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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性质、类型、特点及危害
一、医疗纠纷的性质
在我国医疗纠纷的性质与广义的医患纠纷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从主体上讲,医疗纠纷就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在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向医疗机构寻求服务,两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当然在某些特殊时期比如流行病爆发时期,医疗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对患者采取强制治疗措施,但是他们之间仍然没有形成所谓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两者仍然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性质。从客体上看,医疗纠纷主要的争议内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主要是患者在购买、使用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权益。这种权益是特定类型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益,性质属于民事主体的私权益。患者认为自己的私权益遭到医疗机构侵犯,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只能是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在其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的第38大项“服务合同纠纷”中的第134小项“服务合同纠纷”下的第(1)目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其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第八大项“人身权纠纷”中的第214小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下第(6)目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不同,可分为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一)医疗纠纷是医疗合同纠纷
医疗合同,又称医疗服务合同,是指病人为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支付医疗费的合同。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确定的权利义务是民事权利义务,因此,该合同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而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服务合同基础之上所产生的医患之间的合同纠纷,也即是医患订立合同之后,医疗机构由于自身原因而产生了违约行为。
(二)医疗纠纷是医疗侵权纠纷
在医疗纠纷中其主体是特定的,即为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而相对方则为患者或者其家属,实际上在这个契约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医方拥有包括专业的医学知识、较强的认知辨别力等大量资源,而患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医疗纠纷的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人身权主要表现为健康权或者生命权。往往在医疗纠纷中,患方认为是医方在诊疗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自己人身权受到损害,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其性质当然是侵权纠纷。
(三)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并且这些民事责任被多个法律规范调整而出现了互相冲突的现象。在医疗纠纷中往往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现实生活中,当患方选择追究医方的责任时往往会提起侵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因为在财产赔偿方面,前者比后者拥有更大的赔偿范围。而且除此之外,侵权责任还有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现实生活的医疗纠纷提起侵权责任之诉的比例远远高于违约责任之诉。
二、医疗纠纷的类型
国内学者对医疗纠纷的分类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学者以司法实践为划分标准,将医疗纠纷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犯罪;有的学者提出的划分标准则为医疗机构的部门,根据部门的不同将医疗纠纷划分为医技科室医疗纠纷、门诊科室医疗纠纷、住院部医疗纠纷等;有的学者则以患方投诉内容的不同将医疗纠纷划分为服务态度纠纷、医疗质量纠纷以及费用纠纷等;也有根据被投诉者的责任程度进行分类,在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其分为三种:①被投诉者没有责任,而是由于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沟通所造成的医疗纠纷;②被投诉者无明显失误,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承担少量责任;③诊疗过程中被投诉者的确存在过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所处角度不同,其划分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呈现出来的医疗纠纷分类也不同,但各种分类都有其道理,对于指导解决医疗纠纷都具有现实意义。
虽然划分标准各不相同,但是本书认为医疗纠纷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前者又可分为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后者则可分为医疗意外、并发症以及其他无过错医疗纠纷。需要说明的是,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
三、医疗纠纷的特点
民事纠纷是医疗纠纷在本质上的一个特点,与其他民事纠纷不同之处在于:
(一)发起方不同
医患纠纷的产生,可能是医院本身的责任,也可能是患者本身的责任。不论是哪一方的责任,彼此都希望能够妥善解决这一纠纷。实践中,医疗纠纷的发起方通常患者及其家属。因为医疗纠纷涉及的是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及机构存在的问题,患者因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而提出争议,所以发起方是患方。而其他民事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同时都有权利起诉或者是提起仲裁。
(二)核心问题不同
一般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往往在于责任。医疗纠纷的一个核心焦点实际上涉及的是医务人员和机构在治疗诊断过程中的义务和患者本身的权利。患者和医方,尽管在法律层面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就医者缺乏专业的知识,也缺少经验,基本只有听从医生的吩咐这一个选择。所以从知情角度而言,双方其实并不能完全平等。实际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也存在患者个体与各医院机构的强弱差异。因此,在国内所涉及的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质上都是有对患者权利的一种保护倾向,基本都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解决方式不同
在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中,患者其实最希望采用的是协商,因为协商不需要介入,打官司无论怎样也是对自己名誉等方面的一个风险。其次是赔偿金额可以尽量高额索取,一旦涉及打官司,请律师等诉讼费用也是无底洞。再次,诉讼有可能会败诉,但所谓的“协商”解决,则可以运用“死缠烂打”的模式,医院及其中的管理人员,他们对于自身的名誉还是相当看重的,“医闹”在媒体和社会层面的影响很差,往往机构抵不住压力最终就会妥协。相对于患者的这种偏好,很显然医疗机构并不热衷,他们会选择常人一直到最后一步无路可走时才会选择的诉讼之路。何故如此呢?这是因为采取诉讼这一方法,能够减轻精力耗费,对医院的正常运行更好。事实上,医疗机构在处理相关问题上,还是需要有一套拿得出手的方案,否则遇到“闹事”就方寸大乱,实在是对机构日后发展影响颇深。所以,总的来说,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患方尽可能希望协商解决以满足个人的最大利益,而不是通过法律诉讼获得公平正义;而医方则希望通过诉讼获得公平正义裁决。然而往往多数案件中,医方抵制不住患方的“死缠乱打”,最终妥协,息事宁人。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是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四)赔偿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医疗纠纷解决责任承担的方式基本上都是以赔偿损失为主。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药费用基本上纳入医保系统的人都可以有大部分的报销,那么剩下的费用还是由患者自己负担的。机构一旦发生了纠纷问题,付出的医疗费用,其实就是来自于患者。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这方面的资金问题的话,那么对于其他患者和机构来说都是很大的负担。这一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和支持,以备用资金的方式,或者以医院医疗保险的方式来进行这一块赔偿金额的投入,减轻医院负担的同时可以维护患者利益。民事纠纷的责任承担方式就比较多,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法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当前医疗纠纷的新特点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条例》的出台,人们开始意识到要维护自己在医疗过程当中的利益,在这样的境况中,医疗纠纷也有新的变化。
(一)两个增长——数量和赔偿金额增长
第一个增长是医疗纠纷发生数量的增长。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和数量是持续增长的。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于医患关系逐渐变差,如医生本身道德和信仰出现了危机,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等等,都会引发这一状况。另外一方面,源于媒体的曝光度增加,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变快。
第二个增长是赔偿金额的增长。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赔偿金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医疗技术逐渐进步,患者对于医疗成果的期望也开始变大,当最后的结果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时,除了精神层面的道歉之外,经济赔偿也是逃不开的。据调查,有90%以上的医疗纠纷,会要求进行经济赔偿。而且赔偿的金额额度往往很大,以万起步。患者常常开出天价,以施加压力,最后院方即使压价,患者依然可以获得很大一笔补偿。赔偿的内容从医疗费,一直到精神损失费。对于院方而言,经济数额的增长确实是一个巨大的压力。
(二)两个增强——冲突性增强、影响增强
医疗纠纷的特点还有两个增强。一是医患两者的冲突性增强,二是事件发生后的影响力增强。冲突性之所以会增强,主要是由于目前影响医患关系恶化的因素实在太多。首先,患者本身的认识相对于过去提高很多,学会收集证据,也更加积极地应对纠纷处理,甚至有些有“碰瓷”心理,召集亲友进行各种闹事;其次,媒体曝光的影响力变大,多频度和深挖掘的曝光,使得医疗纠纷以一种戏剧化的状态呈现在人们眼前,医疗纠纷的处理之所以捉襟见肘,与以上种种原因不无相关。
(三)一个加大——处理的方式和难度加大
从以上几点看来,医疗纠纷如今在处理上的难度逐渐加大。如今医患关系矛盾日益加深,医疗机构首先在应对患者的时候,本来属于强势的一方,但在实际过程中对于患者的种种需求却疲于应对;此外,医疗机构和院方对于应对媒体明显是经验不足的。这种公关经验的缺乏导致医疗纠纷解决的速度与满意程度往往不尽人意。
五、医疗纠纷的危害
当下,医疗纠纷的发生已经并将继续呈现出新的特征与规律,对医院以及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多方面负面影响,危害甚大。
(一)医疗纠纷对于医方的危害
其一,破坏了医疗秩序的常态,导致不良影响。由医疗纠纷引发治安事件,其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等特点。患者或其家属在医院制造事端,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医院院长及各部门行政干部,随意砸毁医院公共设施,导致医院正常秩序遭到非法侵害,给医疗质量以及其他患者的生命安危造成了严重影响。当下,医疗纠纷已经对医院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一是医疗纠纷的暴力行为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二是医疗纠纷的破窗效应激发了更多不稳定因素;三是医疗纠纷引起的巨额赔偿,也给医院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其二,加重了医院的工作量。调解和处理医疗纠纷成了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无疑造成医院常务工作的负担加重。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的相关部门,就需要对事件进行调查。这涉及医务部门、保卫部门、宣传部门等,调查事件的来龙去脉就是一项浩大工程。此外,还需要对病人及其家属做好安抚工作,如今还需要应对媒体,做好公关工作。为了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医疗纠纷的增多,这就意味着他们的工作负担加重了。
其三,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荷。大多数私立医院往往会购买高额保险,私立医院利润较高,一旦遇到医疗纠纷,相对来说经济压力不会太大。但对于公立医院而言,由于是国家财政拨款投入运行的,一般的医疗费用都比较低,许多医院的创收渠道都比较狭窄,利润很低。而现在医院对于服务方面的要求和硬件上的投入却反而增加了,如果遇上医疗纠纷,加之部分病人及家属甚至会纠集亲朋好友,向医疗索要“安慰费”、医疗费、抚养费等各种费用,直接给医院财政造成不小的负担。
其四,加大治疗风险。医疗工作对于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非常高,同时也意味着高风险。医疗中可能出现事故,而医务人员的薪资不高,而且同样承担着极大的精神压力。医疗纠纷的频发,会使医生们面临更大的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会使职业心理发生微妙的改变,使其在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更加增大。
其五,医院处于不利的境地。医疗纠纷之所以现在有如此大的社会影响程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舆论的影响力,媒体的过度参与、煽动和非客观化的报道,激化了医患矛盾。同时,医院的名誉和地位都遭受了很大的损伤,也严重影响了医生们的社会形象。媒体的曝光甚至干扰到了医生们的正常生活。网民的盲目和继而产生网络暴力,民众受到情绪煽动,容易从众,也使得民众对于医院更加不信任。这样的一种恶性循环,会让双方更加增加不信任感,无法建立良好的关系,纠纷发生的次数也会增加。
其六,医疗方式将偏于保守化。医学技术的革新本来是一件好事,研究和应用每项新技术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为人民造福,但在对其开发研发和应用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是导致医疗纠纷与技术相关的高危因素。医院为了避免家属前来闹事,就会趋于采用保守治疗的方式来降低风险,事实上,这对于病人本身而言未必是一件好事。
(二)医疗纠纷对社会的危害
医疗纠纷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不单单只是在医患之间,更会牵扯到社会其他的方方面面。比如,解决纠纷需要依靠卫生行政部门,更有甚者还要涉及司法部门,会极大地加重此类部门单位的工作强度和难度。因此,一方面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让大家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另一方面要推进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避免条款与条款之间有互相矛盾的问题出现。
1.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近年来,因医疗纠纷导致的治安事件逐年增加。部分患者及其家属为了取得高额经济补偿,会采用各种如聚众示威、利用媒体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院方不得不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这不但已成为现今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也成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难题之一。
2.加重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负担
卫生行政部门是负责医疗卫生行政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医疗卫生相关的政策管理和监督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及恶化通常是由于医患双方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方式途径不能达成统一意见,这就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其进行居中调节处理。若面对重大医疗事故,还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研究组,仔细明确责任;若医疗单位存在过失,卫生部门还需根据条款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有增无减的医疗纠纷让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协调,这必然将影响其正常监管工作的开展。