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汽车顶账给他人发生交通意外后,该由谁承担责任?
案件重现
林某在北京某服装市场附近租了一间临街店面,经营以自己家乡特色为主的羊杂面。由于林某制作的羊杂面地方特色浓郁,很多顾客接受不了这种口味,生意一直不好。到年终林某整理了一下账目,发现不但赔了钱而且欠房东的三万元房租都还不上了。无奈之下,林某只好和房东沈先生商量,把自己的那辆小轿车顶账三万元给了沈先生。沈先生当场验车,两人相约一个月后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可沈先生开走林某的小轿车没几天就因为逆行与他人相撞,造成他人严重受伤。请问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对伤者的相关赔偿责任?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案件中,林某是汽车所有人,但在事故发生时该车已经顶账给沈先生,由沈先生驾驶该汽车,且林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因此,事故责任应当由沈先生负责。
机动车致人损害,应由其所有人、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致害车辆的所有人、占有人是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林某是汽车的所有人,但他已将汽车顶账给了沈先生。沈先生驾驶该车由于逆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是肇事时汽车的使用人,依法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