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经济著作选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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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第在《赋税论》中,就田租、口赋、房产税、关税、什一税、国内消费税乃至货币利息、货币改变价值等方面所作的具体改进建议,在我们今天看来,已没有什么重大意义,而从理论上感到重要的,倒是他对所有这些方面的财政税制问题的讨论分析,都把握了它们最本质的因素和内在的相互联系。为了说明的便利,且分别指出以下几个重要的论点:

第一,配第认为,关于财政收支和税制问题,单从现象上来讨论是非得失,永远也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在他看来,那都是属于错综复杂的“上层建筑”,要深入研究它,必须从它的基础入手。种种色色的征课,无论经历多少转折,最后终归是落到土地和劳动的收入上。他在《赋税论》第四章论各种收入的方法中,就讲到一国居民“应将他们一切土地和劳动所得收入的二十五分之一扣除下来,充作公共用途”。赋税不论征课到哪种所得或财源上,财富的最后源泉,终归是土地与劳动;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其父,这是配第的有名的格言。

第二,在土地和劳动这两种财富源泉的收入中,配第更进一步分析了这两者承担赋税的本质关系,作为财富之母的土地上的生产物,是由作为财富之父的、即更有主动作用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他认为,当生产劳动生产物的劳动者从他们的劳动条件——土地分离开以后,在原则上,不能期望由他的所得承担起任何额外负担(尽管实际上各种间接征税和由货币贬值所引起的损失,还会落到他们肩上),社会财富的来源虽然是土地与劳动,课税的最后对象,却只能是土地地租及其派生的收入。但进一步看来,土地能够提供多少地租,又要看在土地上耕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有多大部分是维持自己的最低生活所必要的,有多大部分是除此以外的剩余。他明确地告诉我们:“假定一个人能够用自己的双手在一块土地上栽培谷物;即假定他能够作为耕种这块土地所需要的种种工作,如挖掘、犁、耙、除草、收刈、将谷物搬运回家、打脱簸净等等;并假定他有播种这块土地所需的种子。我认为,这个人从他的收获之中,扣除了自己的种子,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予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块土地一年的当然的正当的地租。”(本书第33—34页)这说明,地租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在必须让劳动者能维持其最低生活要求,同时又是把地租作为劳动剩余生产物的代表形态的限度内,所有的课税,是只有加在地租及其诸种派生收入上,始能容许农业生产不受阻碍地有所发展。在这里,配第已经在实质上触到了剩余价值的问题,虽然他没有提到这个名词,但在说明商品价值的基础上,已把它的含义包括在里面了。

第三,配第认为,人们自始没有明白地察觉到上述这种地租与税收的本质关系,他们被商品及货币流通的错综复杂的表象弄糊涂了,没有想到,在一切收支关系中,在一切交换关系中,有一个判定它们是否平均,是否均衡,是否公平合理的基础或计量标准。当劳动生产物采取商品形态,特别是土地剩余劳动生产物采取货币地租形态的时候,由什么决定商品价值的呢?价值规律早已在人们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时,就发生作用了,早已提到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了。配第以为在财政经济上的许多乱子,就出在不了解这种本质的联系。他以为“所有物品都是由两种自然单位——即土地和劳动——来评定价值,换句话说,我们应该说一艘船或一件上衣值若干面积的土地和若干数量的劳动。理由是,船和上衣都是土地和投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所创造的。因为事实就是这样,所以如果能够在土地与劳动之间发现一种自然的等价关系,我们一定会感到欣慰”。这显然是沿着他前面以土地与劳动为一切财富源泉的思想线索贯串下来的。不过,作为决定价值的最后因素来说,他对这两者并不是等同看待的,他接着说:“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和同时用土地和劳动这两种东西一样妥当地甚或更加妥当地单用土地或单用劳动来表现价值;同时,也能够像把便士还原为镑那样容易而正确地,将这一单位还原为另一单位。”(本书第36页)尽管他在这里没有指明,是应当把劳动还原为土地,还是把土地还原为劳动,他往后似乎专门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标准了。大家都知道他讲了这一段名言:“假如一个人在能够生产一蒲式耳谷物的时间内,将一盎司从秘鲁银矿中采出来的白银运到伦敦来,那么,后者就是前者的自然价格。如果发现了新的更丰富的银矿,因而获得两盎司白银和以前获得一盎司白银同样容易,那么,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现在谷物一蒲式耳售价十先令,和以前一蒲式耳售价五先令,同样低廉。”(本书第43页)在这段话里,我们知道配第所谓自然价格,就是价值,就是生产一种商品所费的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就是取决于劳动时间的长短,而且劳动生产力提高了,所生产的商品里的劳动减少了,它的价值也相应降低了。这都是劳动价值理论的最根本命题,把这些和前面谈到的剩余劳动生产物转化为地租及其派生所得联系起来看,就不难理解,他已经无意中把地租当作剩余价值的代表形态,而把其他所得,如利息等等,当作其派生形态来处理了。他在资本主义最初期阶段,不能像在一百多年后的亚当·斯密、李嘉图那样,把利润作为剩余价值的代表形态,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配第并没有停止在这里,他进一步把这个价值尺度,拿来衡量一切所得形态相互间的比价关系以及各种课税负担的可能转嫁关系了。

第四,当他肯定了商品的价值由体现在它里面的劳动量决定这个命题,整个劳动生产物价值分解在各种所得间的比例关系,就不再是含糊笼统的,而是可以用数字来说明的了。全部土地劳动生产物或全部谷物,有多大的价值,值多少货币,就看同时银的生产者以同等劳动生产出了多大银量,后者就是前者的货币价值。劳动者所得的工资,是由他生活所需的资料或其价值决定的,地租或作为地租的谷物,能值多少货币,“就看另一个在同一时间内专门从事货币生产与铸造的人,除去自己的费用以外还能剩下多少货币”。(本书第34页)在配第的时代,地租是作为这种剩余价值的代表形态显露它的作用。因此,在价值问题的说明上,他只着重地讲到工资、地租、利息这三个所得形态及其关系。本来,在全部劳动生产物价值中,除去了非常明确的劳动者的必要生活资料价值外,其余就是归属到地租及其派生所得项下,但这是科学分析的结果,而且劳动者的最必要的生活资料,严格说来,也还是一个不大容易确定的可变数,而日常进行分配,总得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依据。地租乃至利息,为什么是那么多?为什么更多或再少就行不通?在这里,他特有创见地提出了土地的使用权的价值问题,以及与此相应的货币的使用权的价值问题。对于地租或土地的使用权的价值,他是这样说的,“如果我们能够发现世袭租借地的自然价值,那即使我们发现的不见得比上述使用权的自然价值好多少,我们也会觉得喜慰。……在发现地租或一年使用权的价值后,我们就要问,一块世袭租借地的自然价值相当于多少年的年租?如果我们说一个无限的数字,……是不合理的。……我认为任何一块土地自然所值的年租年数,等于这三代人(即祖、父、孙)通常可以同时生存的年数。我们估计英格兰这三代人可以同时生存的年数为二十一年,因此土地的价值也大约等于二十一年的年租。”(本书第37页)不论配第根据如何的理由,要说明人们为什么只考虑到二十一年以内的事,毕竟是非常勉强的;事实上,他在同书中,又曾讲到爱尔兰的土地价值,和七年的年租额相等,那就显然不能自圆其说了。而马克思就这点对配第作了高度评价,并不是因为他做了这样的假定,而是因为他把土地的价值还原为多少年的年租额的做法,是经济科学上的一个重要的发现,那就是,土地的价值,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外是预买一定年度的地租,不外是资本化的地租。在这种限度内,地租成为土地的利息了。这样的结论,从利息推论到地租,原是可以顺理成章地达到的,但因为在他的时代,还不容许把利润作为剩余价值的代表形态,只能把地租作为代表形态,所以他尽管是由地租来推寻利息,马克思还是称许他,说他在逻辑上是应当如此的,否则就会完全破坏他的理论体系。不管推论的过程如何,终归得出了地租和利息相互联系转化的结论。土地的租金是地租,货币的租金就是利息,他说,“说到利息,在安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它至少要等于用借到的货币所能购买的土地所产生的地租”。(本书第40页)关于这一点,在地主经济封建制的中国,虽然在秦汉以后,就出现了地主、高利贷业者、独立商业者,成为三位一体的“通家”的局面,容易了解地租与利息的相互转变过程,而在领主经济封建制的西欧,由于商业、高利贷业是由不能接近土地的异教徒经营,把地租与利息联系起来考察,还是近代初期的事;只要把它们联系起来考察,利息的神秘性,货币自行增殖的神秘性,就被揭露出来了。配第在揭露货币的这种神秘性的当中,事实上,已无疑对一切用货币经营的工商业者的所得,提出了它们在正常的条件下,在合理的范围内,所可能挣到的限度。因为很显然,工商业经营者如得不到用同样多货币购买土地收租或放款取息那么多收入,他们是没有理由不做地主或高利贷者的。他在这部论著中,已分别把这种倾向指出来了。从这里,我们已看到配第如何通过劳动决定商品价值这个基本命题,把他所理解的“上层建筑”现象,从内部关系上来全面加以把握了。不但如此,对于地租,他还第一次把它的两个级差形态指出来了。他告诉我们,“土地的优劣,或土地的价值,取决于该土地所生产的产品量和为生产这些产品而投下的简单劳动相比,是多于投下的劳动量还是少于投下的劳动量”。(本书第88页)这个讲法,已经是说,土地价值的大小,地租的多寡,就看同量生产物在同面积土地生产出来,费了多少简单劳动。地租不是由土地引出,而是由劳动引出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他说,如果伦敦附近各郡尽一切努力所生产的农产物,仍难满足需要,“那就必须从远处运来所需的商品,以供应市场需要,这样一来,距离较近的各郡物价一定会相应地上涨。或者是,如果上述各郡花费比现在所花的更多的劳动来改良土地,使土地丰产,……那么地租就会因收成的增加超过所用劳动的增加,而成比例地上涨”。(本书第44—45页)在这段话里,不但级差地租的两个形态都指明出来了,并还把两个形态的相互关系,作了说明:即当地产品不够满足需要,就要耕种较远地区的土地,或者在近郊土地上增投劳动,增进劳动生产力,结局,都会使地租增加起来。当然,在利润还没有成为独立的范畴的历史条件下,关系地租产生的生产价格、额外利润这一些中间环节,在他还不是明确存在的。除级差地租而外,他在经济学上同样作了有创见的说明的,是他关于货币必要流通量的提出;往后他还在《献给英明人士》中,特别是在《货币略论》中,进一步讲到了一个社会周转一定商品额所需货币量的具体算法。由于在一切场合,他都强调用数字来说明问题,我们又发现,他对一切社会现象的平均倾向,尤其对劳动的平均数概念,在当时说来,确是一个有关认识社会现象的了不起的创见。从这种种方面我们已不难了解,配第实在为政治经济学奠下了相当广阔的基础。

最后,我们还必须归结到这部书的出发点,看他是怎样用他的理论来解决他所面临的财政经济问题。他认为,在整个英国,特别在爱尔兰,财政收支状况是非常混乱的。不恰当的课征,不平衡的负担,紊乱不堪的货币,引起经济生活的脱节,产业的凋敝,社会秩序的岌岌可危,而这些又要成为增加治安官吏,加多神职人员,扩大救恤设备,扩增警察军队力量,从而进一步追加或新设征课名目的原因。以致为了摆脱财政困境,竟不惜向邻国寻衅发动战争,其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在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许多原因之中,配第着重指出统治者对于全国“人口、财富、产业的情况一无所知”,对于一种财政措施,究竟会在各方面发生如何的影响,一无所知。由于一切心中无数,有所举措,就全凭兴趣,情感用事,或者至多不过是对当时财政压力的一种盲目反应。挽救之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成的。综合他在《赋税论》中的说明,有两点是特点值得重视的创见。其一是,他的财政计划,是从全国着眼,根据全国的人口、财富、产业的具体推算数字,看需要设置或只许设置多少政治机构、政法人员,多少教区和教职人员,多少医院和卫生人员,多少学校和教师学生,多少军队警察,发行多少铸币,限定多少批发商和零售商。他以为所有这些方面,不够一定数量,固然会妨碍工作的推行,但若超过一定限度,还会出现更大的麻烦。这与他的另一点的创见联系起来看,就十分清楚了,那就是,他的财政改革计划,并不单纯是为了各方面活动的均衡,而更重要的,是在那种均衡中,贯彻着节约劳动,节约劳动时间的根本要求。全国的财富,总是由人力利用自然或土地创造出来;节省一份劳动,或把劳动用在更大更有利更多效果的事业和地区方面,就能够造出更多的财富。他建议把爱尔兰人移到英格兰,以便强制他们更好劳动;建议把产业设立在地址较便利、条件较适合的地区;建议把裁并的机关、教会、学校的冗员,使用到生产部门,用赋税及其他措施,使社会财富资金从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者手中,转移到勤勉而有经营事业能力者手中;利用那些消耗社会财富的乞丐、盗贼的劳力,去兴建各种会增进社会财富的公路桥梁堤坝等等公共工程;……所有这许许多多的建议,归根结底,无非是更有效地榨取劳动力,节约劳动力的使用,增进劳动生产率,以符合新兴工商市民阶级的要求,马克思说,他在这些要求中,还大胆地作出这样的建议:“把爱尔兰和苏格兰高地的居民和动产移到大不列颠的其余部分。这样,劳动时间可以节省,劳动生产力可以提高,而‘国王与臣民将变得更加富强’。”(《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6页注)他极力强调“人的价值”,强调要尽可能地把劳动者的哪怕一点点余力,都榨取出来。有一分劳动力没有用上,他就以为是失了一分社会财富;对他来说,利用劳动价值学说来为资产阶级服务,算是做得很到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