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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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6日)

第8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9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10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11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12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2.《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144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