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物质文化丛书:营造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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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功

【原文】 《唐六典》:“凡役有轻重,功有短长。注云:以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为长功;以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以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为短功。”

看详:夏至日长,有至六十刻[1]者。冬至日短,有止于四十刻者。若一等定功,则枉弃日刻甚多。今谨按《唐六典》修立下条。

诸称功者,谓中功,以十分为率。长功加一分,短功减一分。

诸称长功者,谓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中功谓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短功谓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

以上三项并入总例。

【注释】 [1] 刻:计时单位,一昼夜为一百刻,一刻为今十四分二十四秒。

【译文】 《唐六典》:“凡是劳役都有轻重的区别,功有时间长短。注说: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的工作量为长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的工作量为中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的工作量为短功。”

看详:夏至白昼时间较长,最长可达六十刻之久。冬至白昼时间较短,只有四十刻。如果用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工作时长,则浪费的时间太多。如今只按照《唐六典》制定下条。

本书中所说的“功”,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就是“中功”,“中功”以十分为标准工作量。增加一分为长功,少一分则为短功。

本书中的“长功”,是指以农历四月、五月、六月、七月所能完成的工作量;“中功”是指以农历二月、三月、八月、九月所能完成的工作量;“短功”是指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所能完成的工作量。

以上三条并入总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