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上)(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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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客观逻辑——第一编 有论——有之一般分类

有首先是对一般他物而被规定的;

第二,它是在自身以内规定着自身的;

第三,当分类的这种暂时的先行性质被抛去之时,它就是抽象的无规定性和直接性,在这种直接性中,它必定是开端。

依照第一种规定,有与本质相对而区分自己,所以它在以后的发展中表明了它的总体只是概念的一个领域,只是与另一领域对立的环节。

依照第二种规定,它自己又是一个领域,它的反思的各种规定和整个运动都归在这个领域之内。在那里,有将把自身建立为下列三种规定:

1. 作为规定性,而这样的规定性就是

2. 作为被扬弃了的规定性,即:大小,量

3. 作为从质方面规定了的,即:尺度

这里的分类,也像导论中提到过的这些一般分类那样,只是暂时的列举;它的规定要从有本身的运动才会发生,并由此而得出定义和论证。至于这种分类与普通的范畴列举——即量、质、关系、样式,然而在康德那里,这些却只是他的范畴纲目,其实它们本身便是范畴,不过更一般而已——有歧异,这里可以不提,因为全部论说都将表明这种分类与范畴的通常次序和意义相歧异之处。

只有这一点可以提出注意一下,即是,在别处,的规定是列在质的规定之前的, [1] 而这——和很多事一样——是毫无理由的,开端是用有本身,因此也就是用质的有造成的,这一点已经指出过了。从质与量的比较,就很容易明白质就本性说,是在先的。因为量是已经否定地变了的质;大小是这样的规定性,它不再与有合而为一,而是已经与有不同,受了扬弃,变为无差别的质。大小包括了有的可变性;有的规定就是大小,而事情本身,即有,却不因大小而变化;反之,质的规定性却与它的有合而为一,既不超出这个有以外,也不居于这个有之外,而是这个有的直接限制。因此,作为直接的规定性,质是最初的,必须用它来作开端。

尺度是一种关系,但不是一般关系,而是质与量相互规定的关系;至于康德在关系下面所包括的范畴,将在完全不同的地方,取得它们的位置。假如愿意的话,尺度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样式;但是,在康德那里,因为样式已经不再构成内容的规定,而只应该看作是内容对思维、对主观的关系,所以这是一种完全异质的,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关系。

第三种规定,归入质的一篇之内,因为作为抽象的直接性,有把自身降低为个别的规定性,在有自己的范围内和它的其他规定性对立起来了。


[1] 指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范畴表,量被列在质之前。——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