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一本通(第七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条 信访界定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称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