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顿调查团档案文献集(套装共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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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解决之原则及条件

前章之复述

中日问题之本身,用公断方式,非无解决之可能,然因各该国政府,处理此问题,尤其满洲问题,使两国关系益臻恶化,遂致冲突,迟早不能避免,业于本报告书之前数章述明。中国乃一由政治上之纠纷,社会上之紊乱,与夫因过渡时代所不可避免之分裂趋势而进展之国家,亦经陈其梗概。日本所主张之权利与利益,如何因中国中央政府权力薄弱,致受重大之影响,及日本如何急欲使满洲与中国政府分离,亦经阐明。又对于中俄日三国政府之对满政策,为简略之考察,足以证明以前东三省地方政府对中国中央政府,曾屡次宣布独立,顾其人民大半为中国人,未尝有与中国脱离之意。最后:我等曾悉心详查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及自是日以后所发生之真确事件,并曾发表我等对此之意见。

问题之复杂

现在我等可对于过去之感想作一结束,而集中注意点于将来。凡阅过前章者必明了现在冲突中之问题,并不如寻常所拟议者之简单。此项问题实属异常复杂,而惟深悉一切事实及其历史背景者,始足以表示一正确之意见。良以此案既非此国对于彼国不先利用国际联合会盟约所定和解之机会而遽行宣战之事件,亦非此一邻国以武力侵犯彼一邻国边界之简单案件,实因满洲具有许多特点,非世界其他各地所可确切比拟者也。

此项争议系发生于国际联合会两会员国间,涉及一领土其辽阔与法德两国相埒,双方均认有权利与利益于其间,而其权益中为国际公法所明白规定者,仅有数端耳。又该领土在法律上虽为中国不可分之一部,其地方政府实具有充分自治性质,足与日本直接谈判构成此次冲突根源之事件。

满洲情况非他地所可比拟

日本管有一条铁路,及由海口直达满洲中心之一段土地,约有一万兵力保护该地,日本并主张依照条约于必要时有增兵至一万五千之权。该国对于在满洲之日侨,行使法权,并遍设领馆警察于东三省。

解释之不同

上述各节为辩论此问题者所必须考虑之事实。日本军队未经宣战,将向来毫无疑义属于中国领土之一大部分地面,强夺占领,使其与中国分离并宣布独立,事实具在。此事经过所采之步骤,日本谓为合于国际联合会盟约,非战公约,及华盛顿九国条约之义务,而实则各该约之意义正在防止此种行为。且此种行为开始于本案提出于国际联合会之初,而完成于嗣后之数月。乃日本政府以为此种行为与九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其代表在日内瓦所提出之保证相符合。其为此项行动辩护之理由,谓一切军事行动为合法之自卫行为,该项自卫权利,在上述各项国际条约中既均已默认,而国联行政院各项决议亦未加以取消。至于替代中国在东三省之行政组织之新组织,则谓系当地人民之行动,盖当地人民因自愿独立,遂与中国脱离关系,另组政府。日方声称,此种真正之独立运动,自不为任何国际条约或国联行政院之任何决议所禁止。且是项事实之发生,已将九国条约之适用,予以重大之改易,并将国联正在调查之事件之性质,完全变更。

此种辩护论调实使该项冲突顿形复杂与严重。本调查团之任务,并不在就该案作辩论;但欲设法供给充分之材料,使国联能得一适合于争议国双方之荣誉,尊严,暨国家利益之解决办法。仅恃批评不足以达此目的,必须从事于调解之切实努力。我等曾力求过去满洲事件之真相,而坦白说明之;并承认此仅为一部分之工作,且非最要部分。我等在调查期间,曾迭告双方政府,愿以国联之力,助两国调解争端,且决定向国联建议,以适合于公道与和平之法,保持中日两国在满洲之永久利益。不能认为满意之解决办法:

(一)恢复原状

由上述各节观之,可以明了,如仅恢复原状,并非解决办法。因此次冲突原系发生于在去年九月前所存在之各种情形之下,故今日如将各该情形恢复原状,亦徒使纠纷重见,且有仅仅顾及全案之理论方面,而忽略其局势之真相之弊。

(二)维持“满洲国”

从前述两章观之,维持及承认满洲之现时组织,亦属同样不适当。我等认为此种解决办法与现存国际义务之与基本原则不合,并与远东和平所系之两国好感有碍,且违反中国之利益,不顾满洲人民之愿望,兼此种办法,最后是否利于日本永久之利益,至少亦属疑问。

满洲人民对于现时组织之情感如何,可无疑义;中国亦决不愿接受东三省之完全分离,作为一种最后之解决。至以远处边陲之外蒙古与满洲相比拟亦欠切当,因外蒙古与中国并无经济上与社会上之密切关系;且人口稀少,大部分均非汉人。满洲之情形,与外蒙古大异。自各方面言之,现今在满洲耕种之数百万汉人早已使满洲成为中国领土由关内向关外之延长;且从种族文化及国民情绪各方面言之;东三省之为中国东三省,直与其大部分移民所自来之邻省河北山东无异。

且就已往之经验,可以证明从前支配满洲之当局,曾对于中国其他各部——至少华北——之事务有重大之影响,且占有毫不容疑之军事上与政治上之便利。无论在法律上事实上将该省等自中国他部割离,日后恐将造成一严重之“未收回领土”问题,使中国常存敌意,以致危及和平,且有引起继续抵制日货运动之可能。

本调查团曾接到日本政府关于该国在满洲重大利益之明晰,而有价值之声明书。关于日本对于满洲经济上之依赖,前章已经论及,本调查团不必再为之铺张;本调查团亦不主张日本因经济关系即可操纵东三省经济上乃至政治上之发展;但我等仍承认满洲在日本经济发展上之重要性。日本为谋满洲之经济发展,要求建设一能维持秩序之坚固政府;此项要求,我等亦不以为无理。但此种情况,惟有一合于当地民意而完全顺乎彼等之情感及志愿之行政机关,始能为安全的与切实的担保。抑尤有进者,惟有在一种外有信仰内有和平而与远东现有情形完全不同之空气中,为满洲经济迅速发展所必要之投资始可源源而来。

日人现虽备受激进人口过剩之压迫,然彼等尚未充分使用其现有之便利,以从事于移民,而日本政府迄今犹无大规模移民满洲之计划。但日本确欲利用再进一步之实业计划,以谋应付农业危机及人口问题,此种实业计划需要更大经济出路,而此种广大而比较可靠之市场,日本仅能在亚洲尤其中国获得之。日本不仅需要满洲市场,即全中国市场亦在需要之列,而中国之巩固与近代化自能使生活程度抬高,因而使贸易兴奋,并增加中国市场之购买力。

中日间此种经济上之接近,固于日本有重大之利益,即于中国亦有同等之利益,盖中国因与日本有经济上及技术上较为密切之合作而可获得建设国家基本工作上之助力。中国若能抑制其民族主义难堪之趋势,并俟友好关系恢复后切实担保有组织之抵货运动不再发生,则于此项经济接近大有裨助。在日本方面,若不求单独解决问题,使其脱离日本对华关系之整个问题,致令中国友谊及合作成为不可能,则此项经济接近亦当易于实现。

但日本在满洲之动作及政策,其取决于经济原因之处或较少于其自身安全之顾虑。日本政治家及军事当局常称满洲为“日本之生命线”,职此故也。常人对于此种顾虑可表同情,且亦能谅解日本担负国防重任之当局所采取之行动及意旨。日本之欲谋阻止满洲被利用为攻击日本之根据地,以及如在某种情形之下满洲边境被外国军队冲过时,日本欲有采取适当军事行动之能力,吾人均可承认,但同时吾人认为置满洲于无期限之军事占领之下,势必负财政上之重担,是否确系抵制外患之最有效方法,仍不无疑问。又设遇外患侵袭之时,日本在满军队受时怀反侧之民众包围,其后又有包含敌意之中国,日本军队能否不受重大之困难,亦殊难言。为日本利益计,对于安全问题,似应考量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法,使更能符合现时国际和平机关之基本原则,而与世界其他列强间所定之办法相同。日本甚或可因世界之同情与善意,不须代价而获得安全保障,较现时以巨大代价换得者为更加。

国际利益

中日两国以外,世界其余各国在中日争议中,亦有应予维持之重大利益。例如现行各种多方面条约,前已提及。又此问题之真正及最后之解决,必须适合世界和平组织所依赖之基本条约。华府会议时驱使各国代表之意旨,现仍有效。扶助中国建设,维持中国主权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为保持和平之必要条件;今日此项政策之与列强利益相吻和,亦正与一九二二年无异。各种分解中国之行为,必致立即引起国际间之竞争,此种国际竞争,如与相异的社会制度间之冲突同时发生,则将更形激烈。要之:维持和平之旨趣,举世相同。倘国联盟约与非战公约原则之实施,在世界任何部分失其信仰,则此项原则之价值及效能将无往而不受减损。

苏俄之利益

调查团对于苏俄在满洲之利益范围未能获得直接之报告,而对于苏俄政府关于满洲问题之意见亦未能确定。但虽无直接报告,而苏俄在满洲之地位,及其因领有中东【铁】路暨中国国境外北部及东北部之领土而获得之重要利益,均不容忽视。故解决满洲问题时倘忽略苏俄之重大利益,则此项解决必将引起将来和平之决裂,且不能持久,事极显然。

结论

倘中日两国政府均能承认彼此主要利益之相同性质,并愿以维持和平与夫树立睦谊为彼此利益之部分,则上述各节足以指示问题之解决途径。至恢复一九三一年九月以前状态之不可能。前已述及之矣。由现时组织,毋须经过极端之变更或可产生一种满意之组织。我等将在次章提出若干种建议,以贯彻斯旨,兹先规定任何圆满解决所应依据之原则如下:

圆满解决之条件

(一)适合中日双方之利益。双方均为国联会员国,均有要求国联同样考虑之权利,某种解决,苟双方均不能获得利益,则他种解决必无补于和平之前途。

(二)考虑苏俄利益。倘仅促进相邻二国间之和平,而忽略第三国之利益,则匪特不公,抑且不智,更非求和平之道。

(三)遵守现行之多方面条约。任何解决必须遵守国联盟约,非战公约,及华盛顿九国条约之规定。

(四)承认日本在满洲之利益。日本在满洲之权利及利益乃不容漠视之事实,凡不承认此点或忽略日本与该地历史上关系之解决,不能认为满意。

(五)树立中日间之新条约关系。中日二国如欲防止其未来冲突,及回复其相互信赖与合作,必须另订新约,将中日两国之权利利益与责任,重加声叙。此项条约应为双方所同意之解决纠纷办法之一部份。

(六)切实规定解决将来纠纷之办法。为补充上开办法以图便利迅速解决随时发生之轻微纠纷起见,有特订办法之必要。

(七)满洲自治。满洲政府应加以变更,俾其在适合中国主权及行政完整之范围内,获得足以适应该三省地方情形与特性之高度自治权。新民政机关之组织与管理,务须满足良好政府之要件。

(八)内部之秩序与免于外来侵略之安全。满洲之内部秩序,应以有效的地方宪警维持之;至为实现其免于外来侵略之安全起见,则须将宪警以外之军队,扫数撤退,并须与关系各国,订立互不侵犯条约。

(九)奖励中日间之经济协调。为达到此目的,中日二国宜订新通商条约。此项条约之目的,须为两国间之商业关系,置于公平基础之上;并使其与两国间业经改善之政治关系相适合。

(十)以国际合作促进中国之建设。现时中国政局之不稳,既为中日友好之障碍,并为其他各国所关怀,因远东和平之维持,为国际间所关怀之事件;而上述条件,又非待中国具有强有力之中央政府时,不能满足,故其圆满解决之最终要件,厥惟依据孙中山博士之建议,以暂时的国际合作,促进中国之内部建设。

条件满足后之结果

现在情势如能改变,至足以满足上述条件及包括上述意见之程度,则中日二国当可将其困难解决,而两国间之密切谅解及政治合作之新时代,或将由此开始。如二国间不能成立此项协调,则无论具有何种条件之解决办法,必将毫无效果可言。然则际此险象环生之时,上项新关系果真无实现之可能与?少年日本现正力主对中国采取强硬政策及在满洲采取澈底政策。凡作此项要求之人靡不对于九月十八日以前之延宕及刺激,表示厌倦。彼辈现甚急躁并亟欲求其目的之达到。但即在日本,为达到任何目的,亦有寻求适当方法之必要。经与主张积极政策最力之辈——尤其一般富于理想及个人信仰之造成“满洲国”之先锋队——接近之后,本调查团遂不得不承认,日人方面问题之核心,纯为日人对于新中国之政治发展及此种发展之未来趋势所表示之焦虑。此种焦虑,已使日人采取行动,其目的冀以支配上项发展并领导之使之趋向于日人经济利益,得以安全,及其帝国国防战略上之需要,得以满足之途径。

但日本舆论已微觉日本对满洲及对中国其他各部采取两个单独政策之不复合于实际。故日本纵以其满洲利益为目标,其对于中国民族精神之复兴,亦当表示承认与同情的欢迎;与之为友,引导其趋向,而畀之以扶助,使其不必另求他助。

中国有识之士亦已承认建设与国家之近代化为该国之重要问题,亦即该国之真正国家问题,而彼等不得不确认为完成此种业已开始且有如许成功希望之建设及近代化政策起见,必须与一切国家,尤其与其距离最近之邻国,培植友好之关系。在政治上,及经济上,中国均需要列强之合作,而日本政府之友善态度及在满洲方面之中日经济合作,尤为可贵。中国政府应将其新醒之民族主义之一切要求——纵属正当而且急切——置于此项国家内部有效的建设之最高需要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