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解读及对外包企业影响[4]
我国正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 渐进式延迟退休也已被定为国策。为此, 作者就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员工退休及如何使用退休人员的实务方面做了一些探讨, 供大家参考。
一、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即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以下称特殊工种) 并符合其他条件的, 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除这两种情形外, 我国对特殊情况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二、特殊工种员工可否拒绝提前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这些劳动者相对于从事普通工种的劳动者来说可以“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既是一种权利, 也是一种义务, 当这些劳动者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时,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 他们不得拒绝。
三、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可否延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 劳动合同终止。可见两者的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以适用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原则, 但各地也会有自己的特殊理解, 比如在上海, 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 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劳动合同并非自动终止。
四、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聘用的性质如何认定?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五、退休人员被聘用期间受伤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 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现工作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该如何处理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 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 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案例分析
劳动者于2013年4月10日应聘至某公司, 入职后某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8月11日劳动者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认定本次事故劳动者非主要责任。事后劳动者多次向某公司申请为其申报工伤, 但某公司不肯, 仲裁机构也不受理, 于是起诉, 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8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经开庭审理查明, 劳动者从年满55周岁起开始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 每月500多元。法院认为: 劳动者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 法院处理是正确的, 但并不表示劳动者没有维权渠道,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 即“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者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工伤进行认定。其次依据工伤认定, 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