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三国
一、三国的监察机制及其运作
自公元220年曹丕代汉到公元265年司马炎代魏,是中国历史上魏、蜀、吴三国鼎立的时代。三国鼎立局面的出现,完全打破了自秦汉以来所形成的统一国家的外貌,使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皇权至上的政治制度出现了严重的裂变,门阀世族操纵朝政,以政治势力之间的平衡为基础的格局取代了昔日皇权的独尊。这就决定了作为封建国家机器中的监控与纠偏系统的监察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既然秦汉以来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那么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在秦汉基础之上仍有所发展。
(一)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曹魏的监察制度的设置始于曹魏政权的建立,当时曹操统一了北方,基本控制了西北地区,孙、刘也都建成了较为稳固的统治区域。曹操要稳固统治,结束三国鼎峙局面,重建一统大业,政权建设的作用已不亚于军事谋划。建安十八年(公元213年),曹操晋升为魏公,改用西汉旧制,“置丞相以下群卿百僚,皆如汉初诸侯王之制”[1],以保持权力的集中,使政治体制适应曹氏专权的需要。
曹魏设置的监察制度仍将重心放在御史机构。最先设置的是御史中丞。[2]建安末年还设立过督军御史中丞,但为临时设置,未成定制。[3]御史大夫之职起初由郎中令代为行使[4],至建安二十二年(公元217年)才正式成为定职。[5]侍御史的设立时间史无明确记载,但从鲍勋在延康元年(220年)以前曾“拜侍御史”[6]以及曹丕禅代时有侍御史郑浑、羊秘、武周等人进言[7],可知延康元年曹操去世之前,监察机构中已设有此官职。
曹魏的监察制度在曹操时尚处于草创阶段,此时的御史机构还未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其监察仍是行政系统内的监察,还带有一点儿行政机关的尾巴。到黄初元年(公元220年)曹丕代汉称帝后,才对御史机构做了进一步调整。曹丕统治时期,尚书台、中书省、侍中三种机构已经独立并参与决策,这些机构原都隶属于少府。少府作为秦汉九卿之一,原是朝廷二级官,自尚书一出,九卿听命,少府的地位无疑降了一级。中书、侍中显赫之后,尚书台成为执行机构,九卿地位再次下降。少府的地位明显跌落,监察系统仍委属其下便显得极不相称,于是御史台终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直接受皇帝控制、只对皇帝负责的体制独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脱离少府,构成了一个超然于行政之外的新的监察体制,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
曹魏的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最高长官,兼行宫省事,故曹丕代汉不久,在黄初初年曾一度改御史中丞为宫正。《三国志·魏书·鲍勋传》载:“黄初四年,尚书令陈群、仆射司马宣王并举勋为宫正,宫正即御史中丞也。帝不得已而用之,百僚严惮,罔不肃然。”但不久又将宫正恢复为御史中丞。考自建安十八年(213年)始,相继任御史中丞之职者有十五人:陈群、崔林、徐宣、司马懿、鲍勋、荀俣、徐庶、诸葛诞、杜恕、鲁芝、钟毓、□龄、陈骞、李熹、石鉴。
御史中丞之下,置治书侍御史二人。治书侍御史于汉时掌法律,以是非谳事,是御史台内的审案官,此职责曹魏时依然沿用,但其地位比汉代较高,实际已相当于中丞之副贰。又设治书执法,掌奏劾。据《晋书·职官志》载:“及魏,又置治书执法,掌奏劾,而治书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可知治书执法的职能唯在“奏劾”,并且它的地位明确地在一般御史之上。治书执法之职的添设,使监察机构中增加了一个积极弹纠的层面,扩大了监察的深度和广度。
曹魏御史台机构中还设侍御史八人,《宋书·百官志》载:“魏置御史八人,有治书曹,掌度支运,课第曹,掌考课,不知其余曹也。”仅就可知的两曹情况,已反映出曹魏御史深入部门监督的趋势。《二十五史补编》还记有:“魏三台五都各侍御史一人。”三台为尚书台、侍节台、谒者台,五都为长安、谯、许都、邺、洛阳。三台五都侍御史是御史台派到其他中央政府机构和特定地方政府的官员,说明曹魏监察的触角已伸向了财政、人事、军事等各个中央统治权亟须加强控制的要害领域。曹魏监察制度的变革,以渗入部门内部专事专案的精神发展了侍御史的组织规模和性能。
殿中侍御史二人为曹魏时创设。《晋书·职官志》载:“魏兰台遣二御史居殿中,伺察非法,即其始也。”每逢朝会之时,殿中侍御史端坐殿旁,随时准备奏举不法。其设置,一方面加强了殿内的纠察,另一方面也有“震肃百官”以壮皇威的作用。
曹魏的御史台是中央专职的监察机关,但不是唯一的机关,司隶校尉和尚书左丞也都有监察权。
司隶一职,素有治吏威名。曹魏时司隶校尉的职权在两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势力扩大。东汉末年,曹操曾亲领过司隶校尉之职。《通典·职官十四》记载:“及魏晋乃以京辅所部定名置司州,以司隶校尉统之。”朝会之时,“司隶于端门外坐在诸卿上绝席,其入殿按本品秩在诸卿下不绝席。”这是东汉时司隶校尉作为“三独坐”之一的特殊地位的继续,也是其握有监察大权之缘故。建安十八年(213年),曹操省并州郡,撤销司隶校尉建制。黄初元年(220年),文帝曹丕复旧。与御史台不同者,司隶校尉同时又是地方长官,统领京师所在州,称为司州,因此其监察对象又包括司州之内的地方官员。
尚书左丞,东汉时“总典台中纲纪,无所不统”[8],没有监察权;曹操时属下设司直,职司监察。司直也是西汉旧职,汉武帝初设时,“掌左丞相举不法”,为丞相属官,后改属司空。[9]曹操在建安十年(205年)之前曾任杜畿为司空司直,[10]建安十三年(208年)东汉重设丞相后,司直一职没有撤销,一直保留到建安末年。[11]曹丕称帝后不设丞相,尚书台出居外朝成为行政中枢,地位更加重要,机构规模进一步扩大。且从曹魏政权整个中央政府体制看,分权是基本原则,不仅行政权需要分散到不同机构,监察权同样需要分散到不同机构,于是省内监察的要求随之提高。在此局势下,曹丕以其属官尚书左丞取代丞相司直执掌行政系统的监察权,左丞担起了更重的监察职责:“主台内禁令,宗庙祠祀,朝仪礼制,选用置吏、急假,兼纠弹之事。”[12]尚书左丞与御史中丞一样,在东汉时同为少府属官,曹魏以后才脱离宫廷机构,成为政府机关的官员。
曹魏中央监察机构中还设有一个特殊的监察官——校事。《三国志·魏书·程晓传》中有详细记载:
晓,嘉平中为黄门侍郎。时校事放横,晓上疏曰:“……昔武皇帝大业草创,众官未备,而军旅勤苦,民心不安,乃有小罪,不可不察,故置校事,取其一切耳,然检御有方,不至纵恣也。此霸世之权宜,非帝王之正典。其后渐蒙见任,复为疾病,转相因仍,莫正其本。遂令上察宫庙,下摄众司,官无局业,职无分限,随意任情,唯心所适。法造于笔端,不依科诏;狱成于门下,不顾覆讯。其选官属,以谨慎为粗疏,以为贤能。其治事,以刻暴为公严,以循理为怯弱。外则托天威以为声势,内则聚群奸以为腹心。大臣耻与分势,含忍而不言,小人畏其锋芒,郁结而无告。……今外有公卿将校总统诸署,内有侍中尚书综理万机。司隶校尉督察京辇,御史中丞董摄宫殿,皆高选贤才以充其职,申明科诏以督其违。若此诸贤犹不足任,校事小吏,益不可信。若此诸贤各思尽忠,校事区区,亦复无益。若更高选国士以为校事,则是中丞司隶重增一官耳……”于是遂罢校事官。
曹魏校事设置的时间当在建安初年曹操当权之际,时“军旅勤苦,民心不安”,“天下草创,多不奉法”[13],为防止军心、民心浮动,曹操置校事以加强对群下的伺察和纠举。《太平御览》卷二四一引《魏略》云:“抚军都尉,秩比二千石,本校事官。始太祖欲广耳目,使卢洪、赵达二人主刺举,洪、达多所陷入,故于时军中为之语曰:‘不畏曹公,但畏卢洪;卢洪尚可,赵达杀我。’”曹操设置校事的目的于此可见,亦可知曹魏校事设置之初,确实在军中产生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校事之外,曹操还设置了刺奸之职,与校事同司察纠。《三国志·魏书·孙礼传》云:“太祖平幽州,召为司空军谋掾。初丧乱时,礼与母相失,同郡马台求得礼母,礼推家财尽以与台。台后坐法当死,礼私导令逾狱自首,既而曰:‘臣无逃亡之义。’径诣刺奸主簿温恢。”又同书《高柔传》载:“(柔从兄)高干既降,顷之以并州叛。柔自归太祖,太祖欲因事诛之,以为刺奸令史;处法允当,狱无留滞,辟为丞相仓曹属。”可见校事和刺奸的设置及权力的日渐膨胀,遂使傀儡汉廷之御史台形同虚设。
曹魏设置校事制度,一直遭到门阀士族官僚们的反对。《三国志·魏书·高柔传》曰:“时置校事卢洪、赵达等,使察群下,柔谏曰:‘设官分职,各有所司。今置校事,既非居上信下之旨。又达等数以憎爱擅作威福,宜检治之。’”群臣对设置校事的激烈反对,也曾迫使曹操不得不诛杀赵达等,但却并未就此废除校事制度。曹丕代汉后,校事反而成为正式的监察官,“上察宫庙,下摄众司”,权力极大。直到后来,有些校事利用职权挟私报复,贪污受贿,作威作福,给门阀士族以攻击的口实,加之以司马氏为代表的门阀士族逐渐掌握了朝政大权,于是在程晓力言废除校事后,校事制度终于废弃。
监察机构是国家机器自我调节的部分,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精神,在反贪倡廉的实践中,通过打击危害国家长远利益的贪官污吏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但在门阀士族势力兴盛的三国时期,拥有诸多特权并具分割皇权特征的门阀士族本身难以承担此重任,于是曹操不得不起用出身寒微、地位低下而有能力之人。校事官虽本身地位较低,但从其诞生之际便打上了天子亲信和军事执法官的烙印。在其初设时它只是一种适应战事监察的职务,转而被引入朝中后,更成为凌驾于百官之上的特殊监察官,职掌甚至超越了其他所有的监察官。它既能轻易地“奏按丞相”,又有深入督察行政的权力。但校事没有正式机构,因此不受法律对机构的约束;又因其皇帝亲信的身份而具有法外行使权力的可能。也就是说,校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执行法律,因此在维护法律的同时又难免破坏法律。事实上,校事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没有任何程序的约束,它的破坏作用已淹没了它的执法意义。曹魏时期高柔、何曾、程晓等人对校事的指责也集中在这一点上。[14]但校事制度在皇权的支持之下,虽一再遭到门阀士族官僚的激烈反对,仍能顽强地坚持存在了近半个世纪,对此,曹操在对大臣的无奈托词中亦道破天机:“要能刺举而办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昔叔孙通用群盗,良有以也。”由此可知,校事的活动并非仅仅是“霸世之权宜”,而是曹操精心设计、创置的一种身兼私臣、酷吏、军司三方面性能的新型监察官,以使其更有效地操纵监察,控制百官。
校事作为君主工具的典型代表,其设置有利于皇帝的集权,也确实对加强法律监督、打击贪官污吏发挥了一定作用,如“校事刘慈等,自黄初数年间,举吏民奸罪以万数”[15],但以这种方式强化法治必然要付出法治在另一方面被破坏的代价,因此对于维护国家法制而言并不可取。曹魏时期在皇权对门阀势力尚能保持优势并对校事亦能检御有方、不至纵恣时,士族势力惮于皇威,敢怒而不敢言,校事也未造成太大的危害,但这一平衡完全维系于皇权。曹魏后期皇权衰落,校事也随之被取消。
综上所述,曹魏监察制度经曹操草创,到曹丕之后,基本形成定制,其中央监察系统分为四个子系统——御史台、尚书左丞、司隶校尉和校事,但这并非是一曲和谐的四重奏,而是一个环环缠绕、错综复杂的连环套,四个子系统之间并不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在监察对象、范围、权限和行使职权的方式以及与国家最高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相互重合多于相互衔接。在监察对象上,御史台专掌察举非法,既包括全部政府机构,又兼管宫廷机构,还负责对特定地方政府的直接监察;尚书左丞的监察对象主要在尚书台内,行台内监察,包括五曹尚书、二尚书仆射和尚书令,即所谓“得弹奏八座”[16];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监察对象较御史台也仅少了宫廷部分;校事在初设置时“使察群下”,职责已难界定,曹丕代汉之后,校事权力益加膨胀,皇帝以下皆为其监察对象。经过比较后可以看出,除尚书左丞以外,其他三个机构基本上是完全重合的,可见机构的分立并非出于分工的需要,而是曹魏政体分权制衡精神的体现。在监察权限上,中央监察系统只能察举而不能处理,更不能定罪,也就是说只有制约权和起诉权,而审判权与裁决权归廷尉掌握。高柔为廷尉时,校事告发刘龟,仍需魏明帝收龟付高柔拷掠即为一证。[17]因此,曹魏的中央监察制度尽管设立了四重机构,但就其权力的运行而言仍是处在同一层面,这使得监察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制止所有的违法行为。
与曹魏较为系统完备的中央监察体制相比,吴、蜀两国的监察制度则较为简略,其职官设置概亦承汉制,《晋书·职官志》载:“孙吴、刘蜀多依汉制,虽复临时命氏,而无添旧章。”蜀国的御史台情况史料记载缺乏,仅《三国志·蜀书·向朗传》有“(向朗)子条嗣,景耀中为御史中丞”等语。吴国的御史台最高长官也由御史中丞担任,亦谓中执法、左执法。《历代职官表》卷一八云:“至吴之中执法、左执法,其职较崇,当亦即中丞之改名也。”孙权时,尚书仆射是仪曾“复拜侍中、中执法,平诸官事、领辞讼如旧”[18]。孙皓初年,选曹尚书兼太子少傅薛综子薛莹为左执法。[19]吴御史台还设有侍御史、监农御史、督军御史等。
地方监察一直是三国监察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年)改刺史为州牧[20],使原来作为监察地方官员的州刺史的职掌范围发生变化,主要是增加了领兵权和行政权。建安时期,州从监察区演化成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州刺史的监察权由中央派出的性质变为地方行政权的附属,其主要职责已不是监察,而是作为直接隶属于擅政的曹操的亲信守土治民、征伐异己,替曹操经营基业,于是西汉以来御史中丞外督州刺史的制度因此中断。曹丕即位后,力图通过恢复西汉旧制、振兴刺史来扭转其业久废的局面。时贾逵出任豫州刺史,“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皆举奏免之”。曹丕借此颁诏:“逵真刺史矣,布告天下,当以豫州为法。”[21]希望将贾逵之做法颁行全国,予以推广。但当时地方士族势力方兴未艾,刺史执掌军政大权之地位已成定型,曹丕的努力并未能如愿,这从后来夏侯玄、杜恕二人对州刺史制度的议论便可证实。[22]曹魏对地方的监察也只能维持在“刺史职存,则监察不废”[23]的水平,形成中央监察系统对地方监察的弱控制。
(二)谏官机制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后汉书·献帝纪》注引《汉官仪》:“侍中……本秦丞相史,往来殿中,故谓之侍中。”侍中属近密之职,史书中常以“亲密”“亲近”“左右”“心腹”和“侍帷幄”等字样来形容侍中。《太平御览》卷二一九“侍中”条引应劭《汉官》言:“侍中便蕃左右,与帝升降,卒思近对,拾遗补阙,百僚之中,莫密于兹。”侍中作为皇帝身边的亲近之臣,侍从皇帝左右,出入宫廷,成为沟通君主与群臣百官之间的桥梁,地位渐形贵重。汉灵帝熹平六年(177年),建侍中寺,意味着侍中、黄门侍郎的职掌出现了重大变化。如《后汉书·百官三》注引《献帝起居注》所言:“帝初即位,初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员各六人,出入禁中,近侍帷幄,省尚书事。”侍中由生活上伺应杂事,学术上充当顾问,政治上泛泛地参与谋议或谏诤,发展到固定的、具体的“省尚书事”。此制为曹魏及吴、蜀沿用,并进一步加以发展,特别是曹魏侍中在政治上所起的主要作用,并不在于省尚书事,而在于侍从左右并参与谋划和谏诤。《三国志·魏书·辛毗传》中记载了一则典型材料:
辛毗于魏文帝曹丕时拜为侍中,“帝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时连蝗民饥,群司以为不可,而帝意甚盛。毗与朝臣俱求见,帝知其欲谏,作色以见之,皆莫敢言。毗曰:‘陛下欲徙士家,其计安出?’帝曰:‘卿谓我徙之非邪?’毗曰:‘诚以为非也。’帝曰:‘吾不与卿共议也。’毗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之左右,厕之谋议之官,安得不与臣议邪!臣所言非私也,乃社稷之虑也,安得怒臣!’帝不答,起入内;毗随而引起裾,帝遂奋衣不还,良久乃出,曰:‘佐治(辛毗字),卿持我何太急邪?’毗曰:‘今徙既失民心,又无以食也’。帝遂徙其半”。
辛毗直言规谏,文帝先怒而后从之,这段史料形象化地反映了作为“谋议之官”的侍中侍从左右、参与谋议、直言谏诤的目的、效果与情况。曹魏时,侍中寺中具有谏官性质的属官有:给事黄门侍郎四人,掌侍从左右,规谏政治得失;散骑常侍四人,三品,掌规谏,帝出则参乘骑从;给事中,无定员,五品,掌顾问应对;谏议大夫,加官,无定员。
蜀因汉制,亦建言谏制度,设谏议大夫,属官有议曹从事,皆为正员。蜀名臣费诗、杜微、尹默,皆曾拜为谏议大夫,地位尊崇。
吴国也设规谏官,孙休时,选曹尚书兼太子少傅薛综之子薛莹曾授任散骑中常侍。
三国时期,侍中职掌明显偏重谋议和谏诤,尤其是原来属光禄勋的具有谏官性质的谏议大夫、给事中等都归属于侍中寺,说明了侍中寺言谏职能的强化,谏官机制开始系统化、规范化。三国时期言谏制度的逐渐完备与加强,对于维护王朝政局稳定,纠察政治偏差,构造良好的政治氛围与社会风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因而成为当时反贪与监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曹魏的“察吏六条”
曹魏的监察法规仍采用“察吏六条”的形式。曹魏的“六条”是由豫州刺史贾逵所创立的。《三国志·魏书·贾逵传》载:
(文帝)以逵为豫州刺史。是时天下初复,州郡多不摄。逵曰:“州本以御史出监诸郡,以六条诏书察长吏二千石以下,故其状皆言严能鹰扬有督察之才,不言安静宽仁有恺悌之德也。今长吏慢法,盗贼公行,州知而不纠,天下复何取正乎?”兵曹从事受前刺史假,逵到官数月,乃还;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皆举奏免之。帝曰:“逵真刺史矣”。布告天下,当以豫州为法。
所谓“当以豫州为法”,即文帝将贾逵的“察吏六条”之法布告天下,为曹魏政权的地方监察法规。据近人程树德《九朝律考·魏律考》转引《文选·齐故安陆昭王碑文》,可知曹魏“察吏六条”的具体内容为:
察民疾苦失职者;察墨绶长吏以上居官政状;察盗贼为民之害及大奸猾者;察犯田律四时禁者;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察吏不簿入钱谷放散者。所察不得过此。
“察吏六条”的监察范围在汉制基础上有所扩大,但是,重点察官而不察吏的原则仍然坚持着。其监察对象主要为长吏二千石以下,墨绶长吏即六百石以上官员。“六条”中除其中一条规定在监察中同时举荐品行高洁、才华突出者作为监察不法的补充外,其余五条皆为察纠官员的贪贿不廉、违法失职行为的。
“察吏六条”是曹魏政权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监察机关活动的监察法规。它一方面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的方向和准则,有助于监察官正确地行使职权,做到纠而有据、劾而有理,以保证监察工作稳定有序地运作,提高监察效率,同时它对监察官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监察只以“六条”问事,“所察不得过此”[24],以防止监察机关的活动超越自己的权限,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使监察官做到奉公守法。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察吏六条”无疑具有以上的合理性。但由于曹魏时刺史已成为地方一级行政长官,地方监察本是曹魏政权的薄弱环节,因此,尽管魏文帝曹丕将“豫州六条”监察法颁诏全国推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六条监察法只能如一纸空文,并未也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监察在三国中的作用
三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尤其是曹魏监察制度的相对完备、系统,对其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变革、发展精神相一致的积极趋向。
魏、蜀、吴三国建立后,在当时时局混乱,彼此都面临着对方的军事威胁,世家大族势力日益发展的情况之下,为了求得政治上的稳定以免遭国家覆亡的危险,统治者不得不对世家大族施以优容政策,以取得他们的支持。但是,政府的宽纵又促使世家大族势力不断发展,并具有相当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对皇权构成一定的威胁。三国统治者为防止僭越行为和其他威胁皇权的事件发生,又不得不加强对世家大族的控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察的措施,如御史台脱离少府而成为皇帝直接控制的独立机构,置御史执法,设殿中侍御史,重新提高司隶校尉的地位,设置校事官,重新修订地方监察六条等,这些措施无疑对加强监察是有利的,对世家大族势力的恶性膨胀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特别是校事官的设置,尽管它有种种弊端,但作为皇帝监控臣僚的御用工具,它使皇权得以控制世家大族的言行,对于巩固和加强皇权及统治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国监察的强化,对于整饬吏治、防止官吏贪贿违法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形式之下,最高的司法、立法、行政大权皆操于皇帝一人之手,百官群僚不过是秉承皇帝旨意行事而已。而皇帝要将其旨意贯彻于百官之中,统一全国官吏的行为,使统治阶级内部协调一致,只有以根据统治阶级意志而制定的法律为唯一的准绳。但若要统治集团内部——包括贵族、官僚和地方豪强都能遵守法纪,除在法律中设有专门对付官吏贪贿违法的条款外,还必须有一定的机构和专职官吏来监督官吏执法、守法。因此,设立和强化监察机构及设置监察官吏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重视。三国时期监察制度的建设和职能的发挥与东汉时期相比,有许多发展和变革。表面看来,由御史台、司隶、左丞、校事、言谏系统等构成的整个监察体制显得比较繁杂,但这种似乎较为分散、粗疏的监察结构的出现,自有它的合理性。在当时整个国家组织尚不发达、完善的情形下,国家要杜绝漏洞,强化监察,只好因事设职,在豪强官吏集中难制的京师地区和作为行政中枢而不断扩展的尚书系统这两个御史监察薄弱的环节上另行设职,以作为监察职能的补充,从而构成御史执掌一般,司隶治理难点、左丞扼守要害这一分工不同、各有侧重又相互统一的监察格局,作为皇帝、法律、官吏(指监察系统之外的官吏)集团之间的网络,起着沟通信息、平衡权力、举罪纠奸、揭发不法、将皇帝和百官意志统一于法律的作用。三国中,曹魏政权的监察制度相对比较系统、完备,监察官的活动对于其政权建设也发挥了相当的作用。如曾任司隶校尉、奏劾“奸刺盈积”的尹模,“朝廷称焉”;鲍勋,黄初四年(223年)任宫正,“百寮严惮,罔不肃然”[25];李熹,正元二年(255年)“从讨毌丘俭还,迁御史中丞,当官正色,不畏强御,百僚震肃焉”[26];石鉴,历任侍御史、尚书左丞、御史中丞,“多所纠正,朝廷惮之”[27]。这些监察官员的所作所为,对纠举各级官吏的违法行为,促使曹魏政权吏治清廉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尽管曹魏政权当时外有吴、蜀威胁,内有强大世家大族的钳制,但总体而言,其吏治较好,政权力量也在稳步发展,在三国中始终保持着优势地位。
三国时的监察实践,在呈现着与变革精神同向顺差的同时,亦存在着抵抗变革精神因素的活动和结果的悖向与反差。《初学记》卷一二引《魏略》曰:“帝尝大会,殿中御史簪白笔,侧阶而坐,上问左右:‘此为何官?何主?’左右不对。辛毗曰:‘此谓御史,旧时簪笔,以奏不法;今直备官,但珥笔耳。’”一个皇帝,不知殿侧所坐者为何官,主管何事,询问左右,左右亦茫然不知所对,唯有侍中辛毗尚能应答,可见那插笔于冠、若有其事地端坐于皇朝大殿之上的监察官仅仅是一种摆设。又《三国志·魏书·杜恕传》载,明帝太和(227—232年)中担任散骑、黄门侍郎的杜恕曾上疏言:“骑都尉王才、幸乐人孟思所为不法。振动京都,而其罪状发于小吏,公卿大臣初无一言。自陛下践祚以来,司隶校尉、御史中丞宁有举纲维以督奸宄,使朝廷肃然者邪?”这里明白地指出了曹魏御史严重失职的情况,监察官所谓“纠官邪”的作用也由此可见了。
三国时期所建立的新的监察体制,就其自身的功能而言无疑是增强了,但却为何未能发挥应有的效力而出现御史严重失职,甚至皇帝都不知端坐于殿中之御史为何人何职的情况呢?究其原因,固不在制度本身,因为监察制度之运作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受到多方面之制约,既包括内部系统的完备程度,也包括外部的阻力和动力的强弱。
外部的阻力主要来自世家大族势力,其抵抗活动表现为对监察精神的软化和对监察职能的改造。三国政权尤其是魏、吴两国在加强监察的过程中,都遭到了世家大族势力的普遍反对。如曹魏的“察吏六条”竟成一纸空文;校事官更是从设置之初即遭强烈反对而终至废除;孙吴政权的陆逊迫于压力,亦向孙权上书:“臣以为科法严峻,下犯者多,顷年以来,将吏罹罪,虽不慎可责,然天下未一,当图进取,小宜恩货,以安下情。”[28]监察的职能就是在这样的实践中慢慢受到侵蚀、改造,使得背离监察的反差现象日趋发展。
外部系统的动力因素主要是封建皇权和礼教。监察官本来就是皇帝的耳目,皇帝冀此来监控百官的言行,而监察官也必须依托于皇权方能发挥其作用,同时,封建礼制中对百官群僚的道德行为规范所形成的良好的社会风尚,亦是监察制度得以良好运作的条件。而三国时皇权和礼教江河日下,处于不断衰颓的过程中,使之与监察运转间的关系不甚协调,监察执行的条件逐渐朝着不利方向转化,制度也就渐渐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二、曹魏政权的反贪实践与吏政
(一)曹操整齐风俗
汉末至魏晋,是中国封建社会从开创到成熟并向发展高峰隋唐转折的重要历史阶段。转折的巨大反差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了激烈的振荡,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道德风尚,也在振荡中经历了自身的激变,固有信仰的逐渐破灭使作为维持社会统治秩序的儒学在东汉中期以后走向衰颓,至东汉末年,世风日下,奔竞之俗已成。未名之士奔竞依托,四处寻求操纵舆论的名人,如李膺、陈蕃、许劭等,为己延誉,以谋进身之阶;已得名之士为保全自己的虚誉以免受世俗之攻击,亦以诡行欺世人;总持风裁者,更是不重实才,唯尚浮华,结党营私,滥推养望。这种风气正如当时著名文士徐干在《中论·谴交》篇中所言:“桓灵之世,自公卿大夫,州牧郡守,王事不恤,宾客为务,冠盖填门,儒服塞道,饥不暇餐,倦不获己,殷殷云云,俾夜作昼;下及小吏,列城墨绶,莫不相商以得人,自矜以下士。星言夙驾,送往迎来,亭传常满,吏卒传向,炬火夜行,阍寺不闭,把臂捩腕,扣天矢誓,推托恩好,不较轻重;文书委于官曹,系囚积于囹圄,而不皇省也。详察其为也,非欲忧国恤民,谋道讲德也,徒营己治私,求势逐利而已。”由此可见,汉末时风之江河日下已深深地影响了王朝吏治,甚至于到左右吏治之程度了。社会风俗重虚誉而不务实,浮华滥赏比比皆是。于是,官吏贪贿不法,豪强兼并横行;士人矫伪诈行,相互吹捧,以高名图进身,百般钻营;百姓则困顿不堪,几无生存之地。东汉王朝政治统治的严重腐败,促使了社会矛盾的急剧尖锐化,至黄巾起义一起,其最终覆亡则属历史之必然。
魏武帝曹操自幼生活在东汉末年的动荡社会环境之中,因其父曹嵩为汉桓帝时宦官集团中坚分子曹腾的养子,时人多不齿其出身,其对手也总是拿他的身世来贬损他、讽刺他、攻击他,所以曹操在谋求进身的过程中也不得不迎合当时世风。他在经过许多曲折后,终于取得了“世名知人”的太尉桥玄的赏识,桥玄称他为“命世之才”。曹操又通过桥玄而得以见到当时名士中主持“月旦评”的汝南许劭,许劭谓之曰:“子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29],给予较高的评价,由此引起当时士大夫们的注意,曹操也得以逐渐融入了士大夫官僚集团之中。尽管如此,曹操毕竟是一位雄才大略、颇有政治远见的杰出的政治家,他有统一中国、结束战乱的志向。在东汉末年群雄并起的激烈角逐之中,曹操要实现他的志向,所需要的是能够适合当时现实情况而又行之有效的具体的措施和策略,而不是虚誉浮华的空口议论。随着地位的逐渐提高和稳固,在严峻酷烈的斗争现实中,曹操开始摆脱当时的世风,并逐渐养成了务实的精神,这对曹魏政权的稳固和统治秩序的重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曹操的务实精神首先表现在他的厉行法治上。《三国志》作者陈寿评价太祖说:“太祖……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30]在东汉末年官吏贪污腐败、社会混乱的情况下,曹操深明“治乱世用重典”的道理。在其投身政治之初,他即厉行法治,打击不法豪强。曹操二十岁时,举孝廉为郎,任洛阳北部尉之职,“初入尉廨,缮治四门。造五色棒,悬门左右各十余枚,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数月后,灵帝爱幸小黄门蹇硕叔父夜行,即杀之。京师敛迹,莫敢犯者”[31]。光和(178—183年)末年,黄巾起,曹操迁任济南相,时“国有十余县,长吏多阿附贵戚,赃污狼藉,于是奏免其八;禁断淫祀,奸宄逃窜,郡界肃然”[32]。灭袁绍后,他在指责袁绍在冀州期间吏治的败坏时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贪弱,代出租赋,炫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33]可见曹操主张只有整饬吏治,才能打击那些目无法纪、贪赃枉法的人,使百姓安心,社会秩序得到保证。因此,在取得冀州后,曹操特别强调“重豪强兼并之法”,下令“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34]。于是“百姓喜悦”。
曹操还曾在军队中颁布治军令。官渡之战后,他在建安八年(203年)颁布己酉令曰:“司马法‘将军死绥’,帮赵括之母,乞不坐括。是古之将者,军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内也。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35]又颁庚申令说:“议者或以军吏虽有功能,德行不是堪任郡国之选,所谓‘可与适道,未可与权’。管仲曰:‘使贤者食于能则上尊,斗士食于功则卒轻于死,二者设于国则天下治。’未闻无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禄赏,而可以立功兴国者也。故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论者之言,一似管窥虎欤!”[36]
曹操所颁布的这两次治军令,充满了务实的精神。在东汉末年军阀混战之时,曹操依法治军,建立了一支纪律严明、战斗力较强的军队,使其力量不断壮大,终于完成统一北方之大业,并在三国对峙中始终保持了军事上的优势。这同他“有事赏功能”的思想和依法治军、以身作则的务实措施是有很大关系的。
曹操注意整饬吏治,对于地方官中敢于打击不法豪强者多加以鼓励和支持。王修任魏郡太守,“为治,抑强扶弱,明赏罚,百姓称之”[37]。司马芝为营长时,豪强刘节为郡主簿,宾客千余家多不奉法,刘节包庇宾客不服兵役,司马芝即以刘节为兵。杨沛为长社令,“时曹洪宾客在县界,征调不肯如法。沛先挝折其脚,遂杀之。由此太祖以为能”[38]。满宠为许令,“时曹洪宗室亲贵,有宾客在界,数犯法,宠收治之。洪书报宠,宠不听。洪白太祖,太祖召许主者,宠知将欲原,乃速杀之。太祖喜曰:‘当事不当尔邪?’”[39]曹洪为曹操从弟,跟随曹操转战征伐,屡立战功,于曹操又有舍命救助之恩。杨沛、满宠为小吏,却敢斩杀曹洪属下之宾客,而太祖对之不是说“以为能”,就是说“当事不当尔邪”,表现出对杨、满行为的赞赏和支持。
在封建社会里,反贪是君主借助清官廉吏之行为风范以维护政权的政府行为,它以监察、法律、道德教化构结网络,通过清官廉吏的具体实践得以实行。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之下,清官廉吏必须依托于君权或权臣方可实践其反贪活动,因此,最高统治者对清官廉吏惩贪倡廉活动的积极支持是整饬吏治、稳定统治的重要保证。曹操对杨沛、满宠等人的欣赏,正是他比同时期的其他割据势力的高明之处,亦显现出他在政治上的杰出才能。
东汉献帝建安十年(205年),曹操在率兵击杀袁谭,平定冀州后,于九月颁布《整齐风俗令》,令曰:“阿党比周,先圣所疾也。闻冀州俗,父子异部,更相毁誉。昔直不疑无兄,世人谓之盗嫂;第五伯鱼三娶孤女,谓之挝妇翁;王凤擅权,谷永比之申伯;王商忠议,张匡谓之左道;此皆以白为黑,欺天罔君者也。吾欲整齐风俗,四者不除,吾以为羞。”[40]同时,对于那些诡行求誉、徒有虚名、毁败世风的士大夫,如边让、魏讽、孔融、祢衡、杨修和丁仪兄弟等,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或镇压之,或驱逐之。曹操还提倡节俭,他的“后宫衣不锦绣……帷帐屏风,坏则补纳。茵蓐取温,无有缘饰”[41]。由于曹操提倡“以俭率人,由是天下之士,莫不以廉节自励,虽贵宠之臣,舆服不敢过度”[42]。官吏回家省亲,往往是“垢面羸衣,独乘柴车”[43]。“朝府大吏,或自挈壶飧以入官寺”,倘使官吏“有著新衣,乘好车者”[44],舆论就会说他不廉洁;官吏如果经常穿敝旧的衣服,舆论就会称赞其廉洁。这固然有些偏执于形式,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曹操以身作则,建安时期社会上形成了一种俭朴的风气,东汉末年的奢靡俗尚之风,到曹操执政的年代,基本上扭转过来了。
曹操的整齐风俗,终使质朴务实战胜了浮华虚誉,他倡导的良好社会风尚,有效地发挥了社会监督、澄清吏治、惩贪倡廉的作用,这既是曹操务实精神的重大表现,也是曹操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原因。
曹操的务实精神还典型地表现在他选拔官吏、任用人才的标准上。
东汉时倡儒学,崇名节,选官用人采取察举征辟制度,儒家的德行孝义自然成为察举的标准,但当时选举之权大多为世代为官的世家大族和乡里豪门所把持,因而获察举征辟者,往往并非真正的道德君子,更不见得有才。到汉末宦官、外戚交替专权时,选举制度更加腐败,西邸卖官的丑剧自不待言,“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的谚语,更是把官场的腐败描绘得淋漓尽致。察举制度的沦落使其名实完全脱节,同时也阻塞了社会人才正常流动的通道,于是,汉末吏治彻底腐败,选举用人的制度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
曹操在创业之初就把人才的因素放在了事业的首要位置上,他认为人才作用的发挥,要以驾驭人才有术作保证,这是曹操颇具战略眼光的抉择,其后他颁布的“唯才是举”的选人政策便是这一指导思想的体现。
曹操曾先后三次颁布“举才令”。建安十五年(210年)春曹操下令曰:“今天下尚未定,此特求贤之急时也。‘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不可以为滕、薛大夫’。若必廉士而后可用,则齐桓其何以霸世!今天下得无有被褐怀玉而钓于渭滨乎?又得无盗嫂受金而未遇无知者乎?二三子其佐我明扬仄陋,惟才是举,吾得而用之。”
建安十九年(214年)曹操又下令:“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苏秦岂守信邪?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由此观之,士有偏短,庸可废乎!有司明思此义,则士无遗滞,官无废业矣。”
建安二十二年(217年)曹操颁布了第三次“举才令”:“今天下得无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间,及果勇不顾,临敌力战;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
以上三篇令文,内容大致相同,均贯穿了一个基本思想——唯才是举,即把才能作为选拔人才的首要条件,只要是有真才实学的,就可以举用。曹操在东汉末年士人分品为官已为不成文的准则的风气之下,能够实施这种不讲门第、不拘品行的“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是中国古代人事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
需要指出的是,曹操的三次“举才令”是针对东汉后期在外戚、宦官干政下,用人唯亲、政治黑暗的选举弊政而发的,其中有些如“不仁不孝”“盗嫂受金”之类的过激言辞,似乎是说曹操用人只重才而不重德,只要有“治国用兵之术”,即使是品行不端,甚至是有违人伦者,亦可得重用为官。然而,这种看法是失于偏颇的。
其一,曹操的思想虽以法家为主,但对于孔子他是比较尊重的,他常称赞孔子或引孔子之言称赞下属。他在建安十年(205年)的《整齐风俗令》中言:“阿党比周,先圣所疾也。”先圣即指孔子。河东太守杜畿以德教施政,曹操下令赞美。[45]对于袁涣的行儒家德政的建议,曹操也能赞从。[46]他自己也曾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47]说明他并不完全排除以德行政的思想。
其二,曹操能用忠于故君、孝顺父母及崇尚信义之士。曹操征伐荆州,刘琮出降,琮将文聘耻于不能为故君刘表保存州境,初不肯降,直到曹操军队渡过汉水,文聘无奈始降,但仍心念故君而唏嘘流涕。曹操为之怆然,感叹曰:“卿真忠臣也。”[48]待之以厚礼。曹操为兖州牧时,张邈叛,并劫华谌母弟妻子。曹操对华谌说:“卿老母在彼,可去。”华谌表示无二心,曹操为之感动得流泪。但华谌一转身,便叛操而去。后华谌被擒,众人都认为他必死,谁知曹操不仅不杀他,反任他为鲁相,说:“夫人孝于其亲者,岂不亦忠于君乎?吾所求也。”[49]由此可见,曹操“唯才是举”的政策并无反对忠、孝、仁、义之意,只是反对过分强调而已。如果有所反对的话,也是指那些矫情诈饰以取名、危言耸听以取誉的伪君子,而非道德仁厚的真君子和忠义之士。
其三,从曹操集团的成员来看,真正品行不端或大节有亏的人,并不多见,而品行端庄的则大有人在。为其典选举的荀彧、崔琰、毛玠等选人时主张德才兼备,不尚虚名,提倡廉节,都与曹操的用人标准相近似。荀彧先后推荐的人很多,据《魏书·荀彧传》及注引《彧别传》记载,著名的就有:荀攸、钟繇、陈群、司马懿、郗虑、华歆、王朗、荀悦、杜袭、辛毗、赵俨等人。这些人都是“命世大才”,品行也大多比较端正,后来成为卿相的竟达十数人。
中国古代的官吏,历来被视为万民之父母、行为之表率,如果没有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来约束,他们便如“使饿狼守庖厨,饥虎牧牢豚”,任何统治者都很难实现他的统治。因此,道德的堤防首先必须在他们身边筑起,以保证吏治的清明,维护封建统治,这是有道之君势所必然的为政选择,生活于那个时代的曹操也是无法回避的。
曹操的“唯才是举”政策,克服了东汉后期选举的弊端,社会人才流动阻断的局面得以松动,一大批文臣武将和智谋之士会聚到曹操的“才”字大旗之下,其中有许多人是出身低微,按旧的选举标准是很难被录用的,如“拔于禁、乐进于行阵之间;取张辽、徐晃于亡虏之内,皆佐命立功,列为名将”[50];文臣如戏志才、杜畿、赵俨、裴潜、辛毗、王象等,均系寒微出身。特别是郭嘉,出身低微又有“负俗之讥”,但曹操却予以重用,信而不疑;郭嘉则心怀感念,忠于曹操,呕心沥血,操劳过度,竟至于青春年华,死于北征途中。在东汉末期流风播移的时代,曹操能够明扬仄陋、不拘一格选取人才,实属难能可贵。同时,他又能兼顾人才的品行,对之加以约束,如他所言:“吾任天下之智力,以道御之,无所不可。”以道御之,也就是以法御之或持法,以确保官吏清廉,天下智力为曹操所用,这又是曹操用人高明之处,也是他务实精神的典型表现。《三国志·魏书·毛玠传》注引《先贤行状》说:毛玠“雅亮公正,在官清格。其典选举,拔贞实,斥华伪,进逊行,抑阿党。诸宰官治民功绩不著而私财丰足者,皆免黜停废,久不选用。于时四海翕然,莫不励行。至乃长吏还者,垢面赢衣,常乘柴车。军吏入府,朝服徒行。人拟壶飧之洁,家象濯缨之操,贵者无秽欲之累,贱者绝奸货之求。吏洁于上,俗移于下,民到于今称之”。足见曹操当时的吏治还是比较清明的。
曹魏吏政的腐败开始于文帝曹丕时。曹丕称帝后,为巩固统治,维持政权,极力拉拢日益强大的世家大族力量,废除了曹操“唯才是举”的务实政策,而采纳了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官人”的选举制度。九品中正制确立后,随着世家大族势力的日益强大,郡县中正多由世家大族担任,而九品官人法也逐渐为世家豪强所垄断。他们借此独占政府官位,又凭借这一政治特权来发展和保障他们的社会经济特权。世家豪强把持选士任官特权,社会人才的正常入仕途径被阻断,转而以非正常手段求取功名,竞相奔走于豪强权贵之门,贿赂请托,使东汉末年的世风又有所抬头,为虚名无实的人开辟了进身之阶,严重败坏了官场风气。
226年,曹丕死,魏明帝曹叡即位。明帝统治前期,尚能明察断狱,容受直言,戒除浮华,颇有一番政绩,故当时侍中刘烨评价明帝:“秦始皇、汉武帝之俦,才具微不及耳。”[51]《三国志·魏书·明帝纪》注引《魏书》中也称明帝“料简功能,真伪不得相贸,务绝浮华潜毁之端,行师动众,论决大事,谋臣将相咸服帝之大略。”但明帝的最大缺点是奢淫过度。曹魏时期的奢侈浮华之风从曹丕时即已开始,一改曹操时崇尚节俭的社会风尚。明帝统治时,尤其是在统治的最后几年中,因当时蜀相诸葛亮已死,魏西方大患解除,于是明帝骄奢淫逸的本性便充分暴露。他大兴土木,营建宫室,征发民役,使百姓“力役不已,农桑失业”。他又“耽于内宠,妇官秩石拟百官之数,自贵人以下至掖庭洒扫,凡数千人”[52],还“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最高统治者的奢靡淫欲,必然导致政治的腐败。朝廷大臣纷纷上疏规谏,先后达二十余人。如太子舍人张茂谏曰:“诏书听得以生口年纪、颜色与妻相当者自代,故富者则倾家尽产,贫者举假贷贳,贵买生口以赎其妻;县官以配士为名而实内之掖庭,其丑恶者乃出与士……且军师在外数千万人,一日之费非徒千金,举天下之赋以奉此役。犹将不给,况复有宫庭非员无录之女,椒房母后之家,赏赐横兴,内外交引,其费半军。”[53]司马懿也上疏提出停修宫室,以救时急,“昔周公营洛邑,萧何造未央,今宫室未备,臣之责也。然自河以北,百姓困穷,外内有役,势不并兴,宜假绝内务,以救时急”[54]。对于臣下的规谏,明帝既不诛贬,也不纳其言,奢侈淫欲,依然故我,致使国用匮乏,百姓困顿,至其政权为司马氏所代,则是政治腐败的必然结果。
(二)魏律中的官律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官是君主控制国家和社会并将其旨意付诸实施的权力媒介,是管理国家的群体和实现国家职能的人格工具。如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所言:“中国古代社会所说的人治,其实质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55]吏治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所谓“国家之败,由官邪也”[56],这是古人对于官之于国的重要性的基本认识。韩非所说“明主治吏不治民”,被历代封建帝王奉为圭臬。为此,历代王朝对于职官的活动,除监察机关进行行政监督外,都注意以法治官,并且颁布治官之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职官严加约束,防止渎职贪婪。
汉律经过数百年的实施,至东汉末年已然积弊甚重,所谓“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57],因此亟待改革。曹魏代汉以后,对汉律进行了修改。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特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分别作为治国、治官和治民的法律武器。这里所说的“新律”,就是魏律,共十八篇。该律于隋时已佚,《晋书·刑法志》保留的《魏律序略》中,记述了魏律十八篇比较成篇的情况。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新增《劫略》《诈伪》《毁亡》《告劾》《请赇》《乏留》《惊事》《偿赃》《免坐》九篇,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魏律将繁芜汉律体系中的傍律、单律、章句等归并到正律中去,废除了一些有名无实的旧律,同时注意保存了有用的条例,也增加了一些必要的律文,既可救篇少之弊,而与汉傍章科令相比,又大为简省,符合了明帝“删约旧科”的宗旨。魏律除了删除、调整汉律内容外,还对法律体例进行了改革。汉律中具律在第六篇,为律文的总则,规定了罪名条例,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魏律“集罪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58],统领全文。这种以罪例带法令的体例,一直为后来历代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魏律中的一些内容是属于惩治职官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是曹魏政权以法治官的重要表现,说明当时统治者是注意到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官吏贪污犯罪行为以促进吏治清明的。如魏律十八篇中专列的《请赇》《偿赃》二篇,就是专门惩治官吏贪污犯罪的法律。“赇”即贿赂。《说文解字·贝部》:“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急就篇》注:“以财求事曰赇。”《晋书·刑法志》载:“《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受所监受财枉法”指接受所监临的人员的财赂;“假借不廉”指官吏负债违背契约,不按期偿还;“呵人受钱”,即借某种罪名向人敲诈勒索;“使者验赂”,指使者在考核财物时接受钱财。可见《请赇律》是针对官吏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而设立的。同书又载:“《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还赃畀主”,即将所贪赃物归还物主;“罚赎入责”,即对违法之官处以罚金;“平庸坐赃”,即合理地估计赃物的价钱多少来征收罚金。可见《偿赃律》是针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惩罚规定。
魏在正律之外另编令百八十余篇,涉及民治、吏治、军治等内容。魏令属于行政法规,与汉令不同。如《州郡令》是为惩治地方官的不法行为制定的;《尚书官令》是针对朝廷各部长官的刑律,也适用于中央各级官吏,它主要惩罚官吏职务上的公罪,贪赃枉法罪、大不敬罪、出入人罪等。[59]
魏律中对官律的规定,使曹魏政权的惩贪之法趋于细密,成为当时反贪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上完善了反贪之网络,但从另一侧面也反映了曹魏后期官吏贪赃现象的普遍性。
(三)考课制度
考课制度是封建国家官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汉后期政治的腐败,使考课制度名存实亡,遭到严重的破坏。曹魏循汉旧法,对官吏亦行考课,其考课制度包括上计、考课、巡行三部分。
上计,是由地方官自下而上呈报政事,以作为其考课的依据。曹魏沿袭了汉代的上计制度,各郡国置上计吏,如广平刘劭曾“为计吏,诣许”[60];郡国计吏于岁末入京上计,如刘寔“以计吏入洛”[61];州刺史此时作为一级地方长官,亦须上计中央,“每岁遣计吏诣京师奏事”[62]。可见,曹魏时州郡皆上计于中央,以备考课。
上计的目的是考课,考课以垦田、户口、赋调、盗贼情况等为主要内容,此与汉代略同。地方官只要于户口、垦田、赋调收入等中有一项做出成绩,即可得嘉奖。如郑浑为阳平、沛郡二太守,“顷亩岁增、租入倍常”,明帝“下诏称述,布告天下”[63]。考课的主管部门,县令、长之考课似仍由郡守主之。如曹魏郑袤“出为黎阳令。吏民悦服,太守班下属城,特见甄异,为诸县之最”[64]。州郡考课的主管部门,因曹魏时中央官制变化,原为内廷机构的尚书省成为全国中枢行政机关,所以东汉时作为形式的三公主管考课的情况亦不复存在,改由尚书设专司分管上计、考课。《通典》“考功郎中条”曰:“魏尚书有考功、定课二曹……并其任也。”《唐六典》云:“考功郎中员外郎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课。”则曹魏考功、定课二曹,主管官吏考课。就此制度的制定而言,由于产生了专门负责考课官吏的职能部门——尚书台吏曹,改变了秦汉时由行政长官兼理考课的状况,因而较秦汉更为完善。
巡行的目的是监察地方,对于地方官的考课也可起核实、监察等辅助作用。曹魏时因刺史正式成为一级地方官,已起不到代表中央监察地方的作用,所以改为以临时指派使者出巡的方式监察地方。如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二月,“遣使者循行郡国,有违理掊克暴虐者,举其罪”[65]。
对官吏进行考课,是封建王朝澄清吏治,惩恶扬善,维护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因而为历代王朝统治者所重视。但曹魏时期,由于世族地主势力的发展,而朝廷的考课制度对其特权有所妨碍,因此曹魏的考课制度的实行情况并不好,官吏迁降常以清议毁誉进退而不由考课,上计与考课脱节,从而使赏罚不分明,考课作用日趋削弱。如崔林“为幽州刺史,在官一期,寇窃顿息,尤以不事上司,左迁河间太守”[66]。因此,考课问题一再被曹魏政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有识之士力图建立一套严明的官吏考课制度并使其法制化,以整顿吏治,这一尝试在曹魏时共有两次。
建安末年,刘廙上表称:
今之所以为黜陟者,近颇以州郡之毁誉,听往来之浮言耳。亦皆得其事实而课其能否也?长吏之所以为佳者,奉法也,忧公也,恤民也。此三事者,或州郡有所不便,往来者有所不安。而长吏执之不已,于治虽得计,其声誉未为美;屈而从人,于治虽失计,其声誉必集也。长吏皆知黜陟之在于此也,亦何能不去本而就末哉?以为长吏皆宜使小久,足使自展。岁课之能,三年总计,乃加黜陟。课之皆当以事,不得依名。事者,皆以户口率其垦田之多少,及盗贼发兴,民之亡叛者,为得负之计。如此行之,则无能之吏,修名无益;有能之人,无名无损。法之一行,虽无部司之监,奸誉妄毁,可得而尽。[67]
刘廙此表,是对建安以来地方官吏考课问题的深刻反省。它反映了当时地方长吏心怀苟且,不安于法,敲诈勒索,百姓困苦,但凭声誉浮言,考课不行,不得不屈从世家大族势力的情况。应该说刘廙之议是符合历史实际的。曹操对此虽“甚善之”,但终未建立起正式的考课制,上计仍流于形式。
曹魏后期,吏治日趋混乱。魏明帝曹叡上台后,在太和年间(227—232年),朝野上下“大议考课之制,以考内外众官”[68]。但是,由于朝中大臣的强烈反对,“考课竟不行”。到景初元年(237年),吏部尚书卢毓奏曰:“古者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今考绩之法废,而以毁誉相进退,故真伪浑杂,虚实相蒙。”[69]魏明帝纳其言,于是散骑常侍刘劭受诏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以考课百官。这是三国时期制定的唯一一部职官考课法。《都官考课》一出,议者纷纭,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更甚,终至久议不决,“会明帝崩,不施行”[70]。明帝死于景初三年(239年),可知拖了近三年,终于不了了之。
三、诸葛亮的法治与清廉
在魏、蜀、吴三国中,相对而言,蜀国内政最好,治理得最有条理。这和诸葛亮的法治精神是分不开的。史家陈寿在《三国志·诸葛亮传》中赞曰:诸葛亮治蜀,“科教严明,赏罚必信,无恶不惩,无善不显,至于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又曰:“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陈寿此评语,虽不免有溢美过誉之词,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诸葛亮的治理下,蜀国政治清明,官吏比较廉洁奉公,开明守法,阶级矛盾也比较缓和。
(一)诸葛亮依法治蜀
蜀地在刘备入川之前,由刘焉、刘璋父子统治了二十年。刘焉为树立威望,借故杀蜀中豪强,反引起当地地主与外来豪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局势混乱。其子刘璋更是无威无德、暗弱无能,主持州事后律令残缺,法同虚设,豪门大姓因此徇情枉法,“专权自恣”,不受约束。诸葛亮入蜀之后,深知要拨乱反正,革除弊端,由乱到治,法纪严明为治之要。他说:“孙武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四海分裂,兵交方始,若复废法,何用讨贼邪!”[71]认为“法令不从,事乱不理”,“其国危殆”[72];又说:“刑罚不中,则众恶不理,其国亡”[73],把法治提高到关系政权稳固、国家兴亡的角度来加以认识。
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立法。诸葛亮召集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人共同制定出蜀国的法典——蜀科,作为论狱决刑的依据。此外,诸葛亮还作“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励臣子”[74],让官员随时保持警惕和有所戒惧,以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治军也有“七禁”。诸葛亮亲自著作《法检》两卷、《科令》两卷、《军令》三卷,凡“有此者斩之”[75],以训励各级官吏将士。
诸葛亮以法治蜀,将客观现实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体现了他审时度势、据变施政的卓识。当时蜀郡太守法正以为刑法峻急,劝告诸葛亮说:“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惠抚;且客主之义,宜相降下,愿缓刑弛禁,以慰其望。”
诸葛亮回答说:“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刘璋暗弱,自焉已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76]这里,诸葛亮明确地指出,刘邦入关诛灭暴秦,与益州此时的形势完全不同。刘邦继秦而起,废秦朝苛法,施行恩惠,是形势所然。而西蜀地区之所以政治腐败,豪强自恣专权,社会混乱,并不在于民乱于法,而是由于刘璋的懦弱无能,长期的法制松弛、“威刑不肃”。因此,要审势定法,有弊必矫,以隆刑峻法来惩治危害政局、专权自恣的“蜀土人士”(即蜀地的豪强地主和官僚士大夫),而不是把普通民众作为法律惩治的对象。诸葛亮的这种不拘泥于儒家正统之“德主刑辅”原则,具体分析、因势而定的法治思想,是应该肯定的。事实上,在这些律令制定和颁布后,益州原来法令不全、规章混乱、吏治腐败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为蜀汉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诸葛亮依法治国,首先表现在他执法过程中“刑不择贵”,对皇宫、丞相府一视同仁地依法治理。他在《前出师表》中规劝后主刘禅说:“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不管是皇室还是大臣,谁触犯了国法,都必须同庶民百姓一样依法论处,这种主张在封建社会中是难能可贵的。当时的丞相府长史张裔称赞诸葛亮:“公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此贤愚之所以佥亡其身者也。”
其次,诸葛亮执法赏罚严明,法不徇私。诸葛亮所论赏罚必须严明之处甚多。在《诸葛亮集·赏罚》篇里,他强调说:“赏罚之政,谓赏善罚恶也。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赏赐知其所施,则勇士知其所死;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故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赏虚施则劳臣怨,罚妄加则直士恨。”又说:“赏罚不明,教令有不从。”“赏罚不明,下不劝功。”“赏罚不曲,则人死服。”他坚决主张要“赏赐不避怨仇”,“诛罚不避亲戚”,认为如果赏罚不明,必然会造成“或无罪被辜,或有罪蒙恕,或强者专辞,或弱者侵怨,或直者被枉,或屈者不伸,或有信而见疑,或有忠而被害”;[77]“赏罚不正,则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78];“赏于无功者离,罚加无罪者怨”[79]。由此可知,诸葛亮对于赏罚分明的必要性和赏罚不明、是非不分的危害性的认识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在实践中他特别重视赏罚对于奖励忠纯勤廉、惩戒邪恶腐败的作用。历史上诸葛亮斩马谡、奖王平、流李严、废廖立,便是突出的例证。
马谡才气过人,熟读兵书,深得诸葛亮的器重。231年,诸葛亮第一次北伐,任命马谡为大将,王平为先锋,驻守街亭。但马谡自以为是,既违背了诸葛亮的军事部署,又置王平多次规劝于不顾,致使街亭失守,蜀军失去了一次攻魏的大好时机。诸葛亮虽惜马谡之才,又“视谡犹子”,私谊深厚,但为维护法律尊严,只能挥泪斩马谡,同时嘉奖了临危不乱的王平。李严为蜀汉重臣,素受诸葛亮的提拔重用,任为中都护,统内外军事。诸葛亮北伐,李严受命运粮,误期失责,反假传圣旨,叫诸葛亮退军。李严不以蜀汉国事为重,只图推卸罪责,“横造无端”“迷罔上下”[80],被削爵免官为民,徙梓潼郡。长水校尉廖立,自命不凡,常常口出狂言,攻击同僚,拨弄是非,诸葛亮便上表刘禅,将其撤职,徙汶山郡为民。
李严、廖立都是朝廷重臣,马谡也素为诸葛亮所器重,但在他们触犯法律的时候,诸葛亮坚持“刑不择贵”、公平执法的原则,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惩罚。由于诸葛亮执法公允,奖惩得当,所以李严、廖立被惩处后,都能认罪服法,并未因此而有怨恨之心。当得知诸葛亮去世的消息后,廖立垂泣叹曰:“吾终为左衽矣!”[81]李严竟悲痛而死。晋时学者习凿齿评论说:“诸葛亮之使廖立垂泣,李平(即李严)致死,岂徒无怨言而已哉!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至明而丑者无怨,水镜之所以能穷物而无怨者,以其无私也。水镜无私,犹以免谤,况大人君子怀乐生之心,流矜恕之德,法行于不可不用,刑加乎自犯之罪,爵之而非私,诛之而不,天下有不服者乎!诸葛亮于是可谓能用刑矣,自秦汉以来未之有也。”[82]
在诸葛亮以法治蜀的精神影响下,蜀国的官吏一般都能严明执法。如董和为官“严法”[83];邓芝“清严有治绩”,“赏罚明断”[84];杨戏“职典刑狱,论法决疑,号为平当”[85];杨洪为蜀郡太守,“微过受罚,不特原假”[86];张翼“性持法严”[87];吕乂历任数郡太守,“持法刻深”,“号为清能”[88];董和之子董允为侍中,刚直不阿,“处事防制,甚尽匡教之理。后主常欲采择以充后宫,允以为古者天子后妃之数不过十二,今嫔嫱已具,不宜增益,终执不听。后主益严惮之。……后主渐长大,爱宦人黄皓。皓便辟佞慧,欲自容入。允常上则正色匡主,下则数责于皓。皓畏允,不敢为非”[89]。
由此可见,诸葛亮通过以法治蜀,构建了较为清明的政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吏的贪贿枉法行径,客观上也缓和了阶级矛盾,对人民也是有利的。就农民起义而言,魏国发生十二次,吴国则发生二十三次之多,而蜀国仅发生两次,可见诸葛亮以法治蜀是取得了显著实效的。
(二)诸葛亮的倡廉风范
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要人去遵守和执行的。如果各级官吏,尤其是身居高位的大臣不能廉政守法,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诸葛亮在注重制定法律和依法行政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严于律己,从而为属下官吏做出了廉洁勤政的表率。他的倡廉风范,不仅扭转了东汉末年吏风不正、上下松弛的局面,而且成为历代忠君爱国者的楷模,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律己正身是倡廉的先决条件。孔子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诸葛亮据此指出:“故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乱。”[90]又说:“上之所为,人之所瞻也。夫释己教人,是谓逆政,正己教人,是谓顺政。”[91]还说:“先理身,后理人”,“理上则下正,理身则人敬。”[92]他认为,德治教化首先要从最高统治集团做起,否则政令就无法得到贯彻,也就不会收到成效,倡廉更是无从谈及。诸葛亮首次北伐之时,因误用马谡,败于街亭,于是斩马谡谢众,并上疏曰:“臣以弱才,叨窃非据,亲秉旄钺以厉三军,不能训章明法,临事而惧,至有街亭违命之阙,箕谷不戒之失,咎皆在臣授任无方。臣明不知人,恤事多暗,《春秋》责帅,臣职是当。请自贬三等,以督厥咎”[93]。于是贬为右将军,行丞相事。这是诸葛亮律己正身的典型事例。在蜀汉政权中,诸葛亮助刘备,辅后主,可谓功高盖世,但却能严于律己,勇于自责,居功不傲,“挺身托孤,不放不摄,而人无闲言,权逼人主而上不疑,势倾群臣而下不忌”[94],既使蜀国最高统治集团始终保持着比较和睦的状态,又为他的倡廉思想的实施树立了威望和提供了有利条件。
诸葛亮还强调为官者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他指出,“以私为公”为国家“五危”[95]之一,如不禁止,则上行下效,政治必然腐败,国家也就不可能长治久安。所以,他要求将领要“得其财帛不自宝,得其子女不自使”[96],如此,“则兵合刃接而人乐死矣”[97],方可取得战争的胜利。对于当时蜀汉政权中官僚阶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诸葛亮认为这是治人、治军、治国之大患,“不可不黜”,只有“斩断之后,此万事乃理也”[98]。因此对那些以权谋私的贪官污吏进行了果断而严厉的打击。诸葛亮还反对为官者追求奢侈,贪图享乐。当时蜀中“时俗奢侈,货殖之家,侯服玉食,婚姻葬送,倾家荡产”[99]。诸葛亮认为,如果统治者追求奢华,浪费民财,则百姓无以安居乐业,社会不能安定。因此,他提出“救奢以俭”,要求各级官吏要清心寡欲,约束自己,爱护百姓。他推崇春秋时期的孙叔敖,并且颁布教令说:“昔孙叔敖乘马三年,不知牝牡,称其贤也。”[100]称赞“孙叔敖相楚,栈车牝马,饼菜羹,枯鱼之膳,冬羔裘,夏葛衣”的廉朴风范,要求蜀国官员以孙叔敖为楷模,力图营造一种崇尚俭仆、廉正奉公的政治氛围。
诸葛亮在长期的政治生涯中,不仅要求蜀国的大小官员要为官节俭,力戒奢华,而且自己能够以身作则,始终保持了俭朴的生活。他本人就是孙叔敖这样的廉吏。在《自表后主》中,诸葛亮说:“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馀饶。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101]表示决不别作经营,增长私产。后来,诸葛亮去世时也确实如此。在私人生活方面,他“蓄财无余,妾无副服”[102]。公元234年,诸葛亮病死五丈原,“遗命葬定军山,因山为坟,冢足容棺,殓以时服”[103]。
诸葛亮的倡廉思想还体现在他的选官用人上。因为只有统治阶层中形成了廉政风尚,才能确保他的思想和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并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诸葛亮十分重视选贤举能,特别强调“举贤”对于治国的重要性。他曾总结两汉兴衰治乱、用人得失的历史教训:“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之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之所以倾颓也。”[104]并据此提出了“治国之道,务在举贤”[105]的方针,并反复加以论述。他说:“夫国危不治,民不安君,此失贤之过也。夫失贤而不危,得贤而不安,未之有也。”[106]又说:“为人择官者乱,为官择人者治,是以聘贤求士。”[107]由于诸葛亮以贤求才,故其所选拔的人才,大多为忠廉勤政之士。
诸葛亮力倡为政清廉,当时许多大臣也都深受影响而勤于政事,居官清廉,不尚奢华。如蒋琬、费祎和董允,前后治蜀二十年,秉承诸葛亮之遗规,颇有政绩,时人将他们与诸葛亮并称为“四相”,又号“四英”。[108]大将军姜维“据上将之重,处群臣之右,宅舍敝薄,资财无余,侧室无妾媵之亵,后庭无声乐之娱,衣服取供,舆马取备,饮食节制”[109],时人赞扬他“乐学不倦,清素节约,自一时之仪表也”[110]。大臣邓芝多年为大将,“赏罚明断,善恤卒伍。身之衣食资仰于官,不苟素俭,然终不治私产,妻子不免饥寒,死之日家无余财”[111]。董和居官二十余年,“死之日,家无担石之财”[112]。
诸葛亮长期全面担负蜀国的军政事务,半生操劳,夙兴夜寐,呕心沥血,于蜀国政权,确如他自己所表示的,做到了“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的所作所为,无不体现了严格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和倡俭反侈、惩治贪贿的廉政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他不愧为中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其一生的功绩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诸葛亮反贪倡廉、整饬吏治,其继承者蒋琬、费祎也能“承诸葛之成规,因循而不革”,继续推行诸葛亮的廉政和法治思想,使蜀汉政权仍然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局面。但后主刘禅却是一个庸才,费祎被刺身亡后,他听任宦官黄皓弄权,政治昏聩。大将军姜维本以羁旅依汉,身负重任。黄皓与右大将军阎宇阴谋欲废姜维,姜维对后主说:“皓奸巧专恣,将败国家,请杀之。”后主却说:“皓趋走小臣耳,往董允每切齿,吾常恨之,君何足介意!”于是赦黄皓到姜维处陈谢。[113]后主对黄皓的极力宠幸,使身为国家辅弼重臣的姜维惧而不敢居京都,因求种麦沓中(约在今甘肃省舟曲县)。
261年,吴派使臣薛珝来蜀,回国后,吴主孙休问他蜀政得失,薛珝说:“主暗而不知其过,臣下容身以求免罪,入其朝不闻正言,经其野民皆菜色。臣闻燕雀处堂,子母相乐,自以为安也,突决栋焚,而燕雀怡然不知祸之将及,其是之谓乎?”[114]薛珝已看出蜀汉问题——政治腐败,君臣上下浑浑噩噩,饱食终日,不知死亡将至,并且社会经济凋敝,百姓困顿,民不聊生。
262年,司马昭欲大举伐蜀。他分析了蜀汉的局势:“计蜀战士九万,居守成都及备他境不下四万,然则余众不过五万。今绊姜维于沓中,使不得东顾。直持骆谷,出其空虚之地,以袭汉中,以刘禅之暗,而边城外破,士女内震,其亡可知也。”[115]次年,令钟会都督关中。姜维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上表后主,请遣军布阵,以防患于未然。但“黄皓信巫鬼,谓敌终不自致,启汉主寝其事,群臣莫知”[116]。宿敌大军压境,后主依然偏信佞小之言,不事应对,唯坐以待灭,终至覆亡,次年即成亡国之君。蜀之必亡,正如吴人张悌所析:“今蜀阉宦专朝,国无政令,而玩戎黩武,民劳卒敝,竟无外利,不修守备。彼强弱不同,智算亦胜,因危而伐,殆无不可。”[117]
四、孙吴的吏政
孙吴的吏政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比较清明,出现了“国险而民附,贤能为之用”[118]“异人辐辏,猛士如林”的局面。公元229年孙权称帝之后,衰败日益明显,到吴末,腐败已成不治之症,终至败亡。
(一)孙吴早期吏政
孙权承继父兄之业时,天下混乱,豪雄并立,北方的两大军阀集团曹操和袁绍正在黄河之滨打得难解难分。后来曹操消灭了袁绍,进占荆州,虎视江东,江东之势岌岌可危。而孙吴政权内部,当时虽已有会稽、吴、丹杨、豫章、庐陵五郡及江北庐江郡一部分,但山区居民尚在强宗豪帅控制之中,并未接受孙氏政权的征调;而当地豪强和流亡南下的北方大族,亦持观望态度;民众叛逃之事多有发生。在此形势下,安定人心以巩固政权、求取贤能以御外敌便成为孙权的首要任务。
孙权在少年时代便显示出非凡的政治才能。孙策赴事江东时,孙权跟随征战,“性度弘朗,仁而多断,好侠养士,始于知名,侔于父兄矣。每参同计谋,策甚奇之,自以为不及也”[119]。建安五年(200年),孙策遇刺,临终之时,便令长弟孙权作为自己的继承人,亲自将讨逆将军的印绶佩戴在孙权身上,并对他说:“举江东之众,决机于两阵之间,与天下争衡,卿不如我;举贤任能,各尽其心,以保江东,我不如卿。”[120]事实证明,孙策认为孙权善于举贤任能的看法是正确的。由于孙权坚持“举贤任能”的用人政策,除原来孙策时的文武要员张昭、张、周瑜、吕范、董袭、程普、太史慈等都得以重用外,他还“招延俊秀,聘求名士”[121],积极罗致各方人才。于是鲁肃、诸葛瑾、步骘、严畯、陆逊、甘宁、吕岱等都受其亲待,并尽其器能,委以重任。另外,孙权用人,并不求全责备。他曾与陆逊在一起论鲁肃,认为鲁肃有一短二长,而“其一短,不足以损其二长”,“周公不求备于一人,故孤忘其短而取其长”[122]。这种不求全责备的用人思想,与曹操的“士有偏短,庸可废乎”的举贤思想如出一辙,从而使孙权在建国过程中选取了一大批有才能的人,这些人成为辅弼王业的心腹股肱。
三国时期在使用人才方面,魏、蜀、吴各有特点。曹操是用而疑心,外宽内忌,颇有权谋;诸葛亮是用而担心,事必躬亲,颇为谨慎;而孙权用人则是用而放心,又能体恤部下。如有人向孙权告发诸葛谨通敌,孙权却说:“孤与子瑜(诸葛瑾)有死生不易之誓,子瑜之不负孤,犹孤之不负瑜也。”[123]可见孙权对诸葛瑾的信任。对陆逊的任用他则更为放手,“时事所宜,权辄令逊语(诸葛亮),并刻权印,以置逊所。权每与禅、亮书,常过示逊,轻重可否,有所不安,便令改定,以印封行之”[124]。孙权对下属的体贴关怀,使统治集团内部比较团结,下属忠心耿耿为其所用,有利于政权的巩固。
孙权用人亦能赏罚分明。如周瑜屡立战功,孙权对之素为器重。周瑜病死,孙权泣曰:“公瑾有王佐之资,今忽短命,孤何赖哉!”及其称帝时,他还念念不忘周瑜的功勋,对公卿说:“孤非周公瑾,不帝矣!”[125]对周瑜子女亦予照顾。后瑜次子周胤自持功臣子弟,横行不法,孙权不因其是功臣子弟而特加宽恕,将之废为庶人,徙庐陵郡十年。后诸葛瑾、步骘等念胤为功臣之后,上疏求情。孙权回答说:“孤于公瑾,义犹二君,乐胤成就,岂有已哉?迫胤罪恶,未宜便还,且欲苦之,使自知耳。”[126]这是孙权赏罚严明的典型事例。因此,孙吴政权廷臣用命,上下一心。
孙权用人还提倡廉直奉公,不以私恨而蔽贤。如吕范曾在孙策手下管理财务,不因孙权为孙策长弟而满足其私求,孙权认为他能忠于职守,奉公廉直,执政后对他愈加信任。周谷阿谀奉承,不惜伪造账目,满足孙权私求,孙权执政后,便“以谷能欺更簿书,不用也”。
孙权用人“举贤任能”,下属亦多效之。一时,唯贤是举,蔚然成风,形成吏治清明的景象,对于制止和惩治贪官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亦使孙吴国力不断增强,故曹丕伐吴时曾望江叹曰:“彼有人焉,未可图也。”[127]孙权称帝时,蜀有人主张伐吴,诸葛亮说:“彼贤才尚多,将相缉穆,未可一朝定也。”[128]胡三省则评论说:“观孙权君臣之间,推诚相与,谗间不行于其间,所以能保江东也。”[129]这都说明了孙权的“举贤任能”政策对巩固东吴政权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孙吴后期吏政
孙吴政权是在南下流亡的北方豪族和江东当地世族的共同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在孙吴建国之前,尚处于“未有君臣之固”的动荡时期,内外交困的压力迫使豪强大族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身的利益,同心协力,以谋求一个较为稳固的安身立命之所,从而使得孙权在协调大族关系的同时,亦能实行“举贤任能”之策。在这种情况下,贪官污吏等腐败现象的存在是随时都可能导致政权覆亡的,自然必须加以遏制,以保持清明的吏政,稳固国家的统治。公元229年孙权称帝,完成了其艰辛而又漫长的建国之路,继魏、蜀之后,最后建国。孙权称帝后,其统治地位得到了加强;与魏国几次战役的胜利,使其暂时解除了北方的威胁;蜀、魏之争,减轻了对吴国的压力;吴、蜀联盟的恢复,使其与西方的蜀国长期相安无事,于是外部环境较之前大为安定。而在孙吴政权内部,孙权在其建国历程中,并未如曹操和诸葛亮那样,在求取贤才的同时,也采取措施打击豪强,以免其乱政。于是世家大族势力日益发展,孙吴政权终于走向江东地域化,皇权便成为大族操纵朝政和保护其特权的工具,孙吴政权内部的政治逐渐腐败,吏政便开始走向反面。
史家陈寿评价晚年的孙权是:“性多嫌忌,果于杀戮。暨臻末年,弥以滋甚。”[130]可见,孙权愈到晚年,消极面愈大,其作风与前期判若两人。吕壹事件便体现出孙权晚年的猜忌和残暴,也反映了孙吴集团内部的不和与矛盾。
《三国志·吴书·顾雍传》载:“吕壹、秦博为中书,典校诸官府及州郡文书。壹等因此渐作威福,遂造作榷酤障管之利,举罪纠奸,纤介必闻,重以深案丑诬,毁短大臣,排陷无辜,雍等皆见举白,用被谴让。”同书《步骘传》亦言:“后中书吕壹典校文书,多所纠举。骘上疏曰:‘伏闻诸典校抉细微,吹毛求瑕,重罪深诬,辄欲陷人,以成威福,无罪无辜,横受大刑,是以使民跼天蹐地,谁不战栗!’”
据上可知,孙吴亦设置校事一职,以监督纠察百官。因孙吴校事隶属于中书,职为“典校官府及州郡文书”,故亦称“中书典校”。孙吴校事较之曹魏,纠举的权力更大,范围也更广,“举罪纠奸,纤介必闻”,甚至于连一国之相的去就都可任意摆布。[131]
孙吴校事设置的时间,当在黄龙前后,即孙权称帝前后。其时,孙吴政权的江东地域化使得江东大族势力愈益膨胀,位居文武朝班之首的顾雍和陆逊皆为江东大族。大族势力的强大,相对应的便是皇权力量的缩小。但孙权既然荣登龙位,自然希望“惟我独尊”,高擎皇权,他既要借助于江东大族的势力,又不能忍受大族的侵犯。于是,用之防忌臣僚、充当私臣爪牙的校事便产生了。
校事本是君主工具的典型代表,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执行法律的,当皇权对之极力怂恿时,它便失去了约束机制,其执法的意义便被其对法制的破坏所淹没。吕壹,性情“苛惨”,又“用法深刻”[132],但却深受孙权的宠信,于是“渐作威福”,“毁短大臣,排陷无辜”,朝廷大臣则是人心惶惶,寝食难安,“皆畏之侧目”[133]。大臣潘濬与陆逊论及吕壹乱国之事,愤慨之处,竟相对痛哭。潘濬甚至“欲因会手刃杀壹,以身当之,为国除患”[134]。吕壹窃弄权祸,用法苛惨,打击面过广,激怒甚多,把自己与君权之外的整个政治力量对立起来,最终迫使孙权不得不向大族势力妥协,借检核朱据贪污失实一案,将吕壹收付廷尉。孙权欲借校事维护皇权、抑制江东大族势力的努力,以失败而告终。
吕壹的所作所为实质上是代表了孙权的意图,群臣与吕壹的对立所反映的实际是君臣之间的对立。反对吕壹,便是把矛头指向孙权。孙权称帝后,对臣下的猜忌之心益重,连“心膂股肱,社稷之臣”的顾雍、陆逊、潘濬等都放心不下,而专用吕壹,威慑百官,可见孙权初期君臣和睦、上下一心的局面已为君臣离心、群下惶恐、“大臣由是莫敢言”的腐朽局面所替代。吕壹事件的结果,也说明了江东大族势力的根深蒂固,他们极力维护自己的特权,必然使法制不行,孙吴后期的吏治腐败局面也就在所难免了。
陈寿概括吴末吏政是“忠谏者诛,谗谀者进”。事实确实如此。在孙吴统治后期,凡是为官忠直、敢于进谏者,大多惨遭杀身之祸,甚至夷灭三族。楼玄、贺邵、韦曜等都是因直言劝谏而罹难的。与此相应者,则是佞谄阿谀之风大行其道,“佞谄凡庸,委以重任”[135],“佞谀之徒附翼天飞”[136]。与孙权前期“举贤任能”相比,吴国后期吏政已是“用者不贤,贤者不用”,“不开律令之篇卷,而窃大理之位;不识几案之所置,而处机要之职;不知五经之名目,而飨儒官之禄”[137],吏政的腐败已成为普遍的现象。
面对如此局面,朝中有识之士如暨艳等曾试图对吴国吏政进行一些改革。当时暨艳为选曹尚书,担任选用官吏的要职。他为人狷直自负,不肯随俗沉浮,喜为清议,品评人物。他“见时郎署混浊淆杂,多非其人,欲臧否区别,贤愚弄贯。弹射百僚,核选三署,率皆贬高就下,降损数等,其守故者,十未能一,其居位贪鄙,志节汙卑者,皆以为军吏,置营府以处之”[138]。在当时社会风气已然败坏的情况下,暨艳敢于改革,惩处和精简一大批贪鄙腐败的官吏,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但暨艳改革的结果招致了许多官员的反对,他们“竟言艳及选曹郎徐彪,专用私情,爱憎不由公理”,孙权也同样不能容忍这种改革,于是“艳、彪皆坐自杀”[139],连举荐暨艳并被诸葛亮评为“清浊太明,善恶太分”[140]的张温也被孙权以此案为借口,拘捕下狱。孙吴的吏政已然无法挽救。
孙吴后期吏政的腐败,激化了社会矛盾,统治集团内部也分崩离析。当后来晋军伐吴之时,孙吴军队立刻土崩瓦解,派出抵抗的三万水军,更是一夜之间悉数逃亡,所以孙皓临降前无可奈何地哀叹:“不守者,非粮不足,非城不固,兵将背战耳!”[141]可见,吏政的极端腐败是导致吴国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1]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 》。
[2] 《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群传 》。
[3] 洪饴孙:《三国职官表 》。
[4] 《三国志》卷一一《魏书·袁涣传 》。
[5] 《三国志》卷一三《魏书·华歆传 》。
[6] 《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 》。
[7]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 》。
[8] 《后汉书·百宫志三》注引蔡质《汉仪 》。
[9] 《三国百官公卿表 》。
[10] 《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 》。
[11] 洪饴孙:《三国职官表 》。
[12] 《通典》卷廿二《职官四 》。
[13] 《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 》。
[14] 《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卷一四《魏书·程晓传》;《晋书》卷三三《何曾传 》。
[15] 《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 》。
[16] 《三国志》卷一四《魏书·程晓传 》。
[17] 《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 》。
[18] 《三国志》卷六二《吴书·是仪传 》。
[19] 《三国志》卷五三《吴书·薛综传 》。
[20] 《后汉书》卷五《景帝纪 》。
[21] 《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 》。
[22] 《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卷一六《杜恕传 》。
[23] 《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 》。
[24] 《九朝律考·魏律考 》。
[25] 《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 》。
[26] 《晋书》卷四一《李熹传 》。
[27] 《晋书》卷四四《石鉴传 》。
[28] 《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逊传 》。
[29]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裴注引孙盛《异同杂语 》。
[30]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后《评曰 》。
[31]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曹瞒传 》。
[32]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 》。
[33]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
[34]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
[35]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 》。
[36]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
[37] 《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王修传 》。
[38] 《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注引《魏略 》。
[39] 《三国志》卷二六《魏书·满宠传 》。
[40]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 》。
[41]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
[42] 《三国志》卷一二《魏书·毛介传 》。
[43] 《资治通鉴》卷六五《汉献帝建安十三年 》。
[44] 《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和洽传 》。
[45] 《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 》。
[46] 《三国志》卷一一《魏书·袁涣传 》。
[47] 《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 》。
[48] 《三国志》卷一八《魏书·文聘传 》。
[49]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 》。
[50]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
[51] 《三国志》卷三《明帝纪》注引《魏略 》。
[52] 《资治通鉴》卷七三《青龙三年 》。
[53] 《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 》。
[54] 《晋书》卷一《宣帝纪 》。
[55]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
[56] 《左传·桓公二年 》。
[57] 《晋书》卷三〇《刑法志 》。
[58] 《晋书》卷三〇《刑法志 》。
[59] 邱永明:《中国历代职官管理制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52页 。
[60] 《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刘劭传 》。
[61] 《晋书》卷四一《刘寔传 》。
[62] 《三国职官表 》。
[63] 《三国志》卷一六《魏书·郑浑传 》。
[64] 《晋书》卷四四《郑袤传 》。
[65] 《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注引《魏书 》。
[66] 《三国志》卷二四《魏书·崔林传 》。
[67] 《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刘廙传》注引《廙虞别传 》。
[68] 《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恕传 》。
[69] 《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卢毓传 》。
[70] 《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刘劭传 》。
[71] 《三国志》卷三九《蜀书·马谡传》注引《襄阳记 》。
[72] 《诸葛亮集》卷三《赏罚 》。
[73] 《诸葛亮集》卷三《喜怒 》。
[74] 《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 》。
[75] 《太平御览》卷二九六引《武侯兵法 》。
[76] 《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注 。
[77] 《诸葛亮集》卷三《察疑 》。
[78] 《诸葛亮集》卷三《赏罚 》。
[79] 《诸葛亮集》卷四《自勉 》。
[80] 《三国志》卷四〇《蜀书·李严传》注引亮《公文上尚书 》。
[81] 《三国志》卷四〇《蜀书·廖立传 》。
[82] 《三国志》卷四〇《蜀书·李严传》注引习凿齿语 。
[83] 《三国志》卷三九《蜀书·董和传 》。
[84]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邓芝传 》。
[85]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杨戏传 》。
[86] 《三国志》卷四一《蜀书·杨洪传 》。
[87]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张翼传 》。
[88] 《三国志》卷三九《蜀书·吕乂传 》。
[89] 《三国志》卷三九《蜀书·董允传 》。
[90] 《诸葛亮集》卷三《教令 》。
[91] 《诸葛亮集》卷三《教令 》。
[92] 《诸葛亮集》卷三《治乱 》。
[93] 《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 》。
[94] 《诸葛孔明全集》卷一九 。
[95] 《诸葛亮集》卷三《赏罚 》。
[96] 《诸葛亮集》卷四《将苑 》。
[97] 《诸葛亮集》卷四《将苑 》。
[98] 《诸葛亮集》卷三《斩断 》。
[99] 《三国志》卷三九《蜀书·董和传 》。
[100] 《诸葛亮集》卷二《教 》。
[101] 《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 》。
[102] 《北堂书钞》卷三九 。
[103] 《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 》。
[104] 《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 》。
[105] 《诸葛亮集》卷三《举措 》。
[106] 《诸葛亮集》卷三《举措 》。
[107] 《诸葛亮集》卷三《举措 》。
[108] 《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 》。
[109] 《诸葛孔明全集》卷六 。
[110] 《诸葛孔明全集》卷六 。
[111]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邓芝传 》。
[112] 《三国志》卷三九《蜀书·董和传 》。
[113] 《资治通鉴》卷七八《元帝景元三年 》。
[114] 《三国志》卷五三《吴书·薛综传》注引《汉晋春秋 》。
[115] 《资治通鉴》卷七八《元帝景元三年 》。
[116] 《资治通鉴》卷七八《元帝景元三年 》。
[117] 《资治通鉴》卷七八《元帝景元四年 》。
[118] 《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 》。
[119] 《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孙权传》注引《江表传 》。
[120] 《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策传 》。
[121] 《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逊传 》。
[122] 《三国志》卷四七《蜀书·孙权传 》。
[123] 《三国志》卷五二《蜀书·诸葛瑾传 》。
[124] 《三国志》卷五八《蜀书·陆逊传 》。
[125] 《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周瑜传》注引《江表传 》。
[126] 《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周瑜传 》。
[127] 《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孙权传 》。
[128] 《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注引《汉晋春秋 》。
[129] 《资治通鉴》卷六九《黄初二年》注 。
[130] 《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孙权传 》。
[131] 《资治通鉴》卷七四《明帝景初三年 》。
[132] 《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孙权传 》。
[133] 《资治通鉴》卷七四《明帝景初二年 》。
[134] 《三国志》卷六一《吴书·潘濬传 》。
[135] 葛洪:《抱朴子·吴失篇 》。
[136] 《三国志》卷六五《吴书·贺邵传 》。
[137] 葛洪:《抱朴子·吴失篇 》。
[138] 《三国志》卷五七《吴书·张温传 》。
[139] 《三国志》卷五七《吴书·张温传 》。
[140] 《三国志》卷五七《吴书·张温传》注引《会稽典录 》。
[141] 《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孙皓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