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竹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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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户籍简格式的复原

以上从民户户籍结尾简的不同形式区分出吴简中户籍文书是由乡、里两级编制而成。遵循这一原则,我们分别将里、乡两级机构所编制的户籍文书进行复原。在整体框架上,二者大同小异,无论是乡还是里,他们所编制的户籍文书都包括这样几项:户主、家庭成员、合计。但因为乡、里在职责上存在的不同,两类户籍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里所编制户籍的主要功能是为乡的统计提供一个基础和原始凭证,因而要求所列每户人口的自然情况力求完备。而乡不仅要对里所提供的户籍文书重新誊写,而且要标明徭役等。因此,对其中的区别也要从此处着眼。

吴简中户籍文书每户的格式首先登记户人,即户主:里名+户人公乘(或大女、大男等)+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或省)+给役(州、郡、县吏,卒等,或省),如:“平阳里户人公乘黄□年卅八算一苦狂病”(壹·10327)。其次。登记家庭成员:家庭关系+身份+名+年龄+身体状况+给役(或省)等,如:“豪(?)子公乘赍(?)年卅一给官瓦师 赍(?)妻大女思年廿四算一”(贰·1657)。

其变化的形式主要是在每个人后面有的标注有缴纳算赋记录,即算若干,有的标识有“訾若干”这种关于资产税的记录,也有的标识有关力役复除的“复”,如:

妻大女訾年廿三算一肿两足复 壹·2896

宜都里户人大女李思年□□ 訾 五 十 叁·4334

其中标识“算”若干是由里中统计的,因为作为人头税的算是以年龄为标准,容易把握。户主后标注訾若干,标准统一,也同样是里中统计。复的标注则应是乡所编制户籍文书正文的一个标志,因为力役是政府要向社会敛取的重要资源,在汉末三国纷争割据的形势下更是如此。而能否免除力役,标准不似算赋、资产税那样整齐划一,所以这种裁决权力应掌握在乡级政权。

与徭役相关的标注为乡所编制这一点,我们再举个例子分析,如下面两支简:

义成里户人公乘黄硕年六十三刑右足 壹·2899

雷寡大女杷年卅三算一刑右足复 壹·2880

同样是“刑足”,后面却不全都标注“复”,合理的解释是前一支简是里中所编制的,只提供基本情况。后一支简则要说明这种疾病是否能得到复除,是需要由乡来做出判断。所以它是乡编制户籍文书的正文。类似的记载在“肿足”“盲目”等疾病以及“真吏”中均有体现。

乡和里所编制户籍文书正文内容大多数是雷同的。能够区分的标志是,如果标识有和力役有关的记录则是由乡来编制的。

我们在上文谈过以“右……”结尾的有两种形式,其中A类比B类少“訾若干”一项,这并不能简单地认为A类是B类的简写形式。我们在分析户籍正文格式时发现,有的在户主后面列有“訾若干”字样。家訾多少这样的具体情况应该由里来查明。所以可以认为如果在户主记载中出现“訾若干”,在末尾总结简中可以省略。

另外,B类还有一种更为繁化的形式,即在“訾若干”前有“算若干”。这固然可以表明缴纳口算的人口是由里来统计,因为作为人头税的算是以年龄为标准,容易把握。但所有的B类共有196条,其中带有“算若干”这种繁化形式只有32条,这虽不能以特例视之,但若看成常制也很勉强,限于材料,其原因不得而知。

在总结简中还有一种形式,即“一家合若干人”。这种形式我们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它就是“右某家口食若干人”的变化形式,二者是一回事,因为有“·右一家合三人 (壹·1505)”这种形式,和“右某家口食若干人”极为相似。还有一种可能,它是其他名籍的合计简,因为这种形式简的数量要远少于“右某家口食若干人”。我们统计,在目前公布的吴简中,二者出现的比例为55∶196。在复原的格式中,姑且把它排除在外。

里所编制的户籍文书在上呈至乡以前,还要进行总结和统计。

首先是合计,即上节所举贰·1947等例子。其基本格式是:

·右某里领吏民若干户口食若干人

在此基础上还有对吏民人口的明细说明。其一是性别统计。基本格式是“其若干人男,其若干人女”。如:

其八十一人 叁·4311

其一百卅八人男 叁·4315一百八十三人男

贰·2184

二百

从数量判断,这是一个里中的人口数。接着对里中居民年龄和身体状况做出明细,为乡裁定免役与否提供基本资料,如:

其四人老钝刑病 叁·1994

其一人(?)(?) 叁·2968

其二人细小 叁·3009

·其一人前后被物故 贰·1995

在此之后是户数情况的说明,主要是应服役户数的初步估算,如:

·定应役民廿户 贰·2303

从数量看,吴简中出现四例,分别为20、20、19、37户。根据乡、里总结简的对比看,定应役民应指里而言,指按照规定应当服役的户数。

接着还要对部分特殊身份的人户(主要是给役户)进行统计和做出明细。如:

·其六户郡县卒下品 贰·2311

这种特殊身份名目繁多,除了郡县卒以外,还有以下各种:县佃吏(贰·2375)、县吏(贰·3307)、方远州吏(贰·4804)、给军吏(叁·6479)、给州卒(叁·6482)、给驿兵(贰·1571)、给郡园父(贰·1701)、给朝丞(贰·1702)、给子弟佃客(贰·1981)、州吏(贰·2049)、郡医师(贰·2115)、给郡吏(贰·2556)、郡县吏(贰·2634)、给官瓦帅(贰·1657)、尫羸老顿贫穷女户(贰·2036)等。

从数量看,这些特殊人户的统计数字均不超过七户,而且三户以下占多数。这无疑是里中的统计。从名目看可以分成这样几类:一是诸种给吏役,二是真吏,[14]三是特殊免役户,所谓“尫羸老顿贫穷女户”。

此外,新住民也要统计进来,如:“其二户口食四人新民应户”(贰·241)。显然,这和徭役也是密切相关的。

乡所编制的户籍也有自身的特点,它并不是简单的将里所编制上呈的户籍进行简单的誊写和统计,而是兼具统计、核查的双重职能。

我们从下列两支与户籍文书相关的呈报简观察:

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户数(?)口食人名年纪簿 壹·9088

广成乡谨列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簿 贰·1798

从文书用语看,带有“谨列”看是上行文书,也就是说,乡所编制的户籍档案要呈交到县里,在汉代的材料中同样也能够找到证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记载:“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廷即县廷。从吴简内容看,县是向外派发徭役的单位,如吴简师佐籍中有:

镰佐临湘黄仕年廿八 见 壹·5944

凡吴昌领师佐十四人弟妻子卅七人合五十一人 壹·5908

以上两简说明,无论是师佐个人还是总计,派出徭役需要注明籍贯时,都要标注以县名。其他种类徭役目前还不清楚,大约也与此相去不远。而徭役的种类和复除与否,显然是乡级政府决定的,所以在每一户的结尾部分和里相比,要增加徭役项目。

乡级户籍文书编制承担着对所辖诸里的统计、复核以及赋役决定等职能,所以在总计之后,应有特殊项目的明细。具体说来,包含户和口两大项,并且国家编制户籍的目的是要进行赋敛,因而合计部分的分类明细也自然要显示这样的内容。

对于口的统计见于下列诸简:

其一千一百六十七人男 贰·2468

其一千一百八人女 壹·7656

·其八十九人应射家贫穷不□兵弩乞请官 贰·61

·其卅五人前后被病及他坐物故 贰·2319

里中虽然有“定应役民”的统计,但至多只表明里仅有简单统计的作用,而准确的结果是由乡来判断的。比如里中有关于“尫羸老顿贫穷女户”的统计,这种统计只提供具体的数字,他们是否要担负徭役,简中并没有相应的术语。乡的户籍明细中也有“尫羸老顿贫穷女户”记录,但格式却有所不同,如:

其卅四户各穷老及刑踵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役 叁·6327

户各穷老及刑踵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役 叁·6375

“穷老及刑踵女户”和“尫羸老顿贫穷女户”所包含的内容基本相同,所指是一回事。从数量看分别为34户、40户,这和一个里中户数的总和相当,按常理,一里的居民不可能都是“穷老及刑踵女户”这样的人口,所以这是一乡的统计数字。它和里的统计相比较,多出“下品之下不任调役”字样,说明具体哪些可以免役,是由乡里决定的。

对里中各项明细也要进行统计。如新住民的统计:

其廿户新占民 贰·3186

一个里中的新占民户不可能占到这么大的比例,这是在各里合计基础上的总计。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格式的基本框架复原如下。里所编制户籍文书的格式:

里名+户人公乘(或大女、大男等)+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或省)+给役(州、郡、县吏、卒等,或省)

家庭关系+身份+名+年龄+身体状况+给役(或省)

右某家口食若干人(其若干人男 若干人女)(中)訾若干

……(格式相同的若干户)

·右某里领吏民若干户口食若干人

其若干人女/若干人男

其若干人贫穷老钝刑病等

·定应役民若干户

·其若干户+具体力役名称

其若干户新占民户

乡所编制户籍文书的格式,单户统计与里中基本相同,只在个别人名后多出“复”字,单户合计的格式为:

凡口若干事若干 算若干事若干 中訾若干

在各里统计的基础上,总结合计简的格式如下:

集凡某乡领某年吏民合若干户口食若干人

其若干人男/其若干人女

·其若干人应射家贫穷不□兵弩乞请官

其若干人贫穷老钝刑病等

其若干户各穷老及刑踵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役

其若干户新占民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