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丢失探伤机放射源造成他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重现
某日凌晨,某施工队在某处探伤检测,放射源从仪器中不慎掉出,遗留在工地上。一工作人员刘某第二天上班时发现放射源并拾起,觉得很好玩,就双手来回玩耍,观看约20秒,然后将其当作宝贝一样装入右侧裤兜里。晚上下班洗澡时,刘某突然感觉右侧大腿疼痛,发现有4cm2大小的充血性红斑。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严重放射源致伤。请问这种情况下,刘某应向谁提出赔偿要求?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民用核设施侵权的法律问题。刘某可以要求某施工队赔偿。依据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如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等等。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对于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由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某捡到某施工队遗失的放射源,将其放入裤兜内,结果因为接触放射源而受伤。事情的发生是在和平时代,并无战争,且刘某在整个过程中无故意,由此,刘某可以依法向某施工队要求赔偿,某施工队也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核设施”是指本条例第二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民用核设施。
……
(五)“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