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意大利婚姻法
婚姻——在意大利,一切有关婚姻关系的内容实际上由1886年生效的《意大利民法》(_Il Codice Civile del regno d'Italia_)婚姻章节中的规定所规范。上述规定大体上与法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一致。《意大利民法》直接以《法国民法》为依据,只是前者在条款修订上更具针对性,同时也更严苛。
跟法国法律一样,意大利只承认民间婚姻这一唯一婚姻形式。
阻碍——
1.年龄。男性未满18周岁或女性未满15周岁者,不得结婚。然而,国王可以特许年满14周岁的男子,或年满12周岁的女子结婚。
2.已婚(这一规定与法国一致)。
3.禁止期。一名女子在前段婚姻关系解除的10个月内不得缔结新的婚姻关系,除非前段婚姻是基于丈夫阳痿的原因而废除的。然而,该禁令在妇女生育完孩子当日终止。
4.近亲及姻亲关系。跟法国总统一样,意大利国王亦有权对这一阻碍因素进行豁免。
5.收养关系。此规定跟法国法相仿。
6.精神障碍。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精神障碍者不能缔结婚姻关系。若可能存在该项事由使打算结婚的双方处于婚姻关系悬而未决的状态,则须等待认定结果出来才可以判定能否缔结婚姻关系。
7.谋杀。一个人若作为主犯或从犯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或企图故意杀人,他不得与被害者的配偶缔结婚姻关系。若存在上述阻碍事由悬而未决,该计划进行的婚礼须待此解决才能进行。
8.父母的同意。不满25周岁的男子和不满21周岁的女子须得到父母或近亲同意才能缔结婚姻关系。被收养的子女须得到生父母和养父母的同意才可缔结婚姻关系。若父母拒绝同意,可据《意大利法典》向法院提出上诉。
欲在意大利缔结婚姻关系的外国人须出示由其所在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书,证明他们没有违反本国法律。经常居住在意大利的外国人须遵守意大利法律。
婚前礼节——《意大利法典》所规定的关于缔结婚姻关系前筹备阶段的礼节实质上与法国的要求一致。
合法反对——在认定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法定阻碍事由的情形下,各方父母可对子女的婚姻关系提出合法反对。若父母缺位,则祖父母可代为作出合法反对。当直系长辈缺位时,兄弟姐妹、叔伯婶姨、表兄弟姐妹,甚至家庭委员会授权的监护人或管理者可以基于缺乏所要求的同意或一方意志不坚定的原因作出合法反对。任何人可以反对其前任配偶的再婚行为。
若得知任何法定阻碍事由,公诉人须对该存在阻碍事由的婚姻关系作出正式的反对。为使公诉人更好地履行这项职责,登记员须告知公诉人任何可能存在的阻碍事由。
法律反对的效力在于延迟婚礼直至案件判决。若反对被证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提出法律反对的一方将对由其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提出反对的一方是直系长辈或公诉人。
婚礼——缔结婚姻关系须在一方居所所属公社在公社书记员的见证下公开举行婚礼,同时需要两名证人。
婚姻登记——书记员须为婚姻关系作民事登记,记载所有必要的细节,并向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发放经验证的登记证明。若无婚姻登记,双方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已婚关系,也不存在由婚姻关系带来的法律后果。
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因父母后来缔结婚姻关系而享有合法地位,然而,非婚生子要获得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须得到其父母的正式承认。
只有当父母在婚姻登记上承认非婚生子,或在婚前的某个时刻承认私生子,非婚生子才获得上述合法权利。否则,将认为非婚生子在父母婚后被承认的当天始享有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若双方存在通奸关系、阻碍婚姻关系缔结的直系亲属关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则他们的子女无法取得合法身份。
海外婚姻——为了使婚姻关系在意大利有效,意大利公民在异国自由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意大利婚姻法,且须在其所处的意大利公社公布;若该男子不再是意大利居民,则须在他最后居住地的公社公示其结婚。若按照婚礼所在地法律规定的形式举办婚礼,则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在该男子回到意大利后的3个月内,他须到其常住地的公社进行婚姻登记。
解除婚姻——若存在阻碍事由,例如年龄不符、之前已婚、存在不得结婚的关系或谋杀犯罪,则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若婚礼在没有资格证婚的公职人员面前举行,或没有必要的证人,则可以宣布婚姻关系无效;若属于前一种情况,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须在婚礼举办之日起一年之内提起。基于上述理由的诉讼可以由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关系最亲密的直系长辈、公诉人或任何在该段婚姻关系中享有法定权利或实际利益的人提起。
婚姻效力也会因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意志不自由或认识上存在错误而产生瑕疵;然而上述理由将在不自由状态消除或发现错误后仍同居长达一年时间的情况下将被驳回。若在缔结婚姻关系前发现男方阳痿,则双方均可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若没有征得法律要求的同意而缔结婚姻关系,则有权作出必要同意的人或需要该同意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在前一种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须在结婚后6个月以内提出,在后一种情况下,须在上述一方成年之后的6个月以内提出。再则,当缔结婚姻关系双方只有一方满足年龄要求、女方未达到结婚年龄但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不得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当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被法律认定为精神病患者,若在婚礼举办时该认定结果已经存在,或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病症已有所体现,则患者本人、其监护人、家庭委员会、或公诉人皆可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然而,基于精神障碍诉因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不得在法律认定一方精神恢复正常后双方持续同居满3个月以后提起。
公诉人有职责介入所有涉及婚姻关系的诉讼,尽管这些诉讼并非由其提起。
分居——意大利婚姻法没有离婚的概念,婚姻只在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方可解除。然而,当满足下述理由,则允许双方分居:
1.妻子与他人通奸,或丈夫在住所或其他地方公然包养情妇,或该包养行为构成对妻子极大的侮辱(_ingiuria grave_)。后者只适用于妻子已发现丈夫是现行犯,有包养事实。
2.主动抛弃。
3.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虐待行为、威胁、或严重的精神侮辱。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除非犯罪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且另一方知情。
5.若丈夫没有正当理由却不购置居所,或有能力购置却拒绝在自己条件允许范围内购置居所,则妻子可以申请分居。
6.双方协议。基于该原因的分居在双方协商后得到法庭的批准才有效。
提起分居诉讼权利的限制——提起分居诉讼并被予以分居判决的权利因宽恕、明示或默示而消除。
分居诉讼的程序——分居诉讼须向被告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法律文书的送达通常是针对个人的,在不知道被告住所的情况下,送达可以通过司法公告的方式完成。上述公告须张贴在审理案件的法庭门口,须刊登在专门公布法庭官方通知的报刊,并须送达案件所在辖区的公诉人。
在案件审理之前,双方须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与该案件的主审法官面对面地陈述,法官将逐个听取双方的陈述,并基于双方陈述的事由,形成最终的和解判决。如作出和解判决,判决结果将记录在庭审笔录中,驳回分居的诉讼请求;否则,案件将被发回重审。
庭审通常根据简易程序进行。
判决的效力——当一方存在过错致使分居,则过错方将失去婚姻剩余财产、对该财产的使用权(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所赋予的)和法定收益权。另一方保留对婚姻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和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对物品的使用权,尽管该财产被约定是共有的。当双方对分居事实均存在过错,则双方均失去对上述财产的权利,但仍保留对生活必需品的权利。
子女的监护权——作出分居判决的法庭同时判决子女归哪一方抚养。若存在重大理由,子女将被判为由教育机构或第三方抚养。然而,无论子女被判处由谁抚养,父母双方保留对子女教育的监督权。
海外离婚——意大利婚姻法不认可意大利公民在海外获准的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