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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客观逻辑——第一编 有论——第一部分 规定性(质)
有是无规定的直接的东西;有和本质对比,是免除了规定性的,同样也免除了可以包含在它自身以内的任何规定性。这种无反思的有就是仅仅直接地在它自己那里的有。
因为有是无规定的,它也就是无质的有;但是,这种无规定性,只是在与有规定的或质的东西对立之中,才自在地属于有。规定了的有本身与一般的有对立,但是这样一来,一般的有的无规定性也就构成它的质。因此,要指出:
第一,最初的有,是自在地被规定的,所以,
第二,它过渡到实有(Dasein);但是实有作为有限的有,扬弃了自身,并过渡到有与自身的无限关系,即过渡到
第三,自为之有(Fürsichs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