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法国婚姻法
结婚——男子未满18岁,或女子未满15岁,不得结婚。但若存在正当理由,共和国总统可特许豁免年龄限制。
男子未满25岁或女子未满21岁的,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若父母意见不一,则仅需有父亲的同意即可。
若双亲皆已过世,或无法给予有效同意的,则须取得祖父母的同意方可结婚。
子女未满21岁且无父母或祖父母的,或其双亲无法做出有效同意的,未经家庭委员会同意,不得结婚。
阻碍——所有合法的直系长辈与后代之间,以及通过婚姻建立联系并具有同等关系的人之间,禁止结婚。叔叔、侄女、婶婶及侄子间也禁止结婚。然而,出于正当理由,共和国总统可免除《民法典》中所载的,禁止姐夫或妹夫与妻妹或妻姐结婚以及禁止叔叔与侄女、婶婶与侄子结婚的禁令。
手续——婚礼必须于一方当事人户籍地的民政官员面前公开举行。在举行婚礼前,该民政官员必须在公社前发布两次结婚公告,两次发布间隔8天。共和国总统,以及由他授予权力的另一官员,出于正当理由,可特许免除发布第二次结婚公告。
跨国婚姻——对于在国外举行的两名法国公民或法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礼,若婚礼依照该国的惯例举行,则视为有效,前提是婚礼举行前必须依照法典发布结婚公告。
在国外缔结的婚姻记录必须于法国公民返回共和国领土后的3个月内,抄录至公民户籍地的公共婚姻登记簿上。
可撤销婚姻——未经双方自由同意或未经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订立的婚姻,其效力只能由当事方自身或未给予自由同意的当事方提出质疑。
若存在由一方当事人性格所致的无心之过,其婚姻的有效性只能由被误导的一方提出质疑。
此类性格过失包括人格和身份方面的过失。例如,上诉法院于1861年判决,若一名妇女因不了解事实而被误导与一名前科犯结婚,则该婚姻视作无效。
若此类婚姻已被需要获取必要同意的人员明确批准或承认,或在他们知悉诉因一年后,未向法院申请任何救济,则不能再以任何诉因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未公开缔结的婚姻,及未在相关公务人员面前举行的婚姻,将可能受到当事方自身、其父母、长辈、所有现有既得利益者以及公诉人的质疑。
除非出示婚典证明,否则任何人都不能主张其为合法丈夫或妻子,或主张法律规定由婚姻所产生的效力和特权,但法典第46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即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任何记录,或记录已丢失或损毁。这类情况下,婚姻可以通过口头证据来确立。
事实上,众所周知的婚姻并不能免除制作婚典记录的必要。
然而,若双方以丈夫和妻子的身份公开同居且育有子女,双方死亡后,其子女的合法性不能仅因缺少父母的婚姻记录而受到质疑。
若双方真诚缔结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就当事双方及其子女而言,该婚姻具有民事效力。若仅有一方是真诚地缔结婚约,那么婚姻的法律后果只对无过错方和其婚生子女有利。
上两段实际上是《民法典》第201条和第202条的译文,其对于与法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而言至关重要。
法院宣布婚姻无效之前,法国公民在国外缔结的涉外婚姻对当事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即使未满足法国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
若一名英国女性真诚地与一名法国人在伦敦缔结婚约,根据法国法律,其有权享有作为妻子的权利,其子女亦享有相应的权利,婚姻视为合法,尽管其未按法典规定在结婚通告发布后举行婚礼;或身为法国公民的丈夫回国后并未3三个月内将此类婚姻记录转录至法国。即使男方事前未取得父母同意,外国妻子在与未满25岁的法国人结婚的情况下亦享有同样的权利。
当然,此类婚姻若判为无效,那么双方将可以再婚。
必须记住的是,根据法国法律,要缔结一桩不受任何人质疑的有效婚姻,必须遵守《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法定条件。
夫妻——已婚人士应忠于对方、支持对方和帮助对方。丈夫应当保护妻子。妻子应当服从丈夫。
妻子有义务与丈夫一起生活,并在丈夫决定居住的地方定居。丈夫有义务接纳他的妻子,并根据自己的财力和条件向她提供生活所需的一切。
未经丈夫同意,妻子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她是公共贸易商,未在共有财产体制下结婚,且拥有私有财产。
无论有无对价,未经丈夫同意或书面同意,妻子不得放弃、转让、抵押或收购财产。
未经丈夫同意,妻子不能成为公共贸易商。妻子立遗嘱无需征得丈夫同意。
婚姻义务——夫妻双方有义务抚养、支持和教育子女。
子女们有义务赡养他们的父母和其他贫困的长辈。
婚姻关系的解除——下列情况中,婚姻解除:
a.一方死亡;
b.依法宣布离婚。
再婚——妇女在前一次婚姻关系解除后的10个月内不得再婚。
离婚
离婚诉因——
1.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以另一方通奸为由离婚。
2.任何一方都有权以一方对另一方的虐待或严重侮辱为由离婚。这不仅包括危及生命的暴力虐待,还包括各种情形稍轻的殴打。一方的任何行为、言语或文字,有损另一方荣誉和名誉的,亦可作为离婚的诉由。
3.一方被判处死刑、监禁、劳役、流刑、放逐或丧失公民权利,且臭名昭著的,另一方有权离婚。
《民法典》中关于因脾气不合经双方同意可以离婚的条款已被废除。
离婚程序——欲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向法院院长或以该身份行事的法官提出申请。若原告无法亲自出席,法院院长或以该身份行事的法官必须在其登记员的陪同下前往原告的住所。
法官在见到原告,听取原告证词,并发表他认为适当的结论后,将在诉讼书后附上其命令,指示当事人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出庭,并指示一名官员将传票送达被告。
在被告的诉讼未决期间,法院可酌情在同一命令中赋予原告分居的权利。若原告是妻子,法官可以决定她的临时住所。
接着,在传票指定的日期当天,法官将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此听证会上,法官有义务尽全力调解各方。若双方拒绝调解,或被告缺席,法官随后将颁布法令证明该事实,并根据原告意愿发出传票,要求被告出庭。
根据该法典,必要或适当情况下,法官有权就诉讼期间支付给妻子的赡养费或子女的临时监护作出临时命令。
该案件是以普通程序准备、调查和判决的,由公共事务部审理。公共事务部官员履行的职责与英格兰王室讼监相似。
原告可在案件的任何阶段将离婚申请改为司法分居申请。
报刊报道——禁止公共媒体在离婚审判中刊登证据,若有违反,罚款100至2000法郎。
离婚效力——若任何一方在离婚后缔结了新的婚姻并再次离婚,之前离婚的当事方不可再次成为夫妻。
若离婚的双方希望再次成为夫妻,则必须建立新的婚姻关系。此类再婚之后,除非再婚的一方被判处涉及体罚的拘留且臭名昭著,否则不可再提出任何新的离婚申请。
绝对离婚满10个月后离婚的女方才可再婚。
若离婚以通奸为由获批,则过错方永远不得与跟通奸罪相关的另一方结婚。
子女监护权——子女的监护权属于离婚诉讼中持有利判决的一方,除非法院基于子女的利益,根据家庭或公共事务部的申请,指示将监护权委托给另一方或第三人。
无论谁有权获得子女的监护权,父亲和母亲均有权监督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并且必须按他们的经济能力缴纳相应的费用。
司法分居——获得离婚令的充分诉因同样可给予当事人分居的权利。
当司法分居持续3年时,原判决可根据任一方的申请转为离婚判决。
司法分居伴随着财产分离,并使妇女恢复完全的民事权利,以便她可以买卖商品,且能够以其他方式像单身女性一样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