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当代中国:认知性研究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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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去工业化”并同时“去商业化”,使人民公社陷入困境

人民公社的最终告罄有众多的归因,而“去工业化”[12]并同时“去商业化”使人民公社断失发展之翼而陷入困境,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可以说是有着基础性的因果关联。

1.“去工业化”及“去商业化”的缘由及过程

所谓“去工业化”,是指人民公社普遍开办的社队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政策大调整中被逐渐整顿、合并和停办,由此全国社队企业猛减,所剩无几;“去商业化”,是指那些符合条件的极少数幸存社队企业也被明确限制为只能生产满足当地农村需要的产品,不以交换为生产目的,即成为自给性生产,而非商品性生产。

起源于民间治水和发展多种经营的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被赋予“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多重功能而在全国推广。显然,它在“有推荐权”的毛泽东视野中不是单纯的农业组织,而是承载着使农村通过分工协作和集约化经营而走出一条农村工业化乃至现代化之路的深远期待,因而大力发展农村工业和商业等多种产业,成为人民公社的题中之意。“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在区委管理下按照国家的统一计划,因地制宜大办工业,到处发展,遍地开花。这样搞起来,全国的工业大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大发展,钱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全国农民就可以逐步地共同富裕起来,他们的文化水平也可以逐步普遍提高起来。”[13]由此,形式多样、生产与经营内容丰富的社队企业一时间在全国的农村人民公社普遍开办起来。

对于社队工业的开办,1958年11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其首要原则是,“须同农业生产密切结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1959年这些原则被系统化为“二就”(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和“四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社员生活服务、为大工业服务、为市场及出口需要服务)。这些扎根于农村、与农业紧密结合的“草根工业”[14],因其依当地物产特点以某种或某几种主要物产的生产、加工或开发为中心进行综合性经营,并且使当地农民亦工亦农、分工合作,从理论上说是有其生存空间和发展前途的,在实践中也曾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为地方农业生产提供大部分劳动工具尤其是中小农具;为农业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并使农民增加现金收入;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家工业化建设等。但是,由于在实际操办过程中存在着一哄而起现象,并伴随着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出现一平二调“黑手起家”、脱离实际、质量差产值低、浪费资源等混乱状况,加之社办工业企业太多而引发了对国家计划的冲击和农业用工不足而致农产歉收或失收等问题。因此,在严峻经济形势时期,党和国家采取“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其中对于“与国营工业争原料、材料、能源和市场”并且因群众运动式发展起来而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的社办工业,也逐步地由整顿到一般地停止开办。

在纠正公社化过程中的平调“共产风”时,从1959年上半年开始,对社办企业进行整顿、合并、归还,至年底统计,全国社办企业由1958年末的260万个减至70万个。1960年10月,晋冀鲁豫和北京5省市农业书记会议提出,“凡是与农业生产关系不大的社办工业,在农忙季节,都要停办或者适当压缩”。[15]1961年6月中共中央规定:一些农机修配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凡没有经营条件的,应该停办。9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进一步要求,凡没有原材料来源或消耗过多、质量低劣成本过高、长期亏本且短期不能改变的企业,必须关停或关闭一部分。1962年初的“七千人大会”,在继续精简企业人员、压缩或停办劣质企业以支援农业的要求下,大批社队企业人员返回农业生产领域。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出决定:“今后,在调整阶段,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不办工业企业。”[16]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人民公社“六十条”修正草案,重申人民公社“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17]。11月,中央又在《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原来公社、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集中起来办的企业,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18]至此,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大规模“笋”长起来的农村工业企业,经过“去工业化”的政策调整,已所剩不多,由1959年末的70多万个猛减至1961年的4.5万个,产值也由1959年的上百亿元骤跌至1961年的19.8亿元;1962年继续削减,至1963年只剩1.07万个,产值仅为4.2亿元。[19]

在上述“去工业化”的同时,国民经济大调整还对社队企业进一步“去商业化”。原来社队企业生产的产品除了满足当地生产需要之外,还可以在各队、社之间甚至跨省流通。然而,在大调整中“去工业化”之后幸存下来的极少数社队企业,即那些确属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切合当地实际而又办得好、深受群众支持的社队企业,其作为商品流通的资格受到了严格限制。自从1962年“七千人大会”以后,中央的文件一再强调,公社和大队举办的工业企业,“都应该直接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否则,与“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社队企业一道,“一律停办”。这就意味着它只具有生产“自给性”产品的功能,而失去了进入商品流通的资格。这样一来,农村人民公社的社队企业这一重要的发展机制几乎丧失了,其生命力的终结已在所难免。[20]

2.“去工业化”并“去商业化”后人民公社的困境

在公社和生产队一般不许办企业后,大多数社队企业解散了,仅存的少数企业被局限于自给性生产,农村经济因此缺少了内生的活力。具体表现为:①导致生产资料供应紧张。在当时农业生产主要靠手工劳动的情况下,劳动工具大部分是由社队企业提供的。而社队企业一“砍”,生产队的手工业一时又难以恢复,因而使得中小农具奇缺。②加剧了人地矛盾。由于人均耕地有限,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很大程度上从副业中获取资金,并且,农民的现金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副业。社队企业停办后,副业萎缩,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③更为重要的是,人民公社陷入纯农组织。社队企业被“砍”掉以后,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有限的耕地上,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随着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增加,人口对有限土地资源的压力不断增大,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出现“内卷化”[21],投入和产出的边际效益渐趋于零。公社不办工业,生产队企业十分有限或几乎不存在,人口流动又受到限制,成千户农民窝在公社圈定的土地上进行劳作,难免出现窝工、怠工、费工或重复劳动等现象。这样一种纯农组织的人民公社,成为中国版的苏联集体农庄,而效果却可能比后者更差,原因在于一个明显的事实:中国人口更多,而耕地更少,机械化程度和水平更无法与苏联相提并论。

总之,“去工业化”并“去商业化”之后,绝大多数公社回到了纯农组织,与原来为其所设定的功能及应有的优越性相去甚远,实际上失去了应有的功能,成为主要管束成百上千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组织。加之大规模组织中普遍存在的经营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使得这种单一性质的人民公社难免陷入困境。在上述种种原因的合力作用下,最终走向消亡。在这些“合力”中,“去工业化”并“去商业化”可以说是更为深层和制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