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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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理解,即积极意义的法律责任与消极意义的法律责任。积极意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即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含义等同,也称广义的法律责任。现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也称狭义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也有人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申诫)罚等多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思考题】

1.小乔在中百超市购买了一瓶洗发水,试述其法律关系。

2.试述我国法的主要形式的效力等级。

3.仲裁和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4.“民告官”和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5.试辨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学习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邻居。一日,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导致被告墙体倒塌,将原告家的耕牛砸死。事后,原、被告共同将现场清理。原告将死牛变卖后得款1180元。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称其耕牛价值3000多元,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不得低于2000元。

被告答辩称:墙体倒塌系原告所建牛棚距离墙体太近,牛粪便长期侵蚀,加之牛对墙体踢蹭,使墙体遭受严重破坏,墙体倒塌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不同意原告之赔偿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墙体损失800元。

【审理判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倒塌墙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墙体未做维护保养,也未对原告搭建牛棚表示过异议,在下雨过程中亦未采取应急措施,本身有过错。同时,被告不能提供墙体倒塌是由原告蓄养的牛所造成的相应证据,被告应对原告耕牛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在明知被告的墙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利用被告墙体东侧搭建牛棚,且在长时间下大雨的情况下,未对耕牛采取转移措施,对耕牛实际受损亦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法理研究】

本案从表面看,引起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直接原因是那场大雨。这场大雨的来临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甚至与当事人的意志相反,其导致了墙体倒塌,牛被砸死,侵权的法律关系随之发生。所以说,那场大雨是引起原、被告之间产生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因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故具体而言,该场大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但是,我们进行更深一层次的研究就会发现,仅有这场大雨是不足以导致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面,被告作为该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墙体未做维护保养,也未对原告搭建牛棚表示过异议,在下雨过程中亦未采取应急措施。这一系列的不作为也是导致墙体倒塌的原因之一,最终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故该不作为属法律事实,具体而言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另一方面,原告在明知被告墙体状况不好,而且在长时间下大雨的情况下,未采取转移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原告的不作为也是最终造成耕牛死亡的原因之一,同理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