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竹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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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控制措施

对于叛走者,孙吴政权亦有一套惩处措施,下面一支简:

□隐核叛吏区苏家财□传送□ 叁·6869

虽然该简两端均已残断,但主要内容还能够看出来,这支简是说对叛吏区苏的赀产进行检核,并转送到某一地点。这说明叛走者家产是要被籍没充公的。而对于被捕获者,要变成国家的依附民,吴简中大量存在的缴纳“叛士限米”记录就是明证。按照于振波先生的观点,限米为国家控制屯田民所缴纳[6]

为什么孙吴政权对叛走者如此重视,单列名籍统计呢?我们认为这主要源于三国时期对人口的争夺,以及由此带来的赋役资源。按照韩树峰先生的研究,此时已经是向南北朝吏役制度过渡的前夜。[7]他们已经是国家租赋徭役的重要供给者,因而国家要牢牢地掌控吏的队伍。《竹简》叁有“户人一人任吏□□以下户民自代□□□□人名年纪为簿”(叁·3003)。吏如果发生叛走时,就要取下户来进行补充,也说明对吏这一阶层的重视程度,他们是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敛取的重要对象。就其叛走家属而言,除了要掌握亲属关系、叛走时间等要素,还要记录他们的年龄。而这正是国家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不仅如此,在普通民户的叛走记录中,甚至直接标注上他们作为赋役者的年龄身份。

祐男侄南年卅五给祐子弟限田以嘉禾四年八月十一日叛走大男 贰·7048

“大男”是汉魏以前纳赋税、服徭役的年龄标准。在已标记年龄的情况下,还要特别提示大男等信息,其用意已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