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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德怀疑论与司法裁判
本书首先关注一种基于道德怀疑论对德沃金整全法裁判理论提出的批判。批判者认为,如果法官可以基于道德判断来裁判案件,那么判决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主观性,判决的主观性与德沃金的正确答案命题相斥。此种道德怀疑论版本似乎对我国法律人在司法判决客观性问题上的看法具有极大影响。在我国的法学界,无论是法教义学者还是社科法学者都对法官的道德判断持有不信任态度,而他们对道德判断之客观性怀疑的理由,又经常是道德判断不可能具有自然科学命题所能够拥有的那种客观性。[1]德沃金发展出了十分精致复杂的论证来反驳这种版本的道德怀疑论,值得我们对其论证脉络和说服力作一细致考察和反思。这一章将首先梳理麦凯基于道德怀疑论对整全法提出的批评,然后考察这种批评所依赖的伦理学基础,最后通过批判这种伦理学基础,为德沃金的裁判理论作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