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居民的社会资本与信任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信任理论与经验研究

(一)信任及其差异的比较研究

1.信任的重要性及内涵

自有人类历史,信任就出现了。“信任”这个词语,在西方出现于13世纪,用来表达信仰和忠诚。此后,在研究自杀现象时,涂尔干等(Durkheim & Simpson,1951)发现社会整合度越高的社会,对社会的信任度也越高,这有利于减少自杀率。西美尔在《货币哲学》(Simmel,1982)中提及信任是社会互动的重要前提条件。通过研究日常行为,戈夫曼(Goffman,1963)发现信任在维持社会运行方面扮演着重要的惯习性角色(habitual role)。

尽管信任被发现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急剧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行为目标的达成方式,信任才重新获得社会科学界的强烈关注。学者们强调,没有一定程度的信任,社会无法存在(Cook,2005;Welch,et al.,2005;郑也夫,2006)。信任,让行动者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Granovetter,1985),是社会秩序的源泉(Parsons,1949),是确保有效的经济/非经济交换的关键(Coleman,1988),对社会起着润滑剂的作用(Luhmann,1979)。在经济活动频繁度加强、与人交往范围不断扩大的现代社会,要减少社会运行成本、维持社会秩序,必须了解信任现状、维护信任环境。

可以说,学术界对信任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已达成共识,但对信任内涵却存有分歧(Hardin,2001;Mayer,Davis & Schoorman,1995)。一种观点是把信任当成个体的行为。信任是指个体的决定行为(decision),它是基于对他人行为是否会遵守或破坏道德标准所采取的一种反馈行为(Messick & Karmer,2001)。也是施信者(truster)在交易过程中基于对他人能力、诚实和善良综合考虑所做出的一种相应的交易行为(Gefen,Rao & Tractinsky,2003;Mayer,et al.,1995)。由于此观点多用来研究直接发生互动行为的两者的关系,关注的是信任性的行为,在测量和解释信任时多采用行为指标,如是否合作、接受、帮助、购买或者借钱给对方。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作为行为的信任,其测量指标需依赖某个特定情境(context-dependent)。脱离情境设置,信任就无法被测量到,从而也就不存在。然而,现实中常常发生个体有某个最亲密的朋友却长时间没有往来的“无行为背景”(no-behavioral context)的案例,这时研究者就无法判断个体对这个亲密朋友的信任程度,更无法判断个体对这个亲密朋友的信任是否高于对陌生人的信任(Hardin,2001:11)。这不利于我们正确理解这个社会。

相对而言,把信任当成“预期”(expectation)的观点更占优势(Cook & Hardin,2001)。这种观点认为,信任是施信者对他人行为的一种积极性的预期(Barber,1983;Cook & Hardin,2001;Hardin,2001;Hosmer,1995;Lin,2001;郑也夫,2006),即个体对他人会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而行动的一种积极预期。信任与基于信任采取的行为有显著的不同(Cook & Hardin,2001)。个体可以在头脑里对他者(others)持有预期(信任),但不一定会对他者采取任何预期之内的行动;但若采取了某种信任性的行动,就表明信任已经存在。是否信任,其实已经先在于信任性的行动,个体可以选择不对他者采取行动,却不能说没有信任行动的发生就意味着没有信任;或者说,如果已经对他者有了某种积极的预期,个体可以不对他者做出任何行为,但采取相应行为时其行为一定是积极而非消极的。这种把“积极性预期”定义为“信任”的视角,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信任的形成和作用机制,了解如何提高信任,从而实现社会稳定。

实际上,作为积极性的预期,信任与不确定性、复杂性、风险性等情境密切相关。有学者指出,施信者的信任是建立在信息量(Schlenker,Helm & Tedeschi,1973)或个体经历(Jones & George,1998)的基础上的。祖克尔(Zucker,1986)提出“背景式预期”(background expectation)的概念,指出当个体感觉自己和他人拥有相同符号、规则和对世界的解释系统时,会更容易预测他人行为和自身利益的结合度,也就更容易持有信任。哈丁(Hardin,2001)也提出,若想将双方的关系长久维持下去,被信任对象(trustee)在行动实施过程中会把施信者的利益包括在自己的行为动机内。在信任关系中,信任具有“被包括、被涵盖”(encapsulated)的特点,被信任方则具有可信任(trustworthiness)的特征。信任是基于认知基础上的态度;可信任是被信任者(trustee)所表现出来的品质。换句话说,个体需要了解与他者相关的文化、制度、道德标准、个人品质等背景信息来判断自身有哪些方面的利益会被他者考虑和顾及,并在自身经历、认知能力的影响下来决定他者在哪些方面可被信任。

不过,基于信息量的判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为他者可信任的特质和个体的判断并不能完全吻合。当事情的发展结果或他者的态度行为非常明确且不会改变时,个体无须对事情或他者做任何预期就可以对未来会如何发展有明确的信心[1](confidence)(Luhmann,2000)。个体之所以对他者持有积极的预期,在于个体内心无法完全确定他者会有何种行为发生,个体对他者没有信心。他者可信任特质的呈现和个体的感知存在差距[2],而且个体所拥有或动用的相关背景式的信息与知识也囿于生命历程[3]而呈有限性。在这种不确定下,个体通过对他者可信任特质的感知以及相关背景式信息知识基础做出积极性的预期(信任)时,个体已经放弃了“不信任”这个备选(alternative),减少了复杂性(Luhmann,2000)[4],但信任的风险也就随之产生。霍斯莫尔(Hosmer,1995)认为,当面对他者所带来的预期损失可能大于预期得益的不可预料事件时,个体仍给予信任将使得个体面临背信(betrayal)的风险。不过,科尔曼(Coleman,1986)认为,信任虽然存在风险,却是理性决策的结果。个体作出的信任一定是发生在对自身利益进行权衡比较的情况下。换言之,是否赋予对方信任也取决于对失信带来风险的承担能力。

因此,孤立的个体并不会形成信任,它至少存在于个体与他者的二元(dyad)结构中(Lewis & Weigert,1985)。个体必须拥有一定程度的资源或信息知识来判断当前境况。信息、认知(cognitive)能力、情感关系、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相互关联,对个体是否作出信任产生影响。作为一种积极的预期,信任可被某种积极性的行为跟随。由于只有在对未来事件不可预料的时候才会出现,它具有理性的特点,并且伴随着复杂性和风险性[5]

2.信任格局及不同类型的差异比较

有关信任的划分有很多种,但最主要的划分是将信任分成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也有部分学者将信任划分为微观信任和宏观信任(Misztal,1996;Paxton,1999)[6]。不过,卢曼(Luhmann,1979)指出微观信任即人际信任,宏观信任即制度信任,前者是产生于自然人之间的情感关系纽带,常发生于首要群体和次要群体里,而后者发生于更抽象的关系之间,它依赖于制度环境(如法律、政治、经济等相关制度)。传统社会中,信任是依靠两人关系取得的;但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人们将逐渐依靠合约和公平的制度来形成信任。

人际信任又被分为两种主要的子类信任。第一,马克斯·韦伯(Weber,1951)将信任分成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认为前者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后者建立在共同的宗教信仰或公共道德信念之上。因此,特殊信任是指个体对自己群内的或者和自己有亲密互动的他者所持有的积极性预期。而普遍信任常指个体对那些自己并不熟悉、群外或者与自己不直接互动的他者所持有的积极性预期(Putnam,2000;Uslaner,2002)。在小规模、可以面对面的社区,相互认识和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引致特殊信任(Portes & Landolt,1996),在大规模、陌生人或非熟人占多数的社区里则易发生普遍信任(Delhey & Newton,2005)。

第二,列维斯和维格儿特(Lewis & Weigert,1985)将信任分为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对于前者,建立在知识和个体经历基础上的认知能力是其发生的主要依据。而个体和他者的情感关系则主要影响情感信任的发生。依据人际关系的类型,他们指出在首要群体关系(比如家庭)中是以情感信任为主,而在次属群体关系(比如同事之间)中则是认知信任为主。作为区分信任类型的两个维度,情感和认知在任何信任类型中都会出现,但前者在首要群体中因为互动双方关系的紧密而更为突出。而个体在决定是否信任关系松散的他者时,认知能力起了主要作用。

从以上的这些类型划分可见,学者们都强调了影响信任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即被信任对象与施信者的关系。在直接互动、比较熟悉或者关系紧密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特殊信任或情感信任,而在间接互动、不熟悉或者关系疏远的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普遍信任或认知信任。比如,对家人的信任归为特殊信任,而对陌生人的信任则被归为普遍信任。行动者个体对不同类型的他者的信任大都被归入这两类。这种划分为研究对所有自然人的信任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即被信任对象与施信者的关系强度决定了后者对前者的信息了解程度,进而影响信任程度。在直接互动、比较熟悉或者关系紧密的情况下,个体能获得充足的有关他者的信息,与他者有频繁的互动经历,有可能出现特殊信任或情感信任;而在间接互动、不熟悉或者关系疏远的情况下,个体对他者了解较少则可能出现普遍信任或认知信任。

不过,将信任划分成几种截然不同的类型,犹如将关系类型划分成“强关系”和“弱关系”,忽略了关系本身的渐进递变的特点(李继宏,2003;刘林平,2001),从而无法了解不同类型的人际信任在程度上的递变差异(Portes & Sensenbrenner,1993)。费孝通(1998)在研究中国人际关系特点时,提出了“差序格局”概念。他形象地指出,中国的人际关系“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象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象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他认为,西方社会是“团体格局”,人际关系是“一捆一捆的”,比较清楚,但在中国,“每一个网络有个‘己’作为中心,各个网络的中心都不同”,人际关系因为血缘、地缘的纽带联系而相互叠加,以个体为中心呈现轻重、亲疏、远近之差别。参照这种人际关系的格局,有学者发现中国的人际信任也呈现“差序格局”的局面。换言之,在中国人的社会团体里,不同类型的人际信任是以个体为中心,随着亲疏距离的拉开由内向外呈现程度逐渐变弱的格局(杨中芳,1999;杨宜音,1999),信任的强度会因为具有亲疏远近特征的关系内所嵌入的信息量不同而出现差异。

除人际信任外,多数学者还认为存在另外一种信任,即制度信任。在传统社会,个人、家庭(或拟家庭)或基于地缘等构建的社会团体,是分配社会资源的基本单位。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层组织的兴起与扩散提供了另外一种分配方式,现代社会中的社会资源分配出现了移动性的安排。许多社会活动也因此超出了传统人际架构的范围,这种建立在“非人际”关系上的社会现象,引致一种不以自然人为对象的信任逐渐普遍起来(张立芸、谭康荣,2005)。而自“制度信任”的概念被提出之后,这些组织及其代表便被研究者冠以社会制度的名字,作为一种不同于自然人的被信任对象备受关注。卢曼(Luhmann,1979)认为,外在的法律法规等惩治或预防的机制能够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在日趋复杂的社会分化下,制度既保障了个体对无法直接互动的他者的信任,也成为个体信任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个体之所以对制度(代表)产生信任,在于相信这些制度的承诺能够实现(Barber,1983)。而信任程度,在于个体对制度承诺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以及对这些承诺实现程度的判断。也就是说,按照个体对其他自然人的信任逻辑,个体对不同制度(代表)的信任程度理应会因个体对制度承诺内容、制度承诺实现情况等信息的熟悉程度而出现类似人际信任一样的差序格局。当前社会里,较为显著的制度代表有政府、警察、法官、商人、科学家、媒体等等[7]

鉴于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都可能会因施信者对被信任对象的信息掌握程度而出现强弱程度上的差异性,本书认为,在对信任进行类型学之简单的二元或三元划分外,可进一步根据被信任者在人际关系中的角色、制度(代表)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将信任区分成更为细致的、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型的子信任,进而比较不同类型子信任的差异,从而更全面且准确地了解当前社会的信任状况。目前,已有部分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人际信任在强弱程度上存在“差序格局”(胡荣等,2011),但将各种类型的制度信任及人际信任放在一起系统地考察是否存在信任差序格局的研究非常鲜见。

而在有关中国人的人际信任类型差异程度的比较研究中,大体有两种比较方法。一是直接通过比较各信任程度的百分比大小来得到各信任类型的程度差异。王绍光和刘欣(2002)分析了对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密友、一般朋友、单位领导、单位同事、邻居、一般熟人、社会大多数人等的信任类型,对各信任类型的不同信任程度(完全不信任、不信任、不确定、信任、完全信任)计算了百分比,并在对“信任”和“完全信任”两类信任程度做了百分比加总的基础上比较了各个信任类型的程度差异,提出在所有的置信对象中,人们对亲人的信任度最高,对朋友的信任排在第二,对熟人的信任排在第三,信任程度最低的是一般社会信任(对大多数人的信任)。

二是通过求每类信任的信任程度的均值,然后比较均值大小以得到信任程度差异。李伟民和梁玉成(2002)将信任对象分为销售商、朋友、生产商、一般熟人、社会大多数人、一般朋友、邻居、单位领导、单位同事、其他亲属、亲密朋友、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等类别,将每类信任所有信任程度的得分(5=“完全可以信任”,4=“可以信任”,3=“说不准”,2=“不可信任”,1=“完全不可以信任”)取平均分,然后比较平均值大小。他们发现,家庭成员得到的信任程度最大;一般性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中的其他人如同事、邻居、熟人等得到的信任,介于“说不准”和“可以信任”之间;信任程度最低的则是不具有稳定社会交往联系的其他人,如网友、销售商等。

无论用哪种方法,这些研究大都认为,信任会随着关系远近、交往密疏而存在程度上的递增或递减(王毅杰、周现富,2009;李伟民、梁玉成,2002;李涛等,2008;胡荣等,2011;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1994)。可见,有关中国的人际关系的信任差异比较研究相对丰富,但这些研究存在不足。这些不同信任类型的强弱差异比较,是对不同信任等级计算百分比或直接赋分通过合并求均值得出的。从统计方法上说,由于信任程度多以等级尺度测量,测量尺度不确定的特性导致直接比较此类数据的做法有欠妥当,且很难证明各类信任的强弱差异并非随机产生的,即我们不知道差异是否具备统计的显著性。也就是说,定量研究中测量对不同类型的信任对象的信任程度时,构建的信任指标都是用等级尺度(ordinal scale)(例如,完全信任、比较信任、不太信任、根本不信任)来测量的。而等级尺度测量不能做加减乘除的计量处理,并且由于等级尺度的量尺没有固定标准,不同信任对象的信任类型应尽量避免比较或合并处理(张立芸、谭康荣,2005)。但在当前文献中,有关信任程度差异的定量比较几乎都是直接将信任类型计算百分比或某几类合并后做均值比较。从统计方法上来说,这有欠妥当。

在文献回顾中,笔者发现其实有几篇文章提到了相关的解决方法,但鲜被使用。在一篇有关信任与社会稳定的文献(Nilson & Nilson,1980)中,为了更好地比较两种不同类型的信任强度差异,研究者将两种不同类型的信任合并,重新构建了一个新的二分变量来表示这两种信任类型,并将此变量加入模型予以分析。而张立芸和谭康荣(2005)也针对此不足专门提出了“多重等级评量”(The Pooled Ordinal Ratings Approach)分析策略,他们提议用多个指标测量来接近某类信任,并通过转变数据分析单位以实现不同类型信任的差异比较。这种方法可系统地回答描述统计所不能回答的问题,并可进一步证明信任的差异是否随机产生。具体而言,他们将分析对象从受访者转换成“受访者—信任类型”。即“将每一题的信任程度以及信任题项,搭配受访者的基本资料切开后迭起,重组成新的形式”(第91页)。之后,数据形式发生转换生成两个新变量,一个表示信任程度,另一个表示信任类型。他们将属于定类数据类型的信任类型变量转换成对应的N个虚拟变量,并将N-1个虚拟变量作为自变量放入模型中分析。

因此,为弥补当前信任比较研究中前两种方法的不足,本书采用了张立芸和谭康荣的方法来更准确地验证中国城镇居民的各类信任是否存在差序格局,把分析单位由通常的“受访对象”转换成“受访对象—信任题项”,以等级逻辑斯特回归(ordinal 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为主,对转换后产生的群聚样本(cluster sample)进行分层校正,并在因变量标准化后比较各类型信任的相对强弱程度。

3.中国的地区差异及普遍信任的比较

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地理位置,在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与历史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每个民族都有因它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结构而产生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气质、社会结构特征。罗家伦在《历史的先见》(1997:2)中提及:“单就气候一项来说,比方俄罗斯那样苦寒的地方,人们时时感到受自然环境的压迫,郁积于心,结果就形成勇猛阴鸷的民族性……在印度则不然,终年炎热,精力蒸发,人们露宿的时候多,仰观星斗,近听恒河,而感觉生灭无常,生命渺小,于是崇拜宇宙发生印度教及佛教的思想。”可见,不同地域的居民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他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土壤食物等影响而形成各具特点的性格特质、文化形态、行为方式等。

作为幅员广阔的大国,中国陆地总面积960万平方千米,2010年人口达13.39亿。由于地理、历史、气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拥有非常丰富复杂的子文化系统,有着“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的特征。历代史书的《地理志》除了记录地名的沿革之外,记录各地的民俗民风也是其最重要的篇幅。中国古地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文地理学(杨义,1996)。这种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在大范围的地域划分后更为明显。地区内的本土居民在很多方面具有同质性,而地区间的差异则变得非常突出。

比如,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以秦岭—淮河线为界的南北地域划分。南北差异是我国最重要的地区差异,秦岭—淮河以北和秦岭—淮河以南,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有显著差别(胡兆量,1999)。《晏子春秋·杂下之十》就曾提及“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此后,随着认识能力的增强和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中国不仅自然景观和气候类型不同,而且还具有大地构造以及地域文化上不同的特点(鲁峰,2000)。

可以说,南方人与北方人“在性格、体魄、习俗上所具有的巨大区别不亚于地中海人与日耳曼人的区别”(林语堂,1997)。鲁迅在其《北人与南人》(1997:2)一文中,更是对南方人和北方人的“信义”做了对比,指出,“据我所见,北人的优点是厚重,南人的优点是机灵。但厚重之弊也愚,机灵之弊也狡,所以某先生曾经指出缺点道:北方人是‘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南方人是‘群居终日,言不及义’”。言下之意,北方人比南方人讲信义,更值得信任。不过,这种文学意义上的南北方信任比较却一直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来予以验证。

除了南北方的划分,现代有关中国地域的划分方法有很多种。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在不断探索和提出中国区域划分的方法。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沿海和内地两分法,20世纪60年代出于国防考虑的“一线”“二线”“三线”的划分,以经济地理为主要基础的六大经济区(东北、黄河中下游、长江中下游、东南、西南和西北)划分等等。不过,最近较常用到的是东部、中部和西部的梯次格局。虽然在不同时期每个地带覆盖的地域范围不同,但国家经济发展实施“梯次推进”战略,加之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三大地带覆盖的地域范围逐渐被确定了下来。可以说,除自然环境外,许多研究都肯定了这三个地带在经济基础、发展条件以及政策环境等方面呈现很大的差异(张秀生、陈慧女、杨刚强,2008;聂海、陆迁,2007;陆迁、赵学平,2007)。然而,这三大地带的居民是否存在普遍信任的差异却有待研究。

国外学者在研究中将个体的生活环境和普遍信任联系起来,发现前者的变化会影响普遍信任情况(Marschall & Stolle,2004)。比如,普特南(Putnam,et al.,1994)研究发现意大利北部地区的民众比南部地区的民众拥有更高的信任度。就普遍信任度而言,美洲的北部地区高于中部、南部,欧洲的西部地区高于东部(Delhey & Newton,2005);加拿大的中部省份最高,而后向西部、东部沿海省份呈下降趋势(Kazemipur,2006)。

然而,有关中国各地在普遍信任方面是否会有差异以及出现何种差异的学术研究却不多见。有学者对中国的31个省、区、市做了信任的比较分析,但他们关注的是发生于商业领域的信任,并未涉及普遍信任(张维迎,2003)。王绍光、刘欣(2002)发现城市居民的普遍信任在不同城市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但受数据限制,他们只对4个城市(上海、天津、武汉、深圳)的普遍信任做了简单的卡方差异显著性比较,结论不足以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城市居民的普遍信任情况。相对来说,赵文龙和冯渊(2011)对普遍信任的地区差异做了全国范围的比较。虽然他们将中国各省份分成了东、中、西三部分,却并未在假设验证中提及中部地区普遍信任的高低情况,而东、西部地区的比较方法也仅为描述统计。

鉴于普遍信任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地位,加强对普遍信任的地区差异研究将有助于政策决策者及相关研究者更为清晰地认识和预测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脉络、民众行为及处事方式。本书认为有必要考察中国普遍信任度在中、东、西以及南北方是否存在差异。

(二)影响信任生成的因素与机制

1.影响信任的因素理论

从文献分析可见,个体对他者可信任特征的判断以及个体承担风险的能力是影响信任生成的两大重要前提。例如,库克和哈丁(Cook & Hardin,2001)认为,要提高信任,除了创造条件让他者具有可信性,更要增加施信者对各类信息的掌握,以及提高其抗风险的能力,从而增强施信者是否给予信任的主观判断力。综合当前文献,本书认为相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文化因素

社会文化理论认为,不同的文化环境能产生不同的信任(王绍光、刘欣,2002)。阿尔蒙特和弗巴(Almond & Verba,1963)对五个国家做了调查,其中包括两个老民主国家(美国和英国)以及三个新民主国家(西德、意大利和墨西哥)。他们发现,不同的社会能够形成不同的政治文化(人们对社会事物的心理倾向),而这种政治文化会产生不同的信任。美国和英国要比其他国家具有更高程度的信任。东尼等(Doney,Cannon & Mullen,1998)认为,一个国家的文化决定了这个国家的道德和价值,而这些是施信者在决定是否信任以及信任哪些人时最主要的依据。崔安迪(Triandis,1972)认为,文化最大的影响之一,就是会对个人接收到的信息产生作用,从而影响信任的决策过程。

(2)制度因素

制度学派认为,认识经济、政治、社会等事务均应以考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起点。他们认为,“某些制度环境比其他制度环境更有利于信任感的产生”(王绍光、刘欣,2002:30)。祖克儿(Zucker,1986)认为,制度是信任产生的原因之一[8]。而卢曼也在“人际信任”之外提出了“制度信任”,强调外在的法律法规等惩治或预防的机制能够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从而提高人际信任。巴伯儿也认为,“当缺失的信息不足以让行动者作出关于信任的判断时,行动中所涉及的制度因素将会给予行动的达成予以有力的支撑”(转自林滨、李萍,2004)。邹宇春和敖丹(2011)的研究也表明,制度对于缓解人际冲突、维持人际信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道德因素

道德基础论认为道德是信任的基础,其代表人物是尤斯拉纳(Uslaner)。他在《信任的道德基础》(2002)一书中,将信任分为“策略性信任”和“道德性信任”,前者是对认识的人的信任,后者是对陌生人或社会大多数人的信任。他通过对美国社会的普遍信任的分析,指出平均主义、宗教信仰和乐观主义是信任的根源。维克等(Wicks,Berman & Jones,1999)指出,巴伯儿、祖克儿、吉尔伯特、贝克等学者都非常强调被信任者的道德或善良特征能对信任的形成起促进作用。

(4)认知能力/社会智慧

认知理论强调个人的认知建立在以往的经历积累上,而信任作为一种认识,是通过自身或者他人的经历而慢慢习得的。作为信任的认知发生理论代表人物,埃里克森(Enkson,1963)特别强调幼年心理发育阶段的经验,认为个体的童年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成年后的信任状况。不过,其他学者进一步发展这个理论时,发现成年后可接触到的信息和知识,甚至他人的生活经历都会改变个体的认知而影响信任。个体在与他人的直接或间接互动中,能够不断学习并调整对他者的判断(Dodgson,1993;Lewis & Weigert,1985)。博纳等人(Bohnet & Harmgart,2005)研究发现,生长于不同道德环境下的商人,可以通过学习其他商人如何建立信誉、如何信任对方而形成自己的信任以实现双方商业透明(two-sided transparency),最终达到商业上的成功。更进一步,亚马斯等(Yamagishi,Kikuchi & Kosugi,1999)认为这种认知能力培养了个人的社会智慧(social intelligence),而这种智慧对于识别对方的可信任程度非常重要。他们发现,很多试验表明具有高信任度的人并不是容易受骗的人,相反,他们有更强的判断力。换句话说,相比低信任度的人,持有高信任度的个体具有更高的社会智慧,即他们对与信任相关的信息非常敏感,且能够比较准确地通过这些信息判断他人的可信度,根据可信度而赋予相应的信任度。

(5)个人特质

研究认为会影响信任的个人特质主要有两类:个人的利他品质和个人基因。马斯基(Mansbridge)认为,具有利他特质的人对他人的信任不会受到现有信息的判断影响,即便知道信任对方会给自己带来伤害,个体也会乐意信任对方(转自王绍光和刘欣,2002)。格雷斯等人(Glaeser,Laibson,Scheinkman & Soutter,1999)通过“二人信任游戏”实验发现,个体的信任受到自身利他偏好(altruistic preferences)的支持。而基因理论认为,信任差异会受到个体基因的影响。人格理论家们认为信任是人格的一部分,它具有可遗传的特点(Bouchard & Loehlin,2001)。通过比较单卵和双卵双胞胎的信任,他们发现通过多维尺度测量到的信任差异实际受到基因的影响,相反,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Sturgis,et al.,2010)。

(6)资源因素

从宏观层面看,多数学者发现,地区或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内部经济发展不平等程度等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信任(Delhey & Newton,2005;Nannestad,2008)。而从微观层面看,个人经过后天努力获得的个人资源,比如教育、收入等也对普遍信任产生影响(Bjrnskov,2007)。卢曼(Luhmann,1993)提出“灾难线”(disaster threshold)的概念,并指出对个体而言,他人失信的潜在损失可能是灾难性的,每个人都有一条承受风险的底线,若带来的损失超出了承受能力,则个体会选择不信任。而“灾难线”(风险承受能力)的高低与个人可利用的资源多寡有关。个体掌握的资源越少,其“灾难线”越低,风险承受力也越弱,他越不愿意冒险信任别人。可见,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个体可利用的资源越多,个体承受背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个体越愿意赋予他者信任(邹宇春、敖丹、李建栋,2012)。

从以上分析可见,不同的理论对影响信任生成的因素持有不同的观点。相对来说,它们可分成两大类: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根据“权变理论”(situational/contingency theory),外在于个人的信任环境变化会引起信任的变化(Scott,1980),这种环境包括文化、制度、道德等。而根据“态度/特质理论”(attitudinal/dispositional theory),个体独特的内在品质会影响信任的生成(Deutsch,1958),比如个体的性格特征、心理特质、认知能力等。外在因素揭示了信任形成中受到哪些外在因素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不同社会结构或地区中的信任差异,但无法解释为何在相同外在因素影响下的个体会有不同的信任程度。相反的是,内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来解释社会内部的信任生成情况,但却忽视了个体所嵌入的外部环境对其信任的影响(王绍光、刘欣,2002)。因此,虽然这两类因素性质不同,但它们不可能独立对个体的信任产生影响(Driscoll,1978)。换言之,两类因素共同影响个体的信任形成。个体的早前经历影响了他感知到的各种情境因素(文化、制度、道德等)[9],同时影响了个体自身的性格特质,并进一步影响了个体对他者的判断,这种判断在已有信息、抗风险能力等条件下形成个体对他者的主观信任,进一步影响个体可能做出的相应行为(各因素的相互关系可归纳为图2-1)。

图2-1 影响信任的主要因素

资料来源:参考Kee & Knox(1970:361),本书稍做修改。

2.影响信任的作用机制理论

影响信任形成的因素较多,学术界就这些因素对个体信任发生作用的机制也颇有讨论。具体而言,本书认为有关作用机制的理论有以下几类:社会互动理论、(社会)认同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社会网络理论。

(1)社会互动理论

此理论认为社会行动者之间(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是通过信息传播而发生相互依赖性的直接或间接的交往活动。从某种程度说,这种依赖性的关系即为信任关系。互动是社会的最基本形态(Simmel,1982),而许多学者认同信任关系产生于社会互动中(Gabarro,1978;Granovetter,1985;Guinnane,2005)。由于信任的形成需要个体对他者的可信性做出判断,所以施信者一定要有关于他者过去行为的信息。两个行为者的交往时间越长,他们的信任关系会变得越加明确,因为在不断交换和分享信息的过程中,行为者可以更好地感知双方的可信性(Gabarro,1978)。行为者在互动的过程中,可以形成相似的视野(vision),从而影响对互动对象可信性的信任判断(Tsai & Ghoshal,1998)。换言之,重复不断的互动交往活动有利于行为者更好地了解他者过去行为所引致的结果状况,这为判断他者的可信性提供了参考依据。信任程度随着双方互动经历的增多而逐渐增加(Doney & Cannon,1997)。比如,通过出厂商不断地承诺发货以及发货承诺的兑现,销售商会更信任出厂商(Doyle & Roth,1992)。

(2)(社会)认同理论

虽然认同理论和社会认同理论有所不同,但都强调自我是可以反思的,因为它可以被辨别为一个与其他社会种类、社会群体或者社会范畴有关联的社会实在来对待。这个辨别的过程在社会认同理论中被称为“自我分类”(self-categorization)(Turner,Pratkanis,Probasco,& Leve,1992),在认同理论里被称为“认同”(identification)(McCall & Simmons,1966)。认同,即个人认同,它使个体对自己具有一定的独特意识,在时空上确立自己是某一个人。而自我分类与自我比较,作为社会认同形成的两个重要步骤,进一步使个体确认自己属于某个社会团体,或与某个种类的人群相似。通过区分态度、观念、价值观、行为规范、说话方式等各项用来判别是否属于组内人的标准,社会认同可以让个体明白哪些人是自己的组内人。同质性原理(homophilious theory)指出,个体更愿意与和自己相似的人交往。对于组内人,个体会对他们持有更多的信任,而对于那些组外人,个体更倾向于采取消极的判断(Hogg & Terry,2000;Stets & Burke,2000)。鉴于社会文化、制度、道德、信息、个人品质等因素通过这两种不可分割的“认同”过程制约和指导着个体的认知和判断,两个理论都强调个体/社会认同是个体信任形成的重要环节。这种通过认同机制形成的人际信任,又常被称为“认同性信任”(identity-based trust)。

(3)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信任是在自我利益驱动下进行理性比较而产生的(Arrow,1972),或者信任是对将来合作的计算(Williamson,1993)。如果从他者身上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时,个体就会对他者予以信任。即在经济交换活动中,当个体感觉到他者将会采取有益行为的动机时,个体会对他者持有信任。这种感觉到的积极动机是建立在计算比较他者的能力、呈现的各类资源(包括信息)等基础上而形成的。科尔曼(Coleman,1990)提出,个体是否信任他者,实际上取决于他者的表现。他认为,为了增进自己的福利,或至少是不损害已有的利益,理性的人在决定是否信任他人时会考虑两点:一是收益与损失的比较,二是他者背信的概率有多大。因此,通过理性选择机制所产生的信任是发生在相互熟悉的二元关系之间,并且这种信任会因为计算资源收益与损失的结果而有限度。亦即,个体对他者的信任是具体发生在某个情境或事件中的,即使是面对同一个互动对象,个体也会因为情境或事情的不同、背信风险的不同而持以不同程度的信任(王绍光、刘欣,2002)。“计算过程”(calculating process)包括参考他者在过去交易活动中的表现,或他者过去的其他行为(Gambetta,1988)。目前网站销售中所采用的卖方信用记录、买方给卖方打分等措施就是为了增加卖方的过去信息以便于买方的这种计算过程。制度规范、合同、惩戒等可用来支持信任。不过,即便产生于精明的理性算计,信任依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赋予信任后依旧存在退出、背信、欺骗等各种可能性。

(4)社会网络理论

社会网络理论认为,个体与他者的网络关系能够产生信任。该理论认为信任发生作用的两个途径是学习(learning)和控制(controlling)。前者指的是个体通过网络可以获得过去以及现在有关他者的信息,进而学习调整自己对他者的期望。网络关系能够使个体通过不同渠道获得有关他者的信息,从而影响信任。至于后者,是指相互连接的网络关系为个体提供了监督和惩戒他者行为的平台(Buskens,2002)。社会网络理论强调,网络特征会影响合作关系中的信任水平,处于不同网络特征内的个体对网络资源的使用程度和获得能力存在差异,从而引致信任出现差别。在讨论关系强度时,研究发现互动越多的关系网络对信任的影响越大(Nelson,1989)。频繁的亲密互动使得行为者更好地了解对方,分享重要的信息,达成观点的共识。行为者如果在社会互动中占据了中心位置,则可以更好地感知他者的可信性。处于“结构洞”位置的个体能够获得较新的信息和资源(Burt,1995),而这些都将影响个体对他者的信任程度。通过游戏试验,研究人员发现,网络的密度、外向中心性会导致更高的信任;而且,与外向中心性相比,网络密度对二元关系中的信任问题有更大的影响作用(Buskens,2002)。

(三)有关信任生成机制的一个讨论:传统视角 VS.网络视角

关于各因素如何影响信任生成的机制理论,当前文献中主要有四种:社会互动理论、(社会)认同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根据研究视角的不同,本书将这四类理论分成两大类:传统社会科学视角与社会网络视角。

在学术界,社会系统具有结构性特点的观点早已存在,但一直欠缺有效的方法把结构性的研究假设运用在对社会系统构成元素的行为模式研究中。因此,在传统社会科学结构的研究里,社会系统元素间的关系研究一直被边缘化,直到网络分析被带入此研究,这种局面才得以改变。从西美尔发表《社会学:关于社会交往形式的探讨》以来,他所提出的“形式社会学”在社会学领域产生很大影响。西美尔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形式研究,认为社会存在于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社会学应该研究社会交往的形式。20世纪二三十年代,英国人类学家发现,划定社区的界限往往只是一种主观的猜测,并不能真正反映现实。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社区与其他社区存在种种联系,社区的界限并不像主观判定的那样清楚(肖鸿,1999)。在这种背景下,社会网络分析就应运而生了。“社会网络”一词最早是由英国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针对社会结构提出来的(Scott,2007),此后许多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采纳了他的观点,开始对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关系和互动用“网”的隐喻来说明和解析。

社会网络是指社会单位及这些单位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所形成的关系网络。这些社会单位是社会行动者,可以是个人、家庭、社会组织,甚至是国家(Knoke & Yang,2008),这些行动者成为“社会网络”的节点。同时,这些社会单位之间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成为连接节点的关系(tie)。这些关系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双向的,对社会行动者具有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亦即,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他们行为的背景,为其行动提供信息、情感、服务、其他资源,并提出限制条件。作为研究方法,网络分析使得社会结构可呈现为由具体存在的社会实体之间的有规律的关系模式组成,而非抽象法则和价值的协调或按照属性对具体社会实体的一种划分(Knoke & Yang,2008)。新出现的社会网络分析允许研究者捕捉到在大的活动领域里的单个个体间的相互关系(Kilduff & Tsai,2003)。

不同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任何社会实体都处在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随着社会流动和异质性的不断加强,社会个体所具有的身份不断发生变化,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模式比过去多元化,交往对象的数量也在增多。在这层意义上,现代社会是“网络社会”,每个社会实体之间都能够发生联系,且一个实体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必然对另一个实体产生影响,实体之间相互作用。社会在互动中形塑,不能仅从“他者”的视角来研究,研究视角要实现“关系”转向。这种“共生”关系的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改变以往社会分层、社会流动、阶级关系等社会结构理论。此外,被信息充斥的网络社会“由生产、权力与经验的网络构成,在超越时间与空间的全球流动中建构出一种虚拟的文化”(Castells,1998)。这种文化内嵌于社会结构中难以剥离,改变了自我认知的方式和内容。

社会关系的网络化缩小了空间和时间的距离,现代性所带来的全球性影响与其工业社会规划的局限和僵化之间的对立在加大(Beck,1992)。风险生产及分配的“逻辑”比照着财富分配的“逻辑”而发展起来。在这种对立和两种分配逻辑的张力之中,人们对未来风险的恐惧在不同层面影响着不同主体的当前认知和行为。网络化的人际交往方式与面对风险的心理机制一起,必然重塑也正在重塑整个社会结构。

作为影响信任的机制理论,社会互动理论、(社会)认同理论以及理性选择理论虽然看到了个体之间的联系,但都未把这种社会联系及其中可能嵌藏的资源当成一种专门可影响个体的机制和因素来分析。它们把研究单位看作是相互独立的,并未考虑涉及网络关系的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要研究现代社会中的信任,社会网络视角能提供新的理解并更为妥当。同时,鉴于社会资源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都倚赖社会网络分析而形成,在承认社会网络存在的前提下,研究者对资源、信息等在社会主体间流动所能带给社会主体的影响进行了更深、更广的研究(后文有具体论述)。因此,本书倾向“资源影响信任”[10]的理论视角,主张从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源视角来探讨个体信任生成受到何种影响。

(四)普遍信任的重要性及生成机制

1.普遍信任的重要性

作为信任的一种,普遍信任是个体对陌生人、不熟悉的人所持有的信任。换言之,个体对关系疏远或不认识之人所持有的积极性预期,被称为普遍信任。相对特殊信任,普遍信任在现代社会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研究也开始将研究关注点转向普遍信任(Stolle,2002)。

在帕森斯提出五对“模式变量”(pattern variables)[11]后,许多学者就认为,社会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一个“普遍主义”规则取代“特殊主义”规则的过程。换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支配人们彼此间取向的标准将逐渐从‘凭借与行为者之属性的特殊关系而认定对象身上的价值的至上性’的特殊主义标准转变为‘独立于行为者与对象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的普遍主义标准”(Parsons & Shils,1951,转引自赵延东,2002)。随着空间流动和社会流动的加强、劳动分工的细化,角色分割和人际沟通也日益加强,这一切都使得社会互动变得更加跌宕起伏、更情境化(situation-specific)以及更多样化。社会个体的交易活动中不断地卷入越来越多的陌生人(Offe,1999)。而地域性流动、移民文化、种族和宗教的相互融合等社会现象作为外在的社会因素,使得个体形成多样化的观点,拥有丰富的生活经历和信息。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促使个体更容易产生一种抽象而广泛的信任,而这种信任非常适用于那些不涉及紧密关系的社会场合(Eckstein,1988)。也正因此,发生于亲密关系中、团体内部等的特殊信任开始减少,而稀疏、具有更大覆盖面的信任开始增加(Stolle,2002)。布劳(Blau,2002)也指出,信任研究重新获得重视的最根本原因是在现代社会里个体与陌生人之间网络化的交换关系(network of exchange)变得非常突出。在谈及社会变迁与信任的关系时,列维斯和维格特儿(Lewis & Weigert,1985)认为随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和人口的增多,人与人之间将变得疏远,个体对他者建立在情感基础上的信任将逐渐减少。这也恰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陌生人和不熟悉的人在个体生活中所占的比例在逐渐加大,对这部分人持有的信任状况对社会稳定和团结的影响也随之增强。

除了相对作用的明显上升,普遍信任应该得到更多研究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它在社会和政治领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在经济领域有许多制度(比如市场机制、合同)可以促成合作和团结行为,一系列公有或私有的制度性机构(比如银行、信用社、司法机关等)也可限制投机行为的发生,一些民间非正式的道德约束机制也能通过负疚或减损名誉等方式发生作用,但普遍信任仍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Zak & Knack,2001)。在社会领域,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和义务性的关系可确保一些社会合作成为可能,家庭关系、特殊信任、互惠关系、规范等也都可促成合作行为,但普遍信任更有利于生活的多样化、培育社会的宽容度、增强民众对他者的接受度;而在政治领域,普遍信任能够推动市民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团体活动,使公民活动更容易被发动(Stolle,2002)。普遍信任的存在,使得个体的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丰富、愉快且充满信心,它不具有特殊信任对组外人的排他性,从而更利于个体间的合作以及社会整合(Uslaner,2002)。福山(Fukuyama,2001)也认为,只有当社会的“信任半径”不再局限于家族和熟人信任的圈子,并扩展到了普遍信任时,社会才能有更好的经济发展。因此,在现代社会,有必要深入研究普遍信任的状况及影响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了解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和繁荣度(Inglehart,1999),为相关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2.普遍信任的形成

相比特殊信任,作为抽象且超脱了具体情境的预期,普遍信任的形成更难被理解。个体较难获得关于陌生他者的具体信息,不容易辨别对方的身份或特征,也不太容易计算背信的概率与风险。因此,上文提及信任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理论,用来分析特殊信任时较容易被理解,但在阐释普遍信任时稍显模糊和杂乱(Sturgis,et al.,2010)。

罗宾森和杰克逊(Robinson & Jackson,2001)认为,除了信任亲人、朋友或制度,个体会对非朋友,甚至不认识的社会普通人(average people)的可信度有个“标准化估计”(standard estimate)。这种估计,便是普遍信任,它来自“人性本善”的基本信念(Yamagishi & Yamagishi,1994),是社会智慧的副产品(Yamagishi,et al.,1999)。前文提过的“背景式预期”(Zucker,1986)概念也支持这一估计,一旦个体认为那些社会普通人与自己使用一样的符号、与自己遵守一样的规则,就更容易产生认同,而形成普遍信任。尤斯拉纳(Uslaner,2002)更提出,普遍信任来自必须信任他人的社会道德(moral)。可见,即便个体与他者不直接互动,个体也可以通过已经存在的历史文化、道德观念、制度符号等外在因素,以认同、理性选择等方式对他者形成判断,而决定是否赋予信任。不过,这些影响因素及形成机制只是部分地解释了不同文化、道德或制度背景下个体的普遍信任的形成,仍不能很好地解释普遍信任的个体差异。前文已经指出,在现代社会,社会网络及社会资本理论能为解释个体的信任提供很好的视角及理论依据。同样,个体普遍信任的形成也离不开个体网络关系和嵌入资源的影响。

斯通(Stolle,2002)指出,普遍信任产生于长期与他人合作的经验基础上,即个人与组内其他人的良好合作经验、个体对组内他者的认同促成了个人对组内人的信任,而当此组内人的他者作为其他组群与本组群的桥梁时,本组群个体对他者的信任会扩展到其他组群内的他者。换言之,他者承担的这种桥梁式(bridging)的互动是催生普遍信任的原因之一。其作用机制有二:一是个体可通过与他者的互动获得他者所连接的组内其他人或者其他组群内成员的信息,以减少背信的风险;二是个体能把从他者那里获得的认知经验推广到由他者链接的组内其他人或者其他组群内成员的身上。组群间的重叠度越高,普遍信任越容易产生。即便他者没有链接其他组群,个体也会对与他者具有同样特征的其他个体赋予信任。由于本组内的个体并不认识其他组群的他者,这种机制下产生的信任即为普遍信任。

此外,王绍光和刘欣(2002)认为,普遍信任的产生还得益于个体的“相对易损性”。他们认为,个体是否信任他者取决于两个条件,其一是个体对他者失信的可能性判断,其二是个体对他者失信可能带来损失的承受能力,即个体的相对易损性(Sztompka,1999:127,转自王绍光和刘欣,2002)。对于前者,他者桥梁式的网络位置可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源和认知来帮助判断;对于后者,王绍光和刘欣(2002)认为,“潜在损失的绝对值在潜在受损者所拥有的总资源中占有多大比重”(第31页)决定了信任程度。吉登斯虽然没有用这个概念,但他强调了“占有大量资源可以使人具有一种更加开放、更加乐观、更富同情心、更自在的人生态度,而这种人生态度可以增强对他人的信任感”(Giddens,1991:79)。反过来说,缺乏资源的人不易产生信任。一般而言,一个人掌握的资源越少,其相对易损性越高,他越不愿意冒险信任别人。反之,一个人掌握的资源越多,相对易损性越低,他越愿意冒险信任别人(Luhmann,1993)。同样,在对陌生人的预期决策过程中,个体需要资源来判断陌生人的信用度并承担陌生人背信带来的损失。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这句话也可以在信任的研究中得到诠释。从被信者来看,拥有资产是被别人信任的基础之一;从施信者来看,拥有资产的人也更容易相信别人。

由上可知,个体的社会网络特征及网络内嵌入的资源能对其普遍信任的形成产生影响。现代社会网络的交错重叠为个体提供了各种类型的信息,并且,嵌入在网络内的资源使得个体有了承担背信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