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在论与比较视域下的老子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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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章 “无私”而“成其私”

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

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

这一章的核心关系就是“无私”与“私”的关系,换成更为哲学化的讲法,就是“为他”与“为己”的关系。老子认为,天地是无限永恒(“长且久”)的存在,为什么能如此呢,就在于它的“为他”而不“为己”。这就是曲折地实现自己的路径,是通过促成他者实现而实现自我之路,这与儒家讲“己欲立而立人”颇有一致之处。所谓“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就是“无私”“忘我”的精神,甚至是“舍己为人”,这样反而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故能成其私”)。这就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颠倒律”:欲立己而先立人,欲有获而先克己,欲得利而先无欲。世人只想直接成功,而不肯经历曲折,就是由于不懂得“颠倒律”,但往往“欲速则不达”。

黑格尔讲“异化”,也有类似这样的曲折实现之路。只不过老子讲的是“道”,黑格尔讲的是“概念”,是“自我意识”;老子偏于讲“为他”然后“为己”,黑格尔则讲“异化”(“脱离自身发生外化”)而后“返己”(“不但扬弃这种外化活动和客观性,同样又把它们收回到自身之内”(1))。相比于老子而言,黑格尔更为强调的是自我实现的外化过程,黑格尔认为“外化”同时也就是“内化”,建立他者的运动本身就是建立自我的运动。而老子有着强烈的内敛冲动,甚至为了自身的存在之本真性,宁可放弃掉那种外向的运动。简言之,老子更倾向于“隐”,黑格尔更倾向于“显”,老子更倾向于“内涵”,黑格尔更倾向于“外延”。黑格尔说:“走出自身之外,即是进一步的规定,它的每一新阶段也是走入自身之内,而更大的外延同样又是更高的内涵。”(2)因此,黑格尔是强调外在性的拓展与占有的,认为越是向外扩展自己的活动范围,越是尽力地占有他者,越是能够让自己的内涵更充实,越是自我真理性的确证。但老子则不是这样的,他认为越是向外扩展,越是占有外物,越是导致自我的丧失,越是容易迷途而不知返。所以,虽然两人的最终目的都是实现自己的价值,虽然都强调“为他性”的必要性;但是,老子往往把“为他性”强调到极端,甚至到了否弃“自我性”的地步,故他有着强烈的“祛我化”或“非我化”的冲动;而黑格尔则不然,他认为“为他性”就是“为我性”,进而“自我意识在它的严格意义上的他者存在那里也是保持在自身内”(3),根本不存在老子担心的情况。

再从最终的努力方向讲,老子虽主“玄同”之境,但是在老子的心目中,实际上始终存在着“外”与“内”、“他”与“己”、“公”与“私”的对立关系。而黑格尔则以“同一性哲学”著称,在消除“外”与“内”、“他”与“己”、“公”与“私”的对立关系上,就更为彻底。黑格尔认为,“私”根本就不应该否定,根本就不应该高调而空洞地提倡“公”,因为“私”自身本来就可以反转为“无私”之“公”。黑格尔说:“一个个体的所作所为,作为全部个体的普遍技能和普遍伦常存在着。但是,一旦这个内容成为一种纯粹个别的东西,他在现实中就凝缩为全部个体的一个行动。个体出于自己的生理需要进行劳动,这既满足了他自己的生理需要也满足了他人的生理需要,同样,也只有通过他人的劳动,个体才能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也就是说,个人在他的个别的劳动中已经无意识地从事着一个普遍的劳动……”(4)可见,“为己”与“为他”是本质地相联在一起的,个别需要、个别劳动本质地转向他者需要、普遍劳动。“每个人都既有自身确定性也有他人确定性……他人就是我,我就是他人。”(5)因此,黑格尔自然而然地就认为,越是“为己”的,就越是“为他”的。黑格尔说:“通过享受,个体性成为一个自为的或个别的个体性,但这个享受本身是普遍行动的一个结果,正如它反过来又促成了普遍的劳动以及所有的人的享受。现实事物在根本上具有一种精神性意义,即直接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着。诚然,在这一个环节里面,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是出于自私自利才行动的……但实际上哪怕仅仅从外表来看,我们都可以发现,每个人在享受着什么东西的时候,也让所有的人都得到了享受,每个人在劳动的时候,既是为了他自己,也是为了所有的人而劳动,正如所有的人的劳动也是为了他。因此,每个人的自为存在本身就是普遍的,而自私自利仅仅是某种意谓中的,不能成为现实的东西,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能做什么纯粹只是为了他自己而不是为所有的人带来福利的事情。”(6)这就等于说,绝对的、纯粹的自私自利就不存在,因为它一旦实现出来了,就本质上转化为利他性的东西。

就“公”与“私”的关系而言,黑格尔显然把辩证法的“颠倒机制”贯彻得更为自觉而彻底:“为己”反转为“为他”,“利己”反转为“利他”,“个别”反转为“普遍”。老子(包括儒家在内)则对此缺乏认识,而是更倾向于否定“利己”或“自私”的念头,更强调“欲望”的取消。老子讲“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重在由“无私”到“成私”的路向,故其取的是消除个人目的的路线。但这句话黑格尔肯定不赞同,他也许会这样讲:“非以其自私邪?故能成其无私。”也就是说,这恰恰与老子是相反的路线,是从设定自我意图为入手处,但其客观效应则是普遍性的福利的实现。这也就是“理性的狡计”:每一个人都虽然怀揣着个人目的,但偏偏实现出来的是普遍性的东西,这就是“私意”反转为“天意”(7)。如果说老子的“道”代表着绝对的“公”,按照黑格尔的这一理论,它就不应该反对“私”,而是任凭人人之逞其私,这样它反而坐收渔利。

苏辙说:“天地生物而不自生,立于万物之外,故能长生。圣人后其身而先人,外其身而利人,处于众人之表,故能先能存。如使天地与物竞生,圣人与人争得,则天地亦一物耳,圣人亦一人耳,何以大过之哉!”(8)这种讲法颇有道理,但是尚有“隔”。“天地”之与“万物”、“圣人”之与“众人”,亦何必“大过之”方是?倘若按照中国传统“天人合一”的观念,“天地”与“万物”一体,“圣人”与“众人”为一,又何须分个“先后”“自他”的区别出来?于此可见,“天地”之与“万物”,“圣人”之与“众人”,在老子、苏辙的心目中,已经是有个区别存在着。这个“区别”能不能拿掉?倘若严格按照“玄同”“混一”的要求,则当取消这个“区别”,这样进而就当取消“自他”“先后”的对立关系。因此,这是理解本章的理论关键。


(1)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89页。

(2) 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49页。

(3)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89页。

(4)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7页。

(5)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8页。

(6)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07页。

(7)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4—395页。

(8) 苏辙:《老子解》,《三苏全书》(第5册),曾枣庄、舒大刚主编,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