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许许多多的困难和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社会控制机制的转换。具体地说,就是法治权威将要取代传统权威和感召权威成为社会控制权威的主体。[1] 而法治权威又仰赖于法治社会的建构。依此逻辑,转型中国的一个关键使命便是实现社会的法治化。但“新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起点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2]。更为重要的是,法治社会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建造基础,如“国家动员能力、既有法律体系、社会治理基础、社会矛盾态势等具体背景,对法治社会建设构成引导或制约”[3]。在这其中,法治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的一体推进与彼此互动之于法治社会建设甚为关键。相较于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构造而言,法治意识的生成虽极为困难,但作为对法律有充分认知、信任、依赖且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境界的精神状态,法治意识作为法治主体内在的素质和精神动力,在社会的转型进程中将发挥着关键性作用。[4] 概因如此,学者都将法治意识视为法治的精神底蕴,称其为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和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5] 一定程度上说,法治意识便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性钥匙,抓住了这把钥匙便握有通向法治社会的准入证。
麻烦在于,法治意识原本就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社会意识系统,是一个不断深入的渐进过程,且不同过程、不同阶段都有其相应条件和生成诉求。因此,任何一个社会想要整体上形塑出法治社会所需的法治意识,则既要遵循法治意识生成的客观机制,又要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还要根据主体的自身特质调整普及方式。[6] 相较于一般的、盖然性法治意识,税收法治意识堪称更为专业的一种法治意识形态。它不仅受控于法治意识的普适机制,而且受制于税法“更重视协同合作理念,征纳双方共同追求团结社会之税捐公平负担”[7] 之本质特色。这种复杂而又独特的品格,使得税收法治意识虽为法治意识之亚种,但更可自成体系,也使得其对税收法治建设的影响更为关键。因此,在税收立法、依法治税、健全税收司法、预算公开等税收法治基础工程快速建设的当下中国,确有必要深度和系统关注税收法治意识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