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称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