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近几年来,税收法定主义逐渐从法学界内部的呼吁发展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并得到了国家机关的积极回应。不仅《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而且新《立法法》首次将第八条原先规定实行法律保留的“税收基本制度”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且单列为一项,位次居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相关事项的首位。[8] 紧随其后,《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发布,税收法定主义实施路线图就此生成。据此安排,《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相继出台,税收立法加速推进。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税收法定模式就此成为税收立法的主导模式,相反,税法规范的生成依然游走在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规范性文件之间,部颁税法规则依然是最为重要的“行动中的税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法的实施。
与此同时,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 〔2015〕32号)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税总发〔2016〕 169号)为核心的系列性文件出台,昭示着税收执法领域严格法定主义思维远未得到真正贯彻。因为依法治税工程不仅未被税收法治理念所取代,反而以更为旺盛的生命力和更具威严的适用力渗透至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核心事务。相伴相生,年复一年的“税收宣传月”和“财政预算”“财政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税收法治情事方面的常规动作依旧轮次上演,只是纵然如“税收宣传月”这一二十年的固定宣传节目,不管是宣传内容,还是宣传形式,乃至于宣传受众定位,都与税收法治意识的生成机制相距不小。奇妙的是,在这些常规动作而致的社会效应评价上,官方报道与民间认知时常存有分歧。分歧背后或许才是真实的税收法治意识样态,实证调查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这一点。“重纳税,轻征税,基本不谈用税”是长久以来的宣传基调,也直接影响着税收法治建设的诸多制度设计。问题是,这种定位既歪曲了税收法治意识的整体表达,又背离了税收法治意识的生成机制。要想在中国推进税收法治,则需要测度既有定位的真实效应,厘清税收法治意识的真实表达和原生机制,进而寻求进阶之道。本书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具有以下价值和意义。
其一,实证调查税收法治意识的现况,科学定位税收法治意识进步的实践基础。本书首先以税收宣传主题与口号的考察为中心,以“常地税宣传方案”为分析样本,以税收宣传的效用评估为评估参照,发现“税务行政主导思维依然盛行,纳税服务意识和质量较差”“纳税人权益保护效果较差,纳税意识培育环境并不理想”和“税收法治意识总体偏低,综合环境亟待净化”等结论,并深度分析导出“税收宣传的理念 ‘误导’”“税收宣传的方向 ‘迷失’”和“税收宣传的对象 ‘忽视’”等核心原因,从而整体展示税收法治意识的当下样态和生成进阶的可能方向。
其二,厘定税收法治意识的本体内涵,探究税收法治意识的结构公理与逻辑结构。本书第二部分以“税收”与“法治意识”为限定基因和关键元素,反思纳税意识等语词表达和误区,逐层剖析税收法治意识的本有内涵,即纳税法治意识、征税法治意识与用税法治意识的三位一体。据此,以伊林“法律意识三公理”为分析工具,尝试建造税收法治意识的结构公理,即“精神尊严法则”的第一公理,“自律法则”的第二公理和“相互承认法则”的第三公理,并分析三大公理之间蕴含的“从 ‘精神’ 到 ‘行动’”“从 ‘自我’ 到 ‘社会’”和“从 ‘知识’ 到 ‘信息’”之逻辑结构。
其三,拓展税收法治意识中的主体形态,建造主体之间的税收法治意识生成机制。本书第三部分以“纳税法治意识、征税法治意识与用税法治意识”三位一体的税收法治意识为参照基准,依循纳税人权利与国家税权的博弈规律,探寻和提炼“从纳税人、征税人到用税人”的税收法治意识主体结构。并以此为前提,从自然人、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法人三类典型的税收法治意识主体维度,分析多元主体的“精神尊严”和“自律法则”,进而以征纳双方主体为观照视角,研习税收法治主体间的“相互承认”,验证法治意识的结构公理和逻辑结构,总结普适性的税收法治意识生成机制。
其四,检视税收法治意识的法源与权义环境,提出税收法治意识的整体生成策略。本书第四部分以税收法治意识生成机制为分析工具,以税法法源和权义体系为分析对象,一方面,概括税法法源的形貌,阐述其对税收法治意识生成与进位的影响。另一方面,以征纳主体的权义体系为视角,重点考察纳税人权义体系的失衡,挖掘失衡的权义结构对税收法治意识变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书第五部分从“法治财税与简约税法”“税收法治与宣传税法”和“权利进位与亲近税法”三大面向勾画税收法治意识生成与进位的总体方略,意图寻求税收法治意识的进阶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