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经济:以中国、东南亚和印度为视域(16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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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鸦片“三角贸易”的早期萌芽

随着鸦片在亚洲各国的传播及印度鸦片产地的形成,鸦片贸易在16世纪时已较为活跃,这为后来鸦片“三角贸易”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亚洲鸦片贸易的兴起与中古时期西太平洋、印度洋贸易网的开创和地理大发现以后葡萄牙大商帆贸易的建立是分不开的。

(一)西太平洋和印度洋贸易网的形成[67]

早在中国的秦汉时代,古代西太平洋交通贸易网便开始逐渐形成。公元前122年,张骞向汉武帝报告说,他在大夏看到从身毒运去的四川产品:邛竹杖和蜀布。大夏国商人还告诉张骞:“吾贾人往市之身毒。身毒在大夏东南可数千里。其俗土著,大与大夏同,而卑湿暑热。”因此,张骞猜想:“大夏去汉万二千里,居汉西南。今身毒国又居大夏东南数千里,有蜀物,此其去蜀不远矣。”[68]可见,当时中国西南地区已经同印度有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贸易往来[69]。东汉时,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自日南障塞、徐闻、合浦,船行可五月,有都元国;又船行可四月,有邑卢没国;又船行可二十余日,有谌离国;步行可十余日,有夫甘都卢国。自夫甘都卢国船行可二月余,有黄支国,民俗略与珠厓相类。其州广大,户口多,多异物,自武帝以来皆献见。有译长,属黄门,与应募者俱入海,市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赍黄金,杂缯而往。所至国皆稟食为耦,蛮夷贾船,转送致之。”[70]有学者认为,这里的黄支国位于南印度康契维腊姆(Conjeeveram)附近[71]。这说明,中印两国在东汉时已经建立了海路贸易。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国船只的远航能力已大为增强,西太平洋南线的贸易网摆脱了“蛮夷贾船,转送致之”的状态。公元4世纪时,东晋时中国高僧法显由陆路往印度,由海路东归,其所乘坐者即为中国商人远航印度的大船[72]

公元初年以后,印度洋的海上贸易也已经非常繁荣,罗马人每年从红海驶往印度的商船达120艘之多[73]。中古时期以后,印度洋的线形贸易通道已经发展成网络型通道,由阿拉伯、波斯、印度和东非斯瓦希里诸城邦的商船穿梭交织,组成了完整的印度洋贸易网。

公元7世纪以后,南海贸易大为繁荣。印度、东南亚、波斯、阿拉伯的商人纷纷来到中国开展贸易,唐王朝为此还专门设立了负责海上贸易的机构——市舶司。与此同时,波斯湾也时常出现来自大唐的商船。这些都说明印度洋和西太平洋的贸易网络已经打通而连成一片了。这一时期,随着阿拉伯帝国和伊斯兰教的崛起,波斯和阿拉伯的商人与中国商人一起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主导力量。

宋元两代的统治者都对海上贸易十分重视。北宋在广州、泉州、杭州、明州、温州、秀洲、密州等沿海地区陆续设置市舶司。到南宋时,与中国通商的国家有50多个,中国商人到海外贸易的国家有20多个,市舶收入在政府岁入中的比例一度跃升至20%左右。

明代初年,朱元璋开始颁布严厉的海禁政策,规定“寸板不许下海”,“敢有私下诸番互利者,必置之重法”[74]。此后,海禁政策时断时续地维系近200年之久。在严禁民间分享海上贸易利益的同时,明王朝继续发展政府直接控制的朝贡贸易。明王朝实行的海上贸易政策使中国在南洋贸易中的份额大幅萎缩,海上贸易的主导权也让给了阿拉伯商人。

16世纪以后,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成为欧洲人探险活动的先驱。他们疯狂地在世界范围内寻找着黄金、白银和一切获利最厚的商品。根据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划分的子午线,西葡两国在1494年签订了《托尔德西里雅斯条约》,据此,葡萄牙人垄断了东方贸易。1498年,达·伽马率领葡萄牙船队首次驶入印度洋,出现在印度的西海岸[75]。1509年,葡萄牙殖民探险的先驱阿尔布凯克(Albuquerque)到达印度,并于次年占领果阿(Goa)。葡萄牙人后来又分别在1530年、1535年侵占达曼(Daman)和第乌(Diu)。1509年,马六甲素丹曾在印度商人的挑唆下杀死30名葡萄牙人。葡萄牙人大举复仇,于1511年占领了马六甲。此后,葡萄牙人逐渐将触角向东伸向中国。

1514年,阿尔布凯克曾派遣阿尔瓦雷斯前往中国。阿尔瓦雷斯在抵达广州后曾在屯门岛立碑为志。1517年,中国官方将葡萄牙人看做来天朝朝贡的新“夷”而允许其进入广州。不久,葡萄牙人就北上福建、江浙一带海域活动。葡萄牙人的“凶狡”“桀骜”激怒了明朝廷,后者下令将其驱逐。但是,葡萄牙人的海上走私贸易却并没有因此停止。1547年,主张“严贩海之禁”的朱纨巡抚浙江,“获通贩九十余人,斩之通都”[76]。而“滨海势豪,全以通番致素封”[77],断绝中葡贸易非其所愿,这些人便千方百计谋算朱纨。朱纨最终被迫服毒自杀。自此,“中外摇手不敢言海禁事”[78]。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葡萄牙人再次来到中国。“夷舶趋濠镜(澳门)者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借地晾晒。海道副使汪柏徇贿,许之。”[79]葡萄牙人得到了南洋贸易的重要据点——澳门。此后,葡萄牙人北上日本,以长崎为商业基地,逐渐建立起里斯本-果阿-马六甲-澳门-长崎的大商帆贸易线。经过近100年的苦心经营,葡萄牙最终成为南洋贸易的主导力量。当然,也不能因此高估葡萄牙人对海上贸易的控制程度。葡萄牙人建立的是一个个孤立的商业堡垒,面对的是一个个拥有主权的国家。例如,葡萄牙人的马六甲基地就始终受到爪哇的淡目、苏门答腊的亚齐等地方强国威胁,冲突时有发生。

1567年,明朝隆庆皇帝登基,旋即开放海禁。虽然日后仍有禁海令不时发布,但是印度洋和西太平洋贸易网基本上重新归于完整。

(二)关于16世纪鸦片贸易的记载

公元10~11世纪,印度鸦片开始被阿拉伯人出口到国外[80],印度遂成为继西亚之后另一个重要的鸦片产地。在11~15世纪这段时间里,西亚和印度的鸦片逐渐向马来半岛、缅甸、东印度群岛和中国扩散。当16世纪欧洲人初到亚洲的时候,他们发现南洋鸦片贸易已十分活跃:在缅甸、马来半岛、东印度群岛都有阿拉伯和印度商人在从事鸦片贸易[81]。在第乌,马拉巴人“在该港口装载着返航的货物,棉布、丝绸制品、马匹、小麦、蔬菜、棉花、芝麻油和鸦片,鸦片是从亚丁和孟买运来的,但来自孟买的不如来自亚丁的质量好”[82]。在科罗曼德海岸,“鸦片和来自孟买的其他货物能卖一个好价钱……但亚丁鸦片要比孟买鸦片贵出25%”[83]。在缅甸的勃固,“许多摩尔人驾船聚集在勃固的各个港口,带来了科罗曼德和孟买的棉布……还有鸦片和铜”[84]。16世纪末,勃固地区的沙廉(Cirion)还有从阿拉伯麦加运来的土耳其鸦片[85]。在爪哇,“商人们运来了……玫瑰花水、鸦片、红布……和其他的许多孟买货”[86]。在泰国,“鸦片和许多的孟买货都可以在这里卖个好价钱”[87]。马六甲在当时已经成为东南亚大型的商品集散地,包括鸦片在内的各种商品都是从这里转运各地的。在这里,麦哲伦之从弟杜阿尔特·巴尔伯萨曾写道:“这里迄今住着各种大批发商,有摩尔人,也有异教徒,其中来自注辇者不少,有大产业的人,并且备有很多大舶……这些都是很好的四桅帆船;它们载来了大量的丝,很好的丝,许多瓷器、素缎、锦缎,各色绫罗……所有这些货物,他们用高价卖给这个国家的商人,而运回胡椒、香料……来自孟加拉的印花布和白布,银米、水银、鸦片。”[88]1585年,英国的探险商人菲奇(Ralph Fitch)还提到缅甸人从孟买和孟加拉进口鸦片,也提到暹罗、马六甲等地有鸦片销售[89]。另一些文献提到有中国人参与了当时马六甲的鸦片贸易:“中国人带着货物来到马六甲……返航时,他们会带回孟买鸦片和苏门答腊或马拉巴产的胡椒。”[90]这些文献显示,在16世纪前后的南洋贸易中,鸦片已经是一种重要商品。

地理大发现以后,葡萄牙人东来,大商帆贸易逐步建立。这使得地区之间的经贸联系日益密切,鸦片贸易更加活跃。葡萄牙人最初追逐的主要商品是欧洲市场上最热销的香料(胡椒、豆蔻、丁香等)。可葡萄牙人很快就发现鸦片是一种在印度和东南亚很受欢迎的东西。在麦哲伦环球航行之前的1500年,继达·伽马之后卡伯拉尔率领葡萄牙舰队进行的第二次海外探险中,葡萄牙人就将一批印度鸦片运回了里斯本[91]。1513年,葡萄牙人阿尔布凯克率队航行。在他给国王的一封信中有如下一段话:“在印度,每法拉克里(faracolla)的阿芙蓉(鸦片)价值12帕多(pardoes)……阿芙蓉不是别的其他东西,只是罂粟汁。过去它们多来自开罗,现在已没有来自亚丁(湾)的阿芙蓉了。因此,我想请您下令去种植阿芙蓉,因为印度人每年能消费一船……如果印度人不服食阿芙蓉,他们就会迷失自己。请下令吧,因为我不会给至高无上的您写一件没有意义的琐事。”[92]不知道葡萄牙国王是否采纳了阿尔布凯克的建议,但由此足以证明葡萄牙人已经发现了鸦片的经济价值。

1510年,葡萄牙人占有了印度的果阿,控制了麻洼鸦片的出海口,“成为最早操纵印度西海岸鸦片[93]出口的欧洲国家”[94];随后又于1511年占领马六甲。这样,葡萄牙人就控制了从果阿到马六甲的鸦片贸易。葡萄牙人用金银或欧洲商品低价购买或交换麻洼鸦片,再将鸦片从果阿等葡萄牙口岸运送到马六甲和新加坡换取丝绸、茶叶、胡椒和香料等欧洲市场的紧俏商品,这些鸦片则由各国商人转运各地[95]。至此,西亚鸦片在印度以东地区的市场份额逐渐被印度的麻洼鸦片所取代,南洋鸦片贸易的主导权也从阿拉伯人的手里转归葡萄牙人。此后,东南亚销售的鸦片主要是印度的麻洼鸦片[96]。孟加拉鸦片当时也有出口,但数量不大。葡萄牙人也是最早到孟加拉贸易的欧洲国家之一[97],但未见有其涉足当地鸦片贸易的材料。

在“隆庆开海”的时候,以葡萄牙人为主导的鸦片贸易已十分活跃。美国学者马士曾说:“开始流入中国的外国鸦片,是葡萄牙人从卧亚(即果阿)和达曼贩运来的。”[98]鉴于阿拉伯和印度商人经营鸦片贸易的时间要早于地理大发现的时间,这种说法不够准确,但如果说葡萄牙是最早贩运外国鸦片来华的欧洲国家,应该问题不大。

(三)鸦片贸易对各国鸦片生产和消费的影响

1.鸦片贸易对印度鸦片生产的影响

鸦片贸易的活跃意味着印度鸦片除满足南亚次大陆的需求外,还形成了规模可观的国外市场,印度的鸦片生产规模也随之扩大。1584年,来自英国的探险商人菲奇在他的游记中不仅提到了孟买鸦片,还提到了恒河流域的巴特那已成为大宗鸦片的贸易中心。巴特那属于比哈尔邦,是公元前3世纪印度孔雀帝国首都华氏城的旧址所在。菲奇称该城是“一座历史悠久的伟大城市,那里有着大宗的鸦片和其他商品的交易”[99]。这说明在莫卧儿帝国的阿克巴时代(1556~1605年),孟加拉鸦片的产量和贸易量都已十分可观。阿克巴政府为了更多地分享这笔巨额收入,在孟加拉的比哈尔地区建立起鸦片垄断体制[100]。鸦片垄断仅限于贸易领域:一部分商人每年向政府支付一笔钱后就被授予购买附近所产鸦片的特权。农民仍然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生产鸦片,可一旦生产了鸦片,就必须出售给领有国家特许权的包收人。包收人将生鸦片进行进一步加工后再出售给出口商或国内鸦片零售商[101]。这种贸易垄断,既有利于商人压低收购价格,又可抬高出售价格,对特许商人和政府财政来说都是有利的。这时,鸦片收入已经成为莫卧儿帝国一种稳定的财税收入[102]。不过,在1773年英国人垄断孟加拉鸦片以前,这样的垄断体制没有在印度的其他地方出现过[103]

2.鸦片贸易对中国鸦片消费的影响

成化年间的徐伯龄著有《蟫精隽》一书。书中说:“海外诸国并西域产有一药,名合甫融,中国又名鸦片。状若没药,而深黄柔韧,若牛胶焉。味辛、大热、有毒,主兴助阳事,壮精益气……尝令中贵出海南、闽浙、川陕,近西域诸处收买之,其价与黄金等。”[104]这说明在明代,中国人认为鸦片“兴助阳事,壮精益气”,多将其视为滋补品来服用,但中国所需鸦片多购自海外,价格十分昂贵,只有富贵之家才能较多地使用鸦片,普通人是无法问津的。这种鸦片价格高昂的局面既与国际鸦片贸易尚不发达有关,也很可能与当时明王朝执行严格的海禁政策有关。

有学者认为,从成化年间到万历年间,随着消费人群的增多,鸦片价格直线上涨[10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随着鸦片贸易的不断发展,输华鸦片数量逐渐增多,供给大于需求必然会促成价格下降。正因为如此,到正德年间(1506~1521年),广东福建沿海的富绅地主食用鸦片才屡见不鲜[106]。“隆庆开海”以后,国际鸦片贸易更加兴盛。万历十七年(1589年),鸦片首次被列入关税货物的范围,规定阿片(即鸦片)每十斤税银二钱[107]。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恩诏量减各处税银”,鸦片税额遂减为每十斤税银一钱七分三厘[108]。政府不可能对一种不经常进口的货物规定税则。换言之,鸦片税的开征就说明鸦片在16世纪时已经成为中国经常进口的一种商品。再者,明代“征税之规有水饷,有陆饷”,“水饷者,以船广狭为准,其饷出于船商。陆饷者,以货多寡计值征输,其饷出于铺商”[109]。既然陆饷是按照货物价值征收的,那我们就可以根据税率计算出万历年间鸦片的输入价格。当时陆饷“计值一两者,征饷二分”[110],这也就是说当时的陆饷税率为2%。据此,1589年的鸦片输入价格大致为每斤1两白银,1615年又降至每斤0.87两白银[111]。那么,成化年间黄金价值几何呢?明代王世贞记载了白银在中国明代之际排斥金、钱、钞、米等物而成为主币的过程。他指出,明初造“宝钞”,“每钞一贯,折铜钱一千文;银一两,折赤金二钱五分”,“是高帝时,赐钞千贯,为银千两,金二百五十两。而永乐中,赐钞千贯,为银十二两五钱,金止二两五钱矣”。因此,“凡贸易,金太贵,而不便小用”,“米与钱贱,而不便大用,钱近实,而易伪易杂。米不能久,钞太虚,亦复有浥烂。是以白金之为币,长也”[112]。我们从中可以得知明代初年的金银比价为1∶4到1∶5之间,而有明一代,有大量的外国白银输入中国,金价不存在贬值问题。这就是说,成化年间1斤黄金至少应该价值4斤白银,即64两白银。即使《蟫精隽》称鸦片“价与黄金等”是一种夸张描述,也足以说明成化年间鸦片价格接近每斤60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从成化年间到万历年间的鸦片价格是呈下降态势的,而这种降价趋势既与明代海禁政策的不断松弛有关,也是国际鸦片贸易日渐活跃的结果。

中国鸦片价格的下降应当会促使消费层次的下移和消费人数的增多,但在成化以后100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鸦片消费数量却没有非常明显地增加。这主要是因为鸦片的消费方法和口味:鸦片在当时主要作为药材来使用,服用的主要方法是吞服。这种方法不仅致瘾性不高,而且在口感上“若牛胶”一般,且“味苦辣、臭恶可憎”[113],并不适合中国人的口味。因此,通常由医家将其拌和其他药材,制成中药丸散后服食。食用时“每用小豆大一粒,空心温水化下”[114]。这样的消费方法限制了鸦片消费人群的迅速扩展。

3.鸦片贸易对东南亚鸦片消费的影响

东南亚(包括中国南部的一些沿海地区)地处热带,潮湿酷热。在鸦片传入以前,服食槟榔果的习俗在这里颇为盛行。槟榔果是很早就被当地人发现的一种麻醉品。中国东汉的杨孚就曾在《异物志》中记述了岭南人将槟榔与扶留藤、古贲灰拌和嚼食的方法[115]。槟榔树“干直而高,为棕榈类之植物,结子于极顶,一朵数十枚,形圆色青,熟则略黄,极似橘。因其性能降气除湿,和以荖叶(槟榔叶)、石灰、甘蜜,为待客要品”,中国“昔年吃者颇多……在昔闽广各地,几无家不吃”;在暹罗,“无论男女皆嗜之”[116];在丁机宜,“上族之家辄不复御酒……客至,以扶留藤、槟榔代茗”[117]。在东南亚海岛地区,人们通常将一小块槟榔果、一片萎叶和少量酸橙混合在一起,一同咀嚼。因为萎叶必须要保鲜才能食用,所以只能在市场附近种植。槟榔果则可以长途贩运。鸦片传入也并没有立即改变东南亚人对槟榔的依赖。从早期鸦片贸易的有关记载看,东南亚消费鸦片的地区虽然不少,但是因为消费方法也是吞服,致瘾性不强,加之这里毕竟不能生产鸦片,鸦片价格必然相对昂贵,所以无法成为槟榔的替代品。直到17世纪初,鸦片还只占东南亚麻醉品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主角依然是槟榔果[118]。甚至在后来鸦片肆虐之时,东南亚对槟榔果的需求依然旺盛。1800年前后,仅北苏门答腊岛亚齐每年就向印度、中国和马来亚出口大约2500吨槟榔果[119]


[1] 苏智良:《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20页。

[2] 〔瑞典〕龙思泰:《早期澳门史》,吴义雄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第355页。

[3] 王纪潮:《底也伽考——含鸦片合方始传中国的问题》,《自然科学史研究》2006年第2期。

[4] 还有一种说法是希腊人使用罂粟是受到了埃及人的影响。但从考古发掘的现状来看,欧洲各地使用罂粟的历史更长一些,所以笔者没有认同这种观点。参见中国史学会编《鸦片战争》第1卷,神州国光社,1954,第204页;俞源:《英国在印度的鸦片政策(1865~1914)》,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1965,第6页。

[5] 〔英〕简·艾伦·赫丽生:《希腊宗教研究导论》,谢世坚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500页。

[6] 《希腊宗教研究导论》,第141页。

[7] 王宏斌:《罂粟传入中国及其医药价值研究》,《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8] 〔古希腊〕荷马:《奥德赛》,第四章。

[9] 〔英〕罗伊·波特、米库拉什·泰希主编《历史上的药物与毒品》,鲁虎译,商务印书馆,2004,第12~23页。

[10] Documents Relating to Opium. & c. Vol.Ⅴ,Filmed by the IDC Camera Unit,1986,p.45.

[11] Historical Appendices,Eyre and Spottiswoode,1895,p.5,9.

[12] 《古兰经》卷五,第90页。

[13] Carl A. Trocki,Opium,Empire and the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A Study of the Asian Opium Trade,1750-1950(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9),p.19;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120;Historical Appendices,p.5.

[14] Historical Appendices,p.31.

[15] Singh,Narayan Prasad,The East India Company’s Monopoly Industries in Bihar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Opium and Saltpetre,1773-1833(Muzaffarpur,Bihar:Sarvodaya Vangmaya.1980),p.11.

[16] Historical Appendices,pp.5,29.

[17] 〔英〕道比:《东南亚》,赵松乔等译,三联书店,1958,第27页。

[18] 《东南亚》,第25页。

[19] 《东南亚》,第131页。

[20] 陈邦贤:《中国医学史》,上海书店,1984,第114页;《中国毒品史》,第31页。

[21] 《禁毒史鉴》,第11页;《底也伽考——含鸦片合方始传中国的问题》。

[22] 对于中国早期鸦片传播与消费问题,王宏斌在《罂粟传入中国及其医药价值研究》中已有非常充分的研究,笔者在此择其要点加以论述。

[23] 苏颂:《本草图经》,载李时珍编《本草纲目》卷二三,中国书店影印,1988,第86页。

[24] 《证类本草》,转引自《罂粟传入中国及其医药价值研究》。

[25] 〔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张汇文等译,三联书店,1957,第198页。

[26] Historical Appendices,p.6.

[27] James B. Lyall,“Note on the History of Opium in India and of the Trade in it with China”,in Historical Appendices,p.17.

[28] 俞正燮:《癸巳类稿》,载中国史学会编《鸦片战争》第1卷,第309页。

[29]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96页。

[30] 《明史·列传》卷六二。

[31] 王玺:《医林集要》,载《本草纲目》卷二三,第88页;参见杨国安编《中国烟叶史汇典》,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第51页。

[32] 《本草纲目》卷二三,第87页。

[33] The East India Company’s Monopoly Industries in Bihar,p.11.

[34] E. C. Bayley,Muhammedan Kingdom of Gujarat,p.7.转引自Owen David Edward,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New Haven:Archon Books,1968),p.5。印度历史上有多种卢比流通。1577年莫卧儿帝国的阿克巴大帝在德里建立皇家铸币厂,后又相继在拉合尔、章普尔、艾哈迈达巴德、坦大(Tanda)、巴特那建立了5个主要的省级铸币厂。后沙贾汉又在苏拉特建立铸币厂。这些铸币厂都制造卢比。南印度的货币被称为varahu或hun,欧洲人则将其称为珀苟达(pagoda,1珀苟达=3.5卢比)。随着莫卧儿帝国政治权力的削弱,地方豪强纷纷制造自己的卢比。这使得印度存在多种卢比流通,如新加卢比、贝拿勒斯卢比、孟买卢比、马德拉斯卢比、阿克特卢比、苏南特卢比、弗拉卡巴德库达卢比和乌贾因哈利卢比等。为实现贸易,各种卢比按照实际的含银量进行兑换,并以虚拟的通用卢比(Current rupee)为媒介(100通用卢比≈86新加卢比≈93阿克特卢比≈91孟买卢比)。各种卢比间有时也存在直接的比价关系,如100新加卢比=104卢比5安那的苏南特卢比。1677年,英王查理二世授予东印度公司铸币权,公司随即在马德拉斯建立铸币厂。1757年,公司又在加尔各答建立铸币厂。公司还在收取2%的佣金后为那些想要铸币的个人铸造硬币。新加卢比在1773年被英国公司确认为孟加拉合法卢比。1835年后,公司铸公司卢比(Company’s rupee)在英属印度通用。参见John William Kaye,The 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Henry st. George Tucker(London:Richard Bentley,1854),pp.367-370;B. B. Misra,The Central Adminstration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1773-1834(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59),p.105;Sukumar Bhattacharya,The East India Company and the Economy of Bengal from 1704 to 1740(London:Luzac & Company Ltd.,1954),p.78;Amales Tripathi,Trade and Finance in the Bengal Presidency,1793-1833(Calcutta:Orient Longman,1956),p.267;喻战勇:《简析英属印度时期的流通硬币种类》,《中国钱币》2004年第4期。

[35] The East India Company’s Monopoly Industries in Bihar,p.23.

[36] (明)慎懋赏:《四夷广记》,载《玄览堂丛书续集》卷九七。

[37] 本书提到的孟加拉鸦片指恒河谷地所产鸦片,孟加拉邦鸦片专指孟加拉邦生产的鸦片。

[38] Documents Relating to Opium. & c. Vol.Ⅴ,p.49;The East India Company’s Monopoly Industries in Bihar,p.16.

[39]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24.

[40] 这3处鸦片生产销售情况参见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p.33-35。

[41] John William Kaye,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London:Richard Bentley,1853),p.683.

[42]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110.

[43] Opium,Empire and the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p.83.

[44]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43.

[45]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43.

[46] 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p.3.

[47] Historical Appendices,p.32.

[48] British Opium Policy and Its Result to India and China,p.46.参见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38。

[49]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44.

[50]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101.

[51]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103.

[52]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144.

[53]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36.

[54] The East India Company’s Monopoly Industries in Bihar,p.79.

[55]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p.35-36.

[56]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36.

[57]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37.

[58]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115.

[59] 转引自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p.2。

[60]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p.38,108.

[61] 〔印〕杜特·罗梅什:《英属印度经济史》(上册),陈洪进译,三联书店,1965,第345页。

[62]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106.

[63] 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p.4.

[64] 转引自British Opium Policy and Its Result to India and China,p.246。

[65]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157.

[66] British Opium Policy and Its Result to India and China,p.11.

[67] 本书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较多地借鉴了何芳川《太平洋贸易网500年》(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中的研究成果。

[68] (汉)司马迁:《史记·大宛列传》。

[69] 也有个别学者认为张骞看到的未必是蜀布和邛竹杖。参见王友群《西汉中叶以前中国西南与印度交通考》,《南亚研究》1988年第3期。

[70] (汉)班固:《汉书·地理志》。

[71] 《太平洋贸易网500年》,第23页。

[72] 汪大渊:《岛夷志略校释》,苏继庼校释,中华书局,1981。

[73] 《太平洋贸易网500年》,第5页。

[74] 《明史》卷二〇五;《明实录》。

[75] Sinha Banerjee,History of India(A. Mukherjee & Co. Ltd.),1955,p.464.

[76] (明)张燮:《东西洋考》,中华书局,1981,第131页。

[77]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转引自谢国桢编《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第50页。

[78] (明)丁元荐:《西山日记》,转引自《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卷),第64页。

[79] 郭棐:《广东通志》,转引自《太平洋贸易网500年》,第73页。

[80] The East India Company’s Monopoly Industries in Bihar,p.11.

[81] Historical Appendices,p.9.

[82] Historical Appendices,p.30.

[83] Historical Appendices,p.30.

[84] Historical Appendices,p.30.

[85] Royal Commission on Opium,p.74.

[86] Historical Appendices,p.30.

[87] Historical Appendices,p.30.

[88] 〔英〕温斯泰德:《马来亚史》,姚梓良译,商务印书馆,1958,第65~66页。

[89] Opium,Empire and the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p.25.

[90] Historical Appendices,p.31.

[91] Historical Appendices,p.30.

[92] Historical Appendices,p.30.

[93] 即麻洼鸦片。

[94] Historical Appendices,p.6.

[95] Historical Appendices,p.34.

[96] Historical Appendices,p.9.

[97] The East India Company and the Economy of Bengal from 1704 to 1740,p.78.

[98]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98页。

[99] 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pp.5,9.

[100] 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p.10;Historical Appendices,p.5.

[101] Historical Appendices,p.10.

[102] 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p.5.

[103] Historical Appendices,p.5.

[104] 徐伯龄:《蟫精隽》卷一〇。

[105] 《中国毒品史》,第39页。

[106] 《中国毒品史》,第39页。

[107] 《东西洋考》,第142页。

[108] 《东西洋考》,第145页。

[109] 《东西洋考》,第132页。

[110] 《东西洋考》,第132页;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二一〇。

[111] 因为在1615年“恩诏量减各处税银”,所以不排除鸦片价格不变的可能性。

[112]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转引自《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卷),第85页。

[113] 曹炳章:《鸦片瘾戒除法》,上海中医书局,1930,第39页。

[114] 王玺:《医林集要》,载《本草纲目》卷二三,第88页;参见《中国烟叶史汇典》,第51页。

[115] 刘小斌等:《杨孚〈异物志〉与岭南药用动植物》,《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16] 杨文瑛:《暹罗杂记》,商务印书馆,1933,第64页。

[117] 余定邦、黄重言编《中国古籍中有关新加坡马来西亚资料汇编》,中华书局,2002,第117、123页。

[118] 〔新〕尼古拉斯·塔林编《剑桥东南亚史》第1卷,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第410页。

[119] 《剑桥东南亚史》第1卷,第4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