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视角下的村民自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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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治特征

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经济体制不断得到改革与深入发展的同时,其民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尤其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成效尤为显著。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不仅对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进程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还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基础保障。而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正式法律承认的基本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涉及到农村发展建设的各个方面,并逐步显现出诸多发展特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多个层面。如果从村民自治的制度渊源、制度功效来分析,村民自治在政治方面的特征似乎较其它方面更为明显。因此在这一部分,就村民自治的政治特征作一简单论述,以期为后续研究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 一种非国家形态民主

现代社会所言的民主包括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两大部分。虽然从理论上讲,民主应该首先是一种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与此相应,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主要指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但如果说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就不对了,因为社会主义民主除了国家形态民主的部分外,还包含着广泛的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内容。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的有机统一。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人民民主不仅仅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等各项社会事务的民主权,还意味着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可以说,国家形态民主的建设与发展,基本确定了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大概路径与基本趋向,其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而非国家形态民主作为国家形态民主的重要补充与完善,却深入到了人民群众现实生活的诸多方面,对促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当代中国的非国家形态民主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生长点”[3]。具体而言,非国家形态民主是指村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社团民主管理等不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各种民主形式,具有非国家性、自治性、内生性以及直接性等特点[4]。村民自治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的制度保障,无论从它的产生渊源、权力来源还是运行程序来分析,都可以得知其属于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内容之一。其一,从村民自治的产生过程来看,它是在原先的管理体制崩盘、而新的管理体制又尚未形成,农民群众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创造的一种制度,它并不是国家提前制定好的制度设计在农村社会的强制性应用,与国家的制度安排无关,因此具有内生性的特点。其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载体的村民委员会,其权力的产生以尊重村民的真实意愿为基础,来自于全体村民的认可与授予,由全体村民共同选举才有效,这种权力从根本上区别于国家权力,既具有直接性、又符合非强制性的特点。因此,村民自治作为农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直接途径与现实保障,具有典型的非国家形态民主的政治特点。

二 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是与间接民主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通过中介和代表[5]。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作为实现民主的两种不同方式,不能一味地支持谁或否定谁,而应该通过分析对比各自的内涵与现实条件,总结出双方的优势所在,进而在把握好一个度的前提下,将二者进行结合,为推动当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发展提供理论保障。单就直接民主而言,当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直接参与、直接选举以及全民表决等方式都具有直接民主的性质,但都不能界定为真正意义上的直接民主。从根本上讲,直接民主应该包含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指的是整个国家体制中实行直接民主的方式,比如较为经典的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是城邦公民直接参与该城邦公共权利的行使和直接管理相关事务的民主方式;二是指针对某一问题的解决采用直接民主的方式,而整个国家体制还是实行间接民主。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层民主制度,不仅重新调整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而且通过实行“四个民主”,使农民真正感受到了当家做主的地位。可以说,村民自治制度关涉到农村基层生活的诸多方面,但从其发展过程来分析,它不仅以促进农村经济改革为切入点,更是以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前提。在农村地区推行村民自治,使广大村民可以真实地享有选举权、对本村相关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以及监督权,这不仅是直接民主在农村地区的很好运用,还将村民的自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从根本上得到了增强,同时在最大程度上激发出村民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和改革的积极性,进而大力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进程。

三 自治权利行使的直接性与制约性

村民自治作为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利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从其本质内涵来分析,村民对于自治权利的行使主要采取直接参与的方式进行,表现在整个运行过程中,主要包括直接选举村委会的组织成员、直接参与村里重大事务的讨论、直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以及直接监督村干部的管理工作等,这些无一不表明村民在行使自治权利时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同时也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农村基层社会中的具体表现。但自治主体行使自治权利的直接性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是不受制约的,相反这种权利是建立在一定的自治条件之上的,也是作为具有中国“烙印”的村民自治不属于无条件、无约束、无限制的民主形式,它必须要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以此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意志在农村社会的贯彻与落实。因此作为一种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在更多的层面上是为了保障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以实现村民自己管理内部事务的民主目标,但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它又离不开国家形态民主的“庇护”,其发展方向也必须与国家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进而形成自治权利行使的直接性与制约性交叉存在的政治特征。

四 具有社会整合效能的民主形式

村民自治作为由国家认可并主导、农村社会内生的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不仅仅在民主价值方面较之以往有根本性地突破,更在社会整合功效方面得到了大幅提升。具体而言,这种功效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其一,在国家整合与社会关系的方面。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社会的实施,打破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以往格局,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新模式,实现国家与社会在法律与实践层面的第一次分离,也使国家重新对农村社会实现了整合。其二,在整合农村社会内部方面。农村地区作为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农村地区的稳定,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稳定。从整体上看,自农村社会实施村民自治制度以来,在调整农村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也从根本上实现了农村社会地区的有效整合。可以说,自村民自治制度建立至今,其社会整合的功效就一直显现,只是在不同阶段、不同时代条件下,随着农村整合资源的增减,这种功效不会持续保持稳定甚至会出现起伏不平、高低不一的曲线式状态。比如在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的当今,村民自治的发展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导致其社会整合功效也大大减弱。因此,如何根据目前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探寻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从根本上提升村民自治的社会整合功效,是目前理论工作者应该努力的一个方面。


[1] 刘志鹏:《我国村民自治立法问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2] 程瑞山:《村民自治制度文本的体系结构分析》,《保定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3] 郭道久:《在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间寻求契合点——关于当代中国民主发展路径的思考》,《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5期。

[4] 朱光磊、郭道久:《非国家形态民主: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6期。

[5] 陶文昭:《论民主的直接化》,《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