓舞风气;一面使全国各郡县常得平均参加中央政局,对大一统政府之维系,尤为有效。而更要的,则在朝廷用人,渐渐走上一个客观的标准,使政府性质确然超出乎王室私关系之上而独立。”(12)
(四)郡县制度的改进
秦以郡县治天下,虽然符合公共权力的内在需求,打破了世袭制下人员不流动造成的低效官僚行为,以及权力私有等问题,但就当时的帝国现实而言,郡县制也有如下不利之处。
第一,在各地情形差异极大、大量土地尚未开发、文化不发达的情况下,以任期性的、流动性官员在同一法令和制度条件下治理地方,事实上不能适应各地实际情况,有可能阻碍地方经济文化发展。
第二,由于统一帝国刚刚建立,统一理念尚未在各地民众心中扎根,因而心理上不能接受遥远异地的中央政权的统一治理,分离趋势始终存在。
第三,在当时宗法社会条件下,在确保嫡长子作为大宗的前提下,利益在诸子之间共享,这是基本的宗法制要求和民情心态,而郡县制则有违这种传统习惯。
在此情况下,汉初结合了秦代郡县制和周代的封国制,建立起郡国制,即将国土的一部分划为中央直接管辖区并实行郡县制,把国土的其他地区分封给宗室或功臣作为诸侯国世袭治理。在各诸侯国,国君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有权任命大部分官员。这样的郡国制在汉初有积极的意义,它使得诸侯国中常任的统治者能从各地民情地况出发实施治理。由此,当地的资源得到开发,经济和文化发展也能得到促进。同时,地方民众对就近的统治者会产生依附感,然后通过诸侯国的统治者和中央统治者的血缘或臣服关系而将整个帝国结合在一起。
不过,郡国制也内在地蕴含了分裂的因素,当诸侯国实力增长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威胁到中央的地位和统一的局面。景帝时“七国之乱”正是在此基础上爆发的,也因此威胁到帝国的稳定。“七国之乱”平息后,诸侯的权力逐渐被裁抑,其独立性受到严格的限制,相当程度上仅“衣食租税而已”,无权治民补吏,诸侯国高级官吏的任命由中央政府统一进行。汉武帝时期,又令诸侯将其封地推恩分给子弟,诸侯国名存实亡,郡县制成为主导的国家结构形式。诸侯国作为一种制度,一直持续到东汉时期,但大约从公元前100年起,国与郡之间的区别就逐渐失去意义。为了强化中央对郡县的监督,自公元前106年,朝廷划分帝国为13个州(公元前89年设第14个州),设刺史负责监察。东汉起,刺史的权力扩张超过了原来制度的规定。到东汉的最后几十年里,刺史行使的民政、财政及军事的权力已相当大,成为足以破坏中央政府控制郡国行政的力量。
三、社会中的德性伦理对国家的柔化
自秦开始的统一帝国,其形成方式表现为以君主掌握的国家,以力的原则实现对天下的征服,并因这种对土地的占领而拥有对民众的治理权力,即所谓“居马上得天下”,“打天下者坐天下”。不过,这只是中华帝国形成的一个侧面。从另一个侧面来说,在中国这样的地理空间中形成统一帝国,有其内在的原因。这种内因就是社会提出来的一些要求,如集体安全(防备游牧民族入侵)、化解风险(消除自然灾害的影响)、实现规模收益(如促进商品流通)等。因此,第一帝国制度在现实中的成形,是二者如下互动的结果:国家根据社会的要求而完善,如上文所述的皇帝制度、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方面的改进;社会也为国家的存在提供资源支持,除了财政资源外还有道义资源,即为国家的运行提供德性伦理的支持。这种德性伦理,就是现代所谓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的产生,既是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选择的结果,即寻找能够为自己的存在提供支持的理论,并以强制性力量要求民众接受这一理论,从而实现所谓的“政治社会化”;同时它也是社会一定程度的主动行动的体现,即社会从自己当前的生存方式、文化意识出发,对国家进行一定的约束与柔化。就是说,要建立成功的帝国,就需要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而要实现这种统一,就要求在理论上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以君权为形式的公共权力所确立起来的制度为什么是正当的(帝国因此可以得到辩护)?(2)君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什么原则(以避免伤害帝国的长治久安)?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学者,在继承儒术(孔子所阐明的周代礼制原则)并融合帝国诞生前各家各派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发展出来的。
君权及其确立的制度为什么是正当的(13)?这个问题在先秦时代的各派学者如慎子、荀子和韩非子等人那里都有回答,在第二、第三章所述的《商君书》与《管子》中也有说明。如《慎子·威德》中的名言:“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荀子·大略》中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吕氏春秋·贵公》中说:“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这些先秦时代的学者敏锐地察觉到即将来临的帝国,从而在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原则来为未来的帝国立法,进而构成后世中华帝国意识形态的宝贵基础。他们论证的基本理路是:在没有国家、没有君主的状态中,人们的生存十分悲惨,所以有圣人出现,发明实用技术和社会制度,创造优良秩序,从而使人类能够生存下去,圣人也因此被立为国君,获得统治人民的权力。在先秦时代的学者(特别是儒家学者)看来,作为圣人出现的君主,像一个智慧而仁慈的大家长,有权管治子女,同时也为子女的福利负责。其实早在《尚书》中,就记载了黄帝对颛臾的教导,要后者“作民父母”。这一观念是中国古代文献中最常见的社会政治理论,即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来理解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以“君父”为帝王来定位,以臣子、子民来为民众定位,用子女对父母的服从关系来说明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服从关系。或者说,从生物社会学来寻找政治义务的依据。当然,这一理论在世界各国政治理论文献中并不少见,如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上篇曾大加批判菲尔麦,就是如此立论的。不过,像中国古代这样以家庭方式成功建构起“天下一家、家国一体、君父一体、忠孝一体”的帝国,还是比较特别的。因此,君权及其确立的制度,是(相当于家长的)君主为了(相当于子女的)民众的福利而确立的,是合理的并应得到遵从。但是,这样的思想过于实用化,不能将君权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基础上,不能因此而稳定帝国的秩序。为了帝国政治的需要,就要从当时人的思想状况出发,用不可动摇的权威来保障君权,使服从君主成为既定的前提和内在的义务。为此,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学者,从“天人感应论”出发,提出“君权天予”,以当时人对天道权威的敬畏来确保君权的地位,从而“为一个世俗的统治者在宇宙体系中提供了一个公认的位置”(14)。董仲舒指出(15),“体国之道,在于尊神。尊者,所以奉其政也;神者,所以就其化也。故不尊不畏,不神不化”(《春秋繁露·立元神》)。就是说,要求人们像服从天意那样,绝对服从君权,服从君权所确立的社会制度,即“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春秋繁露·基义》)。
那么,君权行使权力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首先,君权的行使不能伤害上天设立君权的目的,即要安民。董仲舒用天意来装饰君权,至少一部分目的在于强调帝国君主的使命,“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也就是说,作为绝对前提的天,确保了君权的地位,但君权的目的仍是为了安民,要重民、畜众、保民。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则君主就失去了合法性。董仲舒用先秦时代的“五德终始”来解释这一点,即每个王朝占据五行中的一德,一旦不能保民,君主就失去“德”,天命也将转移到他人身上,即通过家族王朝的转移来实现政治制度的更新与秩序的重建。相对于将血缘关系作为君权唯一合法性的西欧封建国家,“天命观”及“德性转移”是中华帝国政治的特别之处,也是其成功之处,因此“自三代迄明清,这是公认的‘设君之道’,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士子庶民,诵之论之者比比皆是,公然反对者则绝无仅有”(16)。其次,既然君权天予,天自然高于君,君主的政治实践就必须体察天意,要“顺天理物”。体察天意主要体现为“谴告说”,“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春秋繁露·必仁且智》)。就是说,天出灾异,人君就要进行政治反省,要反思自己有没有伤害民众;如果伤害民众而不自知,则君权就失去合法性,王朝就该终结。所以说,“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强调,《春秋》书日蚀星陨,山崩地裂等,其用意在“以此见悖乱之征”,警告人主,“亦欲其省天谴而畏天威,内勤于心志,外见于事情,修身审己,明善心以反道者也”(《春秋繁露·二端》)。因此,每一次自然灾异发生,都是君主反省施政得失的时机,帝国也由此获得纠错的机会,以便保证其不断地延续。
总之,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家学者,在综合先秦时代学者对即将来临的帝国所进行思考的基础上,结合秦帝国的经验教训,提出了适应于统一帝国的意识形态。正如葛兆光的评价,“到了汉代,实际成功的却是以经典为依据的道德教育加上以法律为依据的外在管束的所谓‘王霸道杂之’的方式……它一方面使得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运作方式兼容了礼乐与法律、情感与理智,一方面使得中国的知识阶层被纳入了王朝统治的范围之内,改变了整个中国知识阶层的命运”(17)。当然,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够成为帝国制度的价值基础或合法性依据,是因为儒学倡导的“周礼”或“圣人之道”是周代各诸侯国长期共同享有的文化价值,契合“一个民族的习俗和习焉而不察的思维方式”(18)。儒家学者对前述两个问题相对成功的回答,也使得周礼代表的德性原则成功柔化了国家,使中华帝国呈现出后世所称的“儒表法里”的制度形态,并最终成为影响深远的标准制度。
四、重构家财型财政
汉初重构了帝国制度,也在秦代基础上重构了财政制度。战国至秦已初步于现实中呈现的家财型财政,在汉初统一帝国中得以再建与改革。不过,由于帝国初兴,管理能力欠缺,这种家财型财政不得不采取“舍地而税人”的方式,从而形成了颇有特色的第一帝国财政制度。
(一)家财型的土地产权方式
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尤其是秦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依托于君权,以君主的名义,建立起国家对一切土地(及人口)的支配权。秦统一天下后,下令“黔首自实田”,即每个人可自行占据荒地但需向国家申报自己占有的田地,从而承认了地主和自耕农对土地的占有。汉初,由于长年战争,土地荒芜,人口稀少,政府实行了大规模的授田制。授田的基本标准是每夫百亩,有军功者按爵位高低依次增加。按照《户律》规定,大致如下: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授田制度一方面将无主荒地配置给小农家庭,使其得到有效率的开发,另一方面通过授田行为,明确君主对土地的产权。第一帝国家财型土地产权制度,由此得以建立起来。
在传统财政史中有一个问题一直有争议,那就是战国(或至少秦汉)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到底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在传统上,多数学者认为秦汉之后中国建立起了土地私有制或者说土地的地主私有制。但同样传统的另一种看法坚持认为,此时的土地为君主所有制(或王有制),这种所有制又被认为是公有制(国有制)。之所以认为是公有,跟“公”字的含义演变有关。在春秋战国时期,“公”字最初的含义是统治者(王)的事情或政府之事,后来衍生出公众事务的意思,并逐渐指称“普遍”或“全体”的意义(19)。于是土地的君主所有制就具有了公有含义,并与“王者无私”一道成为极受推崇和广为接受的观念。从今天的眼光看,这种所有制关系在本质上是把土地所有权从属于国家主权,把所有制关系意识形态化,就是说认定一切土地都是君主或国家的(20)。第三种看法则认为,帝制时期的中国,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对土地行使着介于今天领土权和私有权之间的模糊权益(21)。
事实上,用今天来源于罗马法的具有绝对排他性的“所有权”(私有或国有)术语,来套用中华帝国时期的土地产权实践,本身就可能有欠妥当,因为它既具有“私”的样子又具有“公”的样子。在帝国的理念中,皇帝将帝国看成一个大家庭,自己无可置疑地行使着大家长的权力,是民众的“君父”,有权支配家庭中所有的财产;在管理上,家庭财产被区分为自用与公用两部分,自用部分留给家长自己使用,公用部分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与享受;民众是在大家长支配下的小家庭,可以支配经家长允许属于公用的部分财产(土地),其拥有土地出于君父之恩惠,而不是今天法律上不可侵犯的权利;处于中间层次的,是民众的“父母官”(在等级上低于皇帝)即官僚,根据皇帝的授权,可以调整民众对土地的占有方式(即“为民制产”)。因此,在土地产权方面,民众之间有较清晰的边界,可以进行买卖和租赁,这使土地产权呈现出今天“私有”的样态;而民众与政府之间并没有清晰的边界,政府有权调整臣民对土地的占有状况,因而又使土地产权呈现出今天“国有(或公有)”的样子。就是说,民众占有的土地,既是民众自己的,又是君父(国家)的。这样的土地产权方式,同时受到儒家宣扬的“家国一体”意识形态的支持。它表现在后世帝国实践中,就是政府可以频繁地调整田制(宋代以后的政府一般“不立田制”但仍保留调整田制的权力),以此作为承担赋役的基础,其原因在于“人民是必须依赖土地为生的。既然国家已自命为土地的所有者,并以此为根据向人民征派赋役,那么它就有责任保证人民能够平均占有土地,平均负担赋役”(22)。
由这样的土地占有关系而形成的财政类型,就是帝国家财型财政。帝制时期的主要财政收入田赋,也因此在经济性质上更多地属于“租”,而非(至少不完全是)来源于私有收益的“税”。土地实际占有者因耕种国有(帝有)的土地,而向政府交租;佃农向地主交租并通过地主而向皇权政府交租,或者说由政府与地主瓜分地租。不过,由于将田赋称为“税”是一种常见的说法,本书此处指出的只是就性质或现代术语而言田赋属于“租”,无意也无法一一指明或纠正将田赋甚至政府的一切财政征收活动都称为“税”的说法。
(二)“舍地而税人”的财政收入方式
田赋是帝国时期针对土地出产物,依托田亩面积而征收的财政收入。如前所述,本来为军事费用而进行的财政征收(与兵役合在一起)被称为“赋”,为行政费用而进行的财政征收被称为“税”,即所谓“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食货志》)。在春秋战国时代土地产权“通公私”的前提下,再加上国家逐渐主动地授田给农户家庭,税与赋就都依托于田亩而征收。于是,在现实中“赋”和“税”逐渐混用而不分,统称为“田赋”或“田税”。
秦帝国建立之后,田赋征收采用统一的比率(一般认为是十分之一),根据百姓实际占有的土地和出产进行征收,在性质上这属于分成制租金。到了汉初,帝国大幅度降低了田赋的比率,一开始规定依照田地出产“十五税一”,到文帝时进一步减轻,景帝二年规定为“三十税一”,这一比率在法律上一直实行到西汉末年。不过,在汉帝国广袤的国土上,在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下,事实上既做不到对土地的全面清丈,更做不到按土地实际收益进行分成。因此,汉初降低田赋征收比率,与其说吸取了秦帝国田赋过重的教训,不如说是因实际征收困难而做了妥协。而且,从今天的眼光看,汉初的低田赋水平也不值得过去史书那样的夸赞。国家要履行职能,必然要求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保障;财政收入水平过低,要么以削弱国家职能为代价,要么在现实中发展出大量非规范的收入来补充。
至少到汉武帝末年,所谓三十税一依率计征的分成制田租,在现实中就已变成每亩缴纳固定数额的定额租金制(23)。不过,即使按定额形式征收田赋,也同样涉及土地丈量等技术和管理难题,再加上田赋低导致国用不足,于是汉初的财政制度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那就是以人头税作为主要收入形式。这是因为人口总是呈现集中居住的态势,比较容易计算数字,征税时也可受到当时户籍制度的支持。户籍制度的起源很早,至少在战国时,各国政权就已把全国人口编入国家的户籍,把个体小农编成五家为一伍的组织,把户籍编制和田地登记结合起来,从而实行国家的直接统治。显然,户籍制度的实行,为计口授田、收取地租、征发徭役、征收户赋等奠定了基础。需要强调的是,户籍编制,不仅是为了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更是为了管理的需要,即把农民强制性束缚在土地上,以便于国家掌控人口资源。可以理解的是,当时对人口统计的准确性肯定要高于对田地统计的准确性。秦国更是如此,秦献公五年就“初为户籍”,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明令男子必须把户口年纪著于户籍)。到了汉代,户籍更加严密,又叫“户版”“名数”,内容包括户主姓名、籍贯、住址、爵位、职业、年龄,妻子、兄弟、姊妹,以及牛马、田宅、奴婢、车辆的数量和价值,有的还登记身长、肤色等。
在西汉,人头税的征收是这样的:针对成年人(15至56岁),征收算赋(每人120钱,商人和奴婢240钱);针对儿童(7至14岁),征收口赋(每人23钱,其中20钱以“食天子”,属于皇室财政;3钱为汉武帝时加征“以补车骑马”,作为算赋的补充,是军备基金,属于国家财政)。通过算赋、口赋及下文将述及的更赋等人头税形式获取的财政收入,事实上远远超过了田赋(“租”),史称“轻租重赋”。
人头税最大的优点在于简便,只需计算各家各户的人口就可征税。同时,为了均平人头税负担,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还推行根据户赀征收户赋的政策(即“据赀征赋”)。户赀同时也是政府任用官吏的标准之一。
总之,初兴的统一帝国在理想上是根据土地收益收取分成制租金,但在现实中却以征收人头税(货币形式)为主,以征收田赋(实物形式)为辅。这样一种方式被后世称为“舍地而税人”。程念祺评价道,“由于土地控制和管理需要极大的人力物力投入,一切有关限制土地占有、实行土地分配、界定土地产权,以及土地清查等制度措施,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样,履亩而税的制度理想被束之高阁,起而代之的是‘舍地而税人’”(24)。“舍地而税人”,既是兼顾帝国制度理想和当时现实的举措,也说明帝国初兴时期保留了一定的城邦特征,即一定程度上仍以人口要素为支撑点。
(三)摆脱徭役的努力——代役金和更赋的出现
城邦时代的财政,主要是由劳动者本人提供劳役(或军役),由此生产的粮食(或军事服务)成为主要的财政收入。这既是城邦时代以“人”为支撑点的现实体现,也是当时经济活动中缺乏货币的表现。随着城邦的瓦解和帝国的逐渐兴起,粮食生产中的这种亲身服役方式逐渐消失,但劳动者仍需在其他场合为国家提供亲身的服役(即徭役),包括军役(充当士兵)和力役(工程劳役)。由于直至汉代兵农仍在相当程度上实行合一,因此军役和力役在实践中区分并不明显,所以有时也直接称徭役为力役。
秦帝国的覆灭,与徭役负担过重有关,同时徭役也因直接体现国家对民众的征服关系而不那么具备仁政的特征。于是在汉初,帝国政府降低了对力役的要求。但从法律上看,其绝对数量仍不低。成年男子在23岁和24岁需接受两年军事训练,之后每年要服一个月的兵役(从25岁至56岁),另外还要戍边3天。除了服兵役外,还得服各种各样的力役,如建筑皇陵、供应皇帝出巡时的运输工具、建设公共工程(筑城、治理江河等)、从事运输(如从各地往边境运输粮食)等。这足以说明,汉代初期仍保留着要求民众为国家亲身服役的城邦财政特色。
由于帝国广大,加上货币经济的发展,亲身服役的必要性越来越低且成本过高,因此从汉代开始,帝国财政就进入了消灭亲身服役的轨道。兵役方面,从征发兵员戍边,改为收取代役金(雇人服役),戍边义务变成了纳税义务;力役方面,向应服役者征收更赋,从而以雇人服役代替亲身服役。就其实质而言,代役金和更赋都是一种人头税,因而是上述“舍地而税人”政策的延续,仍依托于国家对民众的授田而获取财政收入。不过,如果民众一旦失去土地,这样的人头税就成为民众的极大负担。
在风调雨顺、国泰民安之际,国家对徭役的需求不大,征收代役金和更赋实际上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可问题是,到战争或社会发生危机之时,以代役金和更赋来募役无法满足国家对人力在数量和结构上的需求。于是,现实中的官府往往抛开制度的规定而在民间派发力役。事实上,征发力役的权力在实践中也根本无从制约,官吏们总是习惯性地运用该权力而不去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此,帝国时代的一个显著现象是,在制度上不断地消灭力役,而在实践中力役却始终不绝。
(四)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财政支出方向和渐趋严格的财政管理方式
汉帝国时期的财政,比起封建领主制时期和秦帝国时,已应社会的要求而更多地表现出公共性。一方面,战争费用和官吏俸禄在两汉时期占到支出的绝对份额,这两项支出既满足了维持国家的要求,又满足了社会对安全和秩序的要求。另一方面,汉代财政在经济和民生方面,比起秦帝国来也有较多的支出,如救济灾荒支出、农田水利支出、移民垦荒支出等。在修筑道路、积谷防灾(如“常平仓”)等方面,汉代财政也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当然,维持国家的费用仍是高昂的,皇室、外戚、宦官、官僚等消费支出,往往构成财政重大和不可控的支出项目。
在财政管理方面,汉代继承了秦帝国时期那种大家庭管理方式,保持了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分立的原则。国家财政“赋于民”,也称为“公赋税”,财政收入主要为田赋与算赋,由大司农主管,“供军国之用”,主要支付军费、百官俸禄和其他公共开支项目。皇室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皇室土地收入以及商品税(过税或住税),另外还有口赋及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等,这些都由少府主管,以作为“私奉养”(与“公赋税”相对)的“天子之费”。天子之费的支出项目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医药、后宫等,以及皇帝对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定期的或特殊的赏赐。同时,皇室支出中若有重大项目(如建造宫室、陵墓之类),由大司农掌管的国库也支拨款项,而在皇室收入有剩余时,也将一部分拨付国库周济急用。皇家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分离,是中国古代财政管理的智慧,也是帝国国家公共性提高的一种表现。它对于今天的财政制度建设,同样有借鉴意义。
(1)钱穆著:《国史大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7页。
(2)钱穆著:《国史大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引论第14页。
(3)以下对秦帝国政制和对帝国官僚制的描述与分析,参考了谷宇的研究(谷宇著:《轴心制度与政治体系》,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4)侯家驹著:《中国经济史》,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5)钱穆著:《国史大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9页。
(6)崔瑞德、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6页。
(7)李峰著:《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页。
(8)李开元著:《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33页。
(9)从内外朝机构发展历史看,“尚书”原是皇帝的近侍,少府所管理的六尚之一。除尚书外,其他五尚为尚衣、尚冠、尚食、尚浴、尚席。汉武帝时期,皇帝组织起以大将军(兼录尚书事)为首,尚书、侍中等参与的“中朝”机构。因其在宫内办事,又称内朝,与之相对的丞相府也就变成了外朝。这样中朝慢慢成为决策机构,外朝成为执行机构。到了东汉光武帝时期,尚书台组织进一步扩大,权力也随之加强,慢慢成为正式机构。在尚书机构成为正式决策机关后,中官也渐渐正式化,成为外朝机构的一部分,而不能整天陪伴在皇帝的身边。于是,比尚书等更为亲近皇帝的官员——中书(皇帝的秘书),又慢慢组成真正的决策机构。随着中书逐渐成为最高决策机关,中书机构(中书省)又与皇帝拉开了距离,成为外朝机构,并与尚书一道成为后世三省制的组成机构。
(10)钱穆著:《国史大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7页。
(11)阎布克著:《从爵本位到官本位》,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18页。
(12)钱穆著:《国史大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5页。
(13)这里涉及的是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即合法性,又称正当性、正统性或义理性,它是指政治权力以非强制性手段维持统治秩序的能力,可用来衡量民众对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信任、支持和认同。按照张星久的说法,中国古代政治合法性辩护有三个层次:君主制政体的合法性、政权(一姓王朝)的合法性和君主本人的合法性(张星久:“论帝制中国的君权合法性信仰”,《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三个层次的合法性问题,贯穿了帝国政治的始终。董仲舒在此处论证的,基本集中于君主制政体的合法性,而前文说的“德”论证的是政权的合法性,皇位嫡长继承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君主本人的合法性。
(14)崔瑞德、鲁惟一著:《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页。
(15)接下来董仲舒的文字,皆引自董仲舒著:《春秋繁露》,周桂钿译注,中华书局2011年版。
(16)刘泽华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页。
(17)葛兆光著:《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8页。
(18)干春松著:《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19)陈弱水著:《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74—79页。
(20)程念祺著:《国家力量与中国经济的历史变迁》,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序。
(21)刘玉峰著:《资政通鉴——中国历代经济政策得失》,泰山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22)程念祺著:《国家力量与中国经济的历史变迁》,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
(23)马大英著:《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32页。
(24)程念祺著:《国家力量与中国经济的历史变迁》,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