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可以获得赔偿吗?
案件重现
高某是一个学习成绩非常优秀的学生,也是学校重点培养的种子学生,学校和家长对高某的高考都抱有很大的期望。2018年6月,高某参加了高考,公布成绩后,高某非常开心,因为根据考试的分数,高某可以上一所重点大学。高某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填报了高考志愿,之后一直期待着录取通知书的到来。但是后来,比高某成绩差的填报同一所大学的同学都收到了通知书,高某却没有收到任何录取消息。等到大家都高高兴兴地去学校报道的时候,高某只好去大城市打工。对于高某的遭遇,所有人都非常不理解。
之后,高某意外得知,自己没收到通知书的原因是董某利用其强大的背景,买通了高中校长和大学的招生办,伪造了董某的档案,让董某得以冒充高某,并顶替高某上大学。当知道这一消息时,高某感到异常愤怒。
本案中,董某顶替高某上大学使高某丧失了求学的机会,高某可以得到赔偿吗?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一方伪造另一方的档案,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顶替另一方上大学,导致另一方丧失求学机会,对给其带来的损失是否应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董某的家庭通过非法手段收买了校方,并伪造了高某的档案,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更是侵犯了高某的姓名权。董某成功冒名顶替高某上了大学,侵犯了高某的受教育权,使高某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这必然会给高某的一生带来影响,改变了高某的人生轨迹。高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