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贪通史(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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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两晋十六国

一、两晋的反贪机制及其运作

两晋十六国时期中国由短暂的统一再次走向长期的分裂。但无论是统一还是分裂割据政权,巩固自身的统治都是其首要的任务。因此,作为惩治贪污、调整复杂社会关系以安定社会秩序武器的法制建设和监察机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因而在汉魏基础之上,又有一定的发展。

(一)法律监督

西晋律令的修订,始于魏末司马昭秉政之时。时司马昭为晋王,深感曹魏时陈群、刘邵等人修订的法令,科纲严苛,本注繁杂,又失于偏颇,故令贾充负责修订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中书监苟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柳轨和吏都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共典其事。经过四年时间,于泰始三年(267年)修成上奏,次年正月颁行全国,是为《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包括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兴擅、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等共二十篇,合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余字。《晋律》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也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仅有的一部通行全国的封建法律。

贾充定新律的同时,又撰《晋令》四十篇,与律一体颁行,以令设教,违令有罪才入律。《晋令》首开教令法之先例,先教化,后刑罚,以教喻为目的,而不具备副法作用。这在中国古代法典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解决了汉以来律令相抵混杂的局面,对后世影响颇大。贾充在编纂令时,还删定当时制诏之条,撰为“故事”三十卷。故事即旧事,即将前代之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故事规定了百官行事及处分的章程,是一种新的法律形式。

从西晋律、令、故事组成的法律来看,其内容更为丰富,涉及面较广,又能因时立法,体现了其法律的适用性和立法的全面性。同时,律、令、故事之间界限分明。违令犯罪归于律,改教施行制度以为令,而各种政府机构的规章制度以至办事细则为故事。三者分工明确,体现了相当高的立法科学性。与《魏律》相较,《晋律》综合了汉魏旧律之长,又较魏律更为合理、严密和简明,对南北朝的法律皆产生了重大影响,南朝基本上承用《晋律》,北朝初年所编律令也大都采自《晋律》。

西晋初年,汉魏以来世家大族势力的发展,使自耕农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自耕农经济的日渐破产和人民投身荫庇于豪强之室,必使封建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蚀。而此时统一大业尚未完成,因此晋初武帝不仅主持了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改革,还参与了法制改革,以便为太康统一创造条件。

《晋律》二十篇中,除继续保留了《请赇律》和《告劾律》外,又特别增设了官律——《违制律》。其中规定:“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1]规定凡违反礼制,变更制度,或者化公为私等,均以违制论处。晋时,注释法律盛行,使得贪赃受贿的概念规范化。例如,“货财之利,谓之赃”,“以罪名呵为受赇”,“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2]贪赃罪名之规范化,说明《晋律》中的惩贪法进一步趋于严密。而《违制律》中对官吏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监领受财、监守自盗等行为处刑极严,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二十年。《违制律》的产生,不但丰富了《晋律》的内容,而且也是官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对于惩治贪官、澄清吏治,具有重要意义。

晋初的法律,从立法角度而言是较为完备、科学的,较前代有较大进步。但立法的完善尚需执法之严明,有法必依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从晋初的执法实践看,统治者注意选用执法官吏,强调依法断狱。如史载,晋武帝不仅亲自主持法律制定,经常与大臣讨论法律条文的得失,以使“律令既就,班行天下,将以简法条本,惠育海内”[3],而且重视法律的学习和昌明,他“曾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4],又令“抄新律死罪条目,悬之亭传”[5],使法律家喻户晓。晋武帝还多次下诏“约法省刑”,亲自检查官吏执法断狱情况,“肃囚徒,理冤枉,详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患者。无有远近,便若朕亲临之”[6],并且责令官吏执法要“扬清激浊,举善弹违”,对于“不率法令者,纠而罪之”。晋武帝的表率作用,使晋初的执法官吏大多比较刚正,有治绩可称者频见史载,从而开创了晋初较好的执法局面,推动了“人咸其业而乐其事”的经济昌盛、社会安定的“太康繁荣”景象的出现。

(二)监察制度

两晋的监察制度和曹魏一样,基本上沿袭汉制,仍以御史台为中央专职的监察机关,其最高长官为御史中丞。曹魏以后,御史中丞由皇帝直接领导,新的体制使御史中丞的地位不断提高,职权也进一步扩大,集中体现为执行范围和执行方式的拓展。至西晋惠帝时,中丞不纠“三公”的限制被打破。《通典·职官六》云:“晋亦因汉,以中丞为台主,与司隶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如刘暾任中丞时,奏免尚书仆射、东安公繇及王粹、董艾等十余人,并受朝廷嘉奖。同时,中丞专纠行马内的界限也被打破,西晋初规定,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的纠劾权限分工是:中丞专纠行马内,司隶校尉则专纠行马外。行马内、外,就是官廷与官僚私宅内、外之意,但此后两者的职权发生纠葛。惠帝元康(291—299年)中,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因权限问题发生一场争执。时司隶校尉傅咸弹奏尚书左仆射王戎与尚书郎李重等,御史中丞解结“以咸劾戎为违典制,越局侵官,干其非分,奏免咸官”,傅咸上书云:

按《令》:“御史中丞督司百僚。皇太子以下,其在行马内,有违法宪者皆弹纠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如令之文,行马之内有违法宪,谓禁防之事耳。宫内禁防,外司不得而行,故专施中丞。今道路桥梁不修,斗讼屠沽不绝,如此之比,中丞推责州坐,即今所谓行马内语施于禁防。既云中丞督司百僚矣,何复说行马之内乎!既云百僚,而不得复说行马之内者,内外众官谓之百僚,则通内外矣。司隶所以不复说行马内外者,禁防之事已于中丞说之故也。中丞司隶俱纠皇太子以下,则共对司内外矣,不为中丞专司内百僚,司隶专司外百僚。自有中丞司隶以来,更互奏内外众官,惟所纠得无内外之限也。”[7]

傅咸的申辩,得到惠帝的认可,中丞“专纠行马内”的界限于是被打破,如《通典·职官六》云:“中丞专纠行马内,司隶专纠行马外,虽制如是,然亦更奏众官,实无其限。”此后,中丞和司隶所纠无内外之限便成定制。但随着中丞职权的日益加强和监察范围的扩大,司隶校尉和御史中丞因职权的重叠,冲突则为必然。冲突的内耗自然不利于监察职能的发挥,至东晋偏安江南,遂罢司隶校尉,中央监察权则归于中丞和尚书左丞,从而实现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

两晋御史台的机构设置较前也略有变化。御史中丞之下不置治书执法。治书侍御史初置四人,至太康(280—289年)中省为二人。侍御史增至九人,扩大为十三曹:吏曹、课第曹、直事曹、印曹、中都督曹、外都督曹、媒曹、符节曹、水曹、中垒曹、营军曹、法曹、算曹。东晋初年,省课第曹,另立库曹,后又分库曹为外左库、内左库二曹,则有十四曹。殿中侍御史,西晋置四人,东晋时省为二人。还有因事设置的禁防御史、检校御史等。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还设立黄沙诏狱,并置黄沙侍御史一人治之,兼治廷尉审理不当的案件。御史台机构的扩大,反映了御史职权的拓展和深入部门监察趋势的进一步加强。

尚书左丞的监察职权小于中丞和司隶。西晋初,尚书左丞的监察范围大致限于尚书省,行省内监察。监察对象首先是尚书令、尚书仆射和诸曹尚书,其次是尚书八座以下众官。傅咸云:“尚书左丞弹八座以下,居万机之会,斯乃皇朝之司直,天台之管辖,余前为右丞,具知此职之要,后添此任,从事,日慎一日。”又说:“左丞总司天台,维正八座。”[8]可知尚书左丞的监察权限在于纠弹八座及八座以下官吏,范围如中丞、司隶,亦无内、外之分。和前代相比,左丞的权限也不断地向外扩张。

两晋中丞、司隶和尚书左丞三者的监察权限相互交叉,并无明显的界限,但统治者加强监察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另外,三者之间还可以互相弹奏,以利于对监察权本身的相互监督,防止专擅,危及皇权。

晋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还表现在监察法规的制定上。

由司隶校尉傅咸与御史中丞解结因权限问题而发生的争论中可知,西晋时曾制定过有关中央监察官权限范围的监察法规,可惜其法规全文没有留世,但从后来“纠行马内外”的界限被打破,可知这一法规并未能够得以严格执行。而晋代的地方监察法规则比较具体,内容也很丰富。

晋武帝泰始元年(265年)颁布了《中正六条举淹滞》。《晋书·武帝纪》载其内容:“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尽礼,三曰友于兄弟,四曰洁身劳廉,五曰信义可复,六曰学以为己。”淹滞是指散落民间的人才。颁布《中正六条举淹滞》的目的是为了使中正官推荐人才和察访官员有个正确的标准,但其实际察访对象主要还是在职官员,重心仍是察吏。所以,此规虽不属严格意义上的监察法规,但为以后监察法规的颁行创造了条件。

泰始四年(268年)六月,武帝又颁《能否十条》和《察长吏八条》。《能否十条》的内容是:“田畴辟,生业修,礼教设,禁令行,则长吏之能也。人穷匮,农事荒,奸盗起,刑狱烦,下陵上替,礼义不兴,斯长吏之否也。”《察长吏八条》的内容为:“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同年十二月,武帝又颁《五条律察郡》诏,内容:“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对《中正六条举淹滞》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深化。太康九年(288年),武帝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监察,又颁《察二千石长吏四条》:“二千石长吏不能勤恤人隐,而轻挟私故,兴长刑狱,又多贪浊,烦扰百姓。其敦刺史二千石纠其秽浊,举其公清,有司议其黜陟。”[9]规定了刺史对于二千石长吏的挟私报复、乱兴刑狱、贪贿无厌、扰乱百姓等违法行为都有权举劾。

武帝所颁地方监察法规,明确规定了郡国守相对属县以及刺史对二千石长吏的监察权限和内容,相比于曹魏贾逵的《察吏六条》,内容更加具体,监察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规的颁布都在武帝统治初期,表明了晋武帝统治初期对监察的重视。

但总体而言,两晋之时,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仍是其监察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武帝统治后期以后,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原来刺史监察日渐废业的情况之下,中央政府也曾采取了一些如遣使出巡,“采听风闻”等补救措施,但在当时门阀士族势力日益强大的趋势下,加之这些措施本身并非常制,其作用也就非常有限了。因此,对地方的弱监和失监的局面在两晋时一直延续下来,没有明显的改观。

两晋时期的监察制度,单就形式而言,较汉魏时是有所发展的。监察机构得以扩展,监察官的职能得以加强,监察的范围也有进一步的拓展,监察的触角已伸向了财政、人事、军事、司法等中央各个部门,控制着各要害机构,但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反差。

一方面,两晋监察官吏的活动是颇为活跃的。据《二十五史补编·晋将相大臣表》载,武帝时期选用的司隶校尉李熹、石鉴、李胤、傅玄、刘毅、王宏、傅询、苟恺八人;《晋书》所载任御史中丞的侯史光、冯、高光、解结、向雄、庾纯等七人;其中除解结、庾纯二人记载不详外,其余都有治绩可称。如侯史光“在职宽而不纵,太保王祥久疾废朝,光奏请免之”[10]。李熹上言:“故立进令刘友、前尚书山涛、中山王睦、故尚书仆射武陔各占官三更稻田,请免涛、睦官。”[11]傅咸为司隶,“时朝廷宽弛,豪右放恣,交私请托,朝野溷淆。咸奏免河南尹澹、左将军倩、廷尉高光、兼河南尹何攀等,京都肃然,贵戚慑伏”[12]。又“傅咸为尚书左丞。时尚书郭奕,咸故将也,累辞病疾不起,复不上朝,又自表妹葬,乞出临丧,诏书听许。咸举奏之”[13]。刘毅,咸宁(275—279年)初为司隶校尉,忠蹇正直,“纠正豪右,京师肃然。司部守令望风投印绶者甚众”。皇太子朝,鼓吹将从东掖门进,刘毅以为不敬,“止之于门外。奏劾保傅以下”[14]

而另一方面,两晋时监察官因奏劾而遭到当朝权贵挟私报复、非难迫害之事也屡见史载。如刘毅因“攫兽之犬,鼷鼠蹈其背”[15],难行监察之责,故愤然辞职,拂袖而去;周处为中丞,刚正不阿,却因奏劾梁王司马肜而遭报复,终至身亡;[16]傅咸在权贵的打击下,曾上表称:“左丞职轻事重,以贱制贵,人所难居,臣以暗劣,猥忝斯任,愧于不称,惧罪之及也。”[17]诚惶诚恐之情溢于言表;中丞张辅因纠劾义阳王司马威等,亦遭非难,不得不上笺求饶。[18]

对于两晋时期监察机制在实际运作中的如此反差,我们不能归因于监察制度本身的发展与变革,而应归结于两晋时期的政治特征,即门阀士族势力的强盛。两晋时期是门阀制度的确立与鼎盛时期。门阀士族要保持门第不衰,首先必须保持世代为高官的特权。于是,作为此时皇权借以制约门阀势力膨胀的监察制度,必然遭到他们的反对。而门阀势力的日渐强盛,决定了依附于皇权又根植于门阀政治之上的监察制度必然是不健全和软弱无力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两晋时的监察机制的运作也经历了一个相对由强到弱的过程,这一过程和两晋时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基本是同步的。

田余庆先生在其《东晋门阀政治》中言:“门阀政治,质言之,是指士族与皇权的共治,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出现的皇权政治的变态。它的存在是暂时的。它来自皇权政治,又逐步回归于皇权政治。”他认为:“严格意义的门阀政治只存在于江左的东晋时期,此前的孙吴不是,此后的南朝也不是;至于北方,并没有出现过门阀政治。”田先生此论,是对门阀政治这一中国中古政治史中重要问题的总结,见解可谓精辟。

西晋时期仍处于皇权政治格局之下,此时门阀势力虽有较大发展,但终未获得与皇权平行甚至超越皇权的地位,仍在皇权的控制之中。尤其是在武帝统治前期,皇权的控制力量表现得尤其突出。这保证了武帝时期的改革措施,尤其是法律和监察制度的改革措施得以付诸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武帝的支持,监察机构及其官员能够较为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这一时期的监察官的活动表现得相对较为活跃,这对打击违法、整肃吏治是起到一定作用的。

但西晋时期毕竟是士族势力发展的重要时期,是皇权政治向门阀政治过渡的最后王朝,西晋武帝又是以“禅让”的方式夺取曹氏政权的,士族势力是西晋政权得以建立和稳固的统治基础。所以,为了取得士族的支持,他又不得不尽力笼络士族,对他们采取宽宥政策。于是,晋武帝便处于既要取得士族的支持,又要保证监察职能的正常实施的矛盾之中。这从武帝对监察官劾奏的处置上便可反映出来。如前所提李熹劾奏故立进县令刘友、前尚书山涛、中山王司马睦之事,晋武帝在诏书中首先表示:“法者,天下取正,不避亲贵,然后行耳,吾岂将枉纵其间哉!”并对李熹加以表彰,谓其“志在公,当官而行,可谓‘邦之司直’者矣”。而对刘友、山涛、司马睦等的处置,则说:“此事皆是友所作,侵肃百姓,以缪惑朝上士。奸吏乃敢如此,其考竟友以惩邪佞。涛等不贰其过者,皆勿有所问。”并警告群僚,“各司所司,宽宥之恩,不可数遇也”。武帝对李熹所奏劾四人,处置不同。对此,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评论说:“晋武帝赦山涛而褒李熹,其于刑、赏两失之。使熹所言为是,则涛不可赦;所言为非,则熹不足褒。褒之使言,言而不用,怨结于下,咸玩于上,将安用之!且四臣同罪,刘友伏诛而涛等不问,避贵施贱,可谓政乎!”[19]司马光虽认为武帝“避贵施贱”的政策是不可取的,但在当时门阀势力日渐强盛的情况之下,晋武帝此举实是为形势所迫,出于无奈。他虽对山涛等权贵宽宥,但毕竟还是支持和肯定了监察官的活动的,这在当时已属不易了。

晋武帝对门阀士族的宽宥,在其统治后期表现得更为突出,监察制度职能的发挥便也受到更多的限制。公元280年晋平吴会,重新统一全国,武帝因此志得意满,认为从此天下太平,政权稳固,便失去了以前锐意改革、重振纲纪的精神,对监察官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而对门阀士族,则不仅仅是宽宥,更是宽纵甚至庇护了。羊瑗案便是其中典型一例。时外戚羊瑗为散骑常侍,“放恣犯法”,司隶校尉刘毅上书奏劾,认为“应至重刑”。而武帝却派司马攸为说客,私下向刘毅求情,以免羊瑗受处。但刘毅等极力坚持,武帝无奈,不得不“免官而已”,但“寻以侯白衣领护军,顷之,复职”[20]。由于武帝后期对士族一味宽纵、庇护,对监察官的秉公执法便失去了往日的热情和支持,于是豪强有恃无恐,横行不法,吏治逐渐腐败。到惠帝时,监察官受权贵士族打击报复甚至迫害的悲剧便开始一幕幕地上演,更有一些监察官依附士族权贵,为虎作伥,打击贤良,监察制度已不能发挥其纠举不法、整肃吏治、维护皇权、巩固统治的作用。西晋政权也最终经“八王之乱”而迅速走向灭亡。

东晋政权是在南方士族和北方南渡士族的共同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南渡土族亡官失守,流亡江左,急需一庇护之所以保求其家庭利益,则保全司马皇朝即为必然之选择。而司马睿要在江左建立政权,固然也需士族尤其是南渡士族的支持,但要他就此与士族共享政权,则又有所不甘。“王与马,共天下”只能说明士族势力的强大,已与皇权平等齐坐,甚至操纵皇权,而非晋元帝心甘情愿,拱手让权。所以在大兴元年(318年)七月,晋元帝司马睿下诏说:“王室多故,奸凶肆暴,皇纲弛坠,颠覆大猷。朕以不德,统承洪绪,夙夜忧危,思改其弊。二千石令长当祗奉旧宪,正身明法,抑齐豪强,存恤孤独,隐实户口,劝课农桑。州牧刺史当互相检察,不得顾私亏公,长吏有志在奉公而不见进用者,有贪婪秽浊而以财势自安者,若有不举,当受故纵蔽善之罪,有而不知,当受暗塞之责。各明慎奉行。”[21]又重用刘隗、刁协,“以法御下,明于黜陟”,试图通过加强监察来革除弊政,肃清吏治,制约士族,维护皇权。但门阀士族却并不愿意晋元帝加强皇权的威力来限制他们。所以,晋元帝重用刘隗、刁协,加强监察以抑士族之举,最终导致王敦以“清君侧”,即反对刘隗、刁协为名举兵反叛。王敦的举兵得到了当时士族的普遍支持,说明东晋时皇权对士族的特殊地位和权益已无法约制。元帝之初,加强监察的举措便如昙花一现,之后每况愈下,很快走向衰弱。到简文帝时,大司马桓温专权,有违禁令,御史中丞王恬上书奏劾,言桓温“大不警,请理罪”。翌日,桓温见王恬奏事,叹曰:“儿乃敢弹我,真可尚。”[22]丝毫未将御史中丞放在眼中。后来,连简文帝也落到“虽处尊位,拱默而已,常惧废黜”[23]的地步。至此东晋时期监察作用不断衰微的趋势已不可挽回了。

(三)考课与选官制度

两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的日渐膨胀,皇权政治的日渐衰微,决定了两晋时的考课官吏制度必然因受门阀士族势力的极大制约而呈衰弱趋势。这也是两晋时官吏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两晋统治的初期,统治者对考课制度还是比较重视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嘉平元年(249年),司马懿执政时,请大臣议政治得失。荆豫都督王昶受诏作《百官考课事》,其文今不存,仅类书中残存两条:

(1)《艺文类聚》卷四八引《王昶考课事》云:“尚书、侍中考课,一曰掌建六材以考官人;二曰综理万机以考庶绩;三曰进视唯允以考谠言;四曰出纳王命以考赋政;五曰罚法以考典刑。”

(2)《北堂书钞》卷五三引《王昶考课事》云:“卿考课,一曰掌建邦国以考制治;二曰九功时叙以考事典;三曰经纶国体以考奏议;四曰共属众职以考总摄;五曰明慎用刑以考留狱。”

王昶的《百官考课事》是对尚书、侍中、卿等内官考课的具体规定,是两晋时保留得比较完整的有关朝官的考课标准。

《晋书·职官志》中所列尚书诸曹郎中无专司考课的考功郎,但《历代职官表》卷五引《唐六典》云:“晋尚书郎曹有考功郎中一人。”王昶的《百官考课事》也是主张中央对内官进行统一考课的,但似乎并未能得以实现。《晋书·苟勖传》载,勖“及在尚书,课试令史以下,核其才能,有暗于文法,不能决疑处事者,即时遣出”。可见晋代考课在运作中仍是由各主考官考其下属。另外,从两晋初年重议考课事情况,也可知王昶的《百官考课事》并未付诸实施。

泰始中,晋武帝曾颁《己丑诏书》。“《己丑诏书》以考课难成,听通荐例。荐例之理,即亦取于风声。六年顿荐,黜陟无渐,又非古者三考之意也。”[24]可见,两晋初年考课制度的建设问题并未得以解决,仅以“荐例”行考课之事,官吏的优劣通过荐举而定,既无具体的考课内容,又无考课时限,考课的作用自然难以发挥。

《己丑诏书》颁行后,杜预又受诏作黜陟之课,曰:“今科举优劣,莫若委任达官,各考所统。在官一年以后,每岁言优者一人为上第,劣者一人为下第,因计偕以名闻。如此六载,主者总集采案,其六岁处优举者超用之,六岁处劣者奏免之,其优多劣少者叙用之,劣多优少者左迁之。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固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25]杜预所作黜陟之课,规定每年一考,总计六年考课结果,决定黜陟。这是对“三年一考,三考黜陟”传统方法的突破。从时间上讲,较前是缩短了,对于考课的加强是有利的。但从其具体实施来看,却未如其所愿。此稍后,河内太守刘颂便指出,由于“无考课”,故“官司无高能”。[26]惠帝时,傅咸亦指出:“中间以来,长吏到官,未几便迁,百姓困于无定,吏卒疲于送迎。”杜预的黜陟之课“事竟不行”[27],终于也是不了了之了。

东晋初年也曾实行过考课。《晋书·食货志》载,建兴六年(318年),司马睿称晋王后,“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入谷多少为殿最”,建立了以入谷多少为内容的地方考课制。时会稽内史诸葛恢“莅官三年,政清人和,为诸郡首”,司马睿颁诏嘉奖,曰:“宜进其位班,以劝风教。今增恢秩中二千石。”[28]与诸葛恢同时,吴兴内史邓攸“在郡刑政清明,百姓欢悦,为中兴良守”[29]。大兴元年(318年),晋元帝还规定:“州牧刺史当互相检察,不得顾私亏公。”由此可见,东晋初年还是比较重视考课,尤其是对地方官的考课的。通过考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守令有不廉洁者,皆望风引去”,吏治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的。但随着东晋门阀政治的确立,中央对地方只得采取羁縻政策,对地方官吏的考课便沉寂下去,终东晋灭亡,未形成完备而又行之有效的考课制度。

两晋时期的选官制度,基本上沿袭了曹魏的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但和曹魏相较,又有所变化。九品中正制初以德、才品评士人,尚具一定的积极意义。到曹魏后期,中正品评之权为豪族所垄断,“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戾”[30]。西晋时,“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31],则选举之权完全为中正所垄断,吏部只有使用权了。选举的标准也依据“人居及父、祖官名”,即以门第高低为依据。仅以两晋时由中央政府拜为郎官而入仕者情况看,据今人统计,西晋有十三例,其中七例出身高门,四例出身一般士族,两例出身寒门;东晋有三十六例,其中出身高门者二十四例,一般士族者十例,寒门者两例[32]。可见入仕途者大多为门阀士族子弟。故时人段灼言:“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33]刘毅也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34]《晋书·良吏传序》中曰,东晋时“莅职者为身择利,铨综者为人择官,下僚多英俊之才,势位必高门之胄,遂使良能之绩仅有存焉”。士族垄断仕途,选官制度也就走入歧途,日渐腐朽,入仕唯看门第,当官但为岁财,升官不问才干,高门子弟无才亦可为高官,自无进取勤政之精神;居于下者,虽有才而无正常入仕之路。经常而合理的社会流动的阻断,造成一种不利于人才发挥作用和成长的社会环境,从而使下层或新兴力量因缺乏利益表达或政治参与的合法途径,被迫转而以非常手段寻求官方的支持,托身高门,阿谀奉谄,以求进身。人性中之私欲与中下层官员无法拥有高层特权的补偿心理,遂使贪贿腐败行为日渐蔓延。于是,政府少有良吏,吏治自然腐败。当贪污腐败的蔓延使其成为整个政府的特征时,政府最终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性的基础。

二、西晋腐败之风

(一)普遍化的贪污之风

司马氏政权是通过所谓“禅让”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夺权的过程中,豪族世家的大力支持,使司马氏政权没有也不可能冲击这一业已腐败的统治基础,而是将它完全接受过来。西晋政权建立后,为稳固统治,更是对这些世家豪族大加笼络,极力保护他们的利益和特权,从而使西晋时门阀士族势力获得了更大的发展。门阀士族贪贿腐败的本性也就借此得以恶性膨胀,并渗透于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终于形成西晋时期普遍的贪贿腐败之风。

西晋咸宁(275—279年)初发生的袁毅行贿案突出地反映了当时贪贿之风的盛行。袁毅时为鬲县令,可谓职低位卑,但其妻为魏吏部尚书卢毓的女儿,卢毓另一女儿则嫁与晋武帝时的光禄大夫华廙,因而袁毅和统治集团的上层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虽为一个小小的县令,但却能够贿通朝廷上下,连当时号称“清慎”的司徒山涛也接受了他的贿赂。《晋书·山涛传》中记载了此事:“陈郡袁毅尝为鬲令,贪浊而赂遣公卿,以求虚誉,亦遗山涛丝百斤,涛不欲异于时,受而藏于阁上。”山涛收受了袁毅的贿赂,似乎颇有些出于无奈,无奈之处在于“不欲异于时”。可见,山涛若拒贿,便是有违时尚的了。这不正说明当时官员的贪污收贿已成为一种时风了吗!而袁毅仅为一县令,按其官俸,虽维持家计生活有余却决不是非常富裕的,他能以钱财贿通朝廷上下,仅凭官俸自然是办不到的,则其行贿之财何处而来?无非是靠搜刮民财,贪赃枉法。至其案发,“大兴刑狱,在朝多见引逮”[35],许多朝官都牵涉在内。由于此案涉及面太广,朝廷也无法处理,最后只有光禄大夫华廙,因曾经“违忤”晋武帝,又与中书监荀勖有私怨,于是荀勖公报私仇,落井下石,趁机向晋武帝进言,华廙便遭杀身之祸,为所有受贿官员做了替罪羊。贪官污吏得到了政府的庇护,君臣各得逞其所欲。

普遍的贪贿之风,使许多官吏“求纳受贿,不知纪极,生官死赠,非货不行”[36]。为了升官要行贿,为了保全身家性命也要送礼,甚至于连史载中颇有政绩的官员也不能例外,杜预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杜预出身于世家望族,其祖父杜畿为魏尚书仆射,父杜恕曾经任幽州刺史,其妻为魏文帝曹丕之妹高陆公主。他“少而好学,在官则勤于吏治,在家则滋味典籍”,博学多能,“明于兴废之道”,精通政治、经济、法律、军事乃至天文、历学、水利、工程学等,故时“号曰‘杜武库’,言其无所不有也”。司马氏代魏后,他参与修订《泰始律》,又为《泰始律》作注,著《刑法律本》二十一卷,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律学家。晋平吴战争中,他又屡立战功。但就是这样一个颇有政绩的人,在其镇守荆州时也曾“数饷遗洛中贵要。或问其故。预曰:‘吾但恐为害,不求益也。’”[37]这也可见西晋贪贿腐败之风的普遍化。

(二)“怠于政术”的开国皇帝

晋武帝司马炎从禅魏建晋直至太康平吴,还算是一个勤于治政、有所作为的封建帝王。唐太宗评价他“仁以御物,宽而得众,宏略大度,有帝王之量焉”[38]。但到太康之后,武帝却走向了反面,不但对门阀士族予以庇护,自己更是“居治而忘危”,怠于政术,耽于酒色,日趋昏聩。

从袁毅行贿案中晋武帝的处置方式,便可看出他对世家大族和王公大臣贪贿行为的宽容乃至怂恿的态度。袁毅行贿案发后,何遵、何劭兄弟也被检举。何遵、何劭是太保何曾之子。何曾曾为司马氏篡魏立下汗马功劳。于是武帝便为他们开脱说:“太保与毅有累世之交,遵等所取差薄,一皆置之。”这与李熹奏劾刘友、山涛、司马睦等人违法当纠,而武帝仅处置刘友一人的做法如出一辙。武帝对王公势族的宽宥和“释过”,无疑助长了贪贿腐败之风。

晋武帝称帝后不久,便两次下诏选天下美女入宫,供其淫乐。平吴之后,他又将吴主孙皓宫中的五千宫女纳入后宫,致使他的宫女多达万人。武帝每退朝至宫中,竟不知所适,便乘羊车游荡,停则宴饮就寝。宫女们则以盐水和新鲜的竹叶诱引羊车,以便得到帝王之幸。武帝还贪财好利,身为一国之君,却以卖官来聚敛私财。有一次他问司隶校尉刘毅:“卿以朕方汉何帝也?”对曰:“可方桓、灵。”武帝不悦。刘毅又说:“桓灵卖官,钱入宫库,陛下卖官,钱入私门。以此言之,殆不如也。”[39]

西晋社会,尤其是上流社会的普遍贪贿之风的盛行,武帝难辞其咎。一般讲来,衡量一个社会贪污腐败的程度有两个指标:一是贪污腐败现象的比率和频率,一是贪污腐败现象的规模。尤其是统治集团上层贪污腐败的比率和规模是衡量社会腐败程度的重要参数。以此来衡量西晋王朝,则贪污腐败已成为其社会特征了。

(三)奢侈之风的盛行

在西晋政权的极力保护和放纵之下,门阀官僚集团的奢靡之风在历史上是罕见的。如史称王戎“多殖财贿,常若不足”[40];石崇“百道营生,积财如山”[41];和峤为晋初开国重臣,“家产丰富,拟于王者,然性至吝,以是获讥于世,杜预以为有钱癖”[42];王济“买地为马埒,编钱满之,时人谓之‘金沟’”[43]。何曾,魏晋易代之际以敢于奏劾“凭宠作威,奸利盈积,朝野畏惮”的抚军校尉尹模而著称,然入晋之后,奢靡聚敛更甚尹模,家财盈积,“帷帐车服,穷极绮丽,厨膳滋味,拟于王者”,“食日万钱,犹曰无下箸处”。而其子何劭奢侈更甚,“衣裘服玩,新故巨积,食必尽皆四方珍异,一日之供以钱二万为限”。

西晋的门阀权贵不仅侈靡浮华,挥霍浪费,还互相夸饰攀比,存在着斗富的风气。石崇与王恺比富便是典型例证。石崇为功臣石苞之子,为荆州刺史时,“劫远使商客,致富不资”。后石崇“与贵戚王恺、羊瑗之徒以奢侈相尚。恺以饴澳斧,崇以蜡代薪,恺作紫丝布步障四十里,崇作锦步障五十里以敌之,崇涂屋以椒,恺用赤石脂”[44]。对于如此奢侈挥霍的行为,晋武帝司马炎不仅不予制止,反而积极支持。“武帝每助恺,尝以珊瑚树赐之,高二尺许,枝柯扶疏,世所罕比。恺以示崇,崇便以铁如意击之,应手而碎。恺既惋惜,又以为嫉己之宝,声色方厉,崇曰:‘不足多恨,今还卿。’乃命左右悉取珊瑚树,有高三四尺者六七株,条干绝俗,光采曜日,如恺比者甚众。”[45]另,曾经做过吏部尚书的任恺被贾充排挤免官后,在家“纵酒耽乐,极滋味以自养”,闻何劭“一日之供以钱二万为限”,很不服气,就以“一食万钱”来压倒他,并以此为“荣耀”。[46]

西晋时期奢靡之风的盛行,既有其社会现实原因,也有更深刻的历史根源。

门阀制度是奢靡之风盛行的社会根源。西晋时门阀士族优越的仕进特权,使其子弟无须学识的成就、治绩的考核、军功的积累,仅凭门第便可轻松入仕。政治上的特权必然带来经济上的特权,在门阀制度之下,大地主土地私有制恶性发展,使社会财富高度集中,为西晋上流社会的奢靡之风提供了物质基础。

从思想文化角度看,西晋时流行的纵欲论和乐生论为门阀士族奢靡之风的盛行提供了理论依据。元康时期的放达派从极端的禁欲主义走向极端的纵欲主义,完全把纵欲当作满足生理需要的乐趣所在,将人的兽性一面发展到极致。当时流行的《列子》一书中的乐生论思想,便是这些放达之士追求荒淫享乐生活的表白:“十年亦死,百年亦死,仁圣亦死,凶愚亦死。生则尧舜,死则腐骨,生则桀纣,死则腐骨,腐骨一矣,敦知其异?且趣当生,奚遑死后。”“丰屋、美服、厚味、姣色,有此四者,何求于外?”如此言论,充斥于《列子》之中。这种纵欲、乐生的消极的人生思想,助长了元康之后官僚士族追求奢靡生活的放达之风的盛行。

西晋门阀制度之下奢靡之风的盛行,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尚,成为普遍贪贿之风赖以存在的社会温床,其结果必然导致西晋政权的灭亡。而这正应验了马克思的一句话:“古代国家灭亡的标志不是生产过剩,而是达到骇人听闻和荒诞无稽的消费过度和疯狂消费。”[47]

(四)儒士抨击时风

王亚南先生在其《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指出:“历史家昌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而西晋时期统治集团奢靡之风的盛行和官吏贪贿的普遍化,更是历史上所罕见的。上层社会追求生活享乐,争富比奢,必然引起金钱崇拜,而致社会风气严重败坏;各级官吏凭借职权贪污纳贿,大肆盘剥百姓,则使阶级矛盾激化,最终必然动摇统治基础。但在这种普遍的贪贿奢靡之陋风下,也还有一些有识之士出淤泥而不染,或著文抨击时风,或上书规谏,针砭时弊,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南阳鲁褒,“好学多问,以贫素自立”,元康(291—299年)之后,“纲纪大坏”,门阀权贵争奢比富,贪贿聚敛,爱钱如命。鲁褒“伤时之贪鄙,乃隐姓名,而著《钱神论》以刺之”,将当时门阀权贵对金钱的无限崇拜和亲热之态,描绘得惟妙惟肖,刻画得淋漓尽致,曰:“钱之为体,有乾坤之象。内则其方,外则其圆……为世神宝。亲之如兄,字曰孔方。失之则贫弱,得之则富昌……钱多者处前,钱少者居后。处前者为君长,在后者为臣仆。君长者来衍而有余,臣仆者穷竭而不足……官尊名显,皆钱所致……由此论之,谓为神物。无德而尊,无势而热。排金门而入紫闼,危可使安,死可使活,贵可使贱,生可使杀。是故,忿争非钱不胜,幽滞非钱不拔;怨仇嫌恨,非钱不解;令闻笑谈,非钱不发。洛中朱衣,当涂之士,爱我家兄,皆无已已,执我之手,抱我终始,凡今之人,唯钱而已。”[48]

一些头脑清醒的臣僚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对当时的官场腐朽和政治黑暗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西晋武帝时,傅玄在一次上书中指出:“窃谓奢侈之费,甚于天灾。”又说:“古者人稠地狭而有储蓄,由于节也;今者土广人稀而患不足,由于奢也。欲时之俭,当诘其奢,奢不具诘,转相高尚。”[49]傅玄之议,可谓一针见血。故刘大杰先生称傅玄是当时“儒家里面最有见识的革新派”,“在当代的儒家中,算是最杰出的人才了”[50]。此评并不为过。淮南相刘颂对当时的官吏贪污、吏治败坏也提出批评:“夫大奸犯政而乱兆庶之罪者,类出富强,而豪者其力足惮,其货足欲,是以官长顾势而顿笔。下吏纵奸,惧所司之不举,则谨密网以罗微罪。使奏劾相接,状似尽公,而挠法不亮固已在其中矣。”[51]

刘毅针对当时中正反持选举用人制度的腐败局面,上疏曰:“今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操人主之威福,夺天朝之权势。爱憎决于心,情伪由于己。公无考校之负,私无告讦之忌。用心百态,求者万端。廉让之风灭,苟且之俗成。天下汹汹,但争品位,不闻推让,窃为圣朝耻之。”[52]并进一步指出九品中正制有八损于政——“事名九品,而于八损”,认为九品之法“伤风败俗,无益于化,古今之失,莫大于此”,主张“罢中正,除九品,弃魏氏之弊法”。

王沈,“少有俊才,出于寒素,不能随俗沈浮,为时豪所抑”,于是作《释时论》,揭露当时的政治丑态:“百辟君子,奕世相生,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肉食继踵于华屋,疏饭袭迹于耨耕。谈名位者以谄媚附势,举高誉者因资而随形。”[53]

中国古代反贪倡廉思想的渊源可追寻至春秋战国之际,后经历代有识之士的不断发展,内容日渐丰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遗产,时刻警醒着世人。傅玄、鲁褒、刘毅、王沈等一些良吏提倡清廉、崇尚节俭、戒绝贪贿的言论,构成了此时反贪文化的重要内容,在西晋统治阶层普遍贪贿奢靡、政治腐败的情况下,虽如漫漫长夜里的一星荧荧烛火,但毕竟也使人们看到了一丝光明和希望。

三、东晋贪污概况

(一)贪污奢靡之风

东晋政权是司马氏在琅邪王氏的拥戴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王氏与司马氏的结合,开启了东晋百年门阀政治的格局[54]。以琅邪王氏为代表的门阀士族与司马氏皇权在权力分配和尊卑名分上已不同于一般君臣关系:皇权依赖于门阀势力而存在,对门阀士族自是极为宽容优待,而门阀士族的势力依托于皇权的保护,也发展到极致。两者之间相互固结的关系,使东晋政权暂时调和了内部的矛盾,得以苟安江左百余年。但在门阀政治之下,东晋政权完全沿袭了西晋弊政。

318年,司马睿即帝位后,大臣熊远就上疏,对东晋沿袭西晋弊政予以揭露:“选官用人,不料实德,惟在白望;不求才干,惟事请托。当官者以治事为俗吏,奉法为苛刻,尽礼为谄谀,从容为高妙,放荡为达士,骄蹇为简雅……又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是以才不济物,奸无所惩。”并惊呼:“若此道不改,求以救乱,难矣!”[55]可见,东晋建国之初,统治集团上层的腐败之风就已非常盛行。

东晋上流社会十分讲究住宅的豪华壮丽,普遍兴造别墅,且相互攀比,蔚然成风。如纪瞻,元帝时“拜侍中,转尚书,上疏谏诤,多所匡益,帝甚嘉其忠烈”,然其宅第却是豪华至极,“立宅于乌衣巷,馆宇崇丽,园池竹木,有足尚玩焉”[56]。名臣谢安“于土山营墅,楼馆林竹甚盛,每携中外子侄往来游集,肴馔亦屡费百金,世颇以此讥焉,而安殊不以屑意”[57]。司马道子则“开东第,筑山穿池,列树竹木,功用巨万”[58]。桓玄当政后,“台馆山池莫不壮丽”,“遣臣佐四出,掘果移竹,不远数千里,百姓佳果美竹无复遗余”[59]。门阀竞造墅宅,必然侵扰百姓,而致民怨,如廷尉张闽“住在小市,将夺左右近宅以广其居,乃私作都门,早闭晏门,人多患之,讼于州府,皆不见省”[60]

上流社会追求奢侈享乐的风尚,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奢靡之风。侈费甚则所入虽丰,仍若不足,统治者为满足自己无穷的享乐欲望,便多方聚敛,贪贿受纳。如殷仲文“以佐命亲贵,厚自封崇,舆马器服,穷极绮丽,后房伎妾数十,丝竹不绝音。性贪吝,多纳货贿,家累千金,常若不足”[61]。司马道子之子元显专权时,京城粮贮殆尽,朝官只能计日领取口粮,“而元显聚敛不已,富过帝室”[62]。周札为名将周处之子,王敦之乱时,他先“开门应敦”,后在内争中遭攻袭,而“札性贪财好色,惟以业产为务。兵至之日,库中有精杖,外白以配兵,札犹惜不与,以弊者给之,其鄙吝如此,故士卒莫为之用”[63]。周札也终至“兵散见杀”。世族王国宝,“少无士操,不修廉隅”,却官至尚书左仆射,“参管朝权”,“贪纵聚敛,不知纪极,后房伎妾以百数,天下珍玩充满其室”[64]

上流社会肆无忌惮的贪贿聚敛之风,造成了东晋时期“力入私门”,“国弊家丰”的状况。东晋一朝除孝武帝即位前后的短短几年之外,国家财力长期处于虚竭状态。故沈约说:“晋纲弛紊,其渐有由。孝武守文于上,化不及下;道子昏德居宗,宪章堕矣。重之以国宝启乱,加之以元显嗣虐……主威不树,臣道专行……编户之命,竭于豪门;王府之蓄,变为私藏。”[65]

(二)送迎之费与恤贫之法

在东晋统治集团上层贪贿之风的影响下,地方官吏的贪贿之风也是惊人的。其集中表现在“送迎”之费与“恤贫”之法的日渐制度化。

东晋之初,丞相、西阁祭酒丁潭上书曰:“今之长吏,迁转既数,有送迎之费。”[66]周一良先生指出:“送故制度,反映当时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强烈,实是豪门大族与政府争夺劳力、荫庇民户的一种方式。此种风气盖渊源于后汉。”[67]西晋惠帝时,司隶校尉傅咸针对当时地方长官任期不满一年就频繁调任的现象,曾上疏说:“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68]可见西晋时“迎送之费”的危害已较严重。至东晋时,“迎新送故”之法进一步发展恶化,并已渐成风尚。州县长官上任,所辖州县有“迎新”之费,除派船马迎接,还为其营造官邸居宅,甚至连生活器物都一应配置。故范宁曾上疏说:“先之室宇,皆为私家,后来新官,复应修立。此为弊也,胡可胜言!”[69]州县长官离任之时,所辖州县则又有大笔“送故”之费馈赠,数目惊人,动辙以百万计。更有“送兵”“送吏”者,“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70]。送故迎新之费使政府有限的财力资源流入私门,既破坏了生产,又败坏了吏治,更使政府财政更加虚竭。故时余姚郡主簿虞预上书,痛陈其弊:“自顷长吏轻多去来,送故迎新,交错道路。受迎者唯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唯恨吏卒之常少。穷奢竭费谓之忠义,省烦从简呼为薄俗,转相放效,流而不反,虽有常防,莫肯遵修。加以王途未夷,所在停滞,送者经年,永失播植。一夫不耕,十夫无食,况转百数,所妨不訾。”[71]

东晋政权在“送迎”之外,又有“恤贫”之法。范宁曾上书陈时政曰:“守宰之任,宜得清平之人。顷者选举,惟以恤贫为先,虽制有六年,而富足便退。”[72]“恤贫”,即是政府为士族官僚提供的一个做地方官以贪污聚财的机会。东晋考课曾将“三考”改为“二考”,即六年考绩,决定升迁。但因为任地方官有数目惊人的“迎送”之费,获利甚丰,所以士族高门便以家贫为托,求为州县,以便贪贿。而政府极力保护士族利益,选官考绩,不求清平守宰治理地方,“惟以恤贫为先”,以满足士族高门之无尽贪欲。如《晋书·王述传》载:“初,述家贫,求试宛陵令,颇受赠遗,而修家具,为州司所检,有一千三百条。王导使谓之曰:‘名父之子不患无禄,屈临小县,甚不宜耳。’述答曰:‘足当自止。’”王述为士族高门,求为宛陵令,目的只是为贪贿求富。州司所检,罪至一千三百条,可见其贪贿之盛。但难能的是,王述尚能“足当自止”,“后履居州郡,清洁绝伦,禄赐皆散之亲故,宅宇旧物不革于昔,始为当时所叹”[73]。王述贪污而有限度,一时传为美谈,则东晋“恤贫”之下,贪污而无限者不知几多矣!

(三)政府对贪贿行为的宽容

东晋初年,王导提出“镇之以静”,这是东晋一朝治国思想的集中体现,后来的桓温、谢安也继承了这一思想。“镇之以静”政策的制定,在东晋王朝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都很尖锐的国情之下,是合乎时宜的。从其执行的效果看,它调和和安定了统治集团内部,有利于对付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军事进攻。但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表现出负面的作用和影响,并集中体现在政府对门阀士族的笼络,尤其是对其贪贿行为的极其宽容和放纵上。

《世说新语·规箴篇》“王丞相为扬州”条云:“王丞相为扬州,遣八部从事之职。顾和时为下传还,同时俱见。诸从事各奏二千石官长得失,至和独无言。王问顾曰:‘卿何所闻?’答曰:‘明公作辅,宁使网漏吞舟,何缘采听风闻,以为察察之政?’丞相咨嗟称佳,诸从事自视缺然也。”又《晋书》卷七八《孔愉传》载,尚书左仆射孔愉上表陈时政“奸吏擅威,暴人肆虐”,而“王导闻而非之,于都坐谓愉曰:‘君言奸吏擅威,暴人肆虐,为患是谁?’愉欲大论朝廷得失,陆玩抑之乃止。……其守正如此。由是为导所衔。”顾和批评王导不应对官吏“察察为政”,他“咨嗟称佳”,深表赞赏;孔愉指责时政“奸吏擅威,暴人肆虐”,王导则大为不满。可见,在“镇之以静”政策之下,王导是主张对大族豪强宽容和放纵的。王述求为宛陵令,贪污违法,王导仅是微言责之;羊聃为庐陵太守,滥杀无辜二百余人,成帝都以为该死,王导却委曲陈情,保全羊聃[74];更有为使士族权贵有更多的“恤贫”贪污机会,而滥设郡县,以至于有“不满五千户”的郡,“不满千户”的县,官僚机构日益庞大,吏治腐败自不待言。这些都说明了东晋政府对官员贪贿违法行为的宽容甚至是怂恿。在此保护伞之下,贪污受贿之风自然是大行其道了。

(四)凤毛麟角的循吏

在东晋统治集团普遍奢靡贪贿的风气下,也出现了一些俭朴廉正的良吏,他们身体力行,不流于习俗,以其清廉风范而得以彪炳史册,为后人所传颂。

东晋时“送故”的人力、物力耗费尤为惊人,造成了东晋财源的大量流失。鉴于“送故”之法的危害,虞预、范宁等曾建议建立一定的制度加以限制,但均未能付诸实行。而邓攸等官吏则以拒绝接受“送故”之费来表示对此风的反对。《晋书》卷九〇《良吏传》载,有“中兴良守”之誉的邓攸从吴郡太守离任时,“郡常有送迎钱数百万,攸去郡,不受一钱”。孔愉,居公守正,温峤盛赞他“能持古人之节,岁寒不凋者,唯君一人耳”。他从会稽内史离任时,“送资数百万,悉无所取”,临终时还“遗令敛以时服,乡邑义赗,一不得受”[75]。陆纳,“少有清操,贞厉绝俗”,咸安(371—372年)年间,他由吴兴太守调任左民尚书,离郡之际,下属问“宜装几船?纳曰:‘私奴装粮食来,无所复须也。’临发,止有被袱而已,其余并封以还官”[76]。邓攸、孔愉、陆纳皆为当世良臣,因能拒贿而为史家所称颂。但在东晋“迎新送故”之法盛行之下,此三者之能拒贿也属凤毛麟角,仅为特例,而史家对他们的称颂恰好反衬出当时一般官员所得“迎新送故”资财数量的惊人。

东晋时期,最为后人所称颂的廉吏便是吴隐之。吴隐之素有清俭廉洁的名声,从官多年,“勤苦同于贫庶”。他曾任晋陵太守,“在郡清俭,妻自负薪”。甚至于女儿出嫁时,他连最简易的婚礼都操办不起,只好将家中的狗卖掉,筹资嫁女。隆安(397—401年)年中,吴隐之被任命为广州刺史。广州当时经济富庶,“包带山海,珍异所出,一箧之宝,可资数也”,但吏治败坏,“前后刺史皆多黩货”。朝廷欲革岭南贪鄙之风,故遣为官素有清名的吴隐之前往治理。吴隐之上任途中,经过石门,遇泉水称“贪泉”,据说凡饮“贪泉”水者,便会“怀无厌之欲”,丧失情操,变得贪婪成性。吴隐之自信廉德之节不渝,“乃至泉所,酌而饮之”,并赋诗说:“古人云此水,一歃怀千金。试使夷齐饮,终当不易心。”廉洁奉公之志,溢于言表。

到任后,吴隐之便革奢务俭,力矫岭南官场贪赃渎职的积弊,并以身作则,力倡节俭,“常食不过菜及干鱼而已,帷帐器服皆付库外”。由于吴隐之能率先正己,厉行廉节,杜绝赃贿,属僚佐吏也能收敛贪渎风气,岭南吏治得以整饬。元兴(402—404年)初,安帝特颁诏嘉奖,称赞吴隐之“孝友过人,禄均九族,菲己洁素,俭愈鱼飧。夫处可欲之地,而能不改其操,享惟错之富,而家人不易其服,革奢务啬,南域改观”。当其从岭南返回京师时,“归舟之日,装无余资”。至京师后,“数亩小宅,篱垣仄陋,内外茅屋六间,不容妻子”[77]。和那些贪赃奢侈的官吏相比,吴隐之一生的生活是非常清贫的,但他节俭清廉、率先垂范的令德懿行却永载史册,受到世人的景仰。初唐四杰王勃名作《滕王阁序》中有“酌贪泉而觉爽”句,便是赞颂这位东晋甚至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少见的清官的。

四、十六国政权的反贪机制及实践

(一)监察机制及运作

西晋政权灭亡后,在北方地区,各少数民族贵族在各族人民反晋斗争过程中,纷纷在中原地区建立政权。这些少数民族原来均处于比较落后的部落军事统治的社会发展水平上,在进入中原建立政权后,适应于统治区比较成熟的封建文明,其政权也具有封建统治的一面。在他们接受新的汉族封建文明并以之推进自身封建化改革时,建立和强化法制便成为这些少数民族政权加强自身统治的一项要务。

十六国时期的监察和法制建设虽然因政权的不断建立和更替以及封建化程度的不一而在整体上处于混乱不一的状态,但在各个区域的局部都有了植根和发展。

十六国初期,前赵、后赵国家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沿袭了魏晋遗规,监察体制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前赵曾设御史大夫,后赵设御史中丞。其职掌较魏晋御史又有所扩大,增添了司法方面的一些权力,可直接行逮捕、处置之事,反映了前赵、后赵政权以加强监察来巩固统治的变革精神。前赵、后赵政权在从原来落后的军事统治向封建统治转化的过程中,法制建设虽然是其薄弱环节,但监察制度的加强和统治者对吏治的重视,如石勒时曾奖励清廉,严刑惩罚贪官污吏;石虎尽管统治残暴,但在初期“豪戚侵恣,贿托公行”的情况下,也能“擢殿中御史李矩为御史中丞,特亲任之。自此百僚震慑,州郡肃然”[78],使其基本上维持了吏治的秩序。但毕竟法制薄弱,仅靠“人治”,就使监察对于君主便有着很强的依附性,政随君移的情况使监察的运作缺乏一贯性。到石虎统治后期,统治日益残暴,人昏政荒,御史也“因之擅作威福”,助纣为虐,成为石虎暴政的具体执行者,监察也就随之被破坏。

在十六国中,前燕与北燕对监察制度的建设也比较重视。前燕曾以曹默为御史中丞,慕容儁在位时,任命其弟、吴王慕容垂为司隶校尉,以宗室为监察官,可见其对监察之重视。慕容垂多方检校,使“王公以下,莫不屏迹”[79]。到慕容德统治时,“昌言竞进,朝多直士”[80]。北燕政权也建御史台,名曰兰台。北燕主冯跋曾下诏:“守宰当垂仁惠,无得侵害百姓,兰台都官明加澄察。”要求官吏勤心政事,惠利百姓,禁止贪贿违法之事。由于前燕和北燕政权都能重视监察,支持监察官的执法活动,使其监察机制的运作较为顺达,故其吏治比较清明,社会较为安定,有利于封建集权的加强。

与十六国其他政权相比,前秦的监察体制是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其监察机构的设置完全接受了魏晋的格式,中央监察机关设御史台和司隶校尉,职司台内监察的尚书左丞亦同时设立。公元357年苻坚即位后,在汉族人王猛的悉心辅佐下,强化法治,厉行改革。针对当时豪强权贵横行不法的情况,邓羌、王猛等人严加整肃。时邓羌为御史中丞,性鲠不挠,与中书令王猛“协规齐志,数旬之间,贵戚强豪诛死者二十余人。于是百僚震肃,豪右屏气,路不拾遗,风化大行”。苻坚对此大加赞赏,感慨而言:“吾今始知天下之有法也。”由于苻坚对监察官的积极支持,前秦的监察制度在实践运作中权力大大加强,自皇帝以下各官无所不纠,执法不避亲贵,无论宗室近戚、勋旧重臣,只要违法,必受处置。如建元(365—385年)年间,李柔任御史中丞,奏劾苻坚之子苻丕围襄阳久战无功。苻坚首先对李柔的奏劾予以肯定,然后赐剑苻丕说:“来春不捷者,汝可自裁,不足复持面见吾也。”[81]以示惩戒。苻坚在任用监察官执行日常监察的同时,还常派御史为“绣衣使者”,循行四方以整治不法。

前秦司隶校尉的职权较魏晋更为扩展,在职掌范围上没有了魏晋时“皇太子以下”的限制,并具有更大的司法权,可以随纠随判,就地正法,因而成为前秦时期中央最重要的监察机关,司隶的人选也就更为慎重。建元七年(371年),苻坚诏曰:“司隶校尉,董牧皇畿,吏责甚重。”故吕婆之后,司隶之职长期由重臣王猛担任。

苻坚即位之初,国内“豪右纵横,劫盗公斥”,天下离心,政局十分混乱。后经强化法制,厉行监察,使君主与监察机器相当调谐,取得了迅速澄清吏治的成效,并出现“兵强国富,垂及升平”,“吴陇清安,百姓丰乐”的情景,为后来前秦统一北方创造了条件。监察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二)选官用人制度

相对于两晋政权选官和吏治腐败的情况,北方十六国中的一些政权的选官和吏治却呈现出另外一番景象。

前凉、西凉和北燕政权,是由汉族地方官建立的,所以在其统治过程中,都尽力恢复或继续中原政权传统的选官方法。

前凉张轨“家在孝廉,以儒学显”,故在治理凉州过程中,一方面对地方上“寇盗纵横"的情况予以整治,另一方面则倡明儒学,求取贤才,教化吏政。他曾“令有司可推详立州已来清贞德素,嘉遁遗荣;高才硕学,著述经史;临危殉义,杀身为群;忠谦而婴祸,专对而释患;权智雄勇,为时除难;谄佞误主,伤陷忠贤;具状以闻。州中父老莫不相庆”[82]。由张轨发端,其后继者都相当重视选举贤才为官,从而使“凉州自张氏以来,号为多士”[83]。胡三省亦评价说:“永嘉之乱,中州人士避地河西,张氏礼而用之,子孙相承。衣冠不坠,故凉州号为多士。”前凉倡明儒学、求取贤才的方针,使河西地区成为十六国割据混战之时汉族先进文化的据点,在历史上有相当深远的影响。

西州大姓李暠创建的西凉,也颇为重视选取贤才以充实统治机构。北燕冯跋选举时同样比较注重现实才能,还针对战乱中“后生无庠序之教”的情况下诏书:“可营建太学,以长氏刘轩,营丘张炽,成周翟崇为博士郎中,简二千石以下子弟年十五以上教之。”

后赵和前秦是十六国中立国时间较长、控制范围较广的政权,由于统治者善于借鉴中原政权的先进制度,因而选官用人制度大都比较完备,有效地遏制了贪污之风,吏治也比较清明。

后赵的建立者羯族人石勒,虽不能读书识字,但聪明而有才略,又善于借鉴历史经验,“虽在军旅,常令儒生读史书而听之,每以其意论古帝王善恶”[84],后引颇具才略识见的汉族人张宾为谋主,多方改革,力图振兴。他设立学校,以汉族人为五经博士,培养教育后赵文武官吏子弟,还“令群僚及州郡岁各举秀才、至孝、廉清、贤良、直言、武勇之士各一人”,到公元326年,“始立秀、孝试经之制”[85],确立了用经学考试秀才、至孝的制度。经过石勒的改革,后赵建立了比较具体、规范的选官制度,从而使后赵政权在他统治时期,吏治清明,国力也比较强盛。

前秦苻坚在汉族人王猛的辅佐之下,也非常重视选官用人在巩固统治中的作用。苻坚即位之初就设立学校,后又广修学宫,“其有学为通儒,才堪干事,清修廉直,孝悌力田者皆旌表之”[86]。他还亲自巡查太学,加以督促,从而使前秦政权中儒学盛行,选官举才工作走上正轨,为前秦政权选拔出许多为官清廉而又颇有才干的统治人才,也为后来前秦完成统一北方大业奠定了基础。

十六国时期是一个政权林立、分裂混战的时代,入主中原并建立政权的大多为少数民族贵族,其原来的社会统治方式远远落后于中原的封建文明。但当我们纵观这一历史时,却发现其中相当一些政权的吏治较之西晋后期和东晋王朝要清明。究其原因,分裂中的积极因素当然不是由分裂本身所带来的,而是在分裂对峙的局势下,各政权都面临着外部敌国的强大压力,生存的危机迫使各国统治者吸取中原先进文明,厉行改革,以求自身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这是此时监察和选官制度建设为统治者所重视,并在实际运作中得以良好执行的根本原因。

[1] 《晋书》卷三〇《刑法志 》。

[2] 《晋书》卷三〇《刑法志 》。

[3] 《晋书》卷三《武帝纪 》。

[4] 《晋书》卷三〇《刑法志 》。

[5] 《资治通鉴》卷七九《武帝泰始四年 》。

[6] 《晋书》卷三《武帝纪 》。

[7] 《晋书》卷四七《傅咸传 》。

[8] 《北堂书钞》卷六〇注引傅咸《答辛旷诗序 》。

[9] 以上并见《晋书》卷三《武帝纪 》。

[10] 《晋书》卷四五《侯史光传 》。

[11] 《晋书》卷四一《李熹传 》。

[12] 《晋书》卷四七《傅咸传 》。

[13] 《太平御览》卷二一三“左丞”条 。

[14]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 》。

[15]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 》。

[16] 《晋书》卷五八《周处传 》。

[17] 《北堂书钞》卷六〇注引《傅咸传 》。

[18] 《晋书》卷六〇《张辅传 》。

[19] 《资治通鉴》卷七九《晋武帝泰始三年 》。

[20] 《晋书》卷九三《羊琇传 》。

[21] 《晋书》卷六《元帝纪 》。

[22] 《通典·职官六 》。

[23] 《资治通鉴》卷一〇三《简文帝咸安元年 》。

[24] 《晋书》卷三四《杜预传 》。

[25] 《晋书》卷三四《杜预传 》。

[26] 《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

[27] 《资治通鉴》卷七九《晋武帝泰始四年 》。

[28] 《晋书》卷七七《诸葛恢传 》。

[29] 《晋书》卷九〇《良吏·邓攸传 》。

[30] 《通典:选举二 》。

[31] 《通典:选举二 》。

[32] 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

[33] 《晋书》卷四八《段灼传 》。

[34]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 》。

[35] 《晋书·郑袤传 》。

[36] 《册府元龟·卿监部·贪冒 》。

[37] 以上并见《晋书》卷三四《杜预传 》。

[38] 《晋书》卷三《武帝纪 》。

[39]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 》。

[40] 《世说新语》下卷下《俭啬》注引《晋阳秋 》。

[41] 《初学记》卷一八《人部·富》引王隐《晋书 》。

[42] 《晋书》卷四五《和峤传 》。

[43] 《晋书》卷四二《王诨传附子济传 》。

[44] 《晋书》卷三三《石苞传 》。

[45] 《晋书》卷三三《石苞传 》。

[46] 《晋书》卷四五《任恺传 》。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第424页 。

[48] 《晋书》卷九四《鲁褒传 》。

[49] 《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

[50] 《魏晋思想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80—81页 。

[51] 《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

[52]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 》。

[53] 《晋书》卷九二《王沈传 》。

[54] 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

[55] 《资治通鉴》卷九〇《晋元帝大兴元年 》。

[56] 《晋书》卷六八《纪瞻传 》。

[57] 《晋书》卷七九《谢安传 》。

[58] 《晋书》卷六四《司马道子传 》。

[59] 《晋书》卷九九《桓玄传 》。

[60] 《晋书》卷六八《顾荣传 》。

[61] 《晋书》卷九九《桓玄传 》。

[62] 《晋书》卷六四《司马元显传 》。

[63] 《晋书》卷五八《周札传 》。

[64] 《晋书》卷七五《王国宝传 》。

[65] 《宋书》卷四二《王弘传 》。

[66] 《晋书》卷七八《丁潭传 》。

[67] 《魏晋南北朝史札记·晋书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2页 。

[68] 《晋书》卷四三《王戎传 》。

[69] 《晋书》卷七五《范宁传 》。

[70] 《晋书》卷七五《范宁传 》。

[71] 《晋书》卷八二《虞预传 》。

[72] 《晋书》卷七五《范宁传 》。

[73] 《晋书》卷七五《王述传 》。

[74] 《晋书》卷四八《羊聃传 》。

[75] 《晋书》卷七八《孔愉传 》。

[76] 《晋书》卷七七《陆纳传 》。

[77] 以上并见《晋书》卷九〇《吴隐之传 》。

[78] 《晋书》卷一〇六《石季龙载记上 》。

[79] 《十六国春秋辑补》卷四二《慕容垂传 》。

[80] 《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 》。

[81] 以上见《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上 》。

[82] 《晋书》卷八六《张轨传 》。

[83] 《资治通鉴》卷一二三《刘宋文帝元嘉十六年 》。

[84] 《晋书》卷一〇五《石勒载记下 》。

[85] 《晋书》卷一〇五《石勒载记下 》。

[86] 《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