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丘与里的职能、性质及其与乡的关系
从上面学术史的回顾中可知,关于这一论题的症结在于对“丘”性质的理解。而这从传世文献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的答案,所以我们还是从解读吴简文本入手,分析丘在竹简中所处的语境,及其关涉的问题,同时和里相比照,找寻出丘具有的特点。
丘主要出现在吏民缴纳米、钱、皮、布等赋税的竹简中,如下面几例:
入东乡三年税米一斛胄毕嘉禾元年十月十七日新成丘烝鸿付三州仓吏谷汉受 中 叁·3678
入广成乡嘉禾二年鋘贾钱二千嘉禾二年四月十三日雅丘男子唐陆付库吏殷连受 壹·2811
入桑乡嘉禾二年新调布一匹嘉禾二年七月十七日唐下丘男子由改付库吏殷 贰·5713
入平乡巾竹丘烝直二年麂皮三枚嘉禾二年十二月廿一日烝弁付库吏潘珛 壹·8268
其基本格式是:
入某乡+年份+租税种类+数量时间+丘名+缴纳人(或代缴人)+付+(仓名)+仓吏(或库吏)+人名收。
另外还有一些格式稍微不同,但只是将其中几项顺序做了颠倒或省并,实质性内容并无变化。从这些格式至少可以看出两个问题,一个是乡辖丘,一个丘是缴纳赋税的单位。
我们再看“里”的情况。里主要出现在户籍简中,有两个位置,一是户人(主)简,如:
平阳里户人公乘朱硕年卅一 訾 五 十 叁·4287
另一个位置是里中户籍合计处:
·右弦里领吏民五十户口食三百卌人 贰·1947
它所对应户籍文书每户的格式是:首先登记户人,即户主:里名+户人公乘(或大女、大男等)+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或省)+给役(州、郡、县吏,卒等,或省);其次,登记家庭成员:家庭关系+身份+名+年龄+身体状况+给役(或省)等;最后是每户的合计:从户籍文书的主体看,这和秦汉以来里的传统并无太多区别,如里耶秦简: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子不更昌
第二栏:妻曰不实
第三栏:子小上造悍
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规
子小女移5(K17)[13]
这里只是缺少了合计部分。东汉的户籍文书和吴简中的户籍文书已经基本相同了。东牌楼东汉简牍有:
建宁四年成里户人公乘某卅九算卒笃夅 子公乘石……
□□ ……夅[14]
也就是说,里强调户和口的状况,是沿袭秦汉以来的传统,主要是针对人口管理而言的。从东牌楼汉简和走马楼吴简的出土地接近看,甚至有可能吴简中的部分户籍就是继承东汉末年该地的户籍。秦汉以来这种户口管理方式意义在于,它能有效的保障为政府征发到足够的劳役。
在以简牍为书写材料的时代,政府档案中的每一类文书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吴简看,里和丘的基本区别,按照前揭宋超先生的说法是,里管人口,丘管赋税。但问题并不止于此。里中的户口除具有徭役方面的意义外,同时也是为官府从丘中敛取赋税的前提和凭证。这是因为:其一,在丘中居民缴纳赋税的券书皆标注有应缴纳人,如:“入平乡鋘贾钱四千嘉禾二年六月廿六日胡苌丘男子许冲付库吏殷”(叁·3178)。即使是代缴,也要标清缴纳人的姓名:“入广成乡上伻丘男子邓主鋘贾钱一千嘉禾二年闰月廿六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叁·3179)。而严密的户籍统计是其基础;其二,特殊身份的缴纳者,也要标注其身份。如州郡县吏等,他们身份特殊,缴纳赋税也有特殊的要求。所以里在户籍统计时所标注身份的意义,不仅在于他们作为特殊服役者的身份而存在,同时也为其缴纳赋税额度提供依据,而这恰好是在和丘相关的缴税文书中经常出现的。丘标示了身份可以与里中户籍的记载相验证。其三,在户籍文书中,每户的合计简都要提供纳口算者的人数。而在丘所缴纳的各类税钱中,就有口算钱一项,如“乡丘邓冯嘉禾二年口算钱二千嘉禾三年二月廿□”(贰·4218)。这也就意味着口算钱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但具体到缴纳租税却以乡为单位,以某丘某人名义缴纳。这更可说明户籍文书与以丘为单位的纳税文书并非毫不相干,二者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里为丘中收税提供凭据,是丘征税得以完成的基础。由此我们更进一步推论,里和丘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个基层单位。侯旭东先生以人名为中心,将其所属的丘里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发现既有一里对应多丘,也有一丘对应多里,二者呈现出复杂的状态。这仅仅是依据《竹简》[壹]的材料所得结论,如果加上《竹简》[贰]、《竹简》[叁]的材料,结果可能会更复杂。[15]这和吴简中出现的人名不成比例,原因大约是和竹简中记载里中户籍时,除了户主外,其他人皆不书姓有关。这也证明丘里之间是相容的。
那么,丘究竟是一种什么组织呢?我们认为丘是自然形成的一种土地占有单位,甚至就是一个地块,而非一种行政单位,它反映的是政府出于征税需要,依据传统形成的土地占有关系而划定的一种税收单位。首先,根据我们曾对户籍文书的格式所做复原得出的结论,在上述简贰·1947里中合计格式之后,还有分类统计,这也是交给乡编制的基础。[16]而缴纳赋税的简虽然标注丘名,但是在做统计时,并不是以丘为单位,而是以乡为单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乡统丘,因为按照上揭侯旭东先生的说法,有的丘属于两个乡。[17]这说明乡能够征收各类赋税还是以人头为依据。乡通过控制里就能掌握丘中的土地和人口,丘本身也就并不能构成一级行政单位,丘只反映了里中人口在丘中的土地占有情况。因为一个丘中占有土地的人可能归属不同的里,甚至归属于不同的乡,因而出现一丘对应数乡的情况。在基层组织方面,孙吴时期还是延续了秦汉以来的乡里制度。
凌文超先生在讨论《嘉禾吏民田家莂》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不过,各乡须登录管辖的田地上呈田曹,田曹负责管理“乡领田”和吏民佃田。由于三国战乱频仍,徭役繁重,因脱籍而产生的无主田地可能很多,这些无主田地又当与无主田地相夹杂。无主田地可能一部分由吏民私自佃种,一部分为官府控制,再分配给各乡吏民佃种。由于这些无主田地往往比较分散,又有多个丘名,因而无论是吏民私自佃种,还是官府配给,多名的、分隔的无主田地散布到各个田家时,势必造成“乡里”与“丘—里”的复杂对应关系。特别是当官府控制的那部分无主田地再次分配时,“丘”和“乡里”的对应关系将更加复杂化。不过,在这一复杂的对应关系之下,也应当看到,“丘”名是不变的,“乡里”关系也是基本稳定的,改变的只是“丘”与“乡里”的对应关系。因此,对应关系的改变并不会给乡吏编制大木简造成麻烦。因为他们只要根据几乎稳定的乡里户籍以及编制乡租税簿即可,需要弄清楚的,只是乡里编民在“乡领田”的某个“丘”佃种。而乡租税簿以“乡—丘”编联当与田曹的规定有关,因为田曹掌握的主要是田亩资料,只管田地的配给和按田亩面积征收租税,故乡租税簿须以“乡—丘”编联的形式呈进。[18]
不过,还有一点不能解释清楚的是,吴简中曾出现丘魁:
嘉禾二年布二匹三丈九尺嘉禾二年八月廿三日曼溲丘魁黄付库吏殷连受(贰·5458)
从官吏设置角度,里中的官吏有汉代既已存在的里魁,如前引简肆·495等一组简。他们是里吏,《后汉书·百官志五》:“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比照此例,丘魁似乎也是丘中的长官,并进一步可以认为丘也是一级行政单位。但是在目前所有已公布的竹简中,仅此一例,是释文有误,还是其他原因,不得而知,姑且存疑。但是从我们后面的分析看,更多和丘发生联系的官员是劝农掾,[19]据侯旭东先生研究,劝农掾的身份是县吏。[20]
当然丘中是否住人,即是否为居住单位,并不需一概而论。人口的变化,或流动、或增殖,其居住地必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丘中有居民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