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竹简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师佐籍格式再探

上述先行研究中,韩树峰先生对师佐名籍的具体格式作了排列,基本复原了师佐籍的框架,这样就可以更有效的利用这些散乱残断的资料。但对于结尾部分总结类简,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韩先生在结尾部分的排列方式为:

右(或凡)+县名+领+师佐+人数+亲属称谓(+奴)+人数+合+人数

其+师佐+人数(或人数+师佐)+亲属称谓(+奴)+人数+见今送(或今见送)

其+亲属称谓+人数(或人数+亲属称谓)+在本县

其+亲属称谓+人数+别使(或使到武昌)(+录送)

韩先生将以“凡”“右”开头的合计类作为一类[4]。我们仔细加以区分,发现其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凡署“右”者指其右侧相关简册之内容。“凡”指数字总计或合计。或者说,“凡”类是“右”类的合计。这在居延汉简名籍简中比较常见,如:

·右官吏三 231·44

·凡吏十人 EPT21:7

是为吏名籍。

·右庶士士吏候长十三人 禄用帛十八匹二尺少半寸 直万四千四百四十三 210·27

·凡吏十人 用帛廿二匹 其二匹顾茭

定受廿匹 137·21

是为吏受俸名籍。在居延简中,二者的使用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凡类是一定时间内对右类的总计,并且凡类和右类不是一次编制成的。我们区分出“右”类和“凡”类后,在韩先生工作基础上将师佐籍重新整理为:

单户师佐(或师佐家属)格式与韩文相同,略

右+县名(或略)+领(或略)+师佐+人数+亲属称谓(+奴)+人数+合+人数[5]

其+人数+在本县

其+人数+见今送

凡+县名+领+师佐+人数+亲属称谓+人数+合+人数

其+师佐+人数(或人数+师佐)+亲属称谓(+奴)+人数+见今送(或今见送)

其+亲属称谓+人数+在本县

其+亲属称谓+人数+别使(或使到武昌)(+录送)

从吴简师佐籍的记载看,右类简应是一个县每次向郡呈报的发送师佐及其附带家属名籍的明细及统计,这类简后面的“其+人数+在本县(见今送)”的内容,指师佐家属而言,因为师佐都已经被集中起来。从已公布的记载师佐本人的单支简中,其末端均标注有“见”字,而无“留”字即为明证。因此对于师佐滞留本县情况不需要再做出统计。家属名籍简末端则标识“见”“留”“屯将行”等字样,说明家属去留不定,故需做出明细区分。

凡类则是以县为单位,对该县一段时间内(很可能是一年)师佐及家属情况进行的总计。因为这类简后都以“合+人数”结尾,并且数量都是右类简的数倍。[6]

另外,简5908与5907还很可能是相连的两支简:

凡吴昌领师佐十四人弟妻子卅七人合五十一人 壹·5908

其十四人师佐弟妻子廿一人见今送 壹·5907

因为按照韩先生的提示,在只有13个县的师佐籍中,能够重复的概率很低,两支简中的师、佐皆为14人,因此视之为相邻的两支简。后面一支大约是“其+亲属+人数+在本县”。

在单个师佐家属简中,有两人用一支简情况。韩文已经揭示出这一现象。这种类型简在已发现的吴简中共有4支:

审子男□年二岁 见 审女转年一岁 见 壹·5816

□妻绮年十八 见 □子男郡年一岁 见 壹·6007

社子女思年十岁 见 社子男聿年一岁 见 壹·6010

唐妻汝年廿七 见 唐子女处年一岁 见 壹·6796

简中登录的家属与户主关系为父子、父女、夫妻等,或许可以认为核心家庭可以允许两人同用一支简。[7]

韩先生对物故师佐籍格式也进行了复原,指出物故师佐籍和师佐籍是两套不同的簿籍,并且对物故师佐家属的明细简格式进行了复原。对韩先生的意见我们基本赞同,对个别之处加以补充。首先从内容看,主要是记载物故师佐家属情况,因此称为“物故师佐家属籍”或许更准确一些。其次,总结简比韩先生排列要复杂一些。韩先生认为这一类简的结尾的形式为:

右领+物故师佐+亲属称谓+人数

其+亲属称谓+人数+见今送

其+亲属称谓+人数+在本县

我们归纳这些物故师佐家属籍的总结简,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

A.右+物故师佐+亲属称谓+人数

B.右+物故师佐+亲属称谓+人数+在本县

C.右+物故师佐+人数+亲属称谓+人数

D.右领+物故师佐+亲属称谓+人数

E.(凡)+物故(师佐)+人数+亲属称谓+人数+合+人数

A、B、C三种类型基本相同,后两种可以看成是第一种的繁化,其中B类前面明细所列亲属皆在本县。D类从人数看是前面三种类型的数倍,并且有“领”字,因此可以判断是前面几种类型在一定时间的累计。最后一种人数是D类的数倍,并且有合计数,因此,可能是一年时间的合计数,放在这类名籍的最后。不过,E类只有一支,且有残泐,为简壹·8768:物 故□□七人母妻子六十三人合七十人 。这支简也有可能与物故师佐家属籍关系并不大,只是郡所掌握在师佐籍中死亡人数的总计。

韩文认为“其+亲属称谓+人数+见今送(在本县)”在“右领”简之后。其实也不尽然。如前所示,这类简我们已将它排在师佐籍中,因为师佐已经死亡,家属未必同师佐一样是具有娴熟技艺的工匠,因而将其家属集中到郡中或工场中,已无意义。作为郡县地方政府,只要统计好物故师、佐家属的人数,从名籍角度加以掌控即可。每一支反映物故师、佐家属具体情况的简后面标识“见”“在本县”只是说明他们此时所在地点。

从物故师、佐家属籍所反映的情况看,对于这类人需要定期进行整理,要单独编籍,从他们的人数和各县发送到长沙郡师、佐家属人数对比看,这类文书应该由长沙郡来编制,至于这类人如何处置,限于材料,不得而知。

关于师佐籍还有一支特殊的简。

鑢师□师□师锦师母妻子人名年纪为簿如牒 见 壹·5948

对于这支简,韩先生做了十分谨慎的处理。比照汉代简牍,特别是居延汉简的文书简,这应该是一支呈报类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