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授鸠杖制度探究[1]
——兼论授鸠杖制度从先秦到汉代的变迁
庄小霞
一 前言
在中国古代社会,鸠杖一般都被授予高年者,被授鸠杖者享有某些权利和优待,因此,鸠杖总是与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联系在一起。[2]汉代是中国古代王朝中很重要的朝代,汉代形成的政治制度、文化制度、伦理制度等制度体系不仅对古代中国意义深远,而且曾对周边的东亚国家产生重大的影响。汉代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养老制度体系,并被后代继承发扬,而授鸠杖制度通常也被纳入汉代养老制度体系中,与受鬻法等制度一起被认为是汉代政府对高年者所采取的优待措施,这是学界比较普遍的看法。[3]然而,授鸠杖制度不仅是汉代养老制度体系中的一环,还蕴含了丰富的政治意义,这点似乎还尚未得到彰显。因此,本文主要结合出土文献、考古实物、传世典籍对汉代授鸠杖制度及其起源与变迁进行讨论,从鸠杖的起源展开研究,论述授鸠杖制度最初的政治意义,通过对西汉时期被授鸠杖者所拥有的地位和特殊权利以及被授鸠杖者的身份展开讨论,试图揭示西汉授鸠杖制度所蕴含的政治意义,进而考察授鸠杖制度从先秦到汉代的变迁。
二 由鸠杖的命名说起
首先,何为鸠杖?鸠杖的得名,源于其杖首为鸠鸟。鸠杖在全国多处都有发现,完整的汉代鸠杖出土实物如甘肃省博物馆藏1984年甘肃五坝山23号汉墓出土的长2.1米的松木质鸠杖。[4]鸠杖显然是因其杖首的鸠鸟得名,而其正式名称在文献中则被称为“王杖”“玉杖”,如王充在《论衡·谢短》中称为“王杖”,《续汉书·礼仪志》称为“玉杖”。除了文献中的资料,鸠杖的正式名称在出土资料中也有所反映。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在甘肃武威缠山村磨咀子汉墓先后出土了两批木简,分别是1959年磨咀子18号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和1981年9月武威县新华公社某大队社员上交的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木简。[5]这两批王杖简的出土,从出土文字资料方面证明了鸠杖的名称是王杖(玉杖)。[6]
鸠杖起源甚早,但东汉初年的王充在《论衡·谢短》中却提出疑问:“七十赐王杖,何起?著鸠于杖末,不著爵,何杖?苟以鸠为善,不赐而赐鸠杖,而不爵,何说?”[7]王充提出的关于鸠杖的疑问,反映了东汉初期人们就已经对鸠杖的起源、命名、作用等情况不甚了解了。东汉末年的应劭言:“俗说:高祖与项羽战,败于京、索间,遁丛薄中,羽追求之,时鸠正鸣其上,追者以为必无人,遂得脱,及即位,异此鸟,故作鸠杖以赐老人也。”[8]应劭所引“俗说”以为鸠杖起源于汉初,然而不断出土的考古实物证明,在汉代以前就出现了鸠杖,如1990年河南省三门峡市西周晚期虢国墓出土的玉鸟杖和各地博物馆馆藏的春秋战国青铜鸠首等。[9]以上所举实物都反映了鸠杖由来久远,远在楚汉战争以前就已出现。可以肯定地说,汉代的授鸠杖制度只是继承了先秦以来的制度,其起源非常之早。[10]而且对于东汉时的“俗说”,应劭自己也并不认同,他在上引一段话后面加案言说:“少氏官五鸠。鸠民者,聚民也。《周官》罗氏:‘献鸠养老。’汉无罗氏,故作鸠杖以扶老。”[11]虽然应劭指出了鸠杖与鸠鸟的联系,但对授鸠杖制度的起源还是不甚明了。
那么授鸠杖制度其最初缘起为何呢?这应与鸠杖本身所蕴含的象征意义有关。祝中熹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崇鸠习俗源于鸟崇拜,王杖前身曾经是部族鸟图腾柱。[12]笔者以为祝中熹先生的看法为我们了解和认识鸠杖的起源及其正确的名字是应该释读为“王杖”还是“玉杖”提供了线索。笔者同意祝中熹先生认为鸠鸟是部族图腾的象征这一观点,但对“图腾柱”的说法保留意见。资料表明,早期原始文明中许多先民都有崇拜鸟图腾的习俗,如良渚文化先民就有崇拜鸟的习俗,“良渚文化出土的玉璧和玉琮上的立鸟,既是河姆渡文化所见的那种钩喙的鸟类形象,同时又和东周时代越族青铜鸠杖上的鸠鸟相似”。[13]除了东南的良渚文化,西南的三星堆文化同样也崇尚鸟,三星堆“出土的陶器与青铜器上往往都有鸟形图案,很多陶器的顶部做成鸟头形;出土的金杖上也有鱼和鸟的图案;出土的用于宗教礼仪场合的舀酒之器勺也是鸟头勺把等等”。[14]《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了少昊以鸟纪官的传说:“郯子来朝,公与之宴。昭子问焉,曰:‘少皞鸟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五鸠,鸠民者也……’”[15]黄河流域则有“玄鸟生商”的传说,《史记·殷本纪》记载:“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为帝喾次妃。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16]这都反映了先民的鸟图腾崇拜,杖首用鸟的形象正是鸟图腾崇拜的一种表现。[17]甚至已经有研究者指出,中国人心目中最神圣的动物——龙,其原型就主要源于鸟的形象。[18]可知,鸟形象具有尊贵的意义,而其被使用在杖首的象征意义也不容忽视。
其次,鸠杖首的材质问题。笔者认为,早期象征尊贵地位的鸠杖首很可能主要采用了玉质材料。原始社会以来,玉器就被广泛使用,徐中舒先生指出,在新石器时代,玉器得到了长足发展,玉不仅是装饰品,而且广泛用于各种场合。“他们还要把一切用具,从工具到兵器,从食器到乐器,都要用玉来做,或用玉镶嵌起来。我们只要把《说文解字》玉部字检查一下,就知道在那个社会里,就是玉的世界了。”[19]玉在史前文明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说文》玉部释灵:“灵,巫也,以玉事神,从玉。”段注:“巫能以玉事神,故其字从玉。”[20]学者认为红山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玉箍形器具有人们认为的“贯通天地”的祭祀功能。[21]《尚书·金縢》记载武王生病时,周公设“三坛同”,“执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周公所用的璧和珪都是玉器。在当时人们看来,玉有很神奇的功能,许慎说:“玉,石之美,有五德者。”[22]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研究远古印第安人的丧葬问题时曾说:“生前认为最贵的物品,都与已死的占有者一起殉葬到坟墓中,以便他在幽冥中继续使用。”[23]至于出土的原始社会以及先秦秦汉的墓葬器物中,玉制品更是不胜列举。在良渚文化、龙山文化、石家河文化、红山文化中都出现了用玉制成鸟形饰或鸟与其他动物的组合型玉器,或将鸟纹和以鸟为部分构成单元的组合纹饰刻画其上。[24]至于杖,在中国以外地区,如旧石器时代晚期地处现在法国的马格德林人还用骨头或象牙雕刻作为“权杖”。[25]鸠杖最初极可能也是权杖之一种。
尊鸟和崇玉的传统,使鸠杖具备了特殊的含义,也昭示了持鸠杖者尊贵的身份地位。从原始社会一直到先秦时期,虽然经历漫长时代变迁,然而持鸠杖者所具有的尊贵政治身份的意义并未有大的改变。祭祀是先秦时期非常重要的政治活动,《左传·成公十三年》载:“国之大事,在祀与戎。”[26]在《周礼·秋官·伊耆氏》中记载了持(鸠)杖者参与祭祀活动:“伊耆氏掌国之大祭祀,共其杖咸”,注曰:“老臣呈杖于朝,事鬼神尚敬,去之,有司以此函藏之,既事乃授之。”[27]《礼记·曲礼》上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28]《礼记·王制》则言“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29]这种“杖于家”“杖于乡”“杖于国”“杖于朝”更多还是显示持杖者在“家”“乡”“国”“朝”中的特殊地位。《礼记·曲礼》上还规定:“谋于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孔颖达疏:“杖可以策身,几可以扶己,俱是养尊者之物,故于谋议之时持就之。”[30]这些材料都显示了当时持杖者具有尊贵的政治地位,能够参与国家大事,授杖并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对老年者所采取的养老、敬老措施,而是有政治意义蕴含其中。虽然上文引述的材料并未明写鸠杖,考虑到迄今为止出土了众多先秦鸠杖首,是鸠杖的可能性比较大。
综合以上,我们试图复原整理出鸠杖以及授鸠杖制度的起源与最初意义。鸠鸟形象反映了先民的崇鸟习俗,而玉则常被用于表示尊贵的身份,由于崇鸟和尊玉的传统,因此出现了玉鸠杖首的玉杖,用以表明持玉杖者的地位和尊严。对鸠杖,玉杖是以其材质而命名,鸠杖则是以杖首之形命名,随着历史变迁,鸠鸟杖首的传统被继承流传,但材质则有了变化,也有可能是因为玉鸠杖工艺和材料取材的困难,总之除了玉杖首,还出现了青铜杖首、木制杖首等不同质地的杖首,虽然质地发生了变化,但仍然按照传统被称为玉杖。因为“王”“玉”字形容易讹误,因此也被讹传为王杖,并且因为鸠首形象比较醒目,于是鸠杖的名声大行。至于玉杖被讹传为王杖的时间,最迟可能发生于东汉时期,原因有二。其一,考察武威出土的西汉中晚期的王杖简,笔者以为其文字仍然是“玉杖”而非“王杖”,而到东汉时“王”“玉”字形已经比较确定,不容易被讹误,因此讹误在此之前就已发生。[31]其二,东汉时博学者如王充、应劭都已对王杖的起源和作用不甚了解,可知当时的人们已经普遍对王杖的具体情况无甚了解,因此也容易因为不了解而产生误称。人们已经对鸠杖最初的意义不甚了解,其名称与来源也逐渐不为人所知。
要之,早期鸠杖很可能是原始社会时期氏族中有地位的人所用的权杖,先秦时期则演化为授予有地位的高年者,象征尊贵的政治地位,此时授予年老者鸠杖的含义,与其说是养老,不如说更多地被赋予了敬老、尊老的政治含义,即被授鸠杖者不是普通的老年者,他们拥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并受到执政者的尊重与重视,能够参与国家决策。
三 西汉授鸠杖制度中被授鸠杖者的特权问题
以上我们对鸠杖的起源和命名都进行了探讨,并了解了先秦时期授鸠杖的情况,这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授鸠杖制度在汉代养老制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授鸠杖制度的变迁。
考究鸠杖的起源和授鸠杖制度最初的意义,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西汉授鸠杖制度。汉代的授鸠杖制度一直以来被广泛认为是汉代养老制度的一环,然而,已有学者意识到授鸠杖制度与一般汉代养老制度的不同,如刘敏先生就指出“‘养老’二字主要体现的应是对老年人经济上的赡养和生活上的照顾”,因此“‘养老’一词似乎没有涵盖汉代社会对老年人的政策法令的全部内容”,所以她建议,汉代政府对老年人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优待应该用“敬老”更合适,其认为汉代的“敬老”包括五项具体内容,其中王杖制是其中的一项。[32]笔者以为刘敏先生的观点确实是注意到了授鸠杖制度在汉代养老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但还有剩义可述。笔者将主要从两个方面探讨西汉授鸠杖制度在汉代养老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与意义,从而揭示西汉授鸠杖制度所蕴含的政治意义。
首先,从王杖简分析持鸠杖者所拥有的地位和特殊权力。所谓“王杖简”主要是指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18号汉墓发现的“王杖十简”和1981年9月武威县新华公社某大队社员上交的磨咀子汉墓出土的26枚“王杖诏书令”木简。兹录《散见简牍合辑》所载“王杖十简”的简文如下:
制 诏丞相御史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胜(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
·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
·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明在兰台石室之中王杖不鲜明
·得更缮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部游徼吴赏使从者
·殴击先用诧地大守上谳廷尉报罪名
·明白赏当弃市
制 诏御史曰 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
·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受王杖
·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卌三 尚书令灭受在金[33]
“王杖诏书令”的简文如下:
制诏御史 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正面,以下同)
第一(背面,以下同)
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第二
人有养谨者扶持明著令 兰台令第卌二
第三
孤独盲侏孺不属侓人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第四
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尚书令
第五
臣咸再拜受诏 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
第六
汝南太守谳延尉、吏有殴辱王杖主者罪名明白
第七
制曰 谳何应论弃市云阳白水亭长张熬坐殴抴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汤
第八
告之即弃市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者老高年赐王杖
第九
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
第十
得出入官府节弟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第十一
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
第十二
皇帝陛下臣广知陛下神零覆盖万民哀怜老小受王杖承诏臣广未
第十三
当有罪耐司寇以上广对乡吏趣未辨广对质衣疆吏前乡吏
第十四
大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国易然臣广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
第十六
臣广昧死再拜以闻
第十七
皇帝陛下
第十八
制曰 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王杖如故
第十九
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
第二十
制诏御史 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
第二十一
弃市令在兰台第卌三
第二十二
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桀黠击鸠杖主折伤其杖弃市南郡亭长
第二十三
司马护坐擅诏鸠杖主击留弃市长安东乡啬夫田宣坐
第二十四
鸠杖主男子金里告之弃市陇西男子张汤坐桀黠殴击王杖主折伤
第二十五
其杖弃市亭长二人乡啬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坐殴辱王杖功
第二十六
右王杖诏书令在兰台第卌三
第二十七[34]
根据以上王杖简的简文,可以归纳出持王杖的高年者拥有如下几种特权。
(1)政治特权。可以自由出入官府,可以行驰天子驰道之旁;与比六百石官吏享受同等待遇。
(2)身份特权。进入官府不用疾走;官吏和平民殴打和侮辱持王杖者,处以大逆不道罪。
(3)经济特权。做买卖免收租税;免除赋税;免除赡养持王杖者的徭役。
(4)法律特权。不是犯首杀伤人罪,不需接受告劾;犯耐罪以上的罪,在被告劾之前,征召、侵害和侮辱者以大逆不道罪论处。
对照王杖简简文中记载的持王杖的高年者和一般高年者所拥有的特权,前者拥有而后者不拥有的特权主要是政治特权和身份特权。至于经济特权,根据“王杖诏书令”所规定的“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可知做买卖免收租税和免除赋税不独持王杖的高年者可以拥有。而法律特权,笔者以为就“王杖诏书令”规定的“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这一条来讲,年七十以上者都拥有一定的法律特权,王杖诏书简并未特意指出持王杖者拥有区别于一般高年者的特殊权利。另外,史书中多次记载了西汉政府对高年者所采取的法律优待,但并未记载任何明确有关持王杖者的政治特权和身份特权的内容,笔者以为正是因为持王杖者是一般高年者中特殊的一部分人群,所以在对所有高年者颁布政策时并未对其区别对待,而只有在专门的“王杖诏书令”中才会指出持王杖者所拥有的全部特权。现将所见西汉时期史籍所载汉代政府对高年者的法律特权列表1如下。
表1 史籍所载西汉高年者的法律特权
以上摘录的都是《汉书》中的内容,主要反映的是西汉时期的情况。这些政策措施所反映的对高年者的优待,其相似内容亦可见于“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但正如前面所分析,持王杖者比一般高年者拥有更多的特权,其所拥有的政治特权和身份特权是一般高年者所不具有的,而《汉书》中所记载的仅仅是政府对高年者的普遍的优待措施,也反映了被授鸠杖者与一般高年者有着极为显著的区别,西汉的授鸠杖制度也不只是养老制度这么简单。
四 西汉授鸠杖制度中被授鸠杖者的身份问题
1989年甘肃武威柏树乡下五畦大队旱坡一座约为东汉中期墓出土的木简记载了东汉皇帝的诏令。[35]
制诏御史:奏年七十以上,比吏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告劾,吏擅征召长安乡啬夫田顺,坐征召金里老人荣长,骂詈殴。
上面所引诏令残简中“比吏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告劾”的内容与前面所述王杖诏书简简文相比,内容相近。本枚东汉残简所针对的对象是“年七十以上”者,而前述西汉王杖简针对的对象是“高年受王杖”者,然而两者记载的针对不同对象的优待措施和特权基本一致,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笔者以为这正反映了授鸠杖制度从西汉到东汉的重要变迁。如果说在西汉时期,授鸠杖者的身份还有一定限制,是身份特殊的一群高年者,那么,到了东汉中晚期,授鸠杖给予高年者已经开始泛化。因此,原先只是持鸠杖者所具有的特权,到了此时(简牍写作年代)则已成为年70以上所有高年者的普遍特权。上文所举这枚出土的东汉残简还可以与史籍相互印证。《续汉书·礼仪志》记载:“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之糜弱。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是月也,祀老人星于国都南郊老人庙。”[36]这说的应是东汉时期的制度,此时已经是“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之糜弱”,即年龄在70以上者,都可以被授予王杖。而西汉的授鸠杖制度,实际并不以年龄为唯一准则,在实行中还有不到70岁的老人也接受赐杖的,如王杖诏书简中提到的“幼伯”就是68岁即被授予了王杖。关于这点,就涉及我们接下来要继续讨论的汉代被授鸠杖者的身份问题。
西汉时期授鸠杖制度的主要特色,除了被授鸠杖者具有一般高年者没有的特权之外,还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被授鸠杖者的身份也不是一般高年者,否则就是以年龄为唯一准则了。西汉时期授鸠杖制度的这个特点归结其原因乃是与鸠杖自先秦以来具备的政治功能密不可分。
西汉晚期尹湾汉墓出土的一号木牍记载了西汉晚期东海郡各种统计数字,其中的《集簿》记录了当时70岁以上高龄老人和授杖老人的数据:
男子七十万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万八千一百十二人,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六岁以下廿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九万六千四百五十九,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37]
根据简文可知,《集簿》中年70以上老年者的人数和授杖人数并不相等。学者指出,《集簿》只列举了受王杖的年70以上的老人数,原因在于并非所有70岁以上的人都被授予王杖,而只是挑选其中的一小部分人授予;而且被授予王杖的2823人更不都是70岁,而是包括了80、90不同年龄段的人。[38]臧知非先生进一步认为,这些受杖者就是里父老和乡县三老这一特殊阶层,“正因为这些父老、三老们要训导乡村里落的无行之辈,要参与地方事务,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才招致那些目无王法、行无伦常的吏民的‘传召’、‘殴击’,王杖简记载的案例正从反面反映了王杖主的职责和地位”。[39]刘敏先生对臧知非先生关于受杖者的身份判定持保留意见,但她也认为并非“七十岁以上的老年男子均可受杖,在年龄之外还有其他的条件”。[40]她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41]认为受杖者的身份应与爵位有关。[42]《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似乎与尹湾汉墓简牍《集簿》的记载有矛盾,笔者以为对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集簿》中没有指出哪些人是被授予王杖的,而《二年律令·傅律》则提供了限定条件,即某个爵级多少岁以上才能被授予王杖。这也顺便解释了前面提到的《集簿》记录的被授予王杖的2823人不限于70岁,而是包括了80、90不同年龄段的所有70岁以上的人。对于臧知非先生所认为的杖主是里父老和乡县三老这一特殊阶层,基于对鸠杖起源、授鸠杖制度变迁的考察,笔者倾向于赞同这一观点。彭卫、杨振红两位先生在《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中指出: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瓦解,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各国顺应潮流进行的改革则加速了这一过程,以核心家庭为中心的个体家庭大量出现,代表宗族势力的族老地位迅速下降。与此过程相伴随的是社会秩序的全面崩坏,最为典型的即是礼制的崩溃,因此,后人在论述这一时期的情况时都视其为中国养老习俗的断裂带。[43]
此一时期,民间尊老养老习俗虽然受到了极大冲击,但是正如两位先生指出的:“无论是主导舆论和国家法令都未放弃尊老养老”。[44]他们通过分析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和《法律答问》的条文,指出秦王朝时期仍然推行尊老敬老的政策,“对于中国古代敬老风尚来说,秦王朝不是一段休止符,而是历史的承续者”。[45]然而这个时期宗族组织的崩坏,并非对社会无任何影响,影响之一,笔者以为就是直接动摇了先秦以来的授鸠杖制度。在之前社会里,被授鸠杖者通常都是“代表宗族势力的族老”,经过这一番动乱,该制度势必被打乱甚至崩溃。汉初承秦乱而立,政治刚刚稳定,为了重新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汉高祖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对乡里制度的重建,其中就包括利用和重视乡里中有一定地位的高年者。汉高祖二年诏令应该是汉代有关养老尊老制度的最早记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46]但是仔细分析这段诏书,似乎不只是养老这么简单。如果说“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可以看作养老的措施,而命令“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就不可能被简单地当作养老制度来理解了。养老重在安养颐年,这里“以事相教”反而更多地像先秦时期《礼记·王制》所记载的“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可以说,正是因为“代表宗族势力的族老地位迅速下降”,所以汉代初年才需要在百姓当中挑选三老,重建乡里秩序。而三老所拥有的政治地位是和普通高年者所不同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三老这些拥有政治地位的高年者持鸠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汉初显然继承恢复了先秦以来的授鸠杖制度。根据“王杖十简”的简文记载:“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胜(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清楚表明自汉高祖时期已然有授鸠杖制度,被认定为汉初法律政策的《二年律令·傅律》中关于高年者授杖的规定也能说明问题,应劭引“俗说”谈鸠杖起源,其说虽怪诞不经,但确实提到当时人以为授鸠杖制度始于汉高祖时期,这点是我们解读此条史料时需特别注意的,即汉初确实恢复继承了授鸠杖制度。《续汉书·礼仪志》:“(三老)皆服都纻大袍单衣,皂缘领袖中衣,冠进贤,扶玉杖。五更亦如之,不杖。”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到三老“扶玉杖”,[47]而五更“不杖”。三老、五更都是乡间耆老,《白虎通义·乡射》载:“王者父事三老,兄事五更者何?欲陈孝弟之德以示天下也。”[48]《续汉书·礼仪志》中另外一则关于王杖的记载明明说“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之糜弱”,如果按照此处提到的东汉时七十以上者都可以被授予王杖,那么这里的五更为什么“不杖”?笔者以为,礼仪制度通常都是继承先代而来,其所反映的一般来讲是更古老的传统,虽然这里说的是东汉时期的制度,笔者怀疑乃是西汉时的制度遗传,与西汉时期三老拥有特殊的政治地位相关。因此,《续汉书·礼仪志》中载五更“不杖”,不是因为年龄的问题,而是因为西汉时三老拥有持鸠杖的资格,五更则还不够格。
西汉时期一开始授予高年者中的一部分鸠杖,其意义在于试图接续先秦传统,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随着社会发展,地方社会的稳定秩序结构发生变化,持鸠杖者和吏民的矛盾增多,其权威和地位受到了挑战,而高年者在地方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很有可能随着地方政府行政力量的加强和深入逐渐减弱。根据王杖简内容可知,西汉中晚期以来,被授王杖者和吏民不时有冲突,甚至出现了很激烈的肢体冲突,如“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桀黠击鸠杖主折伤其杖”。虽然皇帝一而再地下诏书重申持王杖者的特权,但是极有可能因为时代变化,此时被授鸠杖者已经逐渐无法再承担其身份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各种因素作用下,授予老年者鸠杖逐渐演变为仅是养老的象征,而授鸠杖也由有选择性地授予变成了更广泛地授予。随着授鸠杖者政治地位的降低,授鸠杖也越来越面向广大的平民阶层,最后年七十以上的高年者都可以拥有鸠杖,持鸠杖者原先所拥有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鸠杖最初的政治意义也逐渐湮灭,人们对鸠杖意义的认识也只剩下认为其是尊敬高年者的象征而已,授鸠杖制度逐渐成为养老制度体系中的一环。
五 结论
授鸠杖制度渊源甚早,最初被授予者拥有尊贵的政治地位。西汉的授鸠杖制度继承了先秦以来的传统,虽然此时被授鸠杖者的地位已经远不如先秦时期,但统治者仍然希望借助持鸠杖者的力量维护地方社会。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西汉的授鸠杖制度纯粹地当作养老制度来看待,而是要看到其所蕴含的政治含义,而且显然当时其政治意义明显大于养老的意义。西汉以后,因为各种因素,如地方行政力量的加强等,总之鸠杖原来的政治意义逐渐消亡,这也使得人们对鸠杖的起源、作用等都渐渐不甚了解。大概在东汉时期,授鸠杖制度彻底失去了最初的政治意义,完全成为传统养老制度的一部分和政府尊老敬老的措施之一。最终,授鸠杖制度在汉代以后虽然也被后世所继承,但也只是作为养老制度的组成部分,成为政府养老尊老的象征而已,至于最初所蕴含的政治意义则彻底湮没无闻。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1] 本文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重点项目“近二三十年来散见秦汉魏晋简牍辑考”资助,特此感谢。
[2] 如尚永琪《中国古代的杖与尊老制度》,《中国典籍与文化》1997年第2期;孙章峰、徐昭峰《鸠·鸠杖·鸠车》,《华夏考古》2006年第3期。
[3] 参见刘德增《汉代养老述论》,《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6期;王宏谋《汉代尊老养老制度探微》,《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6期,赵凯《西汉“受鬻法”探论》,《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
[4] 参见祝中熹《王杖鸠首说》,《文史知识》1995年第11期。
[5] 参见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考古》1960年第9期;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武威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书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按照整理者的意见,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称作“王杖”。
[6] “玉”和“王”两字字形在战国中晚期及秦汉时期形近,极易混同,研究者指出:“在战国中后期至秦汉时期,汉字全面隶化,字形的混同现象又突出起来了。”参见黄文杰《秦及汉初简帛文字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第123页。对这两批王杖简中的“王杖”,笔者在拙稿《天长纪庄汉墓书信木牍所见“玉体”考——兼及武威出土“王杖”简释读商榷》(《简帛研究二〇〇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中通过对天长纪庄汉墓书信木牍“玉体”的考辨,认为仅以字形来看,武威王杖简之“王杖”释为“玉杖”更确切。此外,在该文中,笔者并曾提出:“考虑到出土及传世所见各种玉杖首,包括时代非常早的良渚文化出土的玉杖首,再及1990年河南省三门峡市西周晚期虢国墓出土的玉鸟杖和天津博物馆收藏的战国玉杖首等等,鸠杖(玉杖)的命名或许与其形制材料有关。”这一点在本文有比较详细的讨论。另,虽然笔者认为“王杖”当为“玉杖”,但为行文方便,在涉及已刊论著时,仍使用原文称呼,如原文作“王杖”,本文引用时仍作“王杖”,下不另注。
[7] (汉)王充撰、黄晖校注《论衡校释》卷12《谢短篇》,中华书局,1990,573页。
[8] (汉)应劭:《风俗通义·佚文》,(汉)应劭著、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第606页。
[9] 参见江涛、王龙正、贾连敏、宁景通《上村岭虢国墓地M2006的清理》,《文物》1995年第1期。
[10] 这一点学者早已有清楚认识,如山田胜芳先生认为,授予老年人鸠杖的这种养老制度“很有可能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就已经实行了”。参见〔日〕山田胜芳《鸠杖与徭役制度》,《简帛研究二〇〇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195页。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都认为王杖制起源于先秦,具体则分别有周代说、原始社会说,参见王晓轩《近十年来汉代王杖制研究综述》,《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1期。
[11] (汉)应劭:《风俗通义·佚文》,《风俗通义校注》,第606页。
[12] 祝中熹:《王杖鸠首新说》,《丝绸之路》1995年第5期。
[13] 林华东:《良渚文化研究》,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第273页。关于良渚文化先民崇鸟习俗的讨论,还可参见杨菊华《浅谈良渚文化的崇鸟习俗》,《江汉考古》1994年第3期。
[14] 程世华:《良渚文化的余辉在三星堆文化中闪烁》,《中华文化论坛》2006年第1期。
[15]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4册,中华书局,1995,第1386—1388页。
[16] (汉)司马迁:《史记》卷3《殷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第91页。
[17] 李立和郭浩两位学者都通过出土文物与典籍互证推测,王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早期图腾崇拜,参见李立《“鸠杖”考辨》,《深圳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郭浩《汉代王杖制度若干问题考辨》,《史学集刊》2008年第3期。
[18] 参见黄厚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史前文化中的鸟形象》,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4,第157—158页。
[19] 徐中舒:《论巴蜀文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第122页。
[20]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第19页。
[21] 刘国祥:《红山文化玉器研究》,《海峡两岸古玉学会议论文专辑》,台湾大学理学院地质科学系印行,2001,第163—177页。
[22]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10页。
[23]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第51页。
[24] 赵慧群:《我国史前玉鸟饰管窥》,《江汉考古》2005年第4期。
[25] 〔英〕理查德·得基:《人类的起源》,吴汝康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第81页。
[26]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2册,第861页。
[27] 孙诒让著,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第12册,中华书局,1987,第2942页。
[28] (清)孙希旦著,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第14—15页。
[29] 孙希旦著,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第383页。
[30] 孙希旦著,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第16页。
[31] 详细字形比较,可参见拙稿《天长纪庄汉墓书信木牍所见“玉体”考——兼及武威出土“王杖”简释读商榷》,《简帛研究二〇〇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32] 刘敏:《论汉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33]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第3—4页。
[34]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第3—4页。原文缺第十五。
[35] 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早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李均明:《武威早滩坡出土汉简考述》,《文物》1993年第10期。
[36] 有些学者认为这段话中的“玉杖”之“玉”为误记,见〔日〕山田胜芳《鸠杖与徭役制度》,《简帛研究二〇〇四》,第196页。
[37] 连云港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第78页。
[38] 臧知非:《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史林》2002年第2期。
[39] 臧知非:《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史林》2002年第2期。
[40] 刘敏:《论汉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4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第57页。
[42] 刘敏:《论汉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43] 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第772页。
[44] 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第774页。
[45] 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第774页。
[46] (汉)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33页。
[47] 根据前文论述,此处“玉杖”应即“鸠杖”。
[48] (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第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