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哪些人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顾名思义,只有职工才能当选职工代表,但哪些人属于职工呢?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但要回答清楚,需要很多笔墨,这里不便赘述。先看一下具体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就是说,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才有资格当选职工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也就是说,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才有资格当选职工代表。
至于什么是职工,没有明确的概念。笔者只是提醒读者,简单理解,所谓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把握以下关键词:
第一,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在用人单位劳动或工作的,不属于职工范畴,比如,自由职业者。
第二,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含义,不是所有人从事所有的劳动都能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有两方主体,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二是,建立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必须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双方权利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三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提供实际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工作关系——是指纳入公务员管理或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工作关系,其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律,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来调整,但他们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职工范畴。
第四,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靠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而企事业单位招聘的职业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民事关系,其生活来源主要依据经营业绩考核来决定报酬,这类人群不属于职工范畴。
第五,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人员或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具有法定的年龄。从年满16周岁(除特殊工种外)开始,到法定退休年龄截止。
二是,具备一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不能成为劳动者;精神病人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也不能成为劳动者。
三是,依照劳动法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依据劳动法律与用人单位设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四是,从事的劳动必须受国家法律保护。即劳动的内容是合法受法律保护的。而从事贩毒、偷盗属于违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对是否属于职工,要根据法理政策认真分析。主要应把握“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劳动者”等关键词。
参考规定
1.《工会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