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赔偿能力的未成年人致使他人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重现
肖某今年15岁,是一个非常有经济头脑的高中生。从上初中起,肖某就开始用自己的零花钱创业,利用节假日在小区内卖一些日常生活小用品。大家都觉得肖某是个有想法的小伙子,便力所能及地支持他的生意。慢慢地,肖某总结出小区业主的基本需求,卖的东西越来越受大家青睐,生意也越做越好。几年来,肖某的经营给他带来了不少的收入。
某日,肖某骑车去上学,由于怕迟到,肖某骑车速度有点快,当看到红灯时刹车已经晚了,撞倒了过马路的小孩张某导致张某胳膊骨折,腿部擦破了皮。肖某带张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医疗费一千元。张某家人要求肖某父母支付医疗费,但肖某父母说肖某有经济能力,让肖某自己解决问题。
本案中,肖某是有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那么张某的赔偿应由谁支付?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骑车导致他人受伤,他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是由未成年人自己承担还是由其父母承担的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肖某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有赔偿能力,应当自行赔偿张某的损失。肖某通过做生意积累了一定的收入,他的财产足以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因此,肖某应该用自己的钱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一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