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成立至70年代
——党内法规的转折
这个阶段历经30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从领导人民进行武装斗争的政党变成了一个执政党,党存在的环境与地位发生了根本改变,党内法规经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转折。面对着执政初期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复杂环境,中国共产党逐步认识到党内法规在和平时期建设执政党、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创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过程中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认识带有很大的局限,党内法规往往缺少严格的规范性和必要的稳定性。尤其到“文革”时期,由于极“左”思潮泛滥,党的建设遭受严重破坏。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党内法规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纪委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执行党的路线、决议和各项方针政策,同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中央纪委的任务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同时,成立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年12月,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至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52年10月,全国专职纪检干部有2800人,到1954年底发展到7200人。
1951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会议上,通过《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包括一辈子都坚持革命斗争;进行革命斗争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公共的利益即党的利益摆在自己的私人利益之上;必须勇敢坚决,不能向敌人投降;必须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等等。[1]
2.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大案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变成和平时期在全国执政的大党。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被迅速到来的胜利冲昏了头脑,骄傲自满、以功臣自居的情绪蔓延开来,有的人官僚主义严重,私欲膨胀,走上违犯党纪、破坏国法的道路。“三反”运动中,揭露了刘青山、张子善案件。
刘青山,雇工出身,曾任天津地委书记、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学生出身,曾任天津专区专员、天津地委书记。他们过去为党为人民做过有益的工作,但在和平环境中,经不起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逐渐腐化堕落。他们在担任天津市领导期间,盗窃地方粮款、防汛水利专款、救灾粮款,任意挥霍。刘青山贪污达1.84亿元,张子善贪污达1.94亿元(均为旧币)。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决议,将这两人开除出党.1952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给了当时全国的党员干部极大的警示。
1953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要求各级领导机关重视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斗争,并进行检查,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予法律的制裁。
3.《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
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和“三反”“五反”等运动,新生的人民政权得到初步巩固。但这时,党内又出现了分裂活动。党中央及时发现并且粉碎了这种分裂活动.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要求全党高级干部在自己的工作中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党的团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应当把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作为指导自己言论和行动的标准。(2)反对任何派别思想与团体习气、地方主义、山头主义和本位主义,反对任何妨碍中央统一领导、损害中央的团结和威信的言论和行动。(3)严格遵守民主规则和集体领导的原则,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和个人主义,反对不适当地过分强调个人的作用,反对骄傲情绪和个人崇拜。
(二)八大前后的党内法规
1.《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
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议指出,目前社会上复杂尖锐的阶级斗争正在不断地从各方面反映到我们党的生活中来。党内一部分不坚定的党员因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而蜕化变质,以致发生不少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的案件,严重侵害了党的优良作风,损害了党的形象。鉴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加强党的纪律的任务,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在上级监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决议的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实施垂直领导体制的最初尝试。同中央纪委的任务相比,监察委员会检查案件的范围扩大,还要监督各级党组织的遵纪守法情况,拥有更广泛的权力。
2.八大党章
党的七大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到1956年上半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起来。在这种形势下,为了加强执政党的建设,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制定党在新形势下的路线、方针、政策,1956年8月至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在正确分析国内形势和主要矛盾变化的基础上,提出了党在今后的根本任务。
八大通过的党章鉴于苏共和斯大林晚年的错误,对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强调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反对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同时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八大党章强调扩大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的下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党员权利和党的下级组织权利作了一些规定,如党员“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之权;有“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之权。“但是党的领导机关一经作出决议,他们就必须服从。”党章强调“在党内不容许有违反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原则的行为,不容许有分裂党、进行小组织活动、向党闹独立性、把个人放在党的集体之上的行为”。
党章专设“党的监督机关”一章,规定中央、省市县各级分别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将党的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由垂直体制改为分级管理体制。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当然,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组织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作用比较有限。
(三)60至70年代的党内法规
1.三年困难时期的纪律整顿
党的八大确定的路线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由于当时党对阶级斗争形势作了过分严重的估计,并且沿用民主革命时期大规模的疾风暴雨式的群众性运动的斗争方法,导致反右派运动严重扩大化.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党在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的严重失误,加上自然灾害,党和人民面临三年的严重经济困难。为此,党中央开始调查研究,纠正错误,调整政策,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纠偏方针。
1961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草案第二次修正稿)》。三大纪律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八项注意是:同劳动同食堂,待人和气,办事公道,买卖公平,如实反映情况,提高政治水平,工作要同群众商量,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同一时期,中央还发出《关于不准请客送礼和停止新建招待所的通知》《关于整顿负责干部的特供,禁止商品供应“走后门”的指示》《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等,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之风。[2]当时的这些规定,对于在经济困难环境下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革命本色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党的监察工作
1962年9月,中央召开中央工作会议和八届十中全会,毛泽东先后作关于阶级斗争、矛盾和党内团结问题的讲话,强调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同时,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明确了党的监察机关的职责,并提出扩大各级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1963年9月,颁发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在此前后,中央制定和批转了一系列有关端正党风、纠正不正之风的文件,如《关于加强相互学习,克服故步自封、骄傲自满的指示》《关于有领导有控制有重点地接收新党员的指示》等。这些文件的执行,对于当时的党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大多有利于加强党的团结、思想教育和集中统一。其教训是:党内法规必须防止“左”的偏差,监察工作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要纳入法制轨道。[3]
3.“五一六通知”与“文革”
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全党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的奋斗,我国克服国民经济的严重困难,完成了调整经济的任务。正当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满怀信心,为完成四个现代化任务而努力工作的时候,“文革”发生了。应该看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党和国家领导体制高度集中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制建设没有得到相应发展,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最终导致“文革”的发动。
1966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五一六通知”),宣布重新设立中央文化革命小组,隶属于中央政治局常委之下。同年8月,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使“文化大革命”的理论系统化。“文革”期间,党内法规建设遭到严重破坏。
1967年10月和12月,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已经成立革命委员会的单位恢复党的组织生活的指示》《关于整顿、恢复、重建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和问题》,要求恢复党的组织生活,在全党范围进行整党建党活动的试点。但是在当时的背景下,进行整党建党活动面临很大的阻力.1969年1月,撤销了党的监察委员会。同年4月中共九大通过的党章,把“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写入总纲,并把林彪作为“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写入总纲。这种指定接班人的做法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章取消了有关党的纪律检查的条款,取消了对党员权利与遵纪守法的规定.1971年9月,林彪集团覆灭.1973年8月召开的党的十大修改了党章,但没有纠正“九大”错误.1976年10月,党中央采取断然措施粉碎江青集团,标志着十年“文革”的结束。[4]
“文革”的教训是多方面的,其中的重要一条就是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反对和制止个人专制独断;必须制定正确的党的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不断加强执政党的建设。
[1] 参见刘晶芳 :《 中国共产党优良作风建设史 》,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212 页。
[2] 参见刘晶芳主编 :《 中国共产党优良作风建设史 》,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264—269页。
[3] 参见李雪勤主编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 60 年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9 年版,第52—57页。
[4] 对“文革”期间(1966年5月—1976年10月)发布的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1979年8月)中规定,这些文件凡同新文件矛盾、抵触的,一律以新文件为准,相关规定自然失效,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不再一一宣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