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上)(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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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有

实有是规定了的有;它的规定性是有的规定性,即。某物由于它的质而与他物对立,是可变的和有限的;它之被规定,不仅是与一个他物对立,而且是对这个他物的绝对否定。它对最初对立着的有限的某物的这种否定,是无限的;这些规定 [14] 是在抽象对立中出现的,而在无对立的无限中,即在自为之有中,这种抽象的对立便消解了。

于是实有的研究便有了这样三部分:

甲、 实有自身

乙、 某物与他物,有限

丙、 质的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