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理的三重检验机制
理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对可感知事物的认识成果。每一个智慧元素是否合乎理的规范,每一项认识成果是否符合事物的本质,都需要检验。理的检验是理的自律问题,是理的内在规定性对能否成理、是否是真理的要求。
理的内在规定性指理的真实性、贯通性、正当性和效能性。理的检验是人们对理的真实性、贯通性、正当性和效能性的检验。概念、逻辑和实践从不同角度检验理的真实性、贯通性、正当性和效能性,形成三重检验机制,即概念的真实性检验、逻辑的贯通性检验和实践的正当性及效能性检验。
概念的真实性一是指概念所指事物的真有,二是指概念所指事物的实在。概念的真实性可从真有和实在两个方面进行检验。真有的检验一靠感知,二靠推理。感知分直接感知和间接感知,直接感知是本人凭借感官和工具对事物存在状态的感觉,间接感知是通过语言、文字、图片、影像等媒介对事物存在的了解。推理则是根据逻辑从已知概念推出的新概念。感觉中有无错觉,媒介中有无失真,推理的前提概念是否真实,推理过程是否规范正确,都对“真有”产生决定性影响。对真有的检验,就是对感觉真切性、媒介可信性和推理正确性的检验。
实在的检验是人们对概念定义与事物客观实在性是否相符合的检验。事物的客观实在性是具体的,宏观上是全方位关联的,微观上是细致入微的,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本质属性。概念不可能包含事物实在的全面属性,只能是归纳抽象出最具有本质特征的属性。对概念实在性的检验就是对归纳全面性和抽象准确性的检验。归纳不完全、抽象不准确,都会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偏离事物的客观实在。
“动物”这个概念,《现代汉语词典》给的定义是“生物的一大类,多以有机物为食料,有神经,有感觉,能运动”[1]。这个概念是从生物学的角度对诸如鸟类、鱼类、虫类、兽类、人类等具有共同属性和特征的生物中归纳抽象出来,以区别植物等其他生物物种的定义。这个定义的真实性一方面取决于它是可感知的真有,人们确实看到过这类物种的状态,听到过这类物种的声音;另一方面取决于它是归纳和抽象的实在,生物属性加上多以有机物为食、有神经、有感觉、能运动的四个特征,准确地说明了这类物种的客观实在性。
概念的真实性检验首先靠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把握概念真实性的最有效的方法。我们在讲话、写文章、科学研究、制定法规政策、审批文件时,首先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弄清楚概念来源的真实性,对相关人物、事件、时间、地点、数据等问题逐一甄别,在此基础上,才能分析判断、提出主张、议定方案、进行决策。
概念的真实性检验还要靠词语准确。调查研究解决概念内涵的真实性问题,词语准确解决概念表述的正确性问题。概念必须对事物进行精准的表述,否则,就会出现以假乱真、以偏概全、虚无缥缈、似是而非的问题。一旦出现这种问题,概念就会失真,就会导入逻辑的误区。语言哲学主要就是解决哲学中的概念混乱问题。
虚假的、虚拟的、假设的概念。是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真实性的概念。以这些概念作为前提的逻辑推理,都会导致结论的不真实。
逻辑体现着理的贯通性,体现着事物的结构规律与人们思维规律的一致性,逻辑不能贯通的思想观点不能成理。逻辑检验就是对理的贯通性的检验。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系统逻辑是思维逻辑的三种形式,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理的贯通性进行检验。
形式逻辑是以概念为基础的判断和推理。概念之间通过种属关系将事物联在一起,人们将各种具体事物概念化,对属于同一类别的事物给出一个概念,通过层层抽象化的归纳,形成概念的“金字塔”。处于顶点的概念就是人们所说的世界,处于底层的概念是一个个具体的事物,处于中间层次的概念是上有所归、下有所属的类属性概念。形式逻辑就是通过概念之间的归属关系判定事物属性的逻辑,它是事物概念的结构定义域,符合这种结构定义的是真,反之则假。通过形式逻辑,可以检验概念属性的真假。形式逻辑是简单的、静态的结构检验,对于复杂的、动态的结构,要靠辩证逻辑检验。
辩证逻辑是人们运用抽象与具体、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等思维方法从事物的对立与统一、原因与结果、数量与质量、肯定与否定等相对关系中揭示事物发展规律的逻辑。抽象之理要接受具体实证的检验,具体观点要接受抽象定义的检验。归纳出的结论要接受演绎推理的检验,演绎推理的前提要接受归纳周延的检验。结构分析要接受整体功能的检验,综合的准确性要经得起分析的质疑。事物诸多矛盾的对立性在统一的框架内演变,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阶段性取决于其内部诸多矛盾的演变态势,事物内部矛盾的对立性和事物存续的同一性可相互检验各自的相对性。一定的原因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既可通过原因推定结果,也可通过结果追查原因。肯定是对否定的否定,否定是对肯定的否定,既可从否定中检验肯定的条件,也可从肯定中检验否定的条件。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都是通过事物的结构认识事物规律的。不同的是,形式逻辑是静态结构分析法,得出的结论具有静态意义上的绝对合理性;辩证逻辑是动态结构分析法,得出的结论具有动态意义上的相对合理性。换句话说,形式逻辑告诉我们的是非此即彼,辩证逻辑告诉我们的是在一定条件下的是或非;形式逻辑给出的是直接的真假判断,辩证逻辑给出的是一个相对的合理区间。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是假定构成事物的因素和条件是可计算、可分析、可把握的。但实际上,人们的思维逻辑很难把所有的因素和条件都纳入思维进程中去;归纳的不完全性、被假定为前提条件的不真实性、不确定性,会影响逻辑结论的真实性和确定性;因抽象被忽略的因素和条件,会使逻辑结论产生意想不到的变异;各种因素和条件之间的边际效应,会使逻辑结论产生无法预估的误差。
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协同论、突变论、耗散结构论等思维方法可统称为系统逻辑,它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系统论是将事物作为有机整体,从事物的内部结构、外部联系中全方位、全过程把握事物整体的研究方法,它能检测理的结构性缺陷,追求因素的全面性和程序的严密性。信息论以系统论为基础,将事物发展变化中可数字化的因子作为信息元素,运用数理方法将事物数字化、模拟化、可控化,它可检测理的有序性和可靠性,在质和量的互证上确保事物不失真。控制论以系统论、信息论为基础,将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看成是结构决定功能的演变过程,人们可以根据功能的需要改变结构,通过结构控制实现功能目的,它可检验理的结构和功能的一致性。协同论是从事物发展的有序性规律研究事物自组织机制的方法,认为不同事物之间存在从异到同、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它可检验理的相通性和一致性。突变论是研究事物非常态变化规律的方法,从常态到非常态,有一个变异的过程,变异的临界点出现一系列反常的迹象,突变论就是研究常态的稳定性和非常态、非稳定性的方法,它可检验理的定义域,规范理的合理区间。耗散结构论是对事物之间能量相互转化的大系统中有序和无序、平衡和非平衡状态演变规律的研究方法,它认为事物内部不均衡时,向外释放能量,引起外部不均衡,外部诸多不均衡因素的互动,又趋向大系统的均衡,这种方法可检验开放状态下从小道理到大道理的理的内在一致性。
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系统逻辑都是我们的思维逻辑,它引导我们进入思维的合理区间,避免走入误区。不同的逻辑方法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途径透视事物、解析事物,将事物的里里外外、方方面面联系起来,从点到线、从线到面、从面到体、从静到动、从因到果、从量到质、从相对到绝对、从整体到元素、从结构到功能、从宏观到微观,从常态到非常态、从稳定到非稳定、从均衡到非均衡,将事物全方位、多层次地贯通起来,使事物之理得到全面、全过程的检验。
经概念真实性和逻辑贯通性检验的理是概念化和逻辑化的理,形成人类的理论体系和知识结构。人们自认为成理的东西是否就是真理,最终要靠实践的检验。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2]。实践是人类将思维掌握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过程,是主观验之于客观的环节。在这个过程和环节中,概念化和逻辑化的理要接受价值的检验。所谓价值检验,就是检验理应有的正当性和效能性是否具有现实的成效。逻辑检验是结构检验,它是通过事物的结构规律把握真理的。实践检验是价值检验,它是通过事物的效能规律把握真理的。逻辑检验注重的是理的贯通性,实践检验注重的是理的价值实现。结构决定功能,功能验证结构,实践检验是对逻辑检验的再检验。给出一定的结构,是否产生必然的功能,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否产生必然的结果,是实践检验要解决的问题。
试验或实验是实践检验的常规途径。人们提出一个思路,产生一种设想,先在逻辑上进行检验,证明其合理后,再付诸实践。如果是重大的实践活动,一般都要先进行试验或实验。试验或实验的结果达到预期效应的,说明该思路或设想不但具有逻辑理性,而且具有实践理性。如果试验或实验的结果达不到预期效应,说明结构和功能之间、条件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不能对应的问题,需要重新进行逻辑检验,从结构和条件上寻找问题,进一步完善结构,满足条件,再进行试验或实验,直到最终达到预期效能。
在社会活动领域,实践的检验一方面表现为群众的检验,一方面表现为时间的检验。社会实践是群体活动,一个观点、一个主张、一个政策、一个措施能否被社会群体接受,产生预期的实践效应,这是现实的群众检验;社会实践是历史活动,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一种思想、一种制度、一种体制是否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历史的时间检验。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展开了“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提出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命题,启动了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从当时的政治背景看,这个命题具有破局和开局的重大意义。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这个命题绝对化了。其实,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多重的。概念真实性的检验、逻辑贯通性的检验、实践价值性的检验,构成对理的三重检验机制。
[1]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260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7,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