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顿调查团档案文献集(套装共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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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国正式向国联申诉

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国政府代表在日内瓦致函国际联合会秘书长,请其促使国联行政院注意中日争端,该项争端,由于九月十八日夜沈阳事件而发生;并依照国联盟约第十一条,请求行政院“立即采取办法,使危害国际和平之局势不致扩大”。

国联行政院九月三十日之决议

九月三十日,国联行政院为下列之决议:

(一)行政院知悉中日政府对于行政院主席所谓紧急声请之答复,及为应付此种声请所取之步骤。

(二)行政院对于日本政府之声明,谓对于东三省并无图谋领土之意,认为重要。

(三)行政院知悉日本代表之声明,谓日本军队,业经开始撤退,日本政府当以日本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有切确之保证为比例,仍继续将其军队从速撤退至铁路区域以内;并希望从速完全实行此项旨愿。

(四)行政院知悉中国代表之声明,谓中国政府对于该区域以外日侨生命财产之安全,在日军继续撤退,中国地方官吏及警察再行恢复时,当负责任。

(五)行政院深信双方政府亟欲避免采取任何行动,足以扰乱两国间之和平及谅解者,并知悉中日代表已保证各该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防止事变范围之扩大或情势之愈加严重。

(六)行政院请求当事两方尽力所能,速行恢复两国间通常之关系,并为求达到此项目的,继续并从速完成上述保证之实行。

(七)行政院请求当事两方随时将关于情势发展之消息,充分供给于行政院。

(八)行政院决定如无意外事件发生有即时开会之必要者,则于十月十四日在日内瓦再行开会,以考量彼时之情势。

(九)行政院授权于其主席,经向各同僚尤其两关系国代表咨询后,认为根据从当事国或从其他各会员方面,所得关于情势进展之消息,无须再行开会时,得取消本院十月十四日之会议。

当决议通过前,正辩论时,中国代表发表其本国政府意见,声称“对于确保日本军警之迅速的及完全的撤退,及原状之完全恢复,行政院所得采取之最妙方法,即为派遣中立委员会至满洲”。

十月十三日至二十四日行政院会议

行政院为考量中日争端起见,自十月十三日起至二十四日止,重开会议。该会议之决议,因日本代表之反对,未能全体通过。

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日行政院在巴黎开会

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在巴黎重行开会,专心研究当时之局势,几达四星期之久。十一月二十一日日本代表声称:日本政府,切望九月三十日决议,在精神上及字句上措诸实行;提议派遣调查团实地考察。该项提议,嗣为行政院其他一切会员所赞成。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十日,全体通过下列决议:

十二月十日之决议

“(一)行政院重申九月三十日一致通过之决议,该决议经中日两方声明各受其庄严约束。故行政院要求中日政府采取必要步骤,实行该项决议,俾日军得依照该决议内所开条件,尽速撤退至铁路区域内。

(二)行政院认为自十一月二十四日会议后,事变更为严重,知悉两方担任采取必要办法,防止情势之再行扩大,并避免任何行动,致再令发生战争及丧失生命之事。

(三)行政院请两方继续将情势之发展,随时通知行政院。

(四)行政院请其他会员国将各该国代表就地所得之消息,随时供给行政院。

(五)行政院鉴于本案之特殊情形,欲协力促进两国政府谋两国间各项问题之最后根本解决,故并不妨碍上述办法之实行,决定派遣一委员会,该委员会以五人组织之,就地研究任何情形影响国际关系而有扰乱中日两国和平或和平所维系之谅解之虞者,并报告于行政院。中日两国政府各得派参加委员一人襄助该委员会。两国政府对于该委员会应予以一切便利,俾该委员会所需之任何消息,均可得到。兹了解如两方开始任何商议,该项商议不在该委员会职务范围之内。又该委员会对于任何一方之军事办法,无干涉之权。该委员会之委派及其考量,对于日本政府在九月三十日决议内,所为日军撤退至铁路区域内之保证,并无任何妨碍。

(六)在现在及一月二十五日举行下次常会之间,行政院仍在受理本问题中,请主席注意本问题,并于必要时再行召集会议。”

主席之声明

主席白里安提出上述决议时,为下列之声明:

“兹应请注意者,现置于诸君前之决议案,就两种不同途径,规定办法:(一)停止对于和平之急迫危险,(二)促进两国争执现有原因最后之解决。

本院于此次集会时,欣悉当事双方对于调查足以扰乱中日关系之情形一节,可予接受。此项调查,本身颇属需要。故本院对于十一月二十一日会上所提出设立委员会之提议,表示欢迎。决议案末节规定委员会之委派及其职务。

余现就决议案逐节加以说明:

第一节 本节将九月三十日一致通过之决议,重予申明,特别注重日军应依照该决议规定之条件,尽速退至铁路区域内。

本院对于该项规定,极为重视,并深信两国政府,将着手完全履行各该政府九月三十日所担承之约言。

第二节 所不幸者,自上次本院会议后,即曾发生使情势益趋严重及引起正当忧惧之事件。故避免任何行动致再令发生战争,及其他一切足使情势扩大之举动,实为必要而急切。

第四节 依照第四节规定,本院会员国除当事两方外,应请其继续以各该国代表就地得到之消息,供给于行政院。

此项报告,在过去时间,已经证明甚有价值。凡能派代表赴东省各处之各国,均已同意尽量继行现在办法,并请求其改善。

因此各该国应常与当事两方接洽,俾当事两方,如愿意时,得以其所意欲此项代表派往之地点,向各该国表示。

第五节 此节规定设立调查委员会。此项委员会,虽系顾问性质,而其职务范围甚广。在原则上无论何项问题关系任何情形,足以影响国际关系而有扰乱中日两国和平及和平所维系之谅解之虞,经该委员会认为须加研究者,均不得除外。该委员会得用充分之裁量,以决定何项问题应报告于行政院,如认为适宜时,并得缮具临时报告。

如委员会达到时,双方依照九月三十日决议案所为之保证,尚未履行,委员会应将此情势尽速报告于行政院。

‘如两方开始任何商议,该项商议不在该委员会职务范围之内。又该委员会对于任何一方之军事办法,无干涉之权’,已经特别规定。但此项规定并不限制委员会调查之权。至委员会应享有行动之完全自由,俾能获得所需报告之各种消息,此事亦甚为明显。”

当事国双方之保留及评论

日本代表接受决议时,对于决议第二节作一保留。声称彼代表其政府,接受决议:“惟了解此节之用意,并非阻止日本军队得采取为直接保护日本人民生命财产势所必需之行动,以对抗满洲各地盗匪及不法份子之活动”。

中国代表亦接受决议,但要求将下列原则上所有数项观察及保留,载诸纪录中:

“(一)中国必须保留,并实行保留在国联盟约下,在中国为缔约国之一切现行条约下,及在国际公法国际惯例公认之原则下,中国所应行或可行享有之任何及一切权利,补救办法及法律地位。”

“(二)现经决议案及行政院主席宣言所证实之办法,中国认为系一种实际上之办法,包括四项互相关连之要点如下:

(甲)立即停止战事。

(乙)日本占领东省在最短期内终了。

(丙)中立人员对于今后一切发展作视察及报告。

(丁)行政院所派遣之委员会,对东省全局作实地详核之调查。

本办法在实际上及精神上均基于上述四要点而成立,此四要点中,若有一点不能如原来之期望而实现,则本办法之完整性,显将为之破坏无余。

(三)中国了解并期望决议案内所规定之委员会,如于其到达目的地时,日本军队之撤退尚未完成,该委员会将以调查该项撤退情形并附具建议提出报告,为其首要之职责。

(四)中国推定本办法对于中国及中国人民因东省事件而发生之损害及赔偿问题,无论直接或间接,均不生影响;中国关于此点,特提出特别之保留。

(五)中国于接受本决议案时,对于行政院因防止再启战争及流血而努力告诫中日两方避免再启战争之任何举动,或足使情势愈形扩大之其他任何行为,表示感佩。然有须明白揭示者,行政院告诫一节,不得借口于现在事态所造成之无纪律情形,而予以破坏,盖决议案之目的,原在于解除该项事态也。尤应注意者,东省现有之无纪律情形,实因日军侵入,使生活失其常轨之所致。恢复寻常平安生活之唯一妥善办法,厥为迫促日军之撤退,而使中国当局得负维持治安与秩序之责任。中国不能容忍任何外国军队侵略并占领其领土,更不能容许此类军队,攫夺中国当局之警察职权。

(六)各国代表之中立视察及报告,其现行办法将行继续并改善,中国得悉此旨,颇为满意。中国并将就情势之需要,随时指示各该代表应行前往之地点。

(七)兹有应了解者,中国对于本决议案规定日本军队应向铁路区域内撤退一节,表示同意者,绝非对于在该铁路区域内驻扎外国武装队伍一事,退让其向来所取之态度。

(八)中国对于日本所有任何之图谋,足以引起政治性质之纠纷,影响中国领土及行政之完整者,(如唆使所谓独立运动或为此种目的而利用不法份子)认为显系违背避免再行扩大情势之承诺。”

调查团之委派

调查团委员,由行政院主席遴选,经两当事国同意后,其委员资格于一九三二年一月十四日复经行政院核准。其名单如下:

马柯迪伯爵(义国)/1

亨利克劳德中将(法国)

李顿爵士(英国)

佛兰克洛斯麦考益少将(美国)

恩利克希尼博士(德国)

调查团之组织

欧洲各国委员及美国委员之代表一人,于一月二十一日,在日内瓦开会两次,一致推举李顿为委员长;并通过工作暂行程序单。中日两国政府依照十二月十日之决议,各有“派参加委员一人襄助调查团之权”。嗣日本派驻土耳其大使吉田为代表,中国派前国务总理前外交部长顾维钧博士为代表。

国联秘书长委派国联秘书厅股长哈斯为调查团秘书长。(秘书长将下列人员,交由调查团秘书处任用:情报股股员派尔脱;掌理国际局事务之副秘书长之助理万考芝;政治股股员派斯塔柯夫;国联秘书厅临时职员爱斯托充调查团主席之秘书;情报股职员卡尔利等。法国军队医药组少校助佛兰,充克劳德将军私人助理;中尉皮特尔充麦考益将军私人助理,兼办秘书厅事务;法国驻横滨副领事迪藩勒,充日文译员;情报股职员青木及吴秀峰,在秘书处办事。)

调查团聘请专家多人协助其工作:即哲学博士文学博士美国克拉克大学教授勃来克斯雷氏,法兰西大学助教台纳雷氏,彭道夫门氏,学士硕士美国加利福尔尼大学威廉汉力申梅尔斯菲洛氏,开脱盎葛林诺博士,加拿大国有铁路助理上校希爱慕氏,威海卫领事莫思氏,纽约世界时事社远东代表硕士哲学博士渥尔脱杨格氏等。

调查团欧洲各国委员于二月三日由哈佛及泼莱冒斯登轮出发;美国委员于二月九日在纽约加入。

中国根据国联盟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申诉

是时远东局势,益形扩大;中国政府于一月二十九日根据国联盟约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五条,再向国联提出申诉。一九三二年二月十二日中国代表请求行政院依照国联盟约第十五条,将中日争端提交大会。自此以后,调查团未曾接到行政院新训令,故继续依照十二月十日行政院决议,履行其使命,即:

(一)考察业经提交行政院之中日争端,包括所有该项争端之原因,发展,及调查时之状况;

(二)考虑中日争端之可能的解决方法,该解决方法将使两国基本利益能相融洽者。对于调查团使命,既有上述观念,其工作程序亦遂依此而定。

一九三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调查团抵东京

在到达纠纷主要舞台,即满洲之前,曾与中日政府及各界代表接洽一切,借以考察两国利益之性质。二月二十九日调查团抵东京,日本代表即在该处加入。调查团蒙日皇赐予接见。在东京勾留八日。连日与政府中人,即首相犬养毅,外相芳泽,陆相荒木中将,海相大角上将等(及其他人员),开会讨论;并与银行界实业领袖及各项团体代表会晤。由上述人员中,吾等获得关于日本在满洲各种权利及利益之消息,及日本与满洲历史关系之报告。上海情形亦加以讨论,离东京后,吾等在西京得悉满洲已建立新“国家”名为“满洲国”。在大阪与实业界代表开会讨论。

上海三月十四日至二十六日

三月十四日调查团抵上海,中国代表即行加入。在此两星期,吾等除普通调查工作外,努力研究最近战争之事实及休战之可能性。此事在东京时,曾与芳泽讨论。吾等参观被战争破坏之区域,并接到日本陆海军当局关于最近作战之声明。吾等亦访晤中国政府要人及实业教育及其他各界领袖,包括广东方面在内。

南京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一日

三月二十六日调查团赴南京。其中数委员,乘便赴杭州一行。在次星期内,调查团蒙国民政府主席赐予接见;并与行政院长汪兆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外交部长罗文干,财政部长宋子文,交通部长陈铭枢,教育部长朱家骅,及其他政界中人,会晤谈话。

扬子江流域四月一日至七日

为欲对于舆论及中国各地情形益加明了起见,吾等于四月一日赴汉口,中途在九江略事勾留。调查团中数代表并赴湖北及四川之宜昌万县及重庆等处。

北平四月九日至十九日

四月九日调查团抵北平(外人现仍称北京),与张学良及九月十八日前东三省行政官吏等,屡开会议。九月十八夜在沈阳兵营中统辖军队之中国军官,亦提出证据。

因中国代表顾维钧博士入东三省问题,发生波折,故居留北平时间为之延长。

赴满洲时,调查团分为二部份;一部份由铁道经山海关至沈阳;其他部份包括顾维钧博士由海道经大连入日本铁路区域。调查团抵日本铁路区域北端之长春后,反对顾维钧博士入“满洲国”之声浪,卒归沉寂。

满洲四月二十日至六月四日

吾等居留满洲约六星期;观察沈阳,长春,吉林,哈尔滨,大连,旅顺,鞍山,抚顺,及锦州等地。吾等本欲赴齐齐哈尔观察;但在哈尔滨时,该地周围区域在继续激战中。日本军事当局,声称不能在是时担保中东路西部支线上调查团之安全。乃由调查团中职员数人,乘飞机观察齐齐哈尔,复由该处经洮昂四洮两铁路,在沈阳与调查团全体再行会合。

我等在满洲时,作一初步报告书;于四月二十九日送至日内瓦。(见附录)

我等与关东司令本庄中将,其他军官,及日本领馆职员等,屡有会谈。在长春见“满洲国”执政,即前宣统帝名亨利溥仪者是。我等又与“满洲国”政府中人,包括日本籍之官吏及顾问,及省长等,互相会晤,并接见当地人民代表,大部份系由日本当局或“满洲国”当局所介绍。除公开会见外,我等又得与诸多中国及外国个人相会晤。

北平六月五日至二十八日

六月五日调查团回北平,所搜集之文书材料,卷帙浩繁,至是乃开始分析工作。又与行政院长汪兆铭外交部长罗文干财政部长宋子文等,开两次会议。

东京七月四日至十五日

六月二十六日,调查团由朝鲜赴东京。因斋藤内阁斯时尚未派定外相,故赴日之期,为之延迟。七月四日赴东京后,与新政府要人首相海军上将斋藤子爵,外相内田伯爵,陆相荒木中将,会晤讨论。由上述诸人中,我等得知日本政府对于满洲形势之发展及中日关系所抱之最近主张及政策。

北平七月二十日

调查团得重与中国及日本政府接洽后,回至北平,从事起草报告书。

两国代表

两国代表自始至终,努力襄助调查团工作;提出许多有价值之书面证据。凡由此方面接到材料,即提示于彼方面;并使其有加以评论之机会。此类文件,行将予以公布。

与调查团接洽之人员及团体,为数甚多,如附录上所纪载;此足以表现所有考查证据之数量。且在我等旅行中,接到印刷小册请愿书,申诉帖,及书函等甚多。仅在满洲方面,我等约接到中文信件一五五〇封,俄文信件四百封,英文法文或日文函件,尚不在内。该项文件之整理翻译及研究,极费功夫;虽我等迁移不定,但仍能不废所事。在七月回平后及重赴日本前该项工作幸得告竣。

依照十二月十日决议调查团使命之观念决定调查团报告书之计划

调查团对于其使命之观念,实所以决定该团之工作程序及其路程,亦所以范型该团报告书之计划。

我等首欲说明两国在满洲之权利利益,借以明了历史背影;该项权利及利益,乃两国争议之基本原因也。次乃考查此次事变前之最近特定问题,并说明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后之经过情形。当我等校阅各种问题时,我等对于已往行动之责任,注意较轻,而对于寻求方法以防止将来重生此类行动之必要,注意较重。

最后报告书结论中,载有关于各种问题之感想及考虑,为我等所欲提出于行政院者;并提议数项方法我等认为足使中日争端得一持久之解决,并足使中日间之善良谅解重行树立焉。


(1) 编者按:即意大利。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