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师、佐及其生存状态
作为手工业者的师、佐对称,不见于走马楼吴简公布以前的文献。不过对秦汉魏晋时代手工业作坊中工匠身份差异,已被史家所注意。如陈直先生认为:“工之中又分为师、工、匠三种身份不同的名称,工之中以师的名称最尊。”[12]逄振镐先生在区分工匠与工师之间的区别时说:“‘工匠’有熟练的技术,负责作坊的生产技术工作,是作坊的技工。‘工师’是匠的头目,有更熟练的技术,负责传授技术、管理、考核工匠。”[13]罗新先生认为吴简中的佐“处于辅助地位,与师的关系大概类似近代学徒之于师傅”。根据于振波先生的统计走马楼吴简中师与佐的数量比为37∶57,罗新先生的这种推断或能成立。事实上,在师佐籍本身的记述里虽能看出他们之间的区分,但很难看出师和佐在具体职能上的差异。在师佐籍中,多数是笼而统之的将其作统计,如“右领师佐多少人”。但是也有一少部分简,将二者分列。如前举的简壹·5948:“鑢师□师□师锦师母妻子人名年纪为簿如牒 见” 。这里所呈报的对象严格限制为“师”。在《竹简》[贰]中也有一支简,简壹·836:“领锻佐一户下品 ▼”。这也是师、佐分列的一个证明。在特殊的场景下,二者在身份上还是有明确界定的。
不过,从政府对手工业者的管理措施看,二者区别并不大,还是一个整体。先前对官营作坊中工匠地位,研究者们有不同的意见:吴荣曾先生根据战国及睡虎地秦简的材料,认为这一时期的工师“不仅要对官府工场产品的规格、质量负责,而且还有权去干预民间手工业的某些生产事宜。……从秦律来看,官府工匠可分成几等人。律文中提到的工,应是一种具有自由身份的匠师。……从秦律材料得到证实,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仅有少数的工匠具有自由民的身份,其余多数则为不自由人或半自由人。”[14]杨生民先生分析汉代工匠的地位时认为:“其一,官府冶铁业中有‘工巧奴’从事生产,说明‘工’与奴在这里是同一种身份的人。但就一般情况而言,这种劳动者被称为‘工匠’、‘工’说明它与奴婢、卒、徒等有所区别。其二,从考古出土的金银扣漆器铭文中可以看出这些‘工’要受到卒的监护和丞、掾、佐等官吏的管理,所以‘工’的人身不是完全自由的。”[15]许辉先生认为:“六朝手工工匠的地位……其身份大致高于奴婢与刑徒,而低于一般自耕农平民。统计他们的数量时,以家为单位,说明整个家庭处于被奴役的境地。户籍与士家兵户一样,世袭而不能随便移动。”[16]从前贤的叙述看,官营作坊工匠的身份有逐渐走低的趋向。
走马楼吴简中的师佐出现蓄奴、有小妻等一些先前文献中没有记载的现象,韩树峰先生认为他们是工匠身份卑微和世袭的初始阶段。于振波先生则认为,他们虽然物质有保障,但“人身受到官府的严格控制,不能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我们认为孙吴时期,师、佐的地位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表现是不平衡的。他们的政治地位比较低。韩树峰先生曾发现民籍户主姓名前一般都有爵位,而师、佐则无。并认为“孙吴政府授爵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师、佐被排除在外”。我们曾作过统计,民籍中的户主绝大多数都有公乘爵,因此我们推测,孙吴政权有过一个对民爵进行的整齐的政策,都统一到公乘。民爵只有政治方面的意义,而在经济方面没有任何优复徭役等待遇。[17]但在这种背景下,师、佐名籍户主却仍无一有爵,这应该是秉承汉代对手工业者进行政治歧视的传统余绪。汉代重视小农,政府一直把保护小农作为施政的要务之一。因此,对农业以外的经济活动常常进行限制。如东汉明帝时期就实行过“禁民二业”的政策。其核心虽然是要禁止商业和高利贷对农民的侵蚀,但也包括小农兼营其他行业。虽然最后没有达到当时的预期效果,但也可窥知政府对工商业的态度。[18]因此孙吴政权在政治上对师、佐的歧视政策,乃渊源有自。
尽管如此,但政治上的歧视与他们社会经济生活状况并不能画等号。从师佐籍看,当时官营工场中手工业者的经济状况与一般吏民并无太大差别。在吏民户籍中,常有户下奴、小妻的记载,在师佐籍中家庭人口中,也不乏这方面的记载。甚至可以推想因为他们所具有的特殊技能,在战乱的环境中,其生存状态甚至要好于一般的小农。
以上我们将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师佐籍和物故师佐家属籍的格式在韩先生排列的基础上做了一定补充,可以更清楚的看出这类名籍的大体框架。同时对这类名籍衍生出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孙吴政府对师、佐等手工业者的管理并不是全貌,只是郡、县民政系统负责的部分,至于他们在工官中如何分配,如何管理,从师佐名籍中并不能反映出来。即使在我们进行讨论的部分,限于材料,还有一部分内容有很大推测成分在内。此外,关于这类名籍整理、登记的周期,师佐籍贯为何会有非长沙郡的属县,物故师佐家属的流向等问题在目前的师佐籍中并不能找到答案,要有待于更多新材料的公布和已公布相关吴简的深入研究了。
[1] 罗新:《吴简中的“作部工师”问题》,载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第57~63页。
[2] 韩树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师佐籍考》,载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第167~189页。
[3] 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师佐籍蠡测》,《汉学研究》,24卷二期。本文以下引用罗新、韩树峰、于振波三位先生的观点均来自上述三篇论文,不逐一注明。
[4] 竹简[壹]整理者似乎也有这种倾向,在简5908:“凡吴昌领师佐十四人弟妻子卅七人合五十一人”下加注云:“凡‘疑’为‘右’之误。”认为都应该统一为“右”。
[5] 县名或省,因为师佐名前已经标明来源地。
[6] 尽管我们已经区分出了右类和凡类,但对于简壹·6708 “右见师佐廿一人兄弟妻子及奴七十八人合九十九人”,仍然不能放进我们所设定的格式中,从数量看,它是凡类简的两倍左右,和一般的右类明显不同,姑且存疑,以待更多吴简公布后再看是否有相关材料参证。
[7] 简壹·5830:章男弟槕年十五在本县章 侄子男□年廿 这支简有些例外,是师、佐的旁系亲属,但这支简书写格式颇不类其他师佐籍,或非这类文书也未可知。
[8] 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第35页。
[9] 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第808页。
[10] 宋治民:《汉代手工业》,巴蜀书社,1992,第50页。
[11]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释文第107页。
[12] 陈直:《两汉工人的类别》,载《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第199页。
[13] 逄振镐:《秦汉手工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载《秦汉经济问题探讨》,华龄出版社,1990,第98页。
[14] 吴荣曾:《秦的官府手工业》,载《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第196、208页。
[15] 杨生民:《汉代官、私工商业生产关系问题》,载《杨生民经济史论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第117页。
[16] 许辉、蒋福亚主编《六朝经济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第304页。本部分为许辉先生撰写。
[17] 详见本书第三编第五章。
[18] 张鹤泉:《汉明帝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