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疑难案件是法理学的核心命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难题。概而言之,疑难案件之所以被称为疑难,其原因有二:一曰事实疑难,二曰法律疑难。当然,事实与法律可能单独存疑,也可能同时存疑。许多学者侧重于对法律疑难的研究,然而,事实疑难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法律疑难,目前我国已经纠错的刑事错案就多为事实疑难的案件。刑事案件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对刑事疑难案件处理不当,一旦形成错案,将会严重侵害公民权利,其后果不容小觑。由此,以疑难案件的类型为主线,以刑事疑难案件为对象,从法理学的视角对事实疑难和法律疑难进行从理论到实证的研究,是本书的独特视角和重要特征。
在事实疑难案件中,排除客观事实疑难是排除法律事实疑难的基础。本书研究了客观事实之间、法律事实之间,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提出:通过正当程序、因果关系梳理、形式推理结合实质审查等方式,可以得出较为确切或具备合理性的案件事实。比如,事实疑难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其类型和适用也不尽相同。以刑事案件为例,侦查阶段侧重考察客观事实疑难;检察起诉阶段是以排查客观事实疑难为主,同时考察法律事实疑难;审判阶段是从法律事实疑难到客观事实疑难的倒推,然后在排除了事实疑难的前提下考察法律疑难。如果将该类型分析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就会发现,刑事案件中的“罪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罪”关乎法律事实。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罪疑从轻”的问题。
另外,在法律疑难的案件中,规则、原则、政策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上升到法哲学层次,还有“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理念冲突。关于法律疑难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外已经相对深入,国外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哈特和以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德沃金为主,各自形成了一套关于疑难案件的理论。哈特从分析实证法学派“恶法亦法”的角度,通过语义、承认规则论证了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德沃金以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角度,提出了整全性法律理论,并认为法律具有确定性。本书对法律疑难的主流理论进行梳理、辨析,并对将其落实到刑事法律疑难的实证研究上做了有益的尝试。
最后,本书以建构的疑难案件类型为分析方法,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进行了扩展性的研究。在刑事案件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适用于事实疑难和法律疑难两种疑难案件,但是,在事实疑难案件中适用该原则时,应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疑难进行细化并分别考量;在法律疑难案件中适用该原则时,则应根据个案中规则、原则、政策等因素的冲突,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的考察。刑事错案,不仅包括对无罪的嫌疑人判决有罪,罪轻的嫌疑人判决过重;也包括对有罪的嫌疑人无罪释放,罪重的嫌疑人判刑过轻。处理刑事存疑案件,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理应适用“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但是,为了保持法律价值的中立,避免法官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不能笼统地将一切事实及法律疑难之利益都归于被告。本书正是通过对事实疑难与法律疑难的理论及实证梳理,力图在同类型疑难案件中实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的同案同判。
任强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