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兼并、重组导致的员工劳动关系变更处理[2]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实务操作时, 仍有很多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以下将根据目前上海域内审裁实务操作涉及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供大家商榷。
一、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但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例如: 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其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则该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约束力, 劳动者无权反悔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 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一致, 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当全面履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劳动合同之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 项规定, 根据目前上海审裁实务操作, 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1)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合同, 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 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如果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如果双方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合同期满终止。
案例分析
连续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蒋小姐于2009年5月进入某咨询管理公司工作, 双方共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次,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 2013年5月初, 蒋小姐发邮件询问公司劳动合同续订意向。此后, 双方邮件往来讨论续签劳动合同及岗位薪酬事宜, 但未能达成一致。同年5月24日, 公司书面通知蒋小姐, 称由于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蒋小姐认为其已经与公司连续签订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满足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条件, 公司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无权单方面终止。
蒋小姐遂先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均裁判蒋小姐败诉, 并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同意续签合同的, 除双方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蒋小姐与公司已经订立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该合同期满时, 由于双方未能就新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公司在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蒋小姐的劳动关系, 并无不当。
最后, 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内容均系对目前上海域内劳动仲裁与法院的审判案例进行的引用与分析, 用人单位在日常劳动人事管理中仍需审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