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疑难问题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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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解读及对外包企业影响[5]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必然终止? 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 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 实务中法院裁判时多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认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笔者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

本文中, 笔者首先从司法裁判案例入手, 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是否必然终止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的争议; 紧接着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争议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 得出劳动合同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的结论。最后, 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 从劳动关系存在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关系作出认定。

典型案例

() 聂某兰与某药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聂某兰, 女, 1963年3月6日出生, 于2009年与某药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间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于2013年2月1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工作至2017年11月1日, 该药业公司称因聂某兰不服从管理人事调动, 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聂某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以聂某兰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后聂某兰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受理, 一审中, 该药业公司辩称2013年3月6日后双方之间属劳务关系, 但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聂某兰于2013年3月6日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并未办理退休手续, 一直在该药业公司工作,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认定双方之间在2013年3月6日后仍属劳动关系。

() 白某芬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白某芬, 女, 1967年12月29日生, 白某芬于2006年1月1日到某物业公司处工作, 其间双方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于2016年1月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017年11月9日, 该物业公司因白某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白某芬于2018年3月1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院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后白某芬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 白某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12月30日起因白某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

上述两个案例中, 法院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第一个案例中, 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未办理退休手续,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 与用人单位之间依然系劳动关系。而第二个案例中,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认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即自然终止。

纵观上述两个案例及相类似的其他案例, 法院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相关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如此之大的原因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 款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同时满足: (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 缴费满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不必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法院裁判时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样,导致裁判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劳动合同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

笔者认为, 在上述法律适用的争议中, 相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而言,《劳动合同法》属于上位法, 根据法律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与下位法存在不一致内容时, 应优先适用上位法的规定。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中,已明确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时, 人民法院才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此外, 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是向对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双方均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且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应认定双方之间依然系劳动关系。

综上, 笔者认为, 法院作出判决时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概认定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认定

基于以上内容的分析和铺垫, 笔者认为,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人员,其用工关系的认定, 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然在岗工作的人员, 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后, 又回到原单位工作;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后, 去到新的单位工作;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持续在原单位工作;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司法实务中, 以上四种所述情形中, 第 (1)、 (2) 种情形争议较小, 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三也以明确规定, 属于这两种情形的, 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但对于第 (3)、 (4) 种情形, 各地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分歧较大。笔者认为, 针对第 (3)、 (4) 种情形, 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对用人单位在经济上仍具有很强的从属性和依赖性, 并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 从事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此外, 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了禁止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但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规定, 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提供劳动, 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因此, 对于上述第 (3)、 (4) 种情形,应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综上, 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是否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 应视具体情况而区别看待,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工作的, 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也只有这样才是符合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全覆盖的现状和保护劳动者的现实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