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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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问,我们可以看到的公司法著作是多还是少?恐怕不能以简单的答案回答这个简单的问题。可否这样说,一般性的公司法著作不少,有特色的公司法著作并不多。

目前,市面上的公司法著作有两类:一是中国学者写的讨论中国公司法问题的著作;二是中国学者翻译的外国学者撰写的著作。无疑,第一类公司法著作在采用比较法研究问题时也会涉及国外公司法,但毕竟不是专门研究外国公司法的著作。后者,由于是外国学者的著作,即使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涉及中国公司法问题,但他们不可能顾及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成长起来的读者,包括大部分公司法学者和专业人士。因此,在公司法的著作中,缺少熟悉中国文化背景,也熟悉外国公司法的学者撰写的著作。在这一意义上,黄辉教授所著《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有着特别优势。作者受过国内系统的高等教育,其法学学士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均在清华大学取得,又有在国外著名大学研究和工作多年的经历,站在一个中西文化的交汇点上,对于国内外公司法都有很好的把握,因此,在进行公司法比较研究时,他懂得如何结合中国实践,突破中国读者理解外国法的重点与难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的意见和建议。所以,本书的出版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也有着很强的可接受性。

该书是一部公司法的比较研究著作,深入各章研读可以发现,它通过揭示澳大利亚公司法的要义及其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比分析,展现了英美法系公司法的核心特征,与大陆法系公司法相映成趣。基于此,它不仅考量了现代公司法的各种具体制度,而且阐述了公司法的经典理论和发展前沿,为我们充分展现了现代公司法的特色,让我们看到了现代公司法的整体性格、历史衍变和未来趋势。以英美法系为例,各国公司法虽同出一源,但在各自不同的国情下独立发展,在继承英美法总体精髓的基础上,融入了本国的特性,促使了全球范围内公司法的多样性。这再一次告诉我们,公司法是世界的,但它首先是民族的。

因此,本书的最大特色是有所选择,在比较分析中鲜明地展示了各国公司法的共性与个性。无疑,从理论到实践,国外公司法涉猎的内容浩如烟海,如将其所有内容作为一部著作的讨论对象,对于作者而言不一定是难事,但对于非以研究国外公司法为职业的读者则不一定都是好事。相反,以“特色事项”为参照,突出重点,在重要问题上加以阐述,则是一种很好的选择。该书除了对公司法历史发展路径的分析以外,重点讨论了公司的存续、组织、人格、董事义务、股东救济、公司集团和公司的监管体系等,并在其中以较多篇幅论述了澳大利亚公司法的特色之处,诸如其从州法到联邦法的演变(这与美国公司法形成鲜明对比)、一部公司法典涵括证券甚至全部金融产品(这与英国单独制定金融服务法形成鲜明对比),董事义务的特殊类型、公司监管机关的特色执法等,都向人们展示了国外公司法的特质之处,使人有耳目一新之感。

当然,我们作为读者研读国外公司法并不仅以了解知识为目的。我们的重要任务是不断完善中国公司法,并使之现代化。因此,从所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制度、判例、学说中寻找促使中国公司法完善、现代化的经验、手段与工具,是我们的重要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我们需要阅读外文的国外公司法文献,也需要阅读在国外进行研究工作并已取得成就的中国学者的中文著作。

我不仅和黄辉有师生之情,也有幸作为他所著《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一书在中国境内的第一读者,通读全书,亲自感受其上述价值。我相信,读者一定会从此书受益。因此,特作此序,并祝该书问世。

王保树

2010年11月于清华园明理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