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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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6日)

第3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1]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