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竹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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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先行研究成果述论

对于吴简中出现丘、里的研究,已有很多成果问世。后出成果都能从自己论证的角度对已有结论提出质疑和商榷。特别是侯旭东先生的研究,将之前所有相关研究成果的观点进行细致而准确的分类梳理,并做了中肯评骘。[1]在此之后,又有部分相关成果发表。为了方便后面的讨论,我们以丘、里问题讨论的关键点为中心,对这一论题的各家观点重新做一次梳理。

先前的讨论的症结主要集中这样两点:一是丘的功能,即丘究竟是耕作区还是居住区,以及相应功能的形成过程;二是乡、丘、里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运作机制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于振波先生最先提出丘是耕作区,里为居住区,对于“居在某丘”的居民,他认为是流动性的暂住人口。于先生二分考虑的主要根据是先秦时期民户编制与土地疆理的不对称,以及秦汉名田制下政府对户口和田地的两套管理模式。[2]

对此,宋超先生持相反意见。他在《嘉禾吏民田家莂》和《竹简》[壹]公布后,先后撰写了两篇文章,认为丘是自然聚落、里是人为区划,里负责登录户籍,里负责各种赋税的缴纳。将丘看成是自然聚落结论的得出,一方面是从丘、里命名的角度,另一方面是从汉末社会动荡,人口迁移的背景来考虑。[3]

侯旭东先生也认为丘是居住区,而非耕作区兼流动人口居住区,他认为于文在论证过程中忽视了普通百姓也有居住在丘中,而非只有流动性较强的人口,并且根据后见材料认为,即使是所谓的流动性较强的人口,亦是普通民户。同时,吴简记载的民户所拥有的地块分散,不能保证每户都同属在一个丘中,因而将丘看成是耕作区殊难成立。侯先生的结论是:“与‘里’同时存在的‘丘’,作为居住地应是自然形成的,属于自然聚落。”这种形成过程,是因为人口的自然增长,原有的居住空间已经难以容纳所造成的,而里和丘之间复杂的对应关系则是由于居民自由迁往新聚落,却又要保持旧有乡里名籍的结果。[4]持同样观点的还有王爱清先生,认为丘是居住区,他提出的根据是丘中居民不书爵的角度,他说:“爵与丘的不相关,正是由于当时丘只有赋役征发之经济意义的自然聚落而非自成体系的行政单位使然。”[5]

对于乡、丘、里之间的关系,因为对丘的功能理解有歧义,所以也就有不同的解读结果。高敏先生从里名丘化的角度入手,认为丘即是里。[6]吴海燕先生也有相同的论点。他补充了两条论据,《史记·高祖本纪》中将废丘更名槐里的一条记载,以及将《汉书·息夫躬传》中出现的“丘亭”解释成一级行政组织,并将先秦文献中所出现的丘和吴简中的丘联系起来。不过,他对上述两条材料并没有作更细致的论证,同时先秦时期的丘和吴简中的丘,其差异性也比较明显。[7]

从吴简记载看,民户将各种租税分别送到指定的仓、库中,而不是由乡官里吏来直接征收,统一上缴,乡只有督促之责。所以于振波先生认为民户、土地与仓库,即里、丘、仓库分属不同的行政系统,互不统属。[8]与于先生将里、丘看成并行的两套系统不同,宋超先生认为,“传统的乡里体制,是时已经式微,其职能更为单一化。然而,基层社会的运动却不能因此而停滞,于是以人为区划——乡,统辖若干自然聚落——丘的模式则应运而生,成为取代传统乡里制度的一个新的运行模式”,[9]即二者逐渐演变成前后相继的关系。

王爱清先生认为,丘和里之间的关系是丘里合一,或里统丘。[10]不过,考虑到有一丘对应数里的现象,所以里和丘之间的这种关系很难成立。

郭浩先生对里和丘的关系,又提出新的看法。他认为吴简中的里是一个虚拟的户籍单位,并不能反映居民实际居住情况。[11]然而,在吴简中出现了里魁,如:

集凡小赤里魁黄仨领户五十口食四百卌五人 肆·495

集凡里魁周□领吏民五十户口食二百八十九人 肆·380

集凡曼溲里魁□忽吏民五十户口食二(?)百五十七人 肆·568

里魁在汉代是里吏,有具体的职责,如果里是一种虚拟的户籍单位,那么这一基层官吏则无所措置。并且,吴简中里魁似乎有实际职责:如“□里鬿(魁)周鹊领”(贰·2890)。这条简中的“领”字或说明里魁可能有领护吏民的职能。[12]但是他又指出,出现同丘不同乡的现象是因为“居民的户籍所在乡和田地所在乡不同,即居民从某乡迁移到另一乡某丘居住、耕种后,户籍没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缴纳赋税时,只能记在原户籍所在乡的籍账上”,并认为这种现象是和当时的户籍混乱有关系,这却启发我们考虑里、丘关系不能简单的从二者对立角度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