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6卷):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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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结构

当今国际法史研究的最新权威指南《牛津国际法史手册》正致力于打破欧洲中心论的国际法叙事,寻求真正的全球性国际法史,跳脱国际法研究的传统范式,囊括亚洲、非洲、加勒比海地区政治体交往的历史变迁。而且,全球法的讨论在西方学界正如火如荼,例如,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杜福(Thomas Duve)强调在全球性视野下构建法律史,需要“去德国化”甚至“去欧洲化”的研究传统。〔42〕然而,国际法在深层却仍旧是一种力量的博弈,是一种利益的划分。〔43〕一些国家和地区借助国家实力掌握国际法的主动权,在规则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更多地体现自己的利益,进行法律输出,使得在一段时间内国际法被打上了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记号,另外一些实力较弱的国家不得不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中,接受外部规则,改革本国法律体系,进行被动的法律国际化。

现行国际法尽管在“二战”后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主要框架依旧承自欧洲。因此,本章的叙事模式没有紧扣“全球法”而依旧将研究定位于欧洲。受本章文题限制,我们的论述将不涉及学界争议较大的古代社会国际法规范状态,而从近代国际法成长时期——中世纪欧洲开始。

本章对国际法的阶段界定综合考虑了传统的世界历史分期、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国际政治经济力量对比的强弱以及对国际法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志性事件的影响,除绪论外,共五节,分别为“近代以前的国际法”〔44〕“《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国际法”“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维也纳会议”“从维也纳会议到巴黎和会”“二战后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史内容繁复庞杂,本章无法穷尽所有细节,只能拣选凸显法律文明发展国际化趋势的部分给予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