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小说”:中国古体小说观念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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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古代小说观念,完善小说研究标准(代绪论)

一提起中国古代小说,我们的脑海里往往会立即浮现出明清章回小说,尤其是四大名著,间或也会想起唐代的传奇或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等篇幅稍显短小的小说作品。但是,很少有人会想到,古人的小说观念,尤其是宋代以前的小说观念,与今天的小说观念有着天壤之别,我们今天所认知的以叙事(即讲故事)为核心特征的小说观念,其实是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历史演变与吸收近代外来文化概念——尤其是西方叙事小说观念——后受综合影响的一个复杂概念。

一、中国古代小说的观念流变

中国的小说观念出现甚早,“小说”语词在战国时期即已产生。如《庄子·外物篇》所云“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1],学界对此辨析已久,基本形成了该语词并非指汉唐以来小说之意的一致观点。而《荀子·正名篇》所云“小家珍说”[2],则近乎此意。两汉之际,刘向、刘歆父子于校书之时撰《别录》《七略》,在“诸子略”大类中立“小说家”名目,这是中国小说在学术层面的首次系统形成。经班固《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小说家类对《七略》观点的再整理,确立了中国小说以言说理、以事说理的独特性质与特征,小说观念正式形成。如《汉书·艺文志》小说家类小序所云,在汉人的观念中,能否宣扬“小道”成为小说的核心评价标准,而小说的创作来源、传播方式与表现手段这些技艺层面的构成因素,则被儒家思想主导下的观念所否定与摒弃。[3]同时,小说的性质、表现形式及社会功用,与中国早期史书的编写体例等特征,有一定的重合,可以作为史学范畴之一种来考察。只是由于史学体系发展还未成熟,不能独立分类,尚依附于经学大类,如《汉书·艺文志》六艺略春秋类、诸子略儒家类著录相关作品等,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司马迁的《史记》,仍以本名《太史公书》著录于春秋家类。因此,小说限于自身形制及功用,无法再依附于经学之下的史学,只能归属于诸子略的九流之末。当然,在主流观念之外,汉人也注意到了小说学术性之外的文学性特征,如桓谭《新论》云:“若其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治身理家,有可观之辞。”[4]对小说如何将“小道”这种核心社会功用体现出来的方式与手段,作了精辟的总结,并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功用性,提升了小说的地位。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创作发展,中国小说的说理性质与特征,与古史相仿的记言、记事的表现形式,得到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史学体系开始发展成熟,如曹魏时期秘书郎郑默修《中经》、秘书监荀勖修《新簿》等,已经将史学作为独立类别处理。南朝萧梁时期,阮孝绪修《七录》,在“记传录”的大类名目下,设立了12小类的史部类别,标志着中国的史学体系已经由传统的以《尚书》《春秋》为主要代表的“左史记言,右史记事”[5]的古史体系,发展为以《史记》《汉书》为主要代表的纪传体的新型史学体系。初唐时期唐人修《隋书·经籍志》时,承袭了阮孝绪《七录》史学体系的主要观念,将史部类别扩展为13个子类,标志着上述新型史学体系的完全建立。但小说虽有“圣人之教”[6]的社会价值框定,但“有所偏”[7]的性质特征及表现形式,使其不能完全符合新型史学的发展主脉,无法再归入已经成熟的新型史学体系,只能继续栖居在子部之末。[8]

阮孝绪《七录》将小说书作为子兵录的一部加以著录[9],这也说明小说作为子说之一类的总体认知在汉代以后持续加强。这种认知得到了有唐一代的全面继承。因此,以《隋书·经籍志》子部小说类反映的小说观念为代表的唐人小说观念,是对以《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小说家类反映的小说观念为代表的汉代小说观念的沿袭与强化。唐人沿着汉人开辟的方向,并未对小说作品的表现形式与特征范畴作过多的开拓,而是更加关注于对汉代小说观念中以言说理、以事说理的核心特征的深入挖掘与持续强化,完成了中国小说发展史上对小说观念的第一次理论改造与价值强化。[10]因此,尽管从盛唐直至五代,在小说创作层面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说理性的特征分化,叙事的倾向也逐渐突出,但在观念层面,依然恪守汉唐小说观念的基调。如后晋刘昫等人依据毋煚《古今书录》修撰《旧唐书·经籍志》,将“刍辞舆诵”[11]作为这个时期人们对小说表现特征的理论把握,对作品性质、类别体裁的选择标准,也大致没有超越《隋书·经籍志》的著录范围,而成为《汉书·艺文志》与《隋书·经籍志》中小说观念的自然延续。这种对小说范畴标准的把握,也影响与主导了域外汉语文化圈中的观念认知。如由日人藤原佐世编撰,成书于日本清和天皇贞观末年至宇多天皇宽平三年间(877—891)的《日本国见在书目录》[12],对我国流传于日本的书籍加以著录归类,对小说作品依然秉承了汉唐小说观念的著录标准。[13]

中国古代小说观念发生重大演变的分水岭是宋代,宋人对已经成熟的汉唐小说观念作出了重要调整。这个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欧阳修等人所修撰《崇文总目》《新唐书·艺文志》为主要代表的宋人小说观念,将原属唐人史学体系中的杂传类一支(尤其是其中原属南北朝时期史学12类别中的鬼神类)纳入了小说范畴。这种行为强调了杂传具有“闻见各异”[14]的特点,又删除了唐人“杂以虚诞怪妄之说”[15]的特征认知,在实现厘清史学体系主观意图的同时,客观上为小说赢得了一种标志性的文体表现依据。另一方面,从小说的角度去解读,欧阳修将这些由于具有“虚诞怪妄”特征不再归属于杂传类的作品归入小说类,事实上即说明以欧阳修为代表的宋人小说观念无疑也具有了这一部分杂传作品“虚诞怪妄”的表现特征。[16]如果说,在南北朝萧梁时期成书的殷芸《小说》第一次从创作层面引杂传入小说,那么,宋人的革新则第一次正式将主观的虚构叙事纳入小说观念的范畴。

欧阳修的革新是大胆而有力的。不仅《隋书·经籍志》与《旧唐书·经籍志》中原属史部杂传类的多部作品被纷纷划入了小说的范畴,而且这种调整也体现在宋人自身的不断修正中。例如,在可考的范围内,《崇文总目》杂传类就有10部作品被划入《新唐书·艺文志》的子部小说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熟知的颇具叙事文学色彩的唐代传奇作品,本属史部杂传类,在经过《崇文总目》传记类与小说类的混杂著录后,也在《新唐书·艺文志》中确定了子部小说类的最终归属。[17]小说观念的扩大,使得《新唐书·艺文志》对小说的著录达到了“三十九家,四十一部,三百八卷(失姓名二家,李恕以下不著录七十八家,三百二十七卷)”[18]的庞大规模,成为对前代小说作品著录数量最多的一部正史艺文志。杂传的叙事文体表现形式,从此成为小说表现形式的主要代表。在这种观念革新的理论尝试下,中国古代小说观念由重说理开始转向重叙事,并且叙事逐渐成为小说观念的主要内核。

与此同时,通俗表演艺术范畴中的说唱文学领域,出现了借用“小说”语词指代口头说话艺术的现象。说话,作为一种通俗艺术表现形式,长期以来无法获得传统学术观念的接纳与认可,因此在历代史志书目里也没有被正式划类收录,可考的源流资料也就极为缺乏。而曾作为宋代说话四家中的“小说”一家,大抵起源于汉魏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莫过于鱼豢《魏略》所记曹植“诵俳优小说数千言”[19]之事。相对于周秦时期的“优笑”,俳优小说“在‘优笑’基础上确立了口说的表演方式,提升了故事在表演中的重要地位,成为一种带有民间色彩的以娱乐为主的口说故事表演。由初具口说故事因素的‘优笑’到专门表演口说故事的‘俳优小说’,‘说’所体现的口头性和‘话’所体现的故事性获得进一步突显,‘说话’逐渐从优人杂合众体的伎乐表演中脱离出来,形成一种独立的表演伎艺”[20]。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说话技艺已经完全成熟独立。如隋朝的侯白即为当时著名的善于说话之人。[21]到了唐朝,说话成为朝廷与民间皆喜闻乐见的表演伎艺,如郭湜《高力士外传》记载玄宗晚年喜欢听说话表演[22],元稹和白居易更通宵达旦地听“《一枝花》话”[23]。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叙事性较强的小说也逐渐成为说话伎艺的主要代表,一定程度上成为说话伎艺的代名词。段成式《酉阳杂俎》曾记载有“市人小说”[24]的指称,《唐会要》也记载有“人(民)间小说”[25]的俗谓,那么,大家耳熟能详的“小说”语词,既包含了传统学术观念的小说含义,也包含了通俗艺术表现形式的说话含义。因此,南宋末期罗烨编撰的《醉翁谈录》中,就将已经具有通俗意义的小说观念,上溯到《汉书·艺文志》与《隋书·经籍志》表述的观念范畴,初步打破了传统小说观念与曲艺小说观念中说理与叙事的壁垒,也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拓展了小说范畴,造成了小说观念内涵的持续丰富与指代标准的驳杂混淆。[26]

综上,自宋代起,中国古代小说的发展实际分化成迥然不同的两支脉络。其一,继续在汉唐小说观念范畴内作适度的增减,虽然史传的叙事手法在小说表现技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在学理层面,小说家或小说评论家依然会固守“小道”的核心价值。这些小说作品和前期的小说作品一样,一直稳定地占据着子部小说类的位置。其二,随着通俗曲艺说话对叙事技艺的强调,话本的叙事形式成为大众观念中的小说特征,尤其是随之而来的明清章回小说,完全用叙事特征颠覆了小说说理的核心特征。以叙事为核心特征的小说观念不仅在大众读者层面完全取代了传统的说理的小说观念,事实上也在理论层面冲击了人们的传统认知,讲故事实际上已经替代了说道理,成为小说观念的主要内容与表征。但是少数学者还是在理论的最后阵地固守着小说的本位,因此宋代以来的正史艺文志中,我们并没有发现这些讲故事的小说作品的著录。这些新兴的小说陷入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即虽受大众喜爱,却无法得到理论层面的认同。

我们不妨用下图对中国古代小说观念的发展作一简单的勾勒。

综合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对中国古代小说观念的发展作出较为清晰的梳理,得到较为明确的理论判断。中国古代小说观念的发展分成两支。一支是传统小说观念,主脉是说理的传统小说,这个说理的小说观念自汉代正式形成后,一直占据着中国古代小说的主要位置。宋代小说观念革新后,把对史传叙事的模仿引入了传统的小说观念并使之丰富。符合这个观念范畴的小说作品因为往往著录于艺文志中的子部,所以又经常用子部小说或文言小说来称之。另一支是通俗小说观念,即在宋代曲艺说话叙事和史传叙事的双重因素影响下,形成了不同于传统小说的叙事作品,如宋元话本、明清章回小说等,它们往往篇幅较长。符合这个观念的小说作品因为成熟时期较晚,无法著录于子部小说类,行文对今人而言通俗易懂,所以又经常用白话小说来称谓。为了更能体现这两种观念发展变化的实质区别,笔者姑且将前者定义为古体小说,将后者定义为近体小说。

二、中国古代小说的研究方法与标准

宋代是中国古代小说观念加速分化的时期。一方面,叙事特征得到了极度的张扬,大有超越传统小说观念中说理特征的趋势。这不仅表现在传统小说观念集中体现的子部小说范畴中纳入了叙事特征十分鲜明的唐传奇作品,也表现在说话曲艺“说话四家”中小说居首要地位。前者的观念变革虽较作品出现的时间迟滞,但变革是持续而有力的,包括宋代传奇作品在内的一些重叙事的作品,从此正式以小说的标签进入了主流的文学观念,使得古体小说由“以言说理”“以事说理”为核心的特征转变为说理与叙事并重的表现特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新生。后者在听众需求这个接受层面的反馈作用下,愈来愈强调内容的通俗、情节的丰富、刻画的生动这些艺术表现手法,使得故事性和感染力不断得到加强,不仅小说类,甚至演史、说经等其他门类的说话技艺也都出现了这种趋势。叙事的艺术手法在丰富故事性,增强接受层面认知方面的先天优势,使其成为普通大众观念中小说的主要特征。另一方面,小说指称的范畴不断扩大,尤其是说话技艺中小说的称谓借用,让一种与传统小说性质特征毫不相干的技艺,以一种普通大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高频率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特别是这些说话的底本,同样随着人们对这些技艺的喜爱程度不断加深,逐渐脱离了说话的表演方式,经过不断地加工与再加工,也被冠名为小说,以一种纯文本的形态不断流传,从而取代了人们观念中小说的既有形态。

元明以后,随着大众对说话技艺的进一步需求,口头传播的局限性就借文本来弥补,叙事的载体也由口头文学形式转向案头文学。叙事文本的出现既有袭自说话底本的因素,也有文人后期加工制作的因素。而文人的介入客观上为通俗文学的流行层面与接受对象拓展了范围,并且将俗之又俗的内容或表现形式提炼为文人士大夫可以接受的对象,这也无意中提高了这种新兴叙事文体的地位。而传统小说中受史传叙事影响的现象同样不可避免地出现在这种新兴叙事文体中,内容与形式的双重要求使得新兴叙事文体无论在篇幅还是取材上,越来越趋同于类似的创作与评价标准。在多种因素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古代小说发展后期的重要分支、以明清章回小说为代表的近体小说最终形成。近体小说在发展过程中,自我调整与取舍,终于形成了与传统小说完全不同的主体特征与表现形式,叙事的核心特征成为其最重要的代表特征,并且这个特征几乎在学理层面以外完全取代了传统小说的说理特征,使得在普通大众语系中,一说起小说就以为是讲故事的叙事文体。

大众观念中对小说认知的转变也逐渐渗透到学术的层面,进一步加剧了宋元以来小说观念的混乱程度。南宋时期的郑樵已经觉察出其时大众认知与学理层面中小说观念的混淆,作出了“古今编书所不能分者五:一曰传记,二曰杂家,三曰小说,四曰杂史,五曰故事。凡此五类之书,足相紊乱”[27]的判断。这还仅仅是对子、史二部某些与小说作品显示出相似特征的文体的思考,没有涉及通俗文学中近体小说观念的反馈影响。而明末胡应麟撰《少室山房笔丛》,就把已经肆意泛滥、无所不含的小说范畴作了进一步的梳理,分成六个子类,其中明确把志怪、传奇这些带有明显叙事特征的题材作为独立的类别处理。[28]这不能不反映出叙事文体对传统小说观念的冲击。长篇幅的叙事文体如章回小说在元明时期大盛,几乎完全剥夺了小说的本来意义,古体小说观念在学理层面也必须作出一定的回应,显示出自身观念的积极调整。但这种回应也是有限度的、无奈的,仅仅是对宋人小说观念的一个延续。代表性的叙事小说观念没有出现在明人的学理层面。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代,当蒲松龄积极改革古体小说的写作方法时,遭到了纪昀的严厉批评。以纪昀为代表的主流学派,牢固地坚守古体小说的阵地,并试图纠正宋明以来对小说观念肆意扩充的错误做法。但近体小说观念此时已成主导之势,西学东渐后愈演愈烈,学理层面也不得不最终接纳了这种叙事文体,不仅仅是通过对各种叙事小说的评点,甚至在补做明清等史书艺文志与各地方志所含艺文志时,有将叙事小说纳入子部小说之举。

那么,在观念如此混乱,范畴如此驳杂的情况下,如何建立准确的中国古代小说的研究方法与标准,是值得当代学人深思的。任何一门学科的学术研究,确立了研究的具体对象、范畴与目的后,就要选取适当的研究方法和标准,才能发现与总结一些内在的规律,得出在学科发展中相对准确的论断。中国古代文学学科的研究,经过漫长的发展与历代学者的不断努力,已经相对成熟与稳定,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古代文学自身特色的研究方法和标准。例如,我们在讨论古代诗歌的问题上,总会注意到中国传统诗歌抒情言志的特点,而不会用西方文学中叙事诗的标准判断中国诗歌的成熟与否和风格优劣。这样的研究方法与标准就比较符合中国古代文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了中国古代文学生长环境的具体因素,而并非用一种简单的概念、狭隘的标准去套用不同的文学现象,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思考。

陈寅恪在给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撰写的审查报告中说:

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否则数千年前之陈言旧说,与今日之情势迥殊,何一不可以可笑可怪目之乎?[29]

这种“了解之同情”的观点揭示的其实就是上述学科研究的方法论。对中国古代文学学科的研究,我们不能脱离其发生与生长的具体条件与环境,应该回归文学本身,从众多复杂的文学现象中寻找与总结符合其体系发展的内在规律,这就避免了用一个事先设定的标准去衡量研究对象,得出一些错误的、片面的、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论断。因此,陈寅恪先生的观点应该成为我们研究古代文学的一种借鉴。

带着这种观点,反观迄今为止的中国古代小说的学术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古代小说的学科研究方法与标准存在先天与后天双重的缺憾。伴随着小说创作的不断发展与自身体系的逐步完善,小说理论的研究缺乏整体的考量与宏观的思辨。虽然历代史书的《经籍志》和《艺文志》对小说作品多有著录,并且也作出了画龙点睛式的论断,但往往仅以儒家的评判标准关注小说的社会功用层面,忽略了作品本身的文学蕴含与小说的整体发展走向。明清时期,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与纪昀《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开始对小说的代表性作品逐一考察,但依然未能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学术研究。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开启了近代以来将小说作为独立学科进行研究的序幕。但是,由于在明清以来以叙事为主要特征的近体小说观念影响下,再加之以白话文为代表的新文化运动和西方现代文学观念的冲击,《中国小说史略》的撰述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以西方叙事小说观念为参照标准的事先锁定的桎梏中,有意无意地忽视与抛弃了中国古代小说长期以来非叙事性的主要特点,形成了一些如唐代“始有意为小说”[30]的片面观点,给其后的古代小说研究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自此,中国古代小说研究除了对作品的文献考据研究层面外,凡从小说史发展角度论述,如通常的文学史、小说史及小说研究论著,以及相当比例的以小说为研究对象的学位论文和单篇论文,大抵沿袭《中国小说史略》之固有思路,以西方叙事小说观念为标准衡量中国小说的成熟与否,而非从中国小说自身特点出发,寻找符合中国小说实际发展状况的研究标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研究体系。而研究不慎者,则容易造成一些学术研究的重大讹误。如近年学术热点清华简的研究中,《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第三辑整理报告公布了六种八篇文献资料,其中第四篇《赤鹄之集汤之屋》,记载了商汤与伊尹之事。黄德宽从文学角度,认为无论从简文的结构、内容和性质,还是从写作方法来看,都可以看作先秦的“小说”作品,并进一步认为:“这篇先秦‘小说’的发现,为中国‘小说’文体起源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新史料,文学史家关于先秦无‘小说’的结论,因此篇的发现恐怕需要重新改写。”[31]黄德宽的观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赞同与推广。如姚小鸥进一步认为简文“情节曲折生动,不让六朝小说”,“为我们重新认识小说文体观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证据”,并且“可知战国时期已出现成形的小说理论。这是在二重证据视野下对中国小说的起源与早期形态做出的新结论”。[32]这就是以先入为主的叙事观念来主导对中国古代小说发展的整体把握,将小说观念对叙事特征的认知,凭空跨越一千多年的时间,违背了古代小说的发展原貌与核心特征。

因此,尽快确定一种适合中国古代小说发展内在规律的研究标准,建立与完善符合中国古代小说发展特点的研究体系,是当前古代小说研究领域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古代小说研究才能突破目前的学术研究瓶颈,真正深入与如实反映古代小说在各个时期的生存状态与发展趋势,并实事求是地展现古代小说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中的实际位置,为中国文学不断发展与进步起到推动作用。

三、中国古代“小说”称谓翻译

历来对于各种史志书目中“小说家”类的小说作品,以及宋元以后出现的大量话本作品,明清以后出现的大量通俗章回小说,学界在研究中往往不加区别,用novel,story或fiction作为“小说”名词的英文翻译。这就给作为中国古典文学形式之一的中国小说与西方18世纪以来定型的叙事性小说的交流与比较,造成了障碍与误区。

中国小说的性质复杂,发展曲折,不同时期的观念差异颇大。如果不能注意到这一点,笼统地以novel,story或fiction这几个主要呈现出叙事性、虚构性以及较长篇幅等特征的西方语词“小说”作为中国小说的统一称谓,则不免以偏概全,抹杀了中国小说不同于西方小说的独特性,消释了中国小说,尤其是宋前小说自出现以来以说理为主要目的与特征的本来面目。

在北宋初期编修《崇文总目》与《新唐志》之前,各种史志书目中的“小说家”作品,也即今天所谓的“古小说”,主要分为记言与记事两大题材类型,并吸收了部分具有“术技”特征的“杂艺术”类作品作为补充。小说的表现形式没有统一固定,仅仅在记言类中,形成了以对话、语言为主要表现手法的“世说”体。就作品的篇幅看,往往体制短小,结集一书。就作品的社会功用看,则完全遵循“小道”的核心价值理念。因此,这一阶段的“小说”并不具备西方语词fiction强调的虚构性,也不具备short story强调的短篇叙事性。

自《崇文总目》与《新唐志》修成后,中国小说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大批原属史部的作品进入了小说的范畴,史传的表现形式逐渐成为小说的主要体裁。因此,叙事性也逐渐成为小说的主要特征之一。“小说家”类的作品呈现出两个特征鲜明的大类:一部分为体现“小道”特征的“小说家”小说;另一部分为史部作品变更而来的小说,即呈现出的主要文体特征为叙事性。后者即与西方语词novel所强调的叙事性相似,但篇幅较短,并非novel所特指的长篇小说作品。如果再具体来看,进入小说范畴的史部作品,大多为篇帙短小、结集而成的作品集,即使有少数单篇作品,其文体特征也往往呈现出史传的特点,因此用biography更为合适。

这样来看,我们在翻译上述阶段的小说时,不能随意使用novel,story或fiction等西方语词。根据这几个语词的表述特点,宋元话本基本适用short story或fiction来对应表述,明清章回小说才基本适用novel来对应表述。史志书目中记载的众多“小说家”作品,以及宋以后模仿这一类作品成书的诸如《聊斋志异》《阅微草堂笔记》等,则不适用以上这些西方语词。

那么使用什么词汇对应表述,才能凸显出中国“小说家”小说的非叙事性特点呢?笔者建议使用conte来对应表述单篇作品以及作品集组成的某一片段,用conti(即conte的复数形式)来对应表述作品集。conte具有篇幅短小的含义,也不等同于short story所强调的叙事性,包含了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因此基本适合表达“小说家”小说的特点,并可以与novel,story或fiction所对应的西方叙事性长篇小说的叙事性、虚构性等特征作出清晰区别。

如果我们进一步凸显中国小说的独特性与学术研究的主体性,不妨就以刘向、刘歆最初对这一门类的命名——“小说”(xiao-shuo或hsiao-shuo)的汉语读音来翻译,笔者以为这也是符合对中国传统文化翻译标准的。这样翻译也尊重了中国小说的实际发展样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学界的认可,如美国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包弼德教授(Peter K.Bol)在其相关研究中就多次用hsiao-shuo直译中国小说,值得借鉴。


[1] [清]郭庆藩:《庄子集释》卷九,中华书局,1961年,第925页。

[2] [清]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六,中华书局,1988年,第429页。

[3]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三十,中华书局,1962年,第1745页。

[4] 原书已佚,引自[梁]萧统编:《文选》卷三十一李善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453页。

[5] 《汉书》卷三十,第1715页。

[6] [唐]魏徵、令狐德棻:《隋书》卷三十四,中华书局,1973年,第1051页。

[7] 《隋书》卷三十四,第1051页。

[8] 张莉、郝敬:《论小说观念形成初期在子史间的错位与游移》,《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9] [唐]道宣:《广弘明集》卷三《归正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11—116页。

[10] 郝敬、张莉:《论中国古体小说的观念流变》,《明清小说研究》2013年第1期。

[1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四十六,中华书局,1975年,第1963页。

[12] 〔日〕藤原佐世编撰:《日本国见在书目录》,日本东京名著刊行会,1996年。

[13] 郝敬:《九世纪的中日史志“小说”观念——以〈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著录“小说”为考察核心》,《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14] [宋]王尧臣、欧阳修等:《崇文总目》卷二十二,《中国历代书目丛刊》第1辑上,现代出版社,1987年,第76页。按,是书采用钱东垣等所辑五卷本,并补遗、附录各一卷,又采用陈汉章(伯弢)《补正》四卷本。钱辑本用《粤雅堂丛书》本作底本,陈补本用《缀学堂丛稿初集》本作底本。

[15] 《隋书》卷三十三,第982页。

[16] 郝敬:《论欧阳修对唐人“小说”之学的重建》,《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7] 郝敬:《唐传奇名实辨》,《文学评论》2015年第4期。

[18]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十九,中华书局,1975年,第1543页。

[19] [晋]陈寿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二十一注引,中华书局,1959年,第603页。

[20] 张莉:《从“俳优小说”看“说话”伎艺的初步形成》,《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21] [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二百四十八,中华书局,1961年,第1920页。

[22] [五代]王仁裕等撰,丁如明辑校:《开元天宝遗事十种》,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20页。

[23] [唐]元稹:《元稹集》卷十,中华书局,2010年,第133页。

[24] [唐]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第240页。

[25] [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中华书局,1955年,第47页。

[26] 张莉、郝敬:《论罗烨〈醉翁谈录〉对宋代通俗小说观念的理论建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27] [宋]郑樵:《通志二十略》,中华书局,1995年,第1817页。

[28] [明]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二十九,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282—283页。

[29] 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79页。

[30]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4页。

[31] 黄德宽:《清华简〈赤鹄之集汤之屋〉与先秦“小说”——略说清华简对先秦文学研究的价值》,《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32] 姚小鸥:《清华简〈赤〉篇与中国早期小说的文体特征》,《文艺研究》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