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青年婚恋观的变迁[4]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进入中国,带有资本主义特性的新文明不断冲击着旧有的文明,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已然难以维持昔日之格局。号召民主、科学与自由的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爆发,更无疑是对以往一切权威、体制和秩序的革命。具体到婚姻层面而论,接受过新式教育的广大知识青年突破了旧礼教的限制,开始在舆论和行动中高倡“自由恋爱、婚姻自由”。此种全新的婚恋观一时蔚为潮流,呼喊出青年大众的心声。
自五四以降,经过新文化运动洗礼的广大知识青年相继进入适婚年龄,对于他们而言,主张并实行何种婚恋观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经过一番讨论和思量,面对客观现实,对于婚恋,他们在保有理想的同时,也提出了更多具体要求。他们的主张体现出新时代的多样特色,一些不近实际,甚至过于荒诞的主张也随时可见,但也基本形成了主流的态度,即恋爱多追求自由,婚姻希望理想与现实兼顾。
(一)新式恋爱观
在中国古代,尤其宋明以降,婚姻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婚姻当事人无自主性。中国人的婚姻是延续家族血脉的需要,是“齐家”的一个必然要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至高原则,《白虎通·嫁娶》中说“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千余年来个人的幸福掌握在父辈的手里、媒妁的唇边。恋爱被严格禁止,男女如果私自结合,便被冠以“私会”“淫奔”的名义,受到社会的鄙夷甚至礼教的惩罚。
新文化运动兴起后,当时新式文化领袖如陈独秀、胡适等绝大多数持恋爱自由、婚姻自决的主张。譬如胡适就坚决主张恋爱是婚姻成立的先决条件,他在《美国的妇人》的一场演讲中,借介绍美国友人婚姻观来表述自己的主张。他认为:“高尚的自由恋爱……只是根据于‘尊重人格’一个观念”,“夫妇之间的正当关系应该以异性的恋爱为主要元素,异性的恋爱专注在一个目的,情愿自己制裁性欲的自由,情愿永久和他所专注的目的共同生活,这便是正当的夫妇关系。人格的爱不是别的,就是这种正当的异性恋爱加上一种自觉心”,“夫妇的关系所以和别的关系(如兄弟姊妹朋友)不同,正为有这一点异性的恋爱在的”。[5]“而自由结婚的根本观念就是要夫妇相敬相爱,先有精神上的结合,然后可以有形体上的结婚”。[6]
在新文化运动的执牛耳者的大力宣传和提倡下,自由恋爱不仅成为青年反抗传统婚姻制度的手段,而且成为知识青年的时尚追求。1919年11月,长沙女青年赵五贞因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愤而自杀。面对这一社会新闻,青年毛泽东在长沙《大公报》上连续发表了《社会万恶与赵女士》等9篇文章。对于赵五贞,毛泽东在同情其遭遇、悲悯其命运的同时,对其以死抗争的形式很不认同,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件事的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志不能独立,恋爱不能自由。”[7]进而,他向同时代的青年发出号召:“你们自己的婚姻,应由你们自己去办,父母代办政策,应该绝对否认。恋爱是神圣的,是绝对不能代办,不能胁迫,不能利诱的!”[8]无论是赵五贞的以死抗争,还是毛泽东发出的行动抗争号召,都反映出相同的本质,即受过新式教育的知识青年的行为和理念已然不同于旧时礼教秩序,并且敢于对旧有礼教说不。其中毛泽东的见识很能代表当时一大部分青年的心声。
考究当时的自由恋爱状态便会发现,从主张上看,自由恋爱已为多数知识青年所认同,但其实际践行却由于环境差异,呈现不同面貌。一方面,很多青年已然赞同自由恋爱,却因为环境的限制,常常无法实行,处于一种对异性朋友“心向往之,而不能至”的状态。例如20世纪20年代末,江文汉等人曾陆续对当时南京市学生的婚姻态度开展调查,受调查者都是南京市高中部和专科以上的学生,其中未婚者182人,已订婚者37人,已结婚者36人。[9]当被问及已婚者与配偶“结婚前彼此相识否?同游否?通信否?”时,有20人回答婚前与配偶相识,但只有9人回答有过同游的行为,承认通信的也只有10人。而在问及未婚者“你与异性社交的机会多否?”时,回答“机会不多”以及“全无机会”的竟有104人之多。至于在问到“你现在有几个异性朋友”时,大多数回答没有,但在被问及是否不愿有异性朋友时,没有一个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由此可见,男女社交机会之少,在彼时的首都南京尚且如此,其他中小城市可想而知。另一方面,有关自由恋爱讨论却又进行得如火如荼。这些讨论者既包括风气开化之青年男女,他们开始为三角乃至多角恋爱感到苦恼,也包括思想自由实际受限之人。当时很多青年类或妇女类杂志设定专门的篇章讨论自由恋爱的具体表现问题,如短期的恋爱或多角的恋爱以及恋爱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等。发行量颇大的《妇女杂志》就辟出版面向读者征求对三角恋爱问题的解决意见。反馈的意见多种多样,观点众说纷纭。有些人认为恋爱是专一的,实际上不存在三角恋爱,因此所谓的三角恋爱的问题是伪问题。有些人认为三角恋爱不可取,一旦出现,必须加以解决。至于解决的方法,平和些的主张“应审察恋爱的真伪或程度的高下,而定去取”,即恋爱主导者让追求者互相竞争,以对于自己的爱情程度而定去取。激进些的便主张要牺牲一方的精神或肉体,从而解决问题。这些激进者认为唯有“牺牲”能够解决三角恋爱,这种牺牲要么就是牺牲爱情,要么就是牺牲生命。如果牺牲爱情,总是存在精神上的隐痛,或沉溺于烟酒荒嬉,或流于僧道,不如牺牲生命,以免社会受其恶影响。因为自杀之后对于自身,十分干净;对于她和他,也是一种解决;对于社会,更有一种警告。有些人认为三角恋爱甚至多角恋爱都可以进行,但前提是只有两方进行灵肉一致的恋爱,另一方与所爱者只继续精神的恋爱,或许接吻拥抱而避免性交。他们呼吁:“一个女人爱两个男人或三个以上的男人,或一个男人爱两个女人或三个以上的女人,这有什么罪过呢?……陷于三角式的恋爱诸君呀!不要自私哟,去求自由罢!去求自然,去求爱情无差别罢!”有人认为“要解决此问题,则非实行自由恋爱不可,一个人只要是真挚的人,人格的恋爱,并不限于只能恋爱一个异性。各人都了解这个意义,那么决(绝)不会把恋人认为私有了,对于恋人的别一个恋人,也决(绝)不致于起仇视的心了。所以‘实行自由恋爱’是解决三角恋爱的唯一完美的法则”。[10]另一些人认为贞操观是旧时代的观念,是男性对女性的压迫,而恋爱至上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主义的体现,二者都不可取,必须在贞操与恋爱至上主义之间寻找一种新的恋爱观。用自私的超现实生活的恋爱去代替压迫妇女的“贞操”,结果也不能使可怜的妇女得到幸福,绝不能在打破了一种旧的东西之后,又用一种新的个人自私去代替旧的自私。每个人都应把社会生活放在自己生活之上,才能使每个人的生活都得到自由,每个人都不做妨害别人利益的恋爱,每个人才能得到真正的恋爱自由。[11]
通常看来,掌握新知的知识青年在恋爱的对象选择上也趋于理性。有人对于女子恋爱的对象提出了三不原则:一是不要与有妇之夫谈恋爱。如果与他谈恋爱,那么他原来的对象会受到严重打击,这是一种爱的侵略。二是不要与年龄相差太多的男子谈恋爱。中年以上的男子入世经验很深,手段高明,女方必被他玩弄在股掌之上。三是不要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子谈恋爱。这些青年学问未成,意志浮动,往往情感胜于理智。男女之间交际来往,态度尽可光明,所交的朋友应当有学问、有思想、有能力、有人格、有希望,而且是性格相投、志趣相同的人。[12]
当然,在深入探究自由恋爱的同时,一些青年却反对自由恋爱。他们认为个人对社会责任重大,今日中国情势非常,有为青年自应当为国家做出贡献,而不应当萦心于恋爱。所谓恋爱自由乃是个人自由、个人享乐的表现,有为青年因此而堕落,以致国家社会会弄成不可救药。在抗战时期,某些人在关注时局的同时,把恋爱也视为事关兴废的大事。他们认为恋爱耽误时光,消磨志气,有碍抗战,在抗战时期不应谈恋爱。[13]另一些青年认为,恋爱受经济制度支配,在私有财产制未经推翻之前,恋爱问题无从解决。因此真正而完全的恋爱是不存在的,恋爱只是一个抽象名词,是玄学论。还有一些青年从生理上着眼,认为结婚不该注重个人的相爱而应该注重于后嗣的优良,而古代相传父母代定的门当户对的婚姻选择法,是一种最合于优生学的选择,而现代青年的自由恋爱,往往出于浪漫的情感,不知选择身体的强健,所以不免为非优生学的。[14]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青年之所以反对自由恋爱,其理由无论是基于政治救国,还是经济因素抑或从生理着眼,都带着强烈的工具理性,这与过去基于礼教秩序的反对自由恋爱之主张截然不同。
在现代中国的30年时间里,由于时代的变迁、环境的差异、地域的不同、学识立场的差别,使得社会上流行着多种婚恋观。就自由恋爱而言,其精神基本为知识青年所秉承,其方式却人人有别,甚至有些主张即使放诸今日,仍堪称前卫或使人瞠目,因此不免给人杂乱之感。但正如胡适所言:“五四运动之后,国内论坛,对于妇女问题,渐生兴趣,各种怪论,亦渐渐发生了;习而久之,怪者不怪,妇女运动,非独见于报章杂志,抑且见诸实事之上了!中国的妇女,从此遂跨到解放的一条路上去了。”[15]揣诸事实,对于现代婚恋观念——自由恋爱而言,争论的最大意义恰恰就在争论本身。
(二)理想配偶的选择
五四运动以后的1930年代,知识青年在对恋爱进行大胆提倡和实践的同时,对与谁组建家庭也积极进行了设想和选择。在恋爱自由的前提下,各种择偶的标准纷纷出台,选择配偶也随即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具体某个男女来说,选择配偶是个性且私密的事情。若说理想,有人就说:“我要选择的丈夫是哪里人,譬如说他是南方人、北方人或者他是生长在海滨的,山地的,我全不介意。他长的高矮胖瘦在我也觉得无所谓……他须是一个比较健康的人,而在举止言行间,他总得使我直觉或透过理性分析他,得到一个良好的印象才行。对于他的家世,门第,我也并不苛求,只要他家世清白门楣不辱就很好。反正最主要的,还是看他个人如何而定。我认为只要双方彼此间确有真正的了解与感情,彼此就会容让自然就会处得融洽和谐。‘性情’也就不成期为一个太值得考虑的问题了。一个理想的对方,首先要具有与自己相当的教育程度,纵有高低差别,也绝不可相差太远。把知己、情人、丈夫三者合而为一,该是再理想也没有了!”[16]
但这种理想却非社会性的理想选择,因为常态的选择是设定原则,依据一定的条件来选择。如果说恋爱尽可浪漫,那么对于要厮守终身的配偶,年轻的人们却要兼顾理想与现实,其要求也更为细致全面。当时一些青年给报刊投稿,谈及对配偶的选择,往往还列出细则来,这里从相关报刊摘取相关文字,管中窥豹,可见彼时知识青年的择偶趣向。大致上,男子择偶应有以下原则:(1)不要奢华的女子——敷粉涂脂、奇装异服的女子。(2)不要傲慢的女子——举止轻浮、目空一切的女子。(3)不要懒惰的女子——呼佣唤婢、不惯劳作的女子。(4)不要富贵的女子——可共荣华、难共患难的女子。女子择偶应有以下原则:(1)不要白面书生——身体衰弱、恶劳好逸的男子。(2)不要轻浮少年——做事浮泛、挥霍金钱的男子。(3)不要嚣张男子——嚣张夸口、终必失败的男子。(4)不要好色之徒——水性杨花、爱情不专的男子。[17]从社会现状看,女性对于配偶的选择,其条件也更为细致。相关人士将女性择偶的条件,进行了细致分类,相当具有代表性。条件大致如下:1.配偶本身的条件。(1)肉体方面的条件。第一要有健康的状态;第二要有优秀的体格,一般以体格适中最为理想;另外要力求血统的纯正,不能有遗传性或传染性疾病。(2)精神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有坚强的意志和热烈的心肠;第二要有固定的常识,此处的常识指有普通的生活知识和对于日常普通事物的判断力;第三要品行端正富于同情心;第四要有相当的学识才干;第五要有生活的能力;第六要有正当的嗜好。2.周围的情状。(1)所受的教育怎样,择偶时须先将其所受的学校与家庭教育调查一番。(2)所结交的朋友怎样。(3)所司的职业怎样,职业正不正当。[18]
从当时几次的社会调查看,这种看上去带有个人理想性的择偶原则基本上是当时知识青年的共识。
1927年潘光旦以《学灯》杂志为依托,以“中国之家庭问题”为题,向读者进行问卷调查,提交问卷者317人,女子44人,男子273人。以年龄论,30岁以下者274人,约占全数的86%。以学历论,大学程度者116人,约占36.6%,中学程度者158人,约占49.8%,小学程度者24人,约占7.6%。由此可见答题者中绝大多数是知识青年。
在问卷中关于择偶共有10项选项,分别为“相貌体态”“治事能力”“父性母性”“经济能力”“清白家世”“教育造诣”“家产或妆奁”“性情”“健康”“性的道德”。结果调查数据表明,男子对于配偶条件的看重,第一为“性情”,第二为“健康”,第三为“教育造诣”,第四为“治事能力”,其余依次为“相貌体态”“性的道德”“清白家世”“经济能力”“母性”,最末为“妆奁”。女子对于配偶条件所看重者依次为“性情”“健康”“治事能力”“教育造诣”“性的道德”“相貌体态”“经济能力”“清白家世”“父性”“家产”。[19]
金陵周刊社于1929年在南京的学生中举行“理想之配偶”投票活动,在337张有效票中,男生心中理想配偶需要具备的条件依次为同情心(140票)、品格(106票)、才学(89票)、貌美(66票)、体魄强壮(64票)、金钱及势位(5票)。女生虽然只有13票,但其择偶原则也以品格、才学居首,以下为同情心和体魄强壮,美貌与金钱地位位居末位。
上文提及江文汉等人对南京学生的调查,当学生被问及“如你的婚姻是自主的,请问你对于夫妻的选择用何标准?”时,性情、学问、容貌三项为男女知识青年择偶的重中之重,而体格与家资虽也须考虑,但却排在此三项之后。其数据具见表1-1。
表1-1 江文汉等对南京学生的择偶标准调查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择偶的选择多是一种理想状态,且当时的调查在设问上,没有考虑误差率,也没有考虑填表者与设计者的博弈,笔下选气质才华,心中想金钱豪家,此种情形也不能忽略。因为我们也常看到,在某些个体的征婚中明确开出条件,多数是:殷实富商,大学毕业,足以维持中等家庭生活等。[20]一些人更是高倡“维财产维地位是举”,当时的一篇文章这样写道,“现在在校的女生,择偶起来,还要犯‘资格’主义的通病。她们的门第观念仍然未曾打破,譬如一个女中学生,就想对方是一个大学生,一个女大学生,就想对方是由外国毕业回来,挟有博士或学士头衔的了。再可笑的,某报登载北京的女生择偶起来,要先探听对方有没有乘摩托或马车的资格”。[21]至于“北大老师大穷,清华燕京好通融”,更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平一些城里女生择偶的顺口溜。[22]
马克思曾言,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选择配偶又何尝不是诸多社会要求合力的结果。选择什么样的配偶,固然是个人化的问题,但如果从整个适婚群体的择偶观来考察,仍然存在一个大体趋向。虽然是自由恋爱之后首批进行自由择偶,但对于配偶的选择,处于民国时期的现代青年们却都抱着成熟的态度,并且已然具备现代意义,与今日青年择偶的差别性已然不大。对于未来的配偶既要看性情相投与否,也要看他(她)的学问、健康、财力等,此外基于对未来家庭关系的考虑,对对方的家庭情况也要做详细的考察。这在理想配偶的选择上相对符合当时实情,职业、学问的选择固然有差异高低之分,但要求性情相投、身体健康、经济保障、家境良好却是共有的原则。
(三)婚姻的理想与设计
依据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调查,当时知识青年对于婚姻有着自己的理想与设计,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希望婚姻自决。
其一,在婚姻缔结层面,大多数知识青年主张结婚必须自愿,必须本人同意,当然这种同意不是完全与家庭决裂,而是也要充分顾及父母的意见。
1921年,陈鹤琴调查了江浙几所学校的学生的婚姻态度,对于婚姻改良,总共184人的调查者中,35.87%的学生主张自由结婚制,有21.19%的学生赞成双方同意便结婚,对父母代定婚姻持赞同意见者仅有1.09%。[23]
同一时期,陈利兰也对北京地区的知识女性婚姻状况进行调查(陈氏虽名为现代女性调查,但有效问卷填写来源基本为北京女学生,如燕京大学女校、燕大女附中等,其他社会问卷只有42份),在共计200名的调查者中,已婚者40名,自订婚姻者14名,占35%;已订婚尚未结婚者40名,自订婚姻者20名,占50%;未订婚者120名,愿意自订婚姻者75人,占62.5%。[24]
前文所言之江文汉等人对南京学生的调查,175人在回答“主张婚姻自主或是父母代定”这一问题时,有45%要求婚姻自主,36%表示希望由自己与父母共同决定,而仅有不到3%的人赞同父母代定。[25]
上文提及之《学灯》杂志之“中国之家庭问题”调查,在受调查的317人中,当被问及“关于婚姻之裁可”这类问题时,答案完全体现出时代的特征。具体问题及回答如下:(1)“宜完全由父母或其他尊长做主”,赞成者2人,全为男子,占0.07%;不赞成者为312人占99.3%。(2)“父母做主,但寻征求本人同意”,赞成者132人,占41.8%;不赞成者184人,占58.2%。(3)“本人做主,但须征求父母同意”,赞成者共253人,占80.6%;不赞成者共61人,占19.4%。(4)“宜完全由本人做主”,赞成者107人,占34.4%;不赞成者共204人,占65.6%。潘氏此处是进行婚姻抉择的倾向度调查,完全由父母做主几乎导致压倒性反对;完全由本人做主,这一看来很符合解放意味的主张,赞成者也不足四成。恰恰是,“本人做主,但须征求父母同意”赞成者高达80.6%,若此不成,则“父母做主,但须征求本人同意”赞成者也占41.8%。若以注重本人做主的倾向度比较,则“本人做主,但须征求父母同意”,赞成者共253人,占80.6%,“宜完全由本人做主”,赞成者107人,占34.4%,二者比值约为1:2.4,即若有1人倾向于自己完全做主,则约有2.4人倾向于自己做主须父母同意,这反映出被调查者理性的一面。[26]
总而言之,婚姻自主已成为当时大多数知识青年的共同想法,虽然关于婚姻自主的具体认识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即若要结婚,总要自己同意才行。
其二,对于婚姻的解除。多数知识青年赞成婚姻双方不合适生活即可离婚,并且大多赞成鳏寡者可以再娶再嫁。
据《学灯》的调查,在回答“婚姻一经成约,即不宜解散”时,赞成者有52人,不赞成者却有265人。在回答“婚姻一经成礼,即不宜解散”时,相比于前一问题,赞成者有所增加,上升至90人,但不赞成者仍有227人之多。当被问及“双方同意,即可解除婚约”时,赞成者高达298人,不赞成者仅仅只有19人。至于在被问及鳏寡者是否应该再娶或再嫁的时候,有209人认为可以再娶或再嫁,即使在附加鳏寡者已有子嗣的条件时,仍有195人认为应该再娶或再嫁。
由此可见,当时知识青年大多持婚姻自由的态度,婚姻解除与重组都以婚姻当事人的是否同意为依归。
第二,倾向晚婚,即主张在生理、心理、经济等条件都有所准备之后才结婚。
据《学灯》调查,在被问及结婚年龄应当多少年岁方为合适时,有274人赞成“女子二十以上,男子二十五以上”结婚方为合适。[27]又据江文汉的问卷调查,在被问到“你预备在何时结婚”时,在回答问题的182人中,就结婚年龄而言,有61人准备在20~30岁之间结婚。而在回答其他问题时,男子的事业心和现实特点体现了出来,例如男子多要在“事业或学问成就后、经济独立后、大学毕业后”,才准备结婚。而女子在这方面便不太热衷。具体数据详见表1-2。
表1-2 江文汉等人对南京学生关于“你预备在何时结婚”的调查情况
第三,注重婚姻质量,追求灵与肉的契合,反对纳妾。
在《学灯》的调查中,在对婚姻最重要目的为何的调查时,在四个设计选项中,受调查者对重要程度进行选择,潘光旦对调查选项进行分值设定,以第一选择为4分,以后依次递减,依据选择得分,在273份有效问卷中,“良善子女之生产与教育”为943分,位居第一;“浪漫生活及伴侣”为814分,居第二;“父母之侍奉”为794分,居第三;最后才是“性欲之满足”,为619分。[28]据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在20世纪30年代末在成都的调查,在176名未婚者的调查中,有62人选择以“生活伴侣”为第一目的,占35.23%;在162名已婚者的调查中,也有62人作出同样选择,占38.27%。其后的选择排序,未婚和已婚者也是一样,即“侍奉父母”,“种族之繁殖”和“性之安慰”。[29]
在婚姻制度方面,大多主张婚姻专一,反对一夫多妻和置妾。《学灯》调查中,有253人赞成“男子厉行一夫一妻制,无论如何,不宜置妾”,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79.8%。[30]另据甘南引在1922~1923年对841名青年的调查(其调查虽称是对整个社会青年的调查,但事实是以大中学校的师生之调查为主),在被问及是否赞成多妻制,有734人表示坚决反对,占总数的87%。[31]“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家族的延续通常是娶妾最“光明正大”之理由,但即便如此,一些知识青年仍然反对娶妾。在上文提及的陈鹤琴做的调查中,当问及“假使你结婚多年,你的妻子还没有生育,你心里觉得怎样?你那时想不想娶妾?”回答者148人,其中反对娶妾者121人,占81.76%;要娶妾者仅有17人,占11.49%;未作决定者10人,占6.76%。这其中不愿意娶妾的原因很多,有一部分是出于基督教教义,但更多是出于现代人的道德追求,认为娶妾不是“人的行为”。[32]
综上所述,在现代中国,处于婚龄期的知识青年对于婚姻的理想与设计,大都采取较为现代和科学的态度,旧的婚姻观念逐渐被这些拥有新知识的时代青年所抛弃。他们要求恋爱和婚姻自决,寻求自己心仪的伴侣,并且反对旧的贞操观,提倡晚婚和一夫一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