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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成因及治理现状
第一节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及成因
医疗纠纷在世界范围来说也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医疗纠纷数量逐渐增多。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的重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过失的容忍度大大降低,我国医疗纠纷数量也逐年增加,同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医疗纠纷现状
(一)医疗纠纷日益获得重视
近年来,我国医患冲突不断加剧,患者对院方的信任度降低,院方赔偿金额不断上涨,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已经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梳理医疗纠纷的起因及发酵过程,管控好关键步骤,建立有效的问题防范机制,已然迫在眉睫。
在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处理医疗事故与纠纷是十分关键的一部分。这其中牵涉了医患双方的权益,更关系着医疗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临床医学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1987年1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中华医学会广西分会医院管理学会主办,南宁地区医学情报所承办的医院管理暨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研讨会在南宁召开。参会者共计250多人,包括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各系统(军队、交通、农林等)的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和各级管理人员,还有公检法的法医人员,医疗界对此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根据卫生部门的统计显示,我国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暴力冲突事件逐年增加,尤其是三甲医院纠纷数量的年增长幅度高达10%以上,事故起因各式各样,类型繁多。绝大多数的纠纷中,患方家属都会向医院索求经济赔偿,短短几年,赔偿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甚至高达上百万元,同时也增加了处理难度。
(二)医疗纠纷不断发展演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健康意识提高,在医疗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医疗服务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国家也不断出台并细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职业要求逐步规范加强。但是,患者维权意识、自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治疗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同步提升,而医疗机构的服务提升速度跟不上患者的要求,导致了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疗纠纷产生的历史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时长不同。按照刑事法律的标准,我国医疗纠纷历史有30年,但其实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没有“医疗事故”一词,而是以“玩忽职守”对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进行量刑定罪。而按照民事法律的标准,医疗纠纷历史仅20年,这20年来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站在卫生行政管理的立场,医疗纠纷的历史则更加长远。
医患关系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状态密不可分。改革开放前,院方由国家全额拨款资助,并没有经营压力,全心全意救死扶伤。而患者有公费、劳保等医疗制度的保障,虽然卫生条件并不理想,但医疗资源得到了相对合理公平的分配。患者信任医护人员,医患和谐相处,虽然这是建立在低水平医疗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医疗纠纷在当下已经引起了政府、法律界、医疗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成为了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虽然医疗纠纷并不是医患关系的全部,但也确实是双方关系建立的最重要的一环。本书就我国医疗纠纷的历史发展情况做以下4个方面的介绍分析。
1.医疗纠纷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证据显示,在1949年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医疗纠纷极其罕见。医疗卫生行业里的医师和护士都受人尊重,医患关系趋于良好。
20世纪80年代前后被称为权利让渡期,医患之间普遍互相信任,医院会让患者及家属感到踏实,愿意把一切交给院方。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财政赤字,拨款不足,医疗机构只能自负盈亏。在经济利益驱动的氛围中,个别医务人员的确存在因逐利而失守了道德底线的现象,逐渐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调,医患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独立自主意识越来越强,对于平等、尊重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而院方若只专注于提高自身医疗技术,而忽视了人际关系的处理与管理,认为“病人必须听医生的”,那么不和谐的因素必然越积越多。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逐年递增。市场化的医疗卫生行业、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存在缺陷、医院管理体制改变、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相关因素,都导致了医患关系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大转变。理智的患者会选择协商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而部分冲动的患者则冲进医院、占据病房、殴打医护人员,更有甚者杀害医务工作人员,直接导致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和冲突,迫使医务人员在高压力、高负担下从事高风险、高科技的工作。1996—1998年间,中国消协收到总计328件有关医疗纠纷的书面投诉,而在接下来的3年多时间内,这个数字增长了近10倍。1999年,在全国消费者投诉的“愤怒”程度排行榜上,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投诉位居第五。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相关统计显示,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我国各类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上升22.9%。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以上数据都表明,当前的医疗卫生行业医患矛盾突出,医疗纠纷呈多发态势。
2.医疗纠纷事件日趋严重
2007—2017年短短十年间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来看,其恶劣性质愈加严重,甚至出现暴力倾向,如:陈尸医院、摆花圈、拉横幅、霸占病房、殴打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等。甚至,医疗纠纷在某些人的刻意推动下,还会演变为恶性的群体性事件如职业“医闹”。这些纠纷事件将传统的医疗纠纷引向现代医疗暴力事件,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就医,威胁医务人员,其影响不是“恶劣”二字可以形容。2002年,我国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的3种解决途径: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及民事诉讼。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这3种方式确实对医疗纠纷的和平化解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条例制定中的不足之处。在各类因素的影响推动下,部分患者和家属开始怀疑传统的调解处理方式,转而采取各类暴力威胁手段,如打砸医院、围攻科室、殴打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赔偿。据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的公立医院暴力伤医事件的调查结果显示,医务人员普遍遭受过患者及家属的谩骂、威胁。越来越多的医疗暴力事件,使医患关系急转直下。
3.社会负面影响增大
调查显示,为了得到高额经济赔偿,很多患者及其家属都会选择扩大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力,企图利用社会舆论向院方施压——打砸医疗设施、陈尸要挟者有之;动用各类力量,向院方施压者有之;制造舆论压力,逐级上访者亦有之。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医院暴力,使救死扶伤的医务工作成为了一项“高危职业”。甚至出现了部分医务工作者因受不了舆论和实际的压力,弃医转行,严重的选择了自杀;也有医务工作者在压迫中,在目睹同伴的遭遇后,奋起反抗,集体罢工,游行抗议等。2015年4月,发生在四川省某医院,一名主任医师因为饱受医闹困扰最终自杀,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和激烈讨论。据《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2014年调研结果显示:“医务人员受到过言语暴力的有59.79%,受到过身体上的伤害(身体暴力)的有13.07%,未遭遇过暴力事件的仅有27.14%。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修改时加强对医师的权益保护的医生有73.33%。”医闹事件的频发损害了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不仅降低了医务从业人员的从业幸福感,而且使得青年医生的从医积极性受到打击。中国医师协会的另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觉得自身职业环境较差的医务工作者高达60%,其中有40%的人员动过转行换职业的念头,更有16%的医务人员不愿意子女从事医务工作。
4.解决难度不断加大
中国医院管理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医院发生的七成医疗纠纷中,能得到妥善处理的只有三成。因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疗损伤的鉴定、院方责任划分及确认等较为复杂的专业性医学问题。而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不完善,如赔偿金额的计算不明、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不完善,或因患者期望较高,当自身的终身伤残或者不可弥补的伤害而造成患者及其家属心理及情绪的巨大改变等问题,都加大了医疗纠纷的解决难度系数。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比,医疗纠纷牵扯的部门更广泛,涉及的范围更大。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迅猛发展,人们的信息获取、思维方式、对医生的判断等等都发生了变化,加之患者代理律师以及有失公允的媒体等方面的介入,都增加了解决纠纷的复杂程度。
5.纠纷处理方式多以“双方协商”为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3种: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主要是针对民事赔偿部分;二是行政处理,通过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三是诉讼解决,即就赔偿数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统计医患双方采取客观的、合理的司法途径来处理的纠纷仅30%左右,患者及其相关人员采取与医院“直接冲突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占70%。由于医疗纠纷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反复协商、法院审理(一审、二审)等程序,医疗纠纷的解决时间延长。如:2004年,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共处理重大医患纠纷30起,未走司法程序占90%,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占98%,其缘由是医患双方(其中95%是患者)均认为事故鉴定和司法程序是一个漫长的折磨过程。此外,因为患者的法律意识不高,掌握主动权的患者家属在初步沟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多数会采取与医院持续医疗纠纷持久战,甚至为了一己私欲用恶劣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这也导致了纠纷处理久拖不决。
二、成因
(一)一般原因
新世纪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随着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发展迅速,医学新技术日益革新,各种医疗水平不断进步,民众不但对于医疗成效的期待变得更高,对医疗过程的各个环节的服务也相应地有了一定的期望。所以,当期待逐渐增高,而服务没有跟上,改革脚步缓慢之时,就开始出现各种医疗纠纷。医师救人,患者感恩,本应良好的关系却因彼此不能够理解,从口角之争发展成矛盾纠纷,进而牵扯到金钱利益,更甚者出现暴力行径,触及法律。其实,各方都有过错,出现医疗纠纷,最终诉诸公堂,又牵扯了各方精力,一旦诉讼时间过长,连法官与律师也会经受压力,使得各方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影响,对于患者原本的诉求无力回应。如何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更加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与医疗方面的一个关键问题。
本课题组通过文献归纳,由各方主体对医疗纠纷的认知,从4方面总结相关原因:
1.医院方面的原因
(1)医院制度管理缺陷:
公立医院目前普遍采取的发展模式为企业化,把经济创收(经济效益)视为首要任务,重扩大办医规模,轻医疗服务质量。例如,现在国内大部分公立医院,进行评级和发展的一个指标,就如专家数、专家学历、专家科研、医院硬件等一些条条框框,是可以进行量化的一些指标,而把医疗服务质量、患者的满意度、公众对医疗活动的回应放到次要位置上。对临床各项检查、手术操作、输血输液、交班值班、药品管理等行为监管不严,违规操作问题时有发生,病案资料管理不佳,患者索取困难,耽误治疗时间,导致患者不满。
(2)医院扩张的负面影响:
医疗行业存在利益,民办医院增多,许多小型诊所也开始扩张。医疗机构扩张所需资金量大,政府补贴很少,大多需要医疗机构自己想办法通过类似于银行贷款获得资金,医疗机构必须通过业务收入偿还贷款。一些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医疗服务“过度”,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容易导致医患冲突。而“看病贵”问题得不到最有效的解决是我国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因素。
(3)医疗风险管理不到位:
目前,医疗风险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是不用质疑的,但在对其的管控上,国内机构无论是经验也好还是预警机制的建立方面都是远远不够的,主要表现为:第一,未专门建立相关管理部门,未能实现专人专岗。如今大部分的监督和管控由医院自身的医务部门来兼任的,不能全身心落实并监督风险管理措施。第二,由于管理目标不明确导致了医疗风险管理实施方案缺乏监控和评价。同时,风险管理制度如人员部门的设置等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目标管理上,对于纠纷发生的可能的情况,应当作出及时有效的预测和方案设计。只有加强这种风险管理的能力,才能缓解医患关系的紧张。
2.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
(1)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滑坡。近年来我国医务人员总的来说在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方面都有所提高,他们对患者抱有强烈的责任感,是真正的白衣天使,为医疗事业奉献自我,不求回报。但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患者权益与感受;过度医疗,更是加剧了患者看病贵看病难的程度,从而容易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院不满,使患者对医生丧失了信心和尊重。医学院校教育更注重的是知识的传授和技术的掌握,人文关怀教育虽然有所加强,但是仍然不尽人意,导致毕业后部分医护人员服务意识淡漠。
(2)医疗工作中制度执行不严谨,责任心不强。违反诊疗医疗制度和原则,造成输错血和用错药,不及时书写病历,没有认真进行谈话和知情同意签字等必要的手续,出了意外不进行请示,不向上级报告等。由于某些制度执行不严导致医疗过失引发医疗纠纷的情况,如会诊,疑难病例讨论,首诊负责等。忽视病史询问和全面体格检查,过于相信经验,或只是按常规行事而不考虑特殊情况,对上级医师交待的事项没有及时落实。对医疗文件的书写欠认真,不注重病历的内在质量,如未及时记录上级医生查房意见,对一些易引发医疗纠纷的环节记录不够完整等。
(3)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对于病情和医疗过程的知情,是医患关系当中患者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只有医生诚恳地告知病人,履行告知义务才行。在我国,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以个人的观点或视角出发,有意或无意隐瞒病情。有的医务人员甚至为了方便医疗方案的实施,利用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在信息的掌握上的主导地位,单纯为了诊疗简便,根据自身的便利情况选择性地进行信息告知,使患者处于被动状态,没有切实获得真正信息,无法真正享受知情同意权利。众所周知,医疗过程中常常涉及较专业的知识,也具有危险性和意外性,这些都需要医方给予充分的说明,只有转变意识,根据病人及家属意愿,落实履行义务,才能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医患之间沟通不良,有待加强。医务人员虽然有与患者主动沟通的意识,但在沟通过程中出现各种沟通不良状况,如:病情交代不完善,治疗方案的选择与比较不详尽,特殊情况未深入沟通等;甚至部分医务人员的语言不够严谨,语言表达不准确或说话过于简单,造成了病人及家属的误解。以上这些现象一旦出现且未达到预期治疗效果,患方往往不理解甚至拒绝接受,甚至有可能演变为医患纠纷。所以,医患之间的沟通方式方法及技巧应该不断强化。
3.患者方面的原因
(1)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在此种情况下,人们意识到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已经开始有了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利益,向医院或者对医生的治疗过程询问质疑。
(2)疾病复杂,患者预期诊疗的愿望过高。医疗设备的日渐更替,医疗行业才人辈出,使得医疗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幅度提升,疑难杂症的治愈可能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伴随医学的局限性,仍然有许多疾病治疗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无法治愈。但大多数患者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忽视了医疗工作的损伤性和高风险性。疾病是复杂的,部分疾病的治疗是有高风险的,药物也必然是有副作用的,多种多样的因素,导致医疗过程可能会出现医师无法预测的结果,而病人在将希望寄托于医院并付出费用后如果事与愿违,就直接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患者对医疗结果期望过高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对于某些疾病,尽管医务人员尽心尽力去治疗患者,一旦疾病突然恶化患者家属就会迁怒于医院和当事医生,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3)专业知识缺乏,对诊疗不理解。由于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常常因为患方缺乏对医学行业的了解而引起的医疗纠纷较多见。医疗意外是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一些事态,患者往往由于对专业知识缺乏,对医疗过程不理解,最后将所有的过错都归因于医务人员,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同时,伴随专业知识的缺乏且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就会对不良后果难以接受,也会诱发医疗纠纷。
(4)角色适应障碍,对诊疗不配合。在诊疗过程中,好的疗效取决于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既需要医务人员精心的诊疗、护理,更需要患者及家属的积极配合。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患者及家属不如实陈述病情,不遵医嘱随意服药,或者不接受医师的合理治疗措施等,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治疗时机被延误,继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同时,很多患者在自身角色上转变不够,没有从病人的角度出发,未及时履行病人的职责,将自身对疾病负有的职责完全忽略或者根本没有这样的意识,从而导致医方在诊疗过程中难以获得理解与配合,甚至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此种情况下,患者及家属无法面对现实,将自身的不配合忽略,将不良后果归因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从而产生医疗纠纷。
(5)患方个人心理。发生医疗纠纷,或者患者对于治疗结果不满意,其实并不一定是医生治疗得不够好或者治疗方法出现了问题,有时候可能只是因为病人和家属个人心理作用,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把所有的不愉快转嫁到医务人员身上。
4.社会方面的原因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频频曝光,使其在媒体的视域中以一种较为畸形的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眼球中。媒体作为价值观的一种传播方,有其自身的道德导向。或许是弱势的求医民众太多,医疗资源过于紧缺,媒体总是在事实未定的情况下偏颇于民众。部分媒体只注重患方陈述,为获得新闻卖点和网络点击率,在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报道中存在片面性,对医疗纠纷发生的真实原因不做报道,而是着眼于煽动情绪,对于医疗机构的评价带有明显倾向性。
与此同时,部分媒体没有考虑到医疗服务的专业性、特殊性及高风险性,而只是把医疗服务行为当作一般的服务来理解;加之,部分新闻媒体有失公允的报道,反而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复杂程度,导致医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尊重,无形中激化了医患矛盾,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深层次原因
医疗纠纷的表象是医患双方的对立和冲突,实质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管理结果,并且伴随社会建设与治理过程中的缺陷衍生而来,需要用创新机制来解决完善。如:以完善和创新社会建设管理的方式,有效预防并阻止医疗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并提出制度上、政策上和法律方面的措施。且措施的提出必须要对原因有深刻的认识,透过一般表象分析深层原因,找出问题症结所在,通过整理与总结,原因如下:
1.解决医患双方诉求的平衡点机制不健全
医患双方在面临医疗纠纷时,双方的诉求差异大是最大的矛盾所在。面对此种差异,医患双方的态度截然不同,患者普遍认为医院当属强势方,社会地位高,影响广,资源丰富,掌控患者的医疗资料,而患者作为相对弱势方很难凭借自己的力量达到预期目的。当然,一般而言,患者渴望获得更多的赔偿,只有通过其他手段,如“大闹大赔付,小闹小赔付”等手段来扩大影响,让社会的关注度造成对院方的舆论施压,最终获得想要的结果。作为医方,面对患者的胡搅蛮缠,苦不堪言,为了更多地节约成本,保证医院正常运营,一般对于合理要求予以接受。倘若双方的诉求差异较大,医方无法满足其“无理”(患方看来合理)要求,便会坚持走司法程序的途径,如此一来,时间较为漫长。患方此时认为医院故意拖延,有怠慢之嫌,从而对司法鉴定产生怀疑,进而引发更多的矛盾与冲突,酿成更多的不良事件。
2.政策管理导向机制缺陷
(1)以药养医的体制延续,医院的公益性逐渐丧失。因为国家财政拨款的原因,各公立医院在经济上差距较大。为维持医院自身的正常运转及发展建设,被迫采用以药养医的体制。尽管各方部门一直呼吁实施医药分离,但国家迫于财政支付的压力也只能循序渐进。调查显示,多数恶性冲突的导火索都是由于看病贵引起的。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国家出台了“药品零差价”的政策,陆续在各个医院开展实施。
(2)医疗事故鉴定等机构属性失独,公信力有待提升。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多与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有交集,其中多数专家成员来自辖区内的医院。在此背景下,患方对医方、鉴定方等存在颇多猜忌,认为其具有利益关联、同行照顾等关联,所以其鉴定结论不可取,故依据该结论进行调解裁决,患者的接受度不高,所以依靠鉴定终止纠纷的案例数甚少。
3.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对基层医疗配置缺乏强有力支持政策,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无法与优质医疗资源相匹配,患者就医愈发困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分配呈现巨大差异,拥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人就能够获得更多和更优质的医疗资源,由此在医疗资源分配上出现不公平,医疗消费方面也呈现较大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医疗资源城乡分配不均匀,存在严重差距。当前,我国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其中大医院医疗资源又比较集中,占30%。相较偏远地区,医疗资源则较为匮乏,就此衍生出大城市大医院看病扎堆的现象。医疗资源呈现出城市相对过剩,乡镇严重缺乏的现象,从而拉大医疗市场的价格差,引发患者不满。较高的医疗消费又会使得贫困阶层经济负担加剧,从而影响其心理感受。贫困的患者当内心难以承受种种压力之时,就会变得易怒和敏感,医疗服务中就容易出现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贫困问题,经济基础问题,有时候也是造成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一个原因。
4.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在法律层面和以往发生的案件来看,我国在医疗纠纷上的处理上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处。与频发的医疗纠纷相较之,我国现行立法则表现出相对滞后性,医疗纠纷的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些简单的说明,但并未对医患关系准确定位。目前,我国调整医疗纠纷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损害赔偿也显得力不从心,同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解决医患关系所引起一系列纠纷问题,没有针对性的医疗纠纷统一立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使其在实践中处理问题时产生诸多矛盾。以上立法中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医疗行为豁免制度、限额赔偿制度、设立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等,也没有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过失、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标准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有的地方已经制定了部分可行的地方性法规和解决医疗纠纷的合理机制,但是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也和立法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无法构建一个病人守法求医、医者依法行医、院方违规必究、部门执行必严的医疗秩序。
医疗纠纷解决方案最普遍也是最常见的就是协商解决,事件可以和平理智地进行交流,并达到对于责任认知、赔偿金额的一致认可。采用此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名誉,另一方面解决较为迅速,不用牵扯太多精力。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赔偿金额不明确等等。第二个方法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不涉及法院等部门,也没有严格程序,但涉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要走相关程序,调解不成则要么悬置高阁,要么依然需要司法解决。第三个方法就是诉讼。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医患双方就需要付出高额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解决周期很长。
从法律角度看,医患关系是属于民事范畴内的。在医学领域,医疗行为存在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医学科学是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的科学,仍存在很多未知的领域,而医学实践中任何细微差错都会给患者造成痛苦,甚至死亡。目前,我国专门的医事法律还未颁布,解决相关医疗纠纷仍需要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其专业性相对较低,指导性相对较差。同时,不少医疗纠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依据,而忽视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的性质等基本问题法律界定不明确,对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权的法定主体序位和履行告知的范围、标准、要求、界定与医疗特权的范围、免责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上问题导致医疗纠纷在处理时缺乏明确的指导性,这是导致医患关系激化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