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语言的本质
“语言”这一术语是我们用来指称各个社群所使用的一切具体语言而言的。我们把一种语言说成是一个任意的语音符号的系统,指的是它的本质的四个重要方面。
(1)语言是一个系统。在这一方面,语言跟其他的非物质文化,如一种宗教、一套法律,或一套礼节,是没有区别的。凡是一个系统,总是不能直接地观察到的。归根结蒂,它只是可以观察到的某些行为特点的有次序的描写。我们只有观察某一社群的成员的某些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和那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注意人们对这些行为的态度——例如,杀人总会受到一定的报复,人们把杀人看成是罪行,而且把对它的报复看成是合法的惩罚;这样,才能描述出这个社群的法律系统。这个社群的法律——不论其条文是出于这社群的本身或是出于一位作调查的民族学家之手——只是这些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系统的描写。同样的,一种语言的语法只是对某个社会的人们的说话方式所作的系统的描写——对人们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发出的语音以及对伴随这些语音而来的行为的系统的描写。
(2)语言是符号系统。人们说的话语是象征性地跟现实世界的物体和事件相联系的;也就是说,话语“代表”实际生活中的各种要素,或者像我们一般所说的,它们具有意义。甚至在文明的社会里,人们也往往纯粹对词儿的本身带有迷信的崇拜,尽管是这样,我们还应该记住:词只是符号,并不是好像以什么神秘的方式跟它所代表的事物相等同的。
一个语言形式(一个词、词的一部分或词的组合)的意义乃是这种形式所出现的一切环境所共有的特点。所以意义是我们周围现实世界的某种东西——是纯粹客观“现实”的东西,也是属于社会关系和文化关系的东西。根据我们以上的定义,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说话的人通常是根据听到某一个词在各种不同环境中的使用来了解那个词的全部确切的意义,甚至在一个小小的社群中,某一个词的意义对于不同的说话的人可以有细微的或相当大的差别。要确定某一个说话人所说的任何一个词的意义,就必须分析他曾听到过和使用过这个词的一切环境,从中抽出共同的特点——这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工作。在实际工作里,有一个大致不离的定义,我们也就满足了。这个定义是根据出现某个词的一些典型的环境跟不出现这个词的一些类似的环境相对比而得出来的。然而,即使这样的定义也不属于语言学方法的范围(参看§1.4),因为语言学的方法是只管语言符号本身的。
(3)组成语言的符号是语音的符号。符号可以有各式各样的,非语音的符号在人类活动中也能起不同程度的作用。手势、或多或少地程式化了的图画、旗语以及交通信号灯都是常用的视觉的符号。鼓点和号角声,钟、汽笛和哨子的鸣声是听觉的符号而不是语音的符号。上述的各种符号没有一种是语言,纵使它们组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我们把语言这个术语仅用于以语音为符号的系统——语音是人们通过所谓语音器官(参看§2.5)的各种活动而发出来的声音。文字是把言语转化成视觉的符号。文字的视觉符号又可以反过来用听觉符号来表示,如拍发摩尔斯电码;也可以用触觉符号来表示,如“布拉衣点字法” [1] 。
人类语音器官发出的声音并非都是语言符号。打喷嚏、咳嗽、呻吟和哭号一般都没有符号的价值,它们并不“代替”这些声音以外的任何东西。只有当这一类声音在某个特定的社会集团中获得了一定的约定俗成的意义时——例如,当轻声的咳嗽被了解为表示服从或者为难的时候——它才在这个社会集团的语言里获得一种边缘的地位。
(4)最后,语言符号是任意的。在语流及其意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或是哲学上有根据的联系。凡是懂得一种以上语言的人对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当指称一种学名为Equus caballus(“马”的拉丁学名——译者注)的动物时,说英语的人管它叫horse,法国人管它叫cheval,德国人管它叫Pferd,说别的语言的人使用的又是另外的词。甚至拟声词在各个语言中也是不同的:我们用bow-wow摹仿狗吠声,法国人用gnaf-gnaf,日本人用wan-wan。所有这些词都同样地适用,因为它们都同样地是任意的。不是别的,而是传统的习惯——在社会集团成员中的一种默契——赋予了词以意义。
然而,人们略加考虑以后就不会引起任何争辩的这样一条基本的真理却往往会被学习外语的人所忽视。由于习惯了本民族语言的任意性的符号,他们就把这些符号看成了是合乎逻辑的或者是必然的,而对于外国人用Pferd这样奇怪的名字来指称明明叫作“马”这样一种动物感到惊讶,觉得这是外国人的乖僻。外语的语法结构,比外语的词汇,往往更容易引起这样一种天真的惊讶。有些人甚至于把某种语言——一般是拉丁语——的语法提高到抽象的理性的地位,而把其他语言中不合于这一模式的表达法认为是不合逻辑的讹误。学习者一旦完全相信所有语言的符号都是任意性的,就不会犯这一类的错误,他会把每一种语言看成是理所当然,不足为怪的,而不像一些顽固的人,把所有不习惯的东西都看成是荒谬的,带着先入之见去致力于这种语言的词汇和语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